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民社会若干问题研究

2011-08-15 00:44李永杰
中共云南省委党校学报 2011年6期
关键词:公民民主政治

李永杰

(中共福建省委党校 哲学教研部,福建 福州 350001)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民社会若干问题研究

李永杰

(中共福建省委党校 哲学教研部,福建 福州 350001)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民社会是一个新现象。它的合法性源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它对于党的建设是一个挑战更是机遇,对于政治体制改革,对于社会和谐发展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强化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民社会的研究,很有价值和意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民社会;合法性;党的建设;民主政治建设;社会和谐

公民社会在我国的发展壮大已经为众多学者所认可,公民社会理论的研究也已经成为我国学界的热点话题。但是,把公民社会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来研究的成果尚显不足,公民社会是市场经济的伴生物,只要有市场经济存在,就必然有公民社会存在,既然我们承认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那我们就应该承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民社会。而且,我国公民社会的发展壮大也需要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民社会这一重大现实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和理论自觉,基于此,本文试图探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民社会的若干问题,以求教于方家。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民社会的合法性

1、从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上来看,公民社会是社会主义的应有之意。实际上,社会主义在最早的时候,其本意就是社会的主义,意即强调社会的重要性,这里的社会实际上就是与政治国家相对应的公民社会。在马克思那里,共产主义是其终生为之而奋斗的目标,是人类的理想社会,是一个祛除了各种异化现象的美好社会。《共产党宣言》指出:“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①在马克思看来,资本主义是一个存在着阶级压迫的社会,资产阶级政治国家以资产阶级代言人的身份对无产阶级实行统治。而自由人的联合体则是一个消除了政治国家统治功能的社会状态,郭湛先生《社会公共性研究》一书中认为:“自由人的联合体就是成熟的公民社会”②,意即,早期的人类社会是一个只有社会而没有国家的状态。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私有制的出现,国家产生了,国家和社会成为了对立的两极,早期专制主义国家中政治国家淹没公民社会,或者说只存在国家而没有公民社会。随着历史的演变,近代出现了政治国家和公民社会的分离,导致了政治国家——公民社会相分离、相对立的格局。按照马克思的观点,待到生产力非常发达的理想社会中,国家的统治功能将消失,社会将逐渐呈现为只有公民社会,而没有政治国家的社会状态,也就是自由人的联合体。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的演变与消长大致经历了只有社会而没有政治国家——产生政治国家但政治国家淹没公民社会——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的分离——弱国家强公民社会——政治国家丧失其统治功能的自由人联合体状态这样几个阶段,在自由人的联合体状态中,公民社会走向了成熟。在这个过程中,政治国家的统治功能是逐渐缩小的,乃至到自由人联合体状态中,这种统治功能最终消失了,社会实现了真正的自治,实现自我治理意味着社会走向了成熟。既然共产主义是一个成熟的公民社会状态,那么,作为共产主义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也必然要存在公民社会,而且社会主义公民社会还会不断地发展壮大,逐步向成熟状态的自由人联合体靠近。

2、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来看,公民社会的发展壮大是历史的必然。由于以前我们将市民(公民)看成是资产阶级社会,civilsociety的法文和德文译文中都有资产阶级社会的含义,所以,社会主义社会不应该有公民社会的观念是当时的支配性观念。但正如传统的社会主义中不应有市场经济,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实践证明社会主义完全可以有市场一样,和市场经济密切相关的公民社会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也应该有其存在的合法性,童世骏先生曾较早地探讨了社会主义公民社会的可能性。③传统社会主义是形成于前苏联时代的计划经济的社会主义模式,在这种社会主义模式中,政治国家控制一切,企业生产什么,生产多少都要听从指令,整个社会都被政治国家所牢牢掌控,几乎没有自主空间。随着改革开放的到来,原来僵化的社会主义模式开始松动,社会自主空间开始逐渐生成。尤其是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来,社会自主空间逐渐扩展,同时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公民社会开始应运而生,并逐渐发展壮大。市场经济不仅是公民社会发展的基础,还是公民社会的组成部分,公民(市民)社会是“私人利益的体系”或特殊的私人利益关系的总和,它包括“两个层次三个领域”,即:“个人或私人层次,它是市民社会的主体和目的所在;团体或组织(应含经济组织)层次,它是市民社会活动的一个基本单位;经济生活领域,它以满足人们的物质利益和需要为目的;社会生活领域,它以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或交往需要为目的;文化生活领域,它以满足人们的精神需要为目的。”④市场经济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的经济制度,这一论断已经写进了我国宪法,也已经为大多数的社会成员所认同,那么,以市场经济为基础和组成部分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公民社会,就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一样,具有其存在合法性。

