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伊洛达赖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绿色贸易壁垒对我国农产品贸易的影响及其法律对策
索伊洛达赖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近年来我国农产品出口频繁地遭受绿色壁垒的制约和阻碍。本为介绍了绿色壁垒的内涵和特征,通过对我国农产品出口的影响进行阐述,分析农产品出口遭遇绿色壁垒的法律层面的原因,并提出相应的法律对策和建议。
绿色贸易壁垒; 农产品; 贸易保护; 法律对策
绿色贸易壁垒是指在国际贸易活动中,进口国或地区以保护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为由,以保护本国产品和市场为目的,通过制定、颁布、实施严格的环境保护法规和苛刻的环境保护技术标准,以限制国外产品或服务进口的一种非关税贸易壁垒。 绿色贸易壁垒的主要表现形式有绿色标志制度、绿色技术标准、绿色卫生检疫制度、绿色包装和绿色补贴等类型。
第一,形式上的合法性。各国绿色贸易壁垒的存在主要都是以国际、国内公开的立法为依据,为绿色壁垒的存在提供了法律上的支持。
第二,手段上的隐蔽性。绿色贸易壁垒措施是建立在科技产业高度发达的基础上的标准,应对绿色壁垒,需要应对国有一定的科技实力去支撑,但是绿色壁垒的应对国通常是发展中国家,面对发达国家提出的绿色壁垒,科技水平明显制约了应对国的判断能力。
第三,保护技术上的歧视性。发达国家利用发展中国家技术水平相对滞后,通过制定明显高出发展中国家经济、技术能力的技术标准以制约发展中国家,在实际贸易过程中,通过不断的提高技术标准来达到限制进口的目的,使得绿色贸易壁垒不断升级。
第四,具有连锁效应。某一进口国的绿色贸易壁垒的设置往往会得到很多国家的效仿,对出口国的出口产品产业带来严重的影响。
绿色贸易壁垒具有两面性。一方面,它以全球生态平衡为出发点,对保护自然资源环境、保护人类身体健康和其他动植物生态安全,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另一方面,很多发达国家凭借其技术优势对进口商品制定苛刻的绿色标准,达到限制进口的目的,从而损害了发展中国家的利益,给世界贸易带来了消极的影响。绿色壁垒对我国农产品出口的消极影响,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绿色壁垒削弱了我国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农产品属于劳动密集型产品,我国劳动力成本低下,我国农产品出口具有比较优势。长期以来,在国际市场上,我国农产品都保持着很强的国际竞争力。但我国农产品遭遇发达国家绿色壁垒后,国际竞争力明显下降。因为发达国家不断实施绿色壁垒,提高“绿色标准”,迫使我国农产品出口的企业的生产成本不断升高,以达到相应标准,使得我国的出口农产品的价格优势骤减,国际竞争力明显被削弱。
第二,绿色壁垒导致我国农产品开拓和巩固国际市场的能力下降。中国农产品出口国家和地区主要分布在亚洲,北美和欧洲。这些区域多以发达国家和地区为主,早已经过了工业化阶段发展的时期,对环境保护的认识超前于我们,环保方面立法和标准严格,并且环境保护的技术先进,这就使我国农产品出口到这些国家和地区的门槛不断提高,而我国的许多农产品或者由于不能达到这些国家和地区的绿色壁垒而遭拒绝,或者由于生产成本提高后,导致出口量下降,出口速度放缓,市场占有率也呈现着下降的趋势。
第三,绿色壁垒对多边贸易的影响。金融危机以来,贸易保护主义有抬头之势。在农产品出口领域,发达国家不断利用技术优势,以本国的环境保护为由限制外国农产品的进口。随着经济区域化的也在不断加强,这种限制也呈现出区域化的特征,我国在国际市场竞争上以一己之力对抗区域经济组织,所处地位明显不利。目前,我国也同东盟成立中国与东盟自由贸易区,但环保标准和欧盟和北美自由贸易区等主要以发达国家组成的区域经济组织的标准相差较大,使得我国在短期内无法很好的解决突破贸易保护的难题。
首先,我国环境保护法立法重心侧重于环境污染防治而忽视自然保护,在法律程序上重实体轻程序,环保法律体系也存在着很多冲突,协调性不够,我国农产品在国内和国外面临着差距很大的不同的法律环境,环境保护立法相对滞后于经济发展速度,没有给农产品出口贸易提供一个有力的法律支持。其次,我国对外贸易法在环境方面的规定原则性太强,造成司法实践中对外贸易的法律、法规可操作性较差。第三,积极推行ISO14000系列标准的认证。ISO14000环境管理系列标准(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是国际标准化组织推出的一个管理标准。ISO14000管理标准的主要目的是规范企业和社会团体等所有组织的环境行为,以达到节省资源、减少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目的。在国际贸易中,对ISO14000系列标准的认证的要求越来越多,目前,相对我国的国际贸易发展速度,我国获得认证的企业的数量偏少,很多农产品出口企业因为没有认证遭遇绿色壁垒,不利于我国企业在农产品出口产业的发展。
