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晓莲
(苏州科技学院 江苏 苏州 215000)
1066年1月,英格兰国王“忏悔者”爱德华去世,无嗣。英国王位空缺,诺曼底公爵威廉以其是爱德华侄子之名,要求继承王位。英国贤人会议因威廉是私生子而予以否决,他们推举哈罗德继承王位。这样就给威廉入侵英国以借口。同年9月,威廉率领大军入侵英格兰。10月,威廉与哈罗德大战于黑斯廷斯附近,入侵者取得决定性胜利。诺曼征服对当时的英国产生了诸多影响。
一
诺曼征服最直接的影响便是加速了英国封建政治制度的形成,是其封建化进程中不可或缺的部分。诺曼征服前,英国的政治制度是贵族民主制,即国王和贤人会议共同实行统治。虽然早在盎格鲁—撒克逊时代,英国就已经出现了封建制度的萌芽,譬如按地域划分的农村公社。也曾出现了国王的赐地、册地,但这种赐地、册地多是无条件的赠与或者仅以服军役为条件,并没有建立起国王与受地者之间的君臣关系。只有在诺曼征服后,“征服者威廉”没收全国一半的土地,通过土地分封,国王成为全国土地的最高所有者,建立了完备的封君封臣制度。
英国社会的封建化过程开始于公元七世纪时的盎格鲁·撒克逊时代。这时候按地域划分的农村公社取代了氏族公社。土地属于农村公社公有,国王只享有公有土地中的一部分。其次,只有公社社员才有权利取得份地,外邦人没有资格取得份地。社员对份地的占有是天然的不可随意剥夺的权利。再次,份地只有使用权和占有权,而没有所有权,所以份地不能转让和出卖,只能继承。最后,取得份地的社员要向公社履行各种义务,包括交实物租、服劳役、服军役。到七世纪末时,这种土地制度已有变化,份地的占有不均了,出现领主与依附者。《伊尼法典》称:“如果一个自由人,没有他的领主的命令,而在星期日劳动,他就要失去自由”。[1]。依附者不能随意迁徙:“假如任何人未得领主允许就离去或溜到其他郡,而在那被发现,他必须回到原地,并给其领主60先令。”[2]贫富不均、阶级对立的现象出现了。一些贵族出租土地成为领主,领主与依附者之间形成封建剥削关系,只是这种剥削现象还不普遍。
七世纪中叶以后,盎格鲁撒克逊国王开始封赠土地。如公元679年,肯特国王赫洛塞尔给布列乌德修道院院长的赐地文书说:“为了我的灵魂得救,今把……土地赐予你布列乌德和你的修道院。照我和我的官员所标明的众所周知的疆界,你可持有和占有这些,井且你的后任继续拥有这些,任何少、都不能反驳。”[3]这时的赐地是一种不带任何附加条件的赠予,并且可以买卖,不受到国王或农村公社的约束。所以这种赐地也不可能形成形成国王与受地者的臣属关系。当威塞克斯的国王艾尔弗雷德当政时,盎格鲁撒克逊人遭遇到丹麦人的进攻,艾尔弗雷德所面临的最迫切问题是缺乏一支稳定的、训练有素的军队。为了募集一支军队战胜入侵者,艾尔弗雷德对军队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其中之一就是组织常备军,常备军实行职业兵役制。职业军人称为塞恩,其来源是贵族或有钱的人。职业军人被授予土地,土地可以世袭。这一改革打破了原来实行无条件赐地的惯例,改无条件为服兵役。但从本质上来看,它与以后的封君封臣制度是截然不同的。这时期,国王不是全国土地的最高所有者,册地须经贤人会议同意、诸大臣画押。其次,受地的塞恩对国王仅承担服兵役等与军事有关的义务,他们不必在政治上听命于国王,对国王不具有政治上的臣服、效忠关系。再者,册地仅仅是授予租用权,因此册地既不可自由让渡,也不可买卖。