二、公民社会的发展壮大为党的建设提供新动力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经济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原来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的社会主义模式逐渐向市场经济模式的社会主义转变。这一社会转型对党的建设提出了极高的要求。有学者说:“在过去的执政模式下,党政不分、政企不分、政社不分,所有的权力和资源都掌控在执政党手中;改革开放后,有些权力和资源被分解出去了,共产党的权力有了‘边界’,党的执政方式也需要从全能型走向有限型、从集权型走向民主型。这是历史的必然,是时代的潮流,也是发展的逻辑。”⑤很明显,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执政方式的转变是党的必然选择。而公民社会的发展壮大对于我党的建设是一个挑战,更是一个巨大的机遇。

公民社会的发展壮大对于传统的那种发出指令——服从指令的政治动员方式构成了巨大的挑战,但是,这种挑战对我党来说也是机遇,即促使我党尽快转变执政方式的机遇。第一,公民社会自主性和自治性的增强是对党的建设的一大挑战。萨拉蒙指出,公民社会的特征包括:自治性、私有性、非营利性、自治性、自愿性。⑥这里的自主性和自治性主要是指独立于政府,即公民社会不是政府的附庸。虽然我国公民社会的主要特征之一,就是政府的色彩比较浓厚,独立性较差,但是,毕竟它是一个相对独立的组织,在一定程度上必然催生社会的分化,解构计划经济时代那种同质化、一体化的特征。面对快速的社会变迁和公民社会的发展壮大,我们应该强化党自身的建设,尽快完成执政方式的转变。第二,公民社会是一个良好的监督机制。阿克顿勋爵说:“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不仅如此,“绝对权力会败坏社会道德。”⑦孟德斯鸠曾说:“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方才休止。”⑧权力必须受到制约的理念已经逐渐成为国人的常识性理念,但是,在权力制约机制上,我们还很难说已经找到了一套行之有效的方法。不过公民社会的发展壮大在一定程度上是监督权力的一个有效的机制,比如网络公民社会对权力的监督已经表现出了较强的能力,“躲猫猫”事件、“周老虎”事件、“罗彩霞”事件、“邓玉娇”等事件的曝光,使大众对网络的监督功能刮目相看,那些被人肉搜索的官员最终都被依法惩办。这也使个别气焰嚣张的官员摄于网络的威慑而有所收敛,这种威慑力就是监督的力量。第三,公民社会的发展导致社会的多元化。改革开放之前,我国社会不论是利益诉求还是思想意识都是一元化的,与此相适应的是党的高度集中的领导模式。但是改革开放之后,社会逐渐呈现为多元化的趋势,公民社会的发展壮大,利益群体开始分化,而且各种思想也开始多起来,社会的多元化对党的执政方式构成了一定的挑战,这就需要我党转变原来的执政方式,适应多元化的时代特征,协调利益多元的社会。

三、公民社会的发展壮大对于民主政治建设的推进

1、公民社会的发展壮大是政治体制机制变革的重要推动力量。任何一个政治变迁都是政治体制机制的变革和政治文化变迁这两个方面的相结合,我国政治体制改革也不例外。体制机制改革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方面,公民社会的发展壮大在一定程度上是推动政治体制改革的民间力量,从公民社会的角度来看,我国改革开放所走过的历程是一个从改革开放前的“只有国家,没有社会”,到改革开放之初的“极强国家,极弱社会”,再到现阶段的“强国家,弱社会”,公民社会对于社会结构的这种催化作用,有利于推进政治体制改革。而且公民社会作为“来自社会基层公众参与的力量日益兴起,产生了一种新的社会政治改革的冲动。农村基层民主的发展,草根NGO的生长,以业主为基础的城市社区自治的要求,各种利益受害者的维权行动,利益团体的游说,公共知识分子的出现,媒体监督者角色突显,律师作为自主的维护法制的社会力量,还有来自地方和基层党政机关的自主进行的创新改革等等,这些却成为新的推动政治改革的动力。”⑨作为民间公共领域的公民社会的扩展,产生了对民主政治的诉求,这种诉求是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民间动力。

