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科技进步条例:保障财政科技投入更快增长

2011-08-15 00:43朱振进
浙江人大 2011年6期
关键词:财政性经常性科技进步

修订科技进步条例:保障财政科技投入更快增长

2011年5月25日,浙江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订后的条例将于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条例以法规形式明确浙江省各级财政科技投入比现行条例更快的增长比例,规定:“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经费的增长幅度应当同时符合下列要求:(一)省、市、县(市、区)科学技术经费的增长幅度高于本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一个百分点以上;(二)到2015年,省、市、县(市、区)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经费占本级财政经常性支出的比例应当分别达到8%、4.2%和3.2%以上;2015年后,随着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应当提高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经费占本级财政经常性支出的比例……”条例同时以列举的方式,明确了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的投入范围,统一了统计口径;并对兜底条款“其他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关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投入资金比例作出限制。

条例还要求建立科学技术资源共享系统和评价制度,实行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科技创新基地和科研基础设施资源开放共享机制。

此外,条例对承担探索性强、风险高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的科学技术人员给予宽容,规定“原始记录能够证明其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项目的,经专家评议和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同意,可以依照相关规定给予项目结题,不影响其再申请科学技术项目”。

朱振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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