最后,塞恩并没有因册地得到任何政治上的权利,对册地内的人民没有政治上的统治权。诺曼征服发生后,通过土地分封,英国在政治上确立了以土地为纽带的封建统治阶级内部严格的封建等级制。其一,授地的对象不同。英国原有的“册地”对象是富有的贵族,而威廉的授地对象是他的亲信、部下。其二,授地性质不同。威廉的分封土地则带有强烈的政治色彩。他在分封土地时,随同土地赐与受封者的有统治采邑的政治权力,同时要求各级受封者必须宣誓效忠国王,向国王交纳各种租税。1086年8月,威廉在索尔兹伯里召开效忠宣誓会,要求英国所有受封者都参加。他们对威廉行臣服礼,宣誓永远忠于威廉。综上所述,诺曼征服给英国导人了诺曼式的封建政治制度,即建立了真正的、完备的封君封臣制度。从此,英国的封建制度建立在一个全新的基础。
诺曼征服发生前后,欧洲还是被基督教征服的“信仰时代”,威廉坚信一个富裕且充满活力的教会是王权的必要支持[4],竭力加速英格兰教会的诺曼化进程,以种种手段来阻止政教分裂。
5~15世纪的欧洲,各国统治者都在不同程度上接受罗马教廷领导。不列颠亦是如此,肯特国王虔诚地听奥古斯丁传教,帮他设立了坎特伯雷大主教教堂;诺森伯利亚国王奥斯瓦尔德把东海岸外的林迪斯发尼岛赐予修道院等等。直到11世纪中叶,爱德华国王还因对宗教的虔诚和对教会的关切,被称为“忏悔者爱德华”。威廉一世重视利用宗教的作用来对付贵族和民众,他与教会合作并对之加以控制,抵达不列颠之后一面用暴力改造着英格兰社会,一面制服着保守的撒克逊教会。部分主教、大修道院院长和其他高级教职改由诺曼底人担任。1073年以来,教皇格里高利七世以及其后任对教会实行全面改革,旨在扩大教廷权力。他坚持认为:教会领导权应该属于教士,处在教皇的监督之下;而国王只是俗界人士,应该服从配合教会。他们认为所谓“国王是国家教俗首脑”[5]的说法是有问题和不合时宜的。在这样的大环境下,威廉亲自主持了1072~1086年之间召开的七次宗教会议,此外,根据朗弗兰克于1072年提出的要求,在英国建立独立的教会法院,使教会司法独立于王权的司法系统。这样做目的是为了满足朗弗兰克等人保持教会独立性的要求,以突出教士在世俗社会中特殊地位,并突出其与世俗的本质的区别。威廉完成了教会的封建化,并设立各主教区及修道院的封建义务份额。因此,这些单位必须在对外战争中支持王权。随着教会财产税的确定,封建制度在英国完全成熟,英国社会的主要领域均已封建化。
二
诺曼人确立其在英国的统治后,促使了社会语言的分化。在以后的相当长时间里,上层统治者讲法语,而原先的官方语言英语则降至民间语言。宫廷的许多重要文件多用法文和拉丁文写成,直到1259年,既亨利三世在位时,英语才逐渐在上层政治领域有了一席之地。法语之所以得以流行,原因是“法语在当时是欧洲方言中最重要的语言,其重要性甚至可以与拉丁语相提并论”[6]诺曼征服后英国语言状况变化,直接的原因是,诺曼统治者的生活由诺曼随从和英国仆人照料,而英国仆人首先必须能够懂去语才能被雇用。
诺曼人确立对英国的统治之后,开始他们并没有试图把自己的语言强加于英国人,也不屑于接受战败者的生活方式和文化,反而影响了英格兰的文化取向。法兰西文化渐渐得到上层撒克逊人的认可他们把自己的儿子送到法国修道院接受教育,学习法语。[7]因此在征服后相当长的时期里,出现了法语和英语并存的局面,因为英国人仍视诺曼人。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新的社会秩序被接受、民族关系有所缓和。法语不再被视为异族语言,而是被看作身分或学识的象征。英国上层人士以能讲法语为荣耀、不能讲法语即粗鄙的时尚。与此同时,诺曼人与英国社会各阶层的接触也随民族关系的变化而与日俱增,有些人甚至学会了讲英语。然而,英语却由于诺曼征服之初跌落为民间口语,在此后在长达一个半世纪中的时间中,一直处于从属地位,1085年后似乎很难再看见英语发布的令状[8]。直到1295年,即亨利三世在位时,英语才逐渐在上层政治中有了一席之地。
