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 现实 道德
——瑜伽教育价值之呈现

2011-08-15 00:52:55刘紫婷
运动 2011年13期
关键词:弗洛伊德瑜伽体位

刘紫婷

(武汉职业技术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4)

理论与方法探索

自由 现实 道德
——瑜伽教育价值之呈现

刘紫婷

(武汉职业技术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4)

本文从人格构成的三部分(本我、自我、超我)各自呈现的特点入手,着重分析了瑜伽作为一种独特运动在3个角度所展示的特殊魅力及其相互协调所迸发出的美感,论证了瑜伽教育的价值,即体现出来的“健身健心育人”的功能和与社会需求的完美统一。

瑜伽;自由价值;现实功能;道德意义

瑜伽作为一种独特的运动在世界范围内流行,但人们大都把它看作是一种时髦的健身运动,而很少能理解它在改善人生理、心理、情感精神方面所起到的作用。瑜伽的含义是“结合”“平衡”“和谐”,它集感性与理性为一体,是心神、肢体动作、道德的有机统一,更是哲学、艺术和运动的完美契合,瑜伽教育的作用正是基于上述含义而得以体现。

瑜伽从本质上讲是关于“人”的运动,故此,最大限度理解人的本性、最大程度挖掘人的潜能、最深刻探索人的形神变化就是它追求的最高价值。瑜伽教育的价值也应是以此为最终诉求。

依据奥地利著名精神心理学家弗洛伊德的观点,人格结构是由“本我”“自我”“超我”三部分构成,这个富有争议的论断揭示了人的自然属性;而马克思则把人定义为各种社会关系的总和,这无疑是强调了人的社会属性,一个完整而真实的人恰恰体现了这两种属性。瑜伽既追求人的心神合一,又强调人与社会和谐相生,恰好体现了人的最完善价值。

1 “本我”自由价值的规范

弗洛伊德认为,“本我”处于人格系统中的最深层,是最原始、最模糊、最难把握的东西。它在本质上是不受限制的,受快乐原则的驱使。人在本质上是自由快乐或者是追求自由快乐的,这点明了人最为深层神秘的内涵。弗洛伊德主要探讨了人在生理上无遮拦的涌动,研究人绝对自由化的呈现形式,他认为只有人达到这种状态时才会表现出根本性的快乐。

瑜伽从更大意义上讲是一种生理上的动态运动和心灵上的练习,它谋求合理适宜自由的展现和快乐的抒发。瑜伽讲求发挥人感官器官的各项功能,通过推、拉、扭、挤、伸等动作对身体各个脏器进行合理的按摩,强化其生理机能,调节身体内部分泌,促进人体新陈代谢的优化。瑜伽的教育方式规范了弗洛伊德所讲的本我的那种无序的、盲从的甚至是不合理的自由,避免了因此而导致的失控的快乐,从而在科学运动规律内达到最优化的自由和快乐。

人生理上的快乐应该体现为各器官和谐自然本能的运转,而构成人体生命细胞的基本要素诸如碳水化合物、氨基酸、纤维素、微量元素等是维系器官运行的必要保障,瑜伽的静态运动方式也是锻炼细胞生命强度和提高其生命质量的有效方式。譬如它帮助分解微量元素,强化脂肪纤维素,提高细胞机能,调整全身气血、疏通经络,内连五脏六腑外连筋骨肌肉等。另外,瑜伽运动中的呼吸—吐纳训练更是会提高人体免疫力,调节神经系统进而修复身体。瑜伽教育的价值之一就在于它能够充分养护本我的器官,使之享受快乐而不逾矩,感受喜悦而不过度,追求自由而不放纵。印度充满古老哲学意味的瑜伽运动在不知不觉中规范了生命的自由价值,更体现了合理的对自由的诉求。

