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竞技体育运动员的培养模式与风险投资研究

2011-08-15 00:54田学礼田文学
军事体育学报 2011年4期
关键词:风险投资产权竞技

田学礼 田文学

(1.广东外语外贸大学体育部,广东广州510006;2.广东警官学院,广东广州510232)

当今世界竞技体坛,风险投资网球、高尔夫、足球、赛车等等行业运动员的情况很普遍,如俄罗斯网球运动员莎拉波娃是其父亲冒着倾家荡产的风险送她到美国学习网球,属于家庭风险培养模式。国外的一些足球强国在运动员小的时候选拔出来进行专业培养,不但不收费还给予补助、奖金等,但是运动员成名后的收入俱乐部有权进行分配,如转会费等,这属于俱乐部的风险投资。在我国台球明星丁俊晖、潘晓婷也属于家庭风险投资模式,浙江万马队的罗智属于俱乐部风险投资的模式,王非篮球学校等属于社会资本风险投资模式等。竞技体育的投资具备风险投资的特性:风险大 (成才率低)、周期长、高成长性、高额增值收益,所以这决定了风险资金投资竞技体育运动员的可行性和必然性。随着我国体育产业的快速发展,特别是竞技运动员无形资产的充分开发与利用,运动员一旦在国际国内取得优异成绩后,经过商业包装,会取得丰厚收益。如2008年姚明年收入达3.8 78亿元人民币,刘翔的收入增长到1.6320亿元人民币。如此巨大的利润空间更是风险投资所追求的,也符合风险投资的基本条件,加上我国竞技体育体制改革的需要,这些给风险投资竞技体育带来良好的机遇。

1 我国风险投资竞技运动员培养模式与收益分割的现状分析

风险投资竞技运动员是指对有巨大潜力的竞技运动员的权益性投资,主要是以政府、民间、个人多元投资的行为,以追求竞技运动员成才而获得长期资本增值为目标的一种投资,对于运动员的成长的全过程,不仅提供资金,而且参与管理促进其发展,并通过俱乐部转会、竞赛奖励、包装与商业开发获得更多附加价值,通过交易、转让等方式撤出资本,实现高额回报。研究我国竞技体育运动员的风险投资,就要了解我国现有的各种培养模式,而收益分割是风险投资的研究重点。举国体制下的国家资本培养运动员的主要目的是为国争光,虽然在投资运动员的过程中同样有巨大的风险,但在国家举全国之力办竞技体育的情况下,风险已不是风险。故本文研究风险投资的着重点在举国体制外的各种风险投资模式。由于举国体制为主流培养方式,所以举国体制外的各种风险投资模式的研究需拿举国体制进行比对。

1.1 举国体制下的政府培养

举国体制下的运动员培养模式仍以业余体校—省队—国家队的 “一条龙”式的三级训练体制为主,后期改革中出现了 “体教结合”等培养方式,但培养产生的费用仍由国家资金买单。现行的受益分割是按照:比赛奖金分配为运动员、教练员及其他有功人员50%,项目协会奖励基金或发展基金30%,运动员、教练员所在省 (区、市)10%,10%上缴体委;广告受益分配为按照运动员个人50%、教练员和其他有功人员15%、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的项目发展基金 15%、运动员输送单位20%的比例进行分配。”如刘翔的收入50%由田协支配,刘翔的商业开发由中国田径协会全权管理。他的广告收入分配原则是参照国家体育总局的分配政策,运动员占50%,教练员拿15%,培养运动员的地方体育局占20%,中国田协留15%。

1.2 俱乐部+政府的培养模式

这是指俱乐部接收或买断了曾接受过地方及中央的各级体校或运动队的梯队培养的运动员的一种模式,如姚明、易建联、孙悦等,在受益分割上,国家主管部门、地方部门、俱乐部都要参与分割。

1.3 俱乐部独立培养模式

俱乐部独立培养模式是指俱乐部自己选拔未接受过地方及中央的各级体校或运动队的梯队培养的运动员苗子后进行独立培养的一种方式,如浙江万马队的罗智。其受益的分割权由俱乐部主导,进行协议分配或者以工资的形式支付。

1.4 家庭或私人型的投资

家庭型的风险投资是指运动员没有接受地方及中央的各级体校和运动队的梯队式的培养,也没有来自国家财政对运动员、教练员的支持的情况下自筹资金进行训练、比赛,完全效仿国际职业球员的一种模式,如丁俊晖、潘晓婷、程丛夫等运动员,在收益上,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产权完全属于自己,在收入上,也没有教练、地方体育局、国家体育局来 “分羹”,运动员家庭独享收益。

