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十一五”环境统计存在的主要问题

2011-08-15 00:49丁玲艳
中国环境管理 2011年1期
关键词:十一五污染源污水

丁玲艳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环境保护局,江苏无锡 214174)

环境保护是基本国策,环境统计的任务是对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工作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与“十五”环境统计报表制度相比,“十一五”环统制度在调查范围、调查频次和指标体系、上报方式等方面进行了调整和完善。2010年是“十一五”环境统计工作的最后一年,回顾这5年,环境统计制度得以进一步改善,环境统计工作得到了重视,但是,无论从环保部相关政策来看,还是从区县级从事环境统计工作的前沿阵地的需求来看,还存在许多有待进一步完善的问题。

1.环境统计发展历史

我国环境统计历经近30年的发展,自诞生之日起,长期处于不受重视的状态。虽然从上而下形成了一套相对完整的体系,但事实上各层次领导在思想上认识不一,有的部门领导仅在口头上表示重视,有的地方基本不闻不问,年终时统计人员为迎合各种考核、创建等活动而做基础数据台账,按一项常规工作完成了事,很难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环境统计在我国有法可依,但执行不到位

2.1 我国的环境统计制度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统计法》、《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环境统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不依法进行环境统计的企业,须按照违反《统计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理论上是有法可依,但因为涉及统计部门和环保部门,实际操作处罚事项很困难。苏南地区的大多数私营企业,是在以前的乡镇企业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规模不大,但根据筛选原则,又是本区域的重点污染源,而企业一般工作人员很难胜任完成环统工作,因为对其没有切身利益的影响,企业负责人也不重视,导致企业报表往往不能如期、保质保量的完成,甚至置之不理。相关部门也很难根据有关法律追究责任。

2.2 《办法》第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确定承担环境统计职能的机构,设定岗位,配备人员,负责归口管理环境统计工作。但是事实情况,在区县级基本做不到定岗定人,专人负责。许多同志都是身兼多职,具体开展工作的时候,总是任务重,时间紧,于是只能想尽各种办法,尽量在规定时间内急促完成,而不去深思怎样才可以把这项工作做得更好。

2.3 《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环境统计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环境统计人员如有变动,应当及时向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统计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做好环境统计资料的交接工作。 这一点几乎没有一个下级部门会做到。由于上级部门对下级部门只存在业务联系,而因为工作调动和人员自身发展等多种因素,常常会导致统计人员变换频繁。而此项工作,没有一定的工作经验是很难以胜任的。第一年边做边学摸不着门道,不得要领;第二年才会理清表单中的各项关系;第三年才会有自己的工作思路。频繁换岗加上业务部门组织的培训不及时、不到位,使工作人员在具体工作中很困惑,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根据上级反馈的信息进行修改,根本不知道其原因。

2.4 《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在环境统计调查中,污染物排放量数据应当按照自动监控、监督性监测、物料衡算、排污系数以及其他方法综合比对获取。在实际工作中,由于污染源的监督性监测频次低,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控不普遍,监测数据对统计数据的支撑力度有限,一般都采用排污系数法(污水处理厂一般用监督性监测),很难做到比对获取。

3.环境统计制度、表单关系的不合理

3.1 2006年三季度起,环境统计制度增加了国控污染源(企业)的季报。环保部文件规定各部门有相应的职责,但是其实对具体工作来说,根本不到位。季报制度实行近5年了,形同虚设,如最简单的逻辑关系四个季度的总量等于年报表的总量都不是上级部门审核的基本要素。这样,更导致了各层次对季报的敷衍了事。原本为参与国家宏观经济调控而设置的环境统计季报制度,由于上报时间、报送方式、数据质量、设置目的等诸多原因,环境管理对其基本没有需求,为提高环境统计数据时效性的季报制度形同虚设。参加季报统计的国控污染源名单虽然是动态的,却总是有增无减,事实上有许多企业由于市场因素或工艺改变,污染物排放已经发生很大变化,名单应根据反馈信息及时更新。

3.2 综表1-综表2中非重点二氧化硫的排放总量,分燃烧废气和工艺废气,软件没有设置相关的校验,常常被忽略而出错。非重点的排入污水厂的水量发生变化时,综表1《各地区工业污染排放及处理利用》中排入污水厂的水量会发生变化,由此关联到《各地区生活及其他污染情况》综表6的城镇污水处理量发生变化,但这仅仅与生活污水处理率有关,而生活污水中污染物的排放量不发生变化。这显然存在问题,即软件系统默认非重点中的排入污水厂和排出污水厂的浓度是一致的,废水无须经过污水处理厂处理,或可以理解为软件在计算的时候,把这一部分废水全部视作为纯生活污水进行统计计算,有悖于事实。

