译者伦理二维解读

2011-08-15 00:42:45蒲红英
飞天 2011年24期
关键词:严复译者伦理

蒲红英

译界权威杂志《译者》的特约编辑安东尼·皮姆(Antony Pym)在名为《复归伦理》(The Return to Ethics)的专刊(2002年第2期)导言中指出,翻译研究已经回归到了对各种伦理问题的讨论。“伦理”一词通常用来指人类社会中人与人之间关系与行为的秩序规范。翻译理应有一套既定的伦理系统来确保译者所做的所有的决定都要合乎他所从事职业所赋予他的权利和义务,并与相关的社会伦理系统相协调。皮姆认为,翻译伦理是制约译者翻译行为的道德原则。

译者伦理有两个维度,宏观层面和微观层面。译者伦理的宏观部分是译者的职业伦理,微观部分指译者的个人伦理。以下分别介绍这两个层面。

“职业伦理”是“规范性”概念,对从业者具有一定程度的约束力,与特定文化的社会政治背景存在密切的互动关系。翻译是一种职业或专业活动,译者是从事该职业的专业从业者。他必须要考虑该职业或从业者群体的群体理念,即所谓“职业伦理”。译者是翻译职业的一员。如果想要被这一行所认可,他必须要接受这一行业既定的普遍行为准则;他必须要满足社会对自身行为的期待。这种对自身地位的追求使得译者必须要遵从翻译职业道德。职业道德构成译者伦理的宏观部分。它不仅规定译者的权利,同时还明确了译者的义务。

做为翻译行业的一员,译者任何时候都不能放弃做一名优秀译员的努力。除了精通原语,彻底理解原文外,优秀译者也应具备一些品质。例如,他应该永远发挥出自己的最高水平,创造出最优秀的译本。最关键的一点是他要心怀成为优秀译者的愿望以便作出合乎道德的选择。此外,译者还要承担其他道德责任。对译者的各种职业要求已经书写成文。例如,1959年成立的美国译协制定的《职业行为与行业惯例守则》,国际译协1963年通过的《译者章程》,英国口笔译协会于1986年制定的《职业行为守则》。

翻译的职业伦理对译者的首要预期与要求必然是要忠实于原作,但绝大多数翻译行为的发起都有明确的目的,其所关涉的文本也必然因为其特定功能而对翻译行为有所期许或限制,这些因素决定了“以沟通为目标”、“受规范约束”、“意识形态中立”、“种族 /民族平等”、“种族 /民族平等”、“多元文化认同”等等也都是职业伦理的应有之意。不过,由于职业伦理是宏观范畴,对于上述种种社会因素的体现只能是粗线条的,而且有时在现实中的可操作性不是很强。此外,职业伦理要求会随着文本类型、翻译目的的变更而变更。由此,文本不同,目的不同,译者必须负责的首要对象(用户、客户、作者、读者、职业、社会)必然随之改变,那么特定翻译行为需考虑的伦理要求也可能会因此不同。因此,译者在现实选择时不免遭遇伦理困境。面对以上特殊情况时,要想做出更具体的伦理选择就要看译者个人伦理了。

劳伦斯·韦努蒂曾说:“翻译不是在真空中进行的,译者也不是在真空中做翻译的。译者是某一特定文化和历史阶段的产物”。社会伦理系统通过被其成员吸收内化成为译者个人伦理,并且这种个人伦理不可避免会介入他的翻译实践。这种介入表现为译者个人伦理决定译者选择何种文本翻译及其采取何种翻译策略。

