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体育产业有效规制研究综述

2011-08-15 00:47王飞
哈尔滨体育学院学报 2011年2期
关键词:规制学报体育产业

王飞

(哈尔滨体育学院社会体育系,黑龙江 哈尔滨 150008)

政府对体育产业的规制即政府对体育产业的管制,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以矫正和改善市场机制内在的问题为目的,是政府干预体育产业和干预体育产业经济主体(特别是企业)活动的行为。政府对体育产业的规制一般指直接规制,包括经济性和社会性[1]。市场存在失灵,政府规制也存在失灵。因此,政府对体育产业的有效规制显得格外重要。由于体育产业的发展速度不断提高,政府对体育产业的规制也开始随之变化,但政府的现行规制并不总是有效的,存在很多问题,这些问题阻碍了体育产业的健康发展。实际上,政府对体育产业的规制是有边界的,在边界内进行规制才是有效的,才能从根本上推动体育产业的发展。越来越多学者开始重视政府对体育产业的有效规制问题,文章对目前政府对体育产业有效规制的研究进行了粗略总结,希望能引起更多学者的关注,并为进一步的研究工作奠定基础。

1 国外相关研究

1.1 政府规制的理论基础研究

世界各国学者对政府规制研究的理论基础的认识和表述莫衷一是,归纳起来大致有以下两种表述:一种意见认为,国外政府经济性规制理论发展经历了“公共利益理论”、“规制俘获理论”、“规制经济理论”、“可竞争理论”、“规制激励理论”等几个阶段;同时,社会性规制理论随着对健康、安全、环境的重视而不断发展。另一种意见认为,政府规制研究的理论基础应该是“利益集团规制理论”、“可竞争市场理论”、“成本—收益分析在规制实践中的运用”、“激励性规制理论”和“反垄断规制理论”[2-5]。事实上,上述两种观点虽然其分类不同,但其基本理论的论述是相同的,基于此,政府对体育产业的有效规制需根据不同研究内容运用合适的理论作为理论基础。

1.2 政府调节与市场失灵的关系研究

市场机制具有一些无可替代的作用,这些作用使得重视资源有效配置与经济发展的国家不断扩大市场,但是市场机制不是万能的,存在着市场失灵。各国学者普遍认为市场失灵的原因包括:非对称信息、外部性、公共产权及垄断。对于市场失灵是否需要政府进行调节,目前的研究也形成相应的观点。第一,对于非对称信息,相关研究表明非对称信息问题在许多领域都存在,但是并不一定都导致逆选择问题,也并非在非对称信息出现的场合总需要政府的干预。事实上有许多市场会存在非对称信息,但是通过某些有效的制度安排或有效措施的实施可以消除因非对称信息而产生的逆向问题,因而无须政府的干预。第二,对于外部性,由于外部性使市场资源配置的效率受到损失,因此是导致市场失灵的一个重要原因。当政府进行干预时,需要其干预方式符合社会最优,这种干预措施的最终选择取决于事物不确定性的性质和成本曲线的形状。但当存在产权明确化基础上的市场交易时,无须政府干预就可以解决外部性问题。此外,还可以通过合并企业,使资源配置符合帕累托效率去解决外部性。第三,对于公共产品,一般情况下,竞争的市场机制是不能解决其有效生产的问题,原因在于公共产品的消费中存在着私人产品消费中所不存在的“搭便车”问题。因此公共产品的提供需要一种和政府相关的决策机制,这种机制在民主制度下,通常采取全民投票表决或政府有关机构的官员投票表决。尽管投票方式不总能获得效率的公共支出水平,但在民主制度下,其做法仍是调节公共产品生产的较好方法。第四,对于完全垄断,由于与完全竞争厂商相比,完全垄断厂商总是实行高价格、低产量政策,所以对完全垄断的价格调节就是对垄断产品实行限价政策,也就是政府的调节总是低于垄断价格。具体而言,当政府的调节价制定在等于完全垄断厂商的边际成本时,会消除因垄断而造成的无畏损失,而把调节价定在完全竞争价格的水平是最优的调节价[6,7]。