征服者威廉建立了统一的封建君主国,为普通法的孕育创造了政治条件和社会环境。英国普通法形成的包含着诸多因素,如:日耳曼因素与罗马法、主教会与教会法以及大陆的政治法律制度等,而日耳曼因素和罗马法是普通法形成的核心因素。日耳曼因素包括盎格鲁·萨克逊习惯法与诺曼征服。诺曼征服之后形成的强势王权是普通法形成的历史前提,征服之后数位国工对盎格鲁·萨克逊习惯法的继承和发展为普通法的形成提供了法律渊源。尤以亨利一世司法改革最为突出,各种改革措施促进了国王和王室法庭司法权的膨胀,形成较为统一的法律。威廉征服不列颠之后为巩固统治,将其土地等则产授予诺曼人。1066年圣诞节,约克大主教奥尔弗雷德为威廉举行了涂油和加冕,威廉成为英国的合法国王。1086年,威廉对全国的人口和土地进行了清查,形成了《末日审判书》,英国的封建制度由此确立,所有封臣都对国王有效忠义务,从而形成了英国独特的的政治原则,即我的附庸的附庸还是我的附庸。在合法的王权下,原有的罗马法与盎格鲁·萨克逊习惯法在诺曼底征服后得以延续。盎格鲁·萨克逊时期,国王不得轻易变更法律。诺曼征服之后的国王继承了这一传统,威廉宣誓遵循爱德华时期的法律,以赢得巨民的支持,这使得罗马法和盎格鲁·萨克逊习惯法成为后世普通法的重要法律渊源。
三
诺曼征服对英国的社会也产生了很大影响,最明显的便是导致了妇女地位的下降。盎格鲁撒克逊时期,英国妇女有其他欧洲王国所无法媲美的自由和独立,比如,她们被允许拥有并经营自己的地产;不能够被强迫嫁给自己不喜欢的男人,夫妻可以离婚等等,他们还偶尔以与男子平等的地位参与政治生活。但诺曼征服以后的英国中世纪,妇女地位相对而言降低。“威廉坚信女子天生不如男性”[9]妇女不能够参加国家和社会的管理,在家庭中,妻子没有人格权、则产权、契约权,甚至丧失了对子女的监护权和门立遗嘱权。审判权。基督教会的妇女观对妇女的地位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而基督教义中本身就存在着男尊女卑的观念。女人低劣于男人早在上帝造人之际就定形了,女人是在用男人的肋骨创造出来的,而且女人是人类堕落之源,上帝让女人承受孕育之苦,还让妇女顺从她们的丈夫。其次,以服军役为条件的封建制度是妇女地位降低的经济根源。女子不能当兵,法律就将她的则产置于其丈夫的监督之下,妻子在家庭中的地位逐渐低下,唯丈夫马首是瞻。
实际上,诺曼征服的最大影响,是英国成为一个较以前更为强大、稳定的社会组织,英国有能力抵御像诺曼征服这样的入侵。
[1][2][3]刘哲芬.诺曼征服对英国封建政治制度的影响.苏州教育学院学报,1998年.
[4][8][9]迈克尔·VC.亚历山大著,林达丰译.英国早期历史中的三次危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一版.
[5][7]阎照详.英国史.人民出版社,2003年8月第一版.
[6]宋德生.简析诺曼征服后英国的语言状况及其发展主流.石油大学学报(社科版),1996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