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网络治理理论的“强政府”模式探析

2011-08-15 00:47王丽莉牡丹江师范学院管理系黑龙江牡丹江157012
大众文艺 2011年19期
关键词:政府部门职能公共服务

王丽莉(牡丹江师范学院管理系 黑龙江 牡丹江 157012)

一、网络治理理论与“强政府”模式的内涵阐释

网络治理亦称网络化治理,由斯蒂芬• 戈德史密斯和威廉• 埃格斯联合提出,在他们的著作《网络治理: 公共部门的新形态》一书中提出, 网络治理主要指一种全新的通过公私部门合作,非营利组织、盈利公司等广泛参与提供公共服务的治理模式。1在国内,陈振明(2003)最先对公共部门的网络治理进行了概念界定,认为网络治理是“为了实现与增进公共利益,政府部门和非政府部门(私营部门、第三部门或公民个人)等众多公共行动主体彼此合作,在相互依存的环境中分享公共权力,共同管理公共事务的过程。”2

而“强政府”和“弱政府”概念的提出与人们力图回答战后发展中国家在现代化进程中尤其是经济增长和发展中的某些问题有关。美国经济学家阿瑟•刘易斯在《经济增长理论》中指出:“国家越落后,一个开拓性政府的作用范围就越大;软弱政府不能维持国内的政治秩序。”3巴林顿•摩尔指出:“在政治上,成功的现代化意味着在广阔的领域确立安定和秩序,这便要求一个强有力的中央政府。”4

从上述中可以看出网络治理强调三个方面: (1) 分享公共权力,共同管理公共事务,确保国家安全; (2)政府部门和非政府部门(私营组织、非营利组织或公民个人)的多主体参与;(3) 合理分配社会资源,增进公共利益。其对“强政府”模式的职能定位提出了新的理论指导。

二、基于网络治理理论的“强政府”职能定位

政府职能是指政府在一定时期内根据国家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应该承担的职责和功能。依据网络治理理论,政府角色必须从传统的管理人民、控制社会向协调资源转变,将行政管理流程变得更为扁平,拓宽非政府部门的参与平台。因此,基于网络治理理论“强政府”的职能定位必须明确。

1.政府应促进多元、异质的管理主体之间的合作,构建和谐环境、保护国家安全。只有分享公共权力,才能有效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的统一;只有共同管理公共事务,社会才能享有相当的秩序与和平;“强政府”职能重点不在于控制,只有分享和引导,才能在世界形势多变的局面下,实现中国的和平发展。

2.政府应加强非政府组织在行政管理中的作用,保护社会个人权益。政府部门和非政府部门(私营组织、非营利组织或公民个人)的多主体参与的网络治理,要求“强政府”建立有序的行政管理,建立公正、正确的行政管理机构,保护社会每个成员获得公正的待遇。尤其在社会转型时期,各种社会利益需要协调,网络治理对强政府提出更高的要求,即,为公民社会的构建打下坚实的基础。

3.政府应擅于协调社会资源,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和公共物品。建设维护公共事业和公共物品,必须正视所得利润不能补偿其所花费的事实。政府部门与非政府部门的平等合作是解决这一问题的途径之一,利用外包和社会公益等项目即可发挥政府对资源的宏观协调优势,又可以激发多主体的积极性,增进公共利益的实现。

政府的强在于它是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建立和巩固的基础,是公民社会建立的基石;政府的强在于它摒弃全能,追求以市场机制为资源配置的主要方式,为纠正市场失灵发挥主导作用;政府的强在于多渠道、全方位的提供公共服务和公共物品,保障公共利益的实现。因此,运用网络治理理论,可使“强政府”模式的职能发挥更加灵活和有效。

三、如何运用网络治理理论发挥“强政府”的职能

1.政府应在多元、异质的管理主体间充分发挥经济建设的引导作用,强有力的支持市场经济的发展。我们的确不能要“强政府,弱市场”,但在社会转型期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可能性。5政府必须严格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办事,量力而行。强政府不代表强行政手段干预经济,要加大引导和推动力量,创造适应新形势、新起点的“强政府”与“强市场”。

2.政府应加强和非政府部门的彼此合作,便于协调各种资源,建立兼顾公平和保障社会稳定的社会机制,强化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善治需要良政。从政府的角度看,就是怎么摆正位置,回归公共服务的核心职能。为此,政府需要把一直以来管不了也管不好的事情分解出去,尽可能实现管理社会化。从社会的角度看,就是社会组织和个人如何独立自主,并积极参与管理过程,尽可能实现社会自治化。6

3.运用网络治理理论发挥强政府的职能,重中之重就是制度创新。社会处于转型期,政府也需要转型和创新。强有力的政府可以在发挥推动经济发展的职能中,改变推进的手段和方式:减少政府干预、优化行政流程、搭建便民服务平台和网络治理中心等,便民利民。只有制度创新,才能使非营利组织、盈利公司等广泛参与提供公共服务的治理,才能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加速与国际宏观经济环境的接轨,形成经济长期竞争力。

四、小结

网络治理的出现是对多元、异质的管理主体间如何和谐相处并构建政府与公民的新型关系所做出的新的探索。而“强政府”的本质内涵也已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强政府的概念不是政府压迫社会、剥夺社会能力的强大而是政府摆脱功利角色,解放市场社会能力和引导它不断向公共利益转变的能力;不是政府机构体积的庞大和臃肿,而是轻型高效的政府基本职能的不断增强。7可见,多元社会、公民社会中,政府的强与弱只是相对的概念,都是在一定的社会结构中和一定的历史条件下相对政府承担的职能而言的。8基于此,“强政府”模式应力求构建多元主体的网络治理体系,才能有效代表各阶层的社会利益并充分履行其职,从而达致政府的善治状态。

注释:

1.斯蒂芬•戈德史密斯等,《网络治理: 公共部门的新形态》[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2.陈振明,公共管理—一种不同于传统行政学的研究途径[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3.阿瑟•刘易斯,经济增长理论[M].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

4.[美]巴林顿•摩尔,民主与专制的社会起源[M].华夏出版社,1987.379.

5.吴明华,“强政府”之辩[J].决策,2007(11).

6.让政府职能回归到公共服务上强政府还需强社会[J].共产党员,2007(23).

7.赵学增,强政府和政府基本职能:从斯密的国家建制模式谈起[J].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10)

8.王丽莉.试论中国模式“强政府”的目标构建[J].科技致富向导.201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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