1.3 政府与体育产业发展关系的研究

从国外学者的现阶段研究看,由于不同国家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不完全一样,对于政府的经济职能究竟应该如何,政府与市场的边界如何划分存在不同的观点,但普遍认为政府的基本经济职能、市场与政府的基本边界,总体上应该是清晰的。例如,在市场主导型国家中,提倡对体育产业中的各类市场主体实行“市场决定”的放任政策,对它们经营什么及如何经营不加干涉,只是通过立法和执法对其组建、运作的一般规定作出法律规定,其目的是促进各类体育企业的合理有效竞争,维护体育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体育消费的合法权益;而在政府参与型国家中,认为政府应该对体育产业的发展设定目标,并且利用多种手段引导、调控和规范体育市场主体的组建和运作[8,9]。

2 国内研究现状

2.1 关于政府的边界研究

目前国内学者对政府的边界研究已呈现蓬勃发展的趋势,提出了若干有代表性的观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政府的边界内涵和建立政府边界的主张。

2.1.1 政府边界内涵的研究首先,学者们普遍认为政府治理边界是政府作为代理者对委托者所负有的责任范围,以及政府在委托过程中对代理者的有效影响范围[10];政府干预的边界应具有外部性效果,这种干预不能逾越合法的产权安排[11]。强调了责任和产权的重要性。其次,有学者从市场的角度认为,政府权力的边界是政府权力可以波及的社会、市场这两个领域的范围,是对于政府与社会、市场关系的一个界定[12],随着时空的转换,这个边界从来都是变动不居的,它总是带着主观利益考量和价值判断的深刻烙印[13]。强调了市场的地位与作用的动态性。再次,有学者从和谐社会视角出发,认为政府与市场并非总是互相对立或排斥,二者边界在遵循“以人为本”的原则下,可以实现动态互补的和谐状态,强调了动态和谐[14]。

2.1.2 建立政府边界主张的研究第一,有效规范政府权力,加强政府法制化建设。学者认为,政府转变、规范职能,从无限管理型政府向有限服务型政府转变需要从法律的范畴上对政府行为设定一个边界空间,从而使政府行为更加准确把握定位、发挥职能[15]。要保证政府干预权的合法与有效,就必须通过制定体现这种干预权的经济法来加以保障,以法律的形式明确政府对市场干预的合理边界[16]。第二,推进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的协调发展。政府作用的合理边界包括政府作用的深度、宽度和强度三个方面。在此边界条件下,市场能办到的政府不必代劳;地方政府能办到的中央政府不必代劳;政府在发挥作用时必须把握政府与市场、中央与地方职责边界的历史变动特征,即使是存在市场失效的领域,如果预期这种失效对市场的正常运行不会产生重大危害而能被市场所容忍时,政府也不应介入[17]。第三,改革社会管理体制,大力发展第三部门。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第三部门在政府功能和市场功能的“空白区域”领域承担着大量微观经济活动,而在我国经济体制转型的过程中,第三部门的发展将重塑政府微观经济干预的制度边界,在提供公共物品、转移政府的部分规制政策和协调产业政策职能方面将发挥越来越突出的作用[18]。规范政府干预的办法就是构建一个“公共领域”平台来集中社会意识,对政府的行为进行校正[11]。第四,比较成本(费用)与收益。政府与市场资源配置有效性边界应取决于二者成本与收益的比较[19]。政府更加清晰地界定产权是政府边界扩张的一个理由,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其行为带来的收益大于成本。在市场交易中已经把产权界定清楚的情况下,政府的边界应该收缩,因为如不收缩,其行为的成本大于收益。政府与市场的边界划分,主要取决于对费用(交易费用)的考虑,裁判费用与监督费用呈负相关关系,此消彼长,政府考虑总费用最小[20]。第五,注重产权、制度与资源的稀缺性。政府职能定位在于培育创新主体,规范产权关系,提供资金支持和完善市场制度等[21]。政府干预的边界要以不侵犯创新主体要素资源的产权、不介入微观经济组织的经营决策和不打破交易市场化机制为限。政府边界的调整,实际上就是非常重要的制度调整和制度演化过程[22]。稀缺性问题是政府与市场边界最根本的依据,而影响稀缺性变迁的因素是促进政府与市场边界转化的条件[23]。

