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岩
根据民政机关的统计数据显示,2011年第一季度,我国共有46.5万对夫妻办理了离婚登记,这个数字较去年同期增长了17.1%,相当于每天就有5000多对夫妻分道扬镳,5000多个家庭就此解体。这仅仅是民政部门的统计数据,还不包含当事人通过法院审理而离婚的数字,“今天,你离了吗?”不再是人们之间开的一句玩笑,而成了当今国人婚姻状况的真实写照。在这股离婚大潮中,“70后、80后”成为了主力军,本文就对70后这个群体离婚多发的原因及审理难点进行了调研。
“70后”是指在1970年1月1日到1979年12月31日出生的人,这些人现在正处在三十到四十岁之间,一般工作或事业稳定,有一定的经济基础,有正在上学或者处于青春期的子女。2011年以来,房山法院受理的“70后”离婚案件上升速度较快,对此,该院对“70后”离婚案件进行了调研分析,发现“70后”离婚案件多发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一、生活压力较大。“70后”的当事人当前大多正处于“上有老,下有小”的人生阶段,往往父母年龄偏大,身体状况不佳,而孩子正处在学习教育阶段,这些都需要夫妻双方付出大量的时间、金钱和精力。他们在工作中往往又是单位的“顶梁柱”,承担着较重的工作任务,这些都导致了他们承担的生活压力较大,社会责任较重。在这种生活状态下,家庭中的各种矛盾和生活琐事就容易被激化,从而影响夫妻感情,最终导致离婚。
二、对婚姻的质量要求提高。“70后”当事人的婚姻现在正处于婚姻的疲惫期,双方对彼此容易产生厌倦,导致婚姻就此进入冰冻期。另外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夫妻一方或双方对于婚姻质量、感情需求也有所上升。之前对婚姻生活不满意,但是勉强自己维持的,在对婚姻的期望和要求提高之后,便不再容忍对方,给自己重新选择幸福的权利和机会。
三、面临诱惑较多。处在此年龄阶段的当事人大多正逐步进入事业发展的黄金时期,他们社会经验丰富,拥有充足的社会资源。一般来说,事业有成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在具有了一定的经济条件和社会地位之后,会面临非常多的诱惑,一旦“出轨”,发生婚外情或者有第三者插足,被另一方发现,往往就会成为夫妻离婚的导火索。
四、婚恋观念的转变。在社会发展的越来来快,社会文化交流越来越频繁的这个大背景下,国人对于婚姻的观念也发生了极大的变化,不再是以前的“离婚没好人,好人不离婚”的传统婚恋观念。现在的人们更加注重自身的感受,而且社会对于离婚的宽容度也大大增加,不会因为离婚对当事人产生很大的影响,这些就导致了当事人在夫妻发生矛盾后选择离婚。
调研中还发现,“70后”离婚案件较其他年龄段当事人离婚案件而言审理难度相对较高,其中主要存在以下几个审理难点:
一、财产关系相对复杂。在此类案件中,双方当事人一般都拥有婚前个人财产,而且在他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往往还积攒了大量的夫妻共同财产。双方拥有的房屋和车辆又可能涉及到双方父母的出资,共同财产中也常常包括股票、基金、理财产品、保险等数额较大、分割比较困难的财产。而且“70”后的当事人往往“社会经验丰富”,他们容易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转移,这就造成了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中,查明和认定夫妻共同财产存在着一定困难。另外由于双方当事人婚姻中的矛盾往往不可调和,他们甚至为了财产分割相互辱骂、大打出手,所以对财产问题也难以达成调解协议。
二、涉及子女抚养的问题不易处理。这个年龄阶段的当事人基本上都有正处于青少年时期的子女。他们尚未成年,还不能独立生活的同时又有一定的辨别和判断能力,这就导致了父母离婚对他们的影响较大。因此,在此类案件的审理中,如何确定当事人对子女的抚养权,最大限度的保护子女的合法权益,保障他们能够健康成长,是审理此类案件的难点之一。
三、以“配偶出轨”为由起诉离婚并且要求损害赔偿的,事实认定相对困难。该事实的认定不仅影响到案件过错责任的承担和离婚时财产分割的比例以及对方是否能够获得损害赔偿,更关系到“本人”与“第三者”双方的名誉,因此,法院在认定时就格外谨慎。而诉讼中“受害”当事人一方往往只能够提供单一的罗列短信、电话记录单、聊天记录或者照片、偷拍的录像等等之类的证据,法庭很难据此认定对方有过错的事实,即使这些证据能够认定一方当事人有第三者,也很难认定其与第三者同居,这就导致了最终只能由举证责任人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