首先,不能很好利用WTO的救济规则。我国于2001年加入WTO时间,在2006年度过了保护期,对于WTO的规则利用,我国无论是政府还是企业,都还处于摸索阶段,还不能很好地利用WTO的救济机制为自己挽回损失。其次,对出口地区的环保方面法律掌握甚少,在法律信息储备上准备不足,由于发达国家实施绿色壁垒的依据通常是本国的国内法,我国在这方面信息滞后直接导致我国在面临绿色壁垒后总是措手不及,处于被动的位置,制约我国的农产品出口产业的发展。
绿色环保是现今经济发展的趋势,是不可逆的历史潮流,绿色壁垒虽然在一定时期制约了我国的外贸出口,我们应当很好的面对它,找到突破的方法。因此本文在分析过我国遭遇绿色贸易壁垒的法律原因后,也有针对性地从国内法和国际法两个方面提出法律对策,具体对策如下:
1.在环境保护法上。首先,应当调整环境法立法重心,从以环境污染防治的单重点向污染防治和环境保护的双重重点发展,在程序上从重实体轻程序向是提成局并重发展。其次,调整环境法律体系,对环境法律体系中存在的矛盾之处进行修正,以《环保法》为基准,完善具体环保法律、法规的建设,细化具体法律、法规,少原则性规定,多具体性规定,使环保法律具有更强的司法操作性。在刑法上设立环境犯罪,加重环境违法犯罪的惩治力度,形成完整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为环境保护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2.在对外贸易法上,我国于2004年4月6日开始实施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这不新的对外贸易法是我国加入WTO以后,在积累了一定的WTO的法律经验后修订的,很好地使我国的国内法律环境逐渐与国际接轨。但这部对外贸易法在环境保护方面的规定原则性过强,应当通过具体的法规建设,使对外贸易法中关于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规定更具有操作性。
3.积极推行ISO14000系列标准的认证
ISO14000环境管理系列标准是我国农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竞争的基本准入条件,是获取国际市场的通行证,我国应对加大对ISO14000系列标准的推行,积极鼓励引导更多的企业获得认证,这对消除绿色壁垒,促进对外贸易具有重大作用。近年来,随着ISO14000系列标准在我国的推广,我国获得认证的企业的数量逐渐增多,这为我国产品在国际上提高竞争力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1.充分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
WTO争端解决机制为实力较弱的WTO成员国提供了救济渠道,是WTO多边性的体现。中国在对外贸易中遭遇发达国家绿色贸易壁垒时,同样可以充分利用这个争端解决机制来弥补自己的损失。具体说来,我们可以把握和运用违法之诉和非违法之诉这对争议解决规则,维护我国农产品出口贸易中的合法权益,有效地应对绿色壁垒。其次,对出口地区的环保方面法律掌握甚少,在法律信息储备上准备不足,由于发达国家实施绿色壁垒的依据通常是本国的国内法,我国在这方面信息滞后直接导致我国在面临绿色壁垒后总是措手不及,处于被动的位置,制约我国的农产品出口产业的发展。
2.加强国际合作和建立国际绿色贸易信息机制
WTO规则中规定了透明度原则,要求WTO成员方必须公布其所实施的与国际贸易有关的法令、条例、司法判决、行政决定,以使各国政府及企业了解这些规定。我国应当充分利用透明度原则,对WTO成员国的相关贸易规定进行信息收集,定期关注各成员国的立法动态。这些发达国家和地区通常是根据其国内法作为设立的绿色贸易壁垒的依据,因此能够获得及时的环境立法的信息就显得至关重要,充分利用信息渠道,让我国政府和企业掌握国外环境立法动态,在第一时间内做出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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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伊洛达赖 ,1985年9月7日出生,性别:男,蒙古族,内蒙古呼和浩特,经济法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是国际环境保护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