2、公民社会为政治体制改革塑造现代公民文化,使普通公民形成权利意识、民主习惯和参与积极性。而这些都是政治体制改革的精神底蕴。现代民主政治是以现代公民文化为根基的,如果一个社会建立了现代的民主政治制度,但是其文化根基仍然是臣民文化,那么,这种民主政治制度就很难发挥其民主政治的功能,也很难长期存在。王绍光在《民主四讲》中以菲律宾为例说明这一点,菲律宾独立的时候,除了没有引进联邦制之外,几乎完全照搬了美国的民主政治制度,有民选的总统,参众两院等,这种制度可以称为很完美的民主政治了,曾经在一段时间内,菲律宾堪称美国在亚洲的民主橱窗,但是菲律宾缺少公民文化根基,很快独裁统治者成为统治菲律宾的力量,并且陷入纷争与动荡。⑩橘生淮南则为橘,生淮北则谓枳,没有文化土壤的民主政治不是真正的民主政治。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也应该以此为戒,强调在进行政治体制机制改革的同时推进政治文化的现代化。公民社会的发展壮大对于现代公民文化的形成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一是公民社会的活动有利于促进权利意识的觉醒,而这是现代公民文化的重要根基。公民社会在一定程度就是公民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而组织起来的一种民间组织。组织的力量要远远大于单个个人的力量,以组织的力量为基础的利益诉求比较容易成功,而利益诉求的实现又反过了强化了公民的权利意识。二是公民社会的活动有利于提升参与意识,现代民主政治的重要指标就是民众参与的积极性和热情。公民社会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学习民主的免费大学,公民们在公民社会的实践活动中逐渐学会了民主的方式,养成了民主的习惯,并逐渐将民主融入自己的生活方式之中,这是民主社会的根基。三是公民社会培养公民对公共事务的关切。现代的公民不应该仅仅关注自我的私人利益,完全沉浸在自我私人领域的人只能算私民,公民应该关注公共事务。公共事务是事关多数人的事务,这样的事务由于与个人没有直接的利益相关性,所以容易招致“公共绿地悲剧”、“囚徒困境”等境地。公民社会实际上是一种以志愿求公益的组织,其目的不在于私人利益,而在于维护公共利益,公民社会所开展的诸种活动,有利于将公益的理念融入每个人的内心。

四、公民社会的发展壮大对于社会和谐发展的积极作用

1、公民社会有助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公民社会的发展壮大对于民生建设、环境保护、社会救助等方面都会产生积极作用。比如汶川大地震中的志愿者、奥运会中的志愿者、残奥会的志愿者、玉树大地震中的志愿者、上海世博会的志愿者等,这两年来呈喷涌态势的志愿者群体的崛起,就显示出了公民社会在社会和谐发展中的巨大力量。这些民间力量看似涓涓细流,但其力量汇集起来则可成为社会和谐发展的滔滔江河。公民社会的这些功能十分庞杂,现梳理为如下几个方面:第一,弱势群体救助。弱势群体是我国的一个重要问题,以贫困农民、进城的农民工和城市下岗工人为主的弱势群体,已经不是原本意义上的弱势群体,原本意义上的弱势群体是传统的残障人口,而我国现阶段的大多数弱势群体在身体上都很健康,但由于社会结构性原因,这些人口出现了生存困难。公民社会的发展壮大在促进就业、培训以及贫困救助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第二,社会公正的维护。社会公正被吴忠民先生梳理为四个方面:基本权利的保证,即生存保证规则,任何一个国家都应该保证其公民有基本的生存权;机会平等,即事前平等规则,任何人都要站在同一个起跑线上,保证同样的人有同样的成功机会;按照贡献进行分配,即事后规则,即保证多劳多得;社会调剂,即再分配中保证向弱势群体倾斜。⑪公民社会在这些规则上都有一定的作用,只是有的大一些有的小一些,比如对于生存权保障上,慈善组织是典型的生存权保障组织,另外慈善活动也是社会调剂规则的重要方式。第三,利益表达机制功能。疏通利益表达机制是现阶段很多社会矛盾化解的一个重要方面,一些群体或个人由于其天然的原因,在与强势的资方或者个别政府机关博弈时几乎没有对等谈判的能力,所以,很多被逼无奈的人往往采取各种极端危险的方式以试图引起社会重视。公民社会则是以组织的方式,扩大声音加大博弈的砝码,这无疑是增强自己利益表的一种重要方式。另外,法律援助组织的作用也是为了伸张正义,保护被侵害者的利益。

