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实施节约能源法办法:多项举措强化节能管理

2011-08-15 00:43路国连
浙江人大 2011年6期
关键词:乡级能源管理总体规划

2011年5月25日,浙江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修订后的《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办法将于2011年9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办法实行政府调控与市场引导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强化能源监察执法,明确激励措施,进一步完善了节能长效管理制度。

办法加强了建筑、交通和公共机构节能的规定。“新建公共机构办公建筑、保障性住房、十二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建筑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标准利用一种以上可再生能源用于采暖、制冷、照明和热水供应等。”办法还规定,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科学规划调整公共交通线路布局,优化城市道路网络系统,完善公共交通服务体系,鼓励发展中小学校车服务系统;公共机构应充分利用电视电话会议等现代化手段,提高效率,减少交通出行。

办法根据国家规定,支持、鼓励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纳入有关专项资金支持范围。节能服务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提供节能服务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税收扶持和补助、奖励。”

此外,办法规定实行高耗能行业限制制度和区域限批制度,细化和完善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等。

路国连

土地利用规划立法:强化公众参与和人大监督

2011年5月25日,浙江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条例将于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为增强公众参与和人大监督实效,条例规定县乡两级规划在报批前应当举行听证会,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草案还应当在本行政区内各村民委员会村务公开栏和其他公共场所公告,听取村民意见;县级以上规划报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乡级规划报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此外,条例规定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或人大代表审议意见和公众、村民、专家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应当作为规划报批材料;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门户网站、村务公开栏等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乡级规划除公布一般内容外,还应当公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为加强土地用途空间管制,条例规定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科学、合理地安排各类用地的空间布局,将规划区内土地划分为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限制建设区和禁止建设区”,并明确了各区内建设用地管制规则。

为加强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和实施角度强化了保护基本农田的相关规定。同时,为保障农民合法权益,条例规定:“农村土地整治应当遵循村民自愿原则,保障村民住宅和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农村土地整治前,有关土地权属调整、土地用途变更、整治项目方案、宅基地或者房屋置换方案等事项,应当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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