1.5 社会主体资本投资的培养模式

现阶段我国社会资本投资的培养模式多以办运动学校的形式进行,其培养的阶段属于运动员育苗、选拔的阶段,以收取培训费、学费等的方式进行赢利,但对优秀的苗子进行免费培养,分割其后期收益的形式进行,如王非篮球学校、佛山龙狮开办的“篮球梦工场”。

1.6 各培养模式的利弊分析

举国体制下的培养模式是整合全国资源以确保我国竞技体育的超常发展,结果是中国迅速成了竞技体育大国,中国奥运排名迅速提高,但这也导致了在运动员培养中的高成本及资源浪费。且举国体制并非适合所有的运动,对于乒羽举重跳水这种国外不普及不重视的项目来说,举国体制标志着比国外选手有更好的训练条件,更好的生活状态,那么奥运狂掠金牌就成了顺理成章的事情。但是对于篮球足球高尔夫网球这种世界非常流行的大众运动来说,举国体制代表着闭塞的信息、不愁温饱的状态、畸形的压力,因此很难取得佳绩。在收益分配上,国家主管部门掌握主动权与话语权,这种收益分配方式有其一定的合理性但也有一定的不公平性。由于举国体制下的培养模式是具有高度选择性的,并且一切的培养费用均由国家承担,运动员自愿接受竞技体育训练,这种情况等于运动员和国家形成一种 “契约”关系,根据 “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由国家来分配收益是有一定道理的。但是这种 “契约”关系忽视了运动员自身健康、时间、机会成本等的投入,完全由国家主管部门说了算的分配制度缺乏个体性。这也造成了如田亮被国家跳水队开除,彭帅 “单飞”等因经济利益分配不合理而造成的矛盾事件。举国体制下另辟蹊径的家庭型风险投资、俱乐部风险投资等给竞技体育投资主体多元化带来了新风,这些新型的投资方式以其明确的产权和合理的收益分配方式受到了越来越多的投资者的关注。大力发展群众体育,提高国人的身体素质将是我国未来体育发展的方向,因此利用多种力量投资竞技体育人才培养,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形式多样化将有效减轻国家投资体育的负担,也将成为竞技体育投资的一种新的趋势。

2 风险资金投资竞技体育运动员的外围条件分析

2.1 国家政策的支持

1993年 《国家体委关于深化体育改革的意见》中指出:深化体育改革要有利于调动社会各方面办体育的积极性,有利于促进体育事业的全面发展。改革的总目标是,改变原来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单纯依赖国家和主要依靠行政手段办体育的高度集中的体育体制,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符合现代体育运动规律,国家调控,依托社会,有自我发展活力的体育体制和良性循环的运行机制,形成国家办与社会办相结合、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格局。鼓励和扶持社会各行业、企业、高校、社会团体办优秀运动队或高水平体育俱乐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中第十七章第六节发展体育事业和体育产业中指出:深化体育改革,鼓励社会力量兴办体育事业和投资体育产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中第十六章第四节全面发展体育事业和体育产业指出:大力发展公共体育事业,加强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广泛开展全民健身运动,提升广大群众特别是青少年的体育健身意识和健康水平。优化竞技体育项目结构,提高竞技体育综合实力。2009年全运会开幕前,胡锦涛总书记提出了新要求 “深入开展全民健身运动,不断提高竞技体育水平,努力推动我国由体育大国向体育强国迈进。”这些都说明了国家办体育的观念逐步从“体育大国”到 “体育强国”的转变,由以前的举全国之力搞竞技体育到促进体育事业和体育产业协调发展的转变。虽然由于竞技体育具有一定的政治诉求功能,我国仍会大力发展竞技体育,但在坚持以举国体制为主的模式下鼓励和扶持社会各行业、企业、高校、社会团体办优秀运动队或高水平体育俱乐部,培养体育运动员将是一种趋势。这就给竞技体育投资多元化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也为风险投资竞技体育带来了入围的机遇。

2.2 良好的社会氛围和投资欲望

现阶段,姚明、易建联等的高收入给风险投资者带来了极大的投资欲望,特别是丁俊晖、潘晓婷、程丛夫等家庭投资型运动员的成功给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带来了示范效应,以丁俊晖为例,以前他一人在英国奋战、而最近几年由于他的示范效应,如梁文博、金龙等越来越多的青年步其后尘,在获取丰厚收益的同时也带来了巨大的明星效应。