2、公民社会有助于培育公民意识,为社会和谐提供现代性保障。卢梭说过:“臣民们赞许公共的安宁,公民们赞许个人的自由。”⑫也就说,臣民强调整体的和谐,而公民则重视个人的自由。社会和谐有两种,古代的社会和谐和现代的社会和谐。前者是前现代的那种建立在统治——服从这一基本格局之上的和谐,君主进行专制主义统治,广大人民则是服从其统治,只要生活过得去,人们宁愿接受其统治,从内心深处认同了“劳心者治人,劳力者治于人”的社会现实。这样的社会中也会有繁荣与和谐,但是,这种和谐是以牺牲广大人民群众自主性为代价的。如果说这种和谐在当时的时代背景下是有其必然性的,那么对于现代社会而言,这种和谐则是一种僵化的和谐,是一个“同则不继”的社会,但不是一个“和而不同”的社会。和谐应该是多元的相互协调,而不是完全的整齐划一。现代社会是公民社会,“人以公民的身份生存是人的巨大进步,是人的自我解放的一大里程碑。”⑬而公民这一称谓意味着人不再是附庸于君主的臣民,而成为独立自主的公民,人们不再服从于专制,而变成国家的主人,不但抛弃了政治乃“肉食者谋之”的事情的观念,而且还要积极参与政治,将政府置于公民的监督之下。这些观念都是以公民意识为基础的,公民社会的发展壮大在培育公民意识上有重要的价值。公民意识的形成不可能在短时期内完成,它需要发挥各种渠道的作用,需要长时期的涵养与孕育才能够形成。公民社会的公意意识培育功能也不能体现在一事一时上,而是体现在长久的社会实践活动上。

3、公民社会有利于社会结构合理化,促进社会整体的和谐。王南湜先生指出,社会转型“最为基本的变化是经济、政治、文化活动的三大领域之间的结构关系从领域合一状态向领域分离状态的转变。”⑭即政府领域、经济领域、社会领域、文化领域之间相互分离,相对独立,这是现代性的社会结构。一个社会要和谐发展必须形成现代性的社会结构,诸领域相互分离又各司其职,从总体上形成和谐的大框架、大格局,这样的社会才会有总体上和谐。如果一个社会微观层面很和谐,但是宏观层面的社会结构却很不合理,缺少应有的现代性因子,那这个社会很难算作是和谐的社会。公民社会是现代性社会结构形成的重要动因,改革开放之前,整个社会都掌控在政治国家手中;改革开放之后,政治国家的权力缩回到其应有的领域之内,很多原本属于社会的权力归还给了社会,但是,归还给社会的权力也需要有权力主体,公民社会的发展壮大在接受这些权力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比如行业协会的发展对经济的规范作用;民间慈善组织对于社会保障的补助和帮扶;众多的民间草根娱乐组织乃是人们文化娱乐的重要载体。这就使得诸领域走向独立、健康的方向,社会结构走向现代性的和谐。

注释:

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94页。

②⑬郭湛著:《社会公共性研究》,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 283、282 页。

③(美)约翰·基恩著,王令愉、魏国琳译:《市民社会:旧形象新观察》,上海远东出版社,2006年版。

④何增科著:《公民社会与民主治理》,中央编译出版社,2007年版,第20页。

⑤胡伟:《中国共产党执政方式的转变:逻辑与选择》,《浙江社会科学》,2005年第2期。

⑥(美)莱斯特·M·萨拉著,贾西津、魏玉译:《全球公民社会》,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3—4页。

⑦(英)阿克顿著,侯健、范亚峰译:《自由与权力——阿克顿勋爵论说文集》,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342页。

⑧(法)孟德斯鸠著,张雁深译:《论法的精神》(上册),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184页。

⑨蔡定剑:《论深化政治体制改革的迫切性》,《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8年第3期。

⑩参阅王绍光著:《民主四讲》,三联书店,2008年版,第94—95页。

⑪吴忠民著:《社会公正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32—36页。

⑫(法)卢梭著,何兆武译:《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110页。

⑭王南湜著:《从领域合一到领域分离》,山西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第153页。

C912.69

A

1671-2994(2011)06-0016-04

2011-09-25

李永杰(1975- ),男,河北邢台人,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哲学教研部副教授、哲学博士。研究方向:政治哲学与社会发展理论。

*本文是2008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公民社会组织(CSOs)与社会和谐发展》(批准号:08CKS007)的阶段性研究成果之一;福建省委党校重点课题《民间组织在创新社会管理中的作用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责任编辑:刘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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