3.3 固废、危废的填报在基表输入的时候也存在问题,审核软件对基表和综表的审核无法识别某些不符合逻辑的错误,导致最后综表1存在错误。要人为特别去相加验算才会发现错误。危险废物的处置情况表单情况也过于简单,无法全面摸清情况。

3.4 各个接管企业的排放浓度应该是一致的,均为接管的污水处理厂排放外环境的平均浓度,审核软件却无法辨别。

3.5 人口数量直接导致生活污染排放总量的变化,从而导致区域的排污总量变化,表单中“城镇长住人口数”的界定又无从考证和统计,公安部门只有非农户和农户的界别,如何确定合理的人口数量,这是最值得争议的地方。

3.6 在填报工程中,一般要求各企业提供全年企业煤炭(能源)发票、工业用水量排水量有效凭证、各原辅材料用量清单、各产品产量清单等原始资料,但是,环保部门很难去核实这些数据是否完全真实,是否存在瞒报少报现象,往往导致真实数据比统计数据要低得多。

3.7 特征因子统计缺失。太湖流域等重点控制区域,基表没有完整的总磷总氮因子的统计,这样湖泊富营养方面缺乏相应的统计方法和统计基础。

4.环境统计和其他系统数据的联系

环保部门开展的有关企业生产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等填报有多种:年度排污申报(月报)、环境统计年报(季报)、污染源普查、固废申报。工作开展重点各不相同,管理条线也各不相同,而对企业来说,环保部门表格繁多,技术性强,难免产生不满情绪,以致不配合工作。而环保部门自身也因“数出多门”而困惑,不知道该采取哪套数据。

4.1 与排污申报的关系

环境统计与排污申报之间存在很大的相关性,从理论上讲,二者如作改进,还是可以达成一致,并反映真实情况的。但目前企业知道排污申报直接与企业排污费有关,尽可能少报、瞒报,因为与费用有关,排污申报在企业中深入人心,一般都是谨慎对待,而环统则知之甚少。尽职一点的企业往往把排污申报的数据搬到环统上,以致把环统数据也一降再降,偏离实际。

在环保系统内部也存在这样的情况。排污申报花费了部门大量的时间、精力和人力去完成。而环统,直至今日与总量减排结合如此紧密的状态下,也没有得到实际意义上的重视。

4.2 与污染源普查的关系

环境统计调查的对象主要是工业企业,全国环统重点企业不超过8万家左右,加上预测的15%,约有30万—40万家的企业纳入排污总量之内。而第一次污染源普查的对象约150万家工业源,还包括农业污染和生活污染,是全方位的普查以摸清污染底数。但2009年开展的污染源动态更新,与环境统计体系进一步靠拢,这样在同一段时间内重复做了很多相同的工作。由于污普更新的指导原则首先采取四同组合的产排污系数,环境统计大多用实测或经验系数,导致污普更新数据与环统数据有较大出入。

4.3 与总量减排的关系

随着环境保护进入经济社会发展的主战场,污染减排的全面推进和深入展开,各级政府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视前所未有,环境统计已成为了解环境质量状况、把握环境发展趋势、制定环境政策措施、加强减排监督管理的重要基础。自从“十一五”开展了主要污染物减排核查核算工作以来,环境统计数据与总量核定数据不能衔接的问题是一个最主要的矛盾。总量减排无法在环统数据中一一得以体现,存在着许多不合理的因素。如有的企业排污量不是很大,按规定的筛选原则,不能纳入重点污染源调查范围之中,但是,由于拆迁或经营问题,关闭了。这是典型的结构减排,但是由于以前没有纳入统计范围,此减排量很难得以认可。

环境统计工作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关系到国计民生,它对于环境管理机关准确掌握环境动态、进行环境保护的宏观决策和有针对性地采取环境保护措施,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在即将来临的“十二五”期间,唯有建立、健全相应的统计体系和监督机制,理顺与其他体系之间的关系,从严,从实,集中精力做好此项工作,才能摸清污染状况,同时真实体现减排的硕果,为环境管理提供基础台账。

[1] 《环境统计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7号(2006)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年修订).

[3]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2009).

[4]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规划与财务司.环境统计概论.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1.

[5] 陆新元,毛应淮等.工业污染核算.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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