在中国,晚清时代的很多译本都是译者为了达到某一特定的政治目的,出于伦理考虑,在删节、补充和修改原作的基础上得出的。严复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中国启蒙思想家兼伟大的翻译家。几乎他所有的翻译都有明显的目的,那就是在中国文化处于弱势的转型时期引进新的思维方法。具体而言,是推翻当时的主流封建道德体系,将西方的民主制度介绍给中国知识分子,号召中国人民进行自救。严复翻译的赫胥黎的《天演论》是其翻译生涯中的里程碑,因其优雅的语言和风格毁誉参半。哈佛大学的埃默里克斯·本杰明·施瓦兹将严复的翻译动机总结为两点:第一,当时的西方学者认为中国人是野蛮的民族,而严复认为没有什么比这篇著作更能打击他们这种可怕的想法了。第二,首先,反斯宾塞份子的仇恨为严复提供了一个支持斯宾塞观点的绝佳机会。严复从原文节选了自己感兴趣的部分进行归化翻译,译本顺应了中国的语言和文化,而且还将自己的评论融入到译本中,甚至连题目都只保留了一半。而且,译文中很多观点是严复敬重的学者斯宾塞的观点。严复在翻译中还引用了泰利斯、苏格拉底、亚里士多德、伊壁鸠鲁、亚当·史密斯、笛卡尔、培根、哥白尼、伽利略和牛顿的观点。这样做的原因是他意识到了当时中国精英知识分子们的民族危机意识,因为中国那时确实急需西方科技思想的滋养。因此,严复为了满足社会需要,严复违背了翻译的忠实原则,为此严复受到了来自学者和评论家的猛烈抨击。但是,为了较客观地理解严复译作的价值,人们要意识到,严复首先是个启蒙思想家,其次才是翻译家。他被公认是中国第一位“19世纪末20世纪初最伟大的火炬手”,其次是“一位杰出的翻译家”。他的创造性翻译引进并传播了西方先进的思想和文化。简单地用“忠实”标准已不能评判严复的翻译。

伦理存在于人们的信仰系统并指导着他们的选择以及对行为、他人和事件的评价方式。研究伦理的学者们认为伦理影响着人类的行为选择,并且使人们的既有态度合理化。翻译是文化间彼此交流的文化行为。译者代表的是他或她的母语文化伦理体系;因此,译者的道德取向无疑会影响或限制他的翻译选择。翻译策略的选择无疑深受译者伦理的影响。翻译时,译者一般都会根据自己的伦理偏好选择归化法或异化法来处理相关措辞。历史上所有的文化都经历了从强到弱的发展历程。文化发展和文化沟通从来都不是平等的。译者要么代表“强势”文化,要么代表“弱势”文化。总体而言,在某一特定历史时期,某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发展及其地位影响译者的社会和文化态度。当译者认为自己的母语文化和伦理道德优越于其他民族时,他或她会选择“归化法”。如果译者认为自己的母语文化和伦理道德弱于其他民族时,他或她会选择“异化法”引进新生词汇和新潮文化等来学习强势文化的优势之处。如果译者对自身文化中的主流道德规范不满,他的伦理价值取向就会使他弱化甚至完全抹去原文本中的异质性,他也许会介绍异域文化和与其母语文化对立的文化来消解自己的母语文化,反之则然。

伦理道德的共性和个性的关系极大地改变了译者的工作状况。传统译者被刻画成孤独的隐士。但是那样的形象已经与当代翻译环境格格不入。如今,即使在家工作的业余译者也和网络保持着联系,以便帮助他们修改润色自己的译本。是否单打独斗的译者将继续保持目前工作状态无法预料。女权主义翻译理论可以为以上猜测提供佐证。翻译本质而言是集体性工作,因为它需要原作者和译者的合谋。换言之,在这种合作框架之下,原作者和译者为最终译本的形成负有共同责任,能就基本翻译原则达成默契。

在现实中,翻译职业守则远远不能规范译者翻译行为。首先,大多数的职业规定是面向全体译者,而任何翻译都有其发生的具体背景。其次,职业守则有时是对译者个人权利的剥夺,而这一点迫使译者有意或无意地破坏着翻译职业伦理。第三,多数职业守则中写满了各种契约和约束性的承诺,这样的规定将影响翻译的文化和道德因素拒之门外。因此翻译职业伦理在规范译者行为方面缺乏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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