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书编纂委员会与年鉴编辑委员会

2011-08-15 00:46梁滨久
黑龙江史志 2011年14期
关键词:百科全书志书年鉴

梁滨久

刘延东在第四次全国地方志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总结多年来地方志工作的经验,其第一点是确立了“党委领导,政府主持,各级地方志编委会组织实施,专家参与的工作体制”。地方志书是由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组织实施”的,所以,在志书的封面和版权页上都印有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或“编纂”的字样。有的在志书封面径直书写“地方志编纂委员会”,显然也是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纂的意思。

地方综合年鉴的情况有所不同。年鉴,是连续出版的“年刊”,属《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里所称“汇编作品”(《著作权法》修改前称“编辑作品”)。什么是汇编作品?《著作权法》第十四条规定:“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姚红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释解》(群众出版社2001年出版)一书对该条作了详细的解释,指出:“汇编作品是将两个以上的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进行选择、汇集、编排而产生的新作品。包括百科全书、词典、选集、全集、期刊、报纸以及列车时刻表等。汇编人在内容的选择、安排上付出了创造性劳动,因此享有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但是,在内容的选择与安排上没有体现独创性、只是简单地将作品或者材料拼凑在一起,则不认为产生了新作品,因此也不构成汇编作品。……汇编作品作为一个整体,由汇编人享有著作权。汇编人汇编有著作权的作品,应当经过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并应当尊重原作品著作权人的人身权。在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汇编作品中可以单独使用的部分,其作者对该部分作品享有著作权。例如,《中国大百科全书》的法学部分作者就有许多人,他们每个人对自己创作的那部分作品单独享有著作权,都有权单独使用自己创作的那部分作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释解》一书提到汇编作品包括的种类,并以《中国大百科全书》作为例证,阐述其著作权的归属。《中国大百科全书》是由该书的编辑委员会组织实施编写的,所以,该书的编辑委员会作为汇编人享有整体著作权,而各个词条的撰稿人享有自己创作的那部分词条的著作权。由于《中国大百科全书》做出了样子,所以各种百科全书的编委会,都称为“编辑委员会”。去年,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开始组织编写《方志百科全书》,我作为编委会的编委参加了两次会议。我注意到该书也组成了“编辑委员会”,而不是编纂委员会。这就是认定该书属于汇编作品,其双重著作权归属和《中国大百科全书》以及各种百科全书是一致的。

我们再看同是汇编作品的期刊,它是按照编刊宗旨定期汇编固定字数的若干文章,期刊社或编委会是汇编人,享有期刊的整体著作权。编辑部则是文章的编辑加工者,具体由责任编辑对文章进行修改加工,主要是进行文字性修改,不涉及实质性内容的改变,如须做实质性内容的修改,必须征得原文章作者的同意。文章作者也享有所撰文章的著作权。

年鉴和百科全书、期刊的性质是一样的,其特载、专文、报告、综述、概况、条目都署有撰稿者姓名,表明撰稿者是作者,享有所撰部分作品的著作权。而年鉴社或编委会系汇编作品的汇编人,享有年鉴的整体著作权。其对撰稿人的作品进行编辑加工是文字性修改,不涉及实质性内容的改变,如须做实质性内容的修改,必须征得撰稿人的同意。

由于百科全书、期刊、年鉴都是汇编作品,所以,其编委会应称“编辑委员会”。我们看地方志的刊物,有三种情况:一是无编委会,编辑部负责编辑出版,如上海、天津、江西、山东、广西、四川的期刊;二是编委会只称“编委会”,如《中国地方志》和北京、江苏、福建、安徽、广东、新疆的期刊;三是编委会称为“编辑委员会”,如吉林、黑龙江、云南、陕西的期刊。没有编委会的我们不去管它。有编委会的,只要承认期刊是汇编作品(编辑作品),那就只能是“编辑委员会”,而不能是“编纂委员会”。同理,作为“年刊”的年鉴,其编委会也应称“编辑委员会”。

志书则和年鉴、期刊不同,编辑部也有编辑任务,也进行大量的文字性修改,局部上也要汇编部分作品,如附载诗文等。但从总体上说,它是科学的资料性著作,是附加许多学术性劳动的学术著作,而不是汇编别人的作品和数据、材料而成的汇编作品。编辑对于各部门、各单位初稿的编辑加工,主编对于编辑的志稿总纂,编委会对编辑部送审稿的修改,都不是汇编关系,而是贯彻统一意志、为完成完整连贯著作的分阶段努力,是使之完善升华的再加工。各层次的修改加工者也不能称之为“汇编人”。再者说,地方志是按“官方意志”进行创作的,具体由地方志编委会组织编纂的,初稿编写人员、编辑人员、主编(总编)都是按照地方志编委会的部署和安排进行工作的,不是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创作,所编写部分均不能视为个人作品,因而志书的著作权归组织编纂的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享有,参与编纂的人员虽在志书上署名但不享有著作权。显然,这和汇编作品的双重著作权归属是不同的。

由于志书和年鉴在作品性质、组织实施、和著作权归属等方面的区别,所以,一个称“编纂委员会”,一个称“编辑委员会”,可以体现区别,是正确的。宁夏就分别组成了宁夏通志编纂委员会和宁夏年鉴编辑委员会。

现在的情况是,许多地方对“编辑”和“编纂”不加辨析,把年鉴编委会称为“编纂委员会”,这可能与把地方综合年鉴认定为地方志有关,但志书毕竟和年鉴属于两种不同性质的著作。有些文章、著作也对两词不加辨析,如肖东发、邵荣霞著《实用年鉴学》(中央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年鉴“编辑”和年鉴“编纂”二词并用。许家康先生《谈年鉴编纂的创新》(载《广西地方志》2009年第5期)一文则用“年鉴编纂”一词。如果不影响对志鉴区别的认识与年鉴编写工作,称年鉴编纂委员会也无妨。但严格讲来,还是应将“编纂”与`“编辑”加以区分为好,应称“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年鉴编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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