2 “自我”现实功能的体现

从社会学角度上讲人身处各种复杂的社会关系中,必然要面对众多人和事,在社会环境的影响下,人逐渐意识到只有在合乎某种条件时才能顺利满足“本我”的要求。本我直指自由快乐,而以现实为原则的“自我”却是呈现在公众面前的最常态,本我通过必然性的教育接受了事实的原则,进而取得现实生活中的自由和快乐,按照弗洛伊德的说法是:这个原则说到底也是以快乐为目的的,不过是由于考虑到事实的存在而被延续和减轻了的快乐。

瑜伽的美和自由是无与伦比的,它的自我价值在现实社会淋漓尽致地流淌着。瑜伽呈现于外界的是体位的变化,它的基本体位分为静态体位和动态体位两种。静态体位分为坐法姿势与弛缓姿势两种:坐姿是进行类似于坐禅的冥想时采用的独特坐法,也是日本人所习惯的跪坐等体位;弛缓的姿势指的是躺在地板上卸去全身力量的体位。另外,也有双脚站立的站立体位(山式体位)。站立进行的瑜伽练习,是初始阶段最重要的体位。动态体位是瑜伽练习的核心体位,为取得全身的平衡,又分为前屈、扭转、后屈、侧伸、反转、平衡等六个系列体位,在这六个体位中又有站、坐、仰卧、俯卧等其它五个姿势,瑜伽的美感和自由快乐价值就是通过多变组合使用这六个系列体位和五个姿势而体现的。

瑜伽运动的教育功能很明确,即健心、健身并力求二者的和谐统一。瑜伽顺应人的天然状况,利用人的肢体活动展现出“天人合一”的境界。它把规范的人的内心世界的自由快乐欲望用动作淋漓尽致地表达出来,让优化的、有序的“新的本我”在现实生活中体现出最好“自我”的教育功能,并且赋予了人以最大的美感——那种内外和谐的美感。

3 “超我”道德意义的彰显

“超我”是道德化的“自我”,也被称作理想自我、自我典范。它是一切道德标准的代表,遵循道德原则,其主要作用是按照社会道德标准监督自我的行为。超我体现了对世界的认识和思考,对善和美的挖掘,对德行和操守的要求,对情感和情绪的把握,它是精神活动的完美展现。

瑜伽的健心功能其实就是“超我”道德价值的体现。教育的真谛是塑造完善的人,打造和谐的关系。瑜伽的运动理念、训练方式、动作组合等恰恰就以塑造真善美的人为其核心目的的。练习瑜伽使人做事能循序渐进、脚踏实地、持之以恒,并挖掘个体的兴趣和奋斗目标,培养个体的坚毅性格。练习瑜伽可以提高人的“集中力”,能使人勇于接受挫折与挑战,从而增进心理健康。当今社会是一个节奏纷乱、文化多样、压力巨大的生存环境。很多人往往感觉迷失了自我,丧失了方向。但练习瑜伽却能够净化心灵,让个体由内向外散发着一种愉悦。瑜伽不仅能够使人与自然、人与社会达到共存、协调、互利,还能不断提升“本我”,超越“自我”,积极开发人的“另类生命”。

瑜珈通过自身内外净化来达到美的整体观,这是一种在道德光辉照耀下的自我完善行动,是一种在道德规范指引下的自由活动,更是瑜伽作为一种教育活动方式所蕴藏的最高尚、最有品质的价值。

瑜伽教育价值的目的是促使人不断从“本我”(自然的我)向“自我”(现实的我)和“超我”(理想的我)转变,使个体生命依靠文化、教育开发不断得以升华,同时能增强人的体力,增进身体健康,预防人体功能退化,以保持“自然生命”健康的延续。

瑜伽“本我”自由价值的规范,“自我”现实功能的体现,“超我”道德意义的彰显就是它作为一种古老而时尚的运动在承继和推广过程中最核心的、最突出的价值。我们对它不断发掘和研究的意义也就在于此。

G899

A

1674-151X(2011)11-048-02

10.3969/j.issn.1674-151x.2011.11.020

2011-06-16

刘紫婷(1981 ~),讲师,硕士。研究方向:体育教育训练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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