2.3 充裕的风投资金

我国的风险投资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后期,截止到2005年,中国创业风险投资机构累计投资3 916项,累计投资额达到326.1亿元。无论是从风险投资资金的规模还是从风险投资公司的数量上看,我国的风险投资业的发展水平都是初具规模,方兴未艾,发展前景十分广阔,这些都给风险资金投资竞技体育带来了切实的可行性。

2.4 社会风险资金投资竞技体育的进步性

举国体制下的竞技运动员培养是从各级体校到国家队的模式,国家的投入很大,但最终拿牌的就那么几个,那些练不出来的运动员也往往断送在其他方面发展的前程。这样就造成了严重的浪费和效益不高的问题。相比而言,在人才选择和金钱投资上,风险资金投资竞技体育都要显得有理性得多。

由于姚明、丁俊晖等成功案例的示范效应,越来越多的投资主体尝试投资竞技体育,且多元化投资竞技体育也得到了国家的政策支持,而社会投资竞技体育又具有自己独特的进步性,有利于促进单一的体育投资体制的改革,提高投资效益,符合投资伦理,经得起历史检验。作者认为现阶段已具备风险资金投资竞技体育运动员的外围条件。

3 风险投资竞技体育运动员的成本风险分析

成名后的竞技体育运动员,经过商业包装,会取得丰厚收益。但运动员成名要经过万里挑一的选材,长时间的刻苦训练,,不可预知的伤病等风险考验,最后能一鸣惊人的凤毛麟角,故投资竞技体育运动员的成本风险相当的巨大。

3.1 选拔风险

举国体育下的运动员选拔采用了 “业余训练——地方优秀运动队——国家队的三级训练选拔体制”,集中了全国优秀的苗子进行大面积的海选,优秀的进入更高等级的金字塔式选拔,可谓是集全国之力的选拔。而风险投资不具备这样的优势和条件,只能小范围进行挖掘,寻材,故其选拔到优秀的潜力苗子的概率较低。

3.2 培育风险

在运动员的培育中,教练团队的选择、训练效果的反馈、伤病的处理、运动员心理生理的调控等都需要付出大量的财力精力,一旦其中一个环节出了问题可能会造成前功尽弃,一无所成。

3.3 使用风险

在运动员的使用中,如何合理安排参加的赛事,如何合理分配运动员的竞赛精力等相当重要,虽然也有以赛代练的训练方式,但在运动员的使用上若追求短期利益透支过度会造成运动员运动寿命缩短甚至中断的风险。

3.4 包装开发风险

在包装运动员时,运动员健康阳光形象的包装、积极乐观生活态度的树立,粉丝团队的开发都会对运动员后期收益产生极大的影响,若管理不当会造成极坏的影响而失去商业价值,如 “王治郅滞美不归事件”对其当时的受益产生很大的影响。

3.5 后期保障风险

运动员的运动寿命是有限的,在后期保障上要做好意外伤残保险、后期的学习、训练生活的处理等善后工作,避免造成 “桑兰式的纠纷”。

4 社会资本风险投资选择运动项目的特点简析

综观风险投资的成功案例,如网球运动员莎拉波娃、高尔夫美女魏圣美、台球神童丁俊晖、赛车运动员程丛夫等等,投资者选择的项目都具备有职业化、商业化程度高或者是具有良好市场前景和职业化潮流的个人项目。而一些职业化程度低,商业价值不高但具有优势的竞技体育项目如举重、柔道、射击及一些冷门的田径项目等仍需要在举国体制下的培养。社会风险投资对体育项目的选择极其重要,直接关系到投资的成败。通过分析国内外风险投资运动员成功的案例,总结出以下几点体育项目选择的特点:①职业化程度高;②商业价值大或者潜力大;③被称为绅士运动的项目如高尔夫、网球;④能挑战人类极限的项目;⑤全民普及较差,较 “冷”的职业项目如斯诺克;⑥高端的项目,一般人玩不起及的体育项目如射击、马术、赛车。

5 风险投资竞技体育运动员一些关键问题的解析

风险投资竞技体育运动员就是风险投资竞技运动员产权。风险投资竞技体育运动员,主要目的就是获得高额的收益,故收益的分配将是风险投资考虑的重要因素。由于长期以来传统的体育产权制度尚未明确相关投资体对运动员产权应享有的权益,影响了教练员、运动员和各级体育工作者的积极性,也限制了国家、社会、家庭等投资主体对体育产业的投入,从而制约我国体育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5.1 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归属问题