2.2 关于政府与体育产业发展关系的研究

从目前此部分相关研究来看,主要集中在政府对体育产业发展的作用,政府职能转变的必然性和政府规制体育产业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上。

2.2.1 政府对体育产业发展的作用研究第一,政府在体育产业发展中发挥宏观调控职能,我国体育产业的市场化发展进程必须由政府主导;第二,能够促使市场效益最大化,形成市场规模。第三,利于发展公共产品和弥补产业化市场的失灵,解决市场欠缺;第四,消除过度竞争;建立后备人才培养体系和培养规划;最后,政府行为的介入对体育产业的发展也会产生消极作用[24-28]。

2.2.2 政府职能转变的必要性与边界研究必要性研究包括:第一,体育产业化的要求;第二,政府财政压力;第三,信息技术的发展使协会等中介组织可以承担更多的社会管理职能;第四,体育产品具有公共产品的性质,体育产品具有很强的外部性,体育市场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统一性;第五,体育商品使用价值的多样性和价值的难确定性,体育产业的投入——产出是一项具有高风险的投资活动[29-31]。对于边界研究,有学者认为当规制的成本大于其收益,那么就有必要将大于收益的成本部分所包含的内容通过适当的制度安排交由体育服务市场去做,依托市场机制,实现效率[32]。

2.2.3 政府规制体育产业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问题研究包括:主要是越位、缺位、错位以及所产生的衍生现象,具体包括规制机构设置不合理,职能不清,目标模糊;立法公开性不够,尚未形成完善的规制法律、法规体系,规制能力不足,规制质量不佳;规制机构的规制行为缺乏相应的制约机制,俱乐部尤其是消费者利益集团尚未成熟[33-35]。

对策研究包括:第一,以直接规制为主向以激励型规制为主转变,在规制过程中尤其需要注意规制边界,在加大部门协调的时候,以节约市场的交易成本为原则安排规制制度;第二,在总体放松规制的前提下,局部强化规制,建立起松紧相宜的规制制度;第三,从产权改革入手,使俱乐部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奠定规制所需的企业主体基础;第四,以规制立法为先导,建立规制影响评估制度,提高规制质量;第五,加强规制机构与反垄断机构配合与衔接,加强政府规制与行业自律配合与互补;第六,建立体育产业政策支撑体系,制定体育市场经济法规和产品标准,规范和监控体育市场秩序;第七,加强专业管理人才的培养力度,实现体育产业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36-39]。

3 结语

到目前为止直接关于政府对体育产业有效规制的研究并不是很多,且所研究内容并不深入,缺乏系统性,而且已有研究相当一部分是在政府与体育产业发展的关系上,只是从宏观角度进行考虑,对具体的规制边界考虑不全面。实际上,关于政府对体育产业的有效规制应该从两方面进行深入:一是边界研究,只有建立起政府对体育产业规制的边界,才能确保其规制是有效的,但是其边界应该是动态的,随我国经济环境的变化而不断调整;二是对策研究,即政府究竟如何对体育产业进行规制,现有研究中对策的提出缺乏可操作性和突破性,过于表面化,有待于根据实际进行深入剖析。关于政府对体育产业的有效规制研究需要突破以往的产业研究理论基础,广泛借鉴政府经济学、制度经济学和市场经济学等理论分析工具,对现行体育产业进行认真判断,重新揭示其发展本质,打破传统的分析框架,建立起政府的规制边界,在此基础上提出关键对策,才能使政府对体育产业规制的研究更具有现实和理论解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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