分析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首先要清楚什么是人力资本,什么是运动员人力资本及其特性。人力资本是指凝结在人体内,能够物化于商品或服务,增加商品和服务的效用,并以此分享收益的价值。运动员人力资本是指能为整个运动生涯和全部生活空间上能够带来现期和未来收益的,存在于人体的知识、技能、和体能的投入存量及其自身所蕴涵的无形资产。且运动员人力资本具有不同于其他人力资本的特性:专项方向性;经济价值的起伏性;使用时间的限制性;商业效益的放大性;投资的高风险性;较大的机会成本等。从一般现代产权经济学理论出发,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是指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是指市场交易过程中运动员人力资本所有权及其派生的占有权、使用权、支配权、收益权、发展权等一系列权利的总称,是制约人们行使这些权利的规则,本质上是人们社会经济关系的反映。人力资本产权归属问题也就是人力资本所有权的问题,所有权是产权的基础,明确运动员人力资本所有权是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实现的保证。现在理论界对运动员人力资本的归属有两种观点:1)竞技体育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的 “不可分离论”,这一观点认为,竞技体育人才人力资本所有权属运动员所有,由于运动员的体力、健康、经验、技能和知识等天然地与人力资本载体不可分离即人力资本不能脱离其载体而独立存在,因此,人力资本所有权只能归人力资本载体所有。所有者个人,在一定的契约条件下与人力资本载体相分离的只是所有权中的使用权、处置权。投资者拥有的并非是运动员人力资本所有权或产权,而是债权,即投资者与运动员之间是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投资者并不能拥有运动员的人力资本,其拥有的人力资本使用权、收益权,投资者的债权是通过与运动员达成协议获得的一种权利,只在协议约定期内有效,而运动员可以在任何时间、对任何人主张拥有其人力资本的所有权。2)竞技体育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 “可分离论”,这一观点认为:人力资本产权的各项权能不但可分属于不同主体,而且人力资本所有权可以与其载体相分离,即人力资本所有权可以分属于不同的主体。根据 “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人力资本的各投资主体共同拥有部分产权,并按照产权拥有的比例参与人力资本使用收益的分配。

以上两种观点从产权归属角度上来看截然不同。然而,从 “投资→受益”的角度看,这两种观点其实并没有本质差别。因为,无论是与人力资本的所有者运动员形成 “债权关系”,还是拥有一部分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他们的最终目的都是为了分享运动员人力资本的收益。因而,我们在讨论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纠纷问题时,可不必在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归属上过多纠缠,而将研究重点集中在运动员人才培养及利益分配机制上。

5.2 “民间”运动员代表国家参赛的收益分配问题

竞技体育运动员的收益分配主要取决于投资的主体,如国家投资的按照国家的规定进行分割,俱乐部与国家共同投资的按照协议共同分成,家庭投资或者社会资本投资的参加商业比赛基本按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但如果家庭投资或社会资本投资培养出的自主产权的运动员代表国家参加比赛的收益如何分配,这些运动员有没有资格代表国家参赛?如丁俊晖代表中国而不是以个人名义参加国际比赛的,那就必须通过项目协会或管理中心报名。在我国以俱乐部或个人形式参加国际比赛的 “民间形式”是很难行得通的,也就是说,虽然运动员是靠家庭投资培养出来,但是参赛的机会却是国家提供的,这就面临政府体育部门和社会体育投资争夺利益和空间的问题。国家征召优秀的 “民间”运动员为国参赛,运动员为国争得荣誉,国家为运动员提供大赛的参赛机会,是运动员难得的一种锻炼机会,是自我宣传、提高自己国际国内商业影响力的一种难得机遇,这是一种互利互惠的举措。因此,这种情况下国家收取很少的一部分费用是合理的,但主要的收益还是应归于运动员。

6 结束语

风险资金投资竞技体育人才将有效的减轻国家的负担,拓宽培养运动员的渠道,解决运动员培养资金的来源,充分利用社会闲散资金,增加就业,带动我国经济增长,并且有助于我国体育管理体制和竞技体制的改革和完善。国家应在政策上给予肯定,法律上给予支持,并加大制度建设 (准入制度、中介人制度、分配制度),完善风险投资体系,允许社会组织、家庭、个人等进入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投资市场,规范准入审批等程序,出台相关的社会、家庭投入运动员产权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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