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 戈 (衡阳市二中 湖南衡阳 421000)
对“和谐”(harmony)这个概念,在当今不论是从何角度都并不陌生,社会要求“和谐”的发展,人们也要求“和谐”的相处。从这些“和”的观念中,似乎又回到了孔子的“和”说。研究“和”这一概念,目前主要是集中在哲学类论文中,而从音乐的角度来谈“和”这一思想的论作较少,目前从音乐美学角度来系统论述“和”这一概念的,较权威的数张前先生在《音乐美学教程》一书中的概念,对于从“音乐美学”角度来比较先秦与古希腊“和谐”美的文章所见甚少。
先秦时期提出“和”的概念主要不是在音乐上,而是在政治上,现今我们所看到的先秦音乐美学思想,主要是散见于思想家、政治家们的著书中,并未成系统。中西方音乐中的“和”产生在不同的哲学前提中。中国古代的“中和”音乐美学是建立在“天人合一”的存在理论基础上的,音乐中的“和”也是一种主观上的感受,是审美主体,是一种感官的观念。所以,在艺术的审美创作和欣赏上,先秦人主要是通过艺术来审思主体的“心理和谐”,以实现社会理想认知塑造人与人、人与自然的心灵沟通。
古希腊“和谐”音乐美学建立在希腊哲学认识论和本体论基础上。古希腊毕达哥拉斯学派的“和谐”是在数学的领域,从科学的角度认识它。人的感官天生就喜欢比例恰当的东西,音乐依照数的和谐,以“数”至上的美成为世界中万物“和谐”的标本。它把音乐中的“和谐”当作理性认识对象,是音乐客体,古希腊人主要是用艺术来实现对客观世界“形式和谐”的把握,在视觉的理想形式中寄托主体对客观世界的把握。所以古希腊的音乐美学思想的产生是与科学、数学、天文学、文学、伦理学等分不开的,在很长的一段历史中,众多学科的界限也不分明,且古希腊的音乐美学思想也只是散见于各哲学家的论著中。
古中国的音乐美学思想的产生与音乐实践有关系,更大程度上是音乐带有政治或伦理说教色彩,强调的是音乐使得社会人际关系的和谐。晏婴的“和谐”首先是君臣关系出发,“先之际无味,和五声也,以平其声,成其政也。”(《左传•昭公二十年》),显然,不论是“济五声”或“和五声”,最终的指向目标是“成其政”。孔子的音乐“和谐”论,关注的是人与人的关系,孔子力倡导的“乐”,即乐(乐舞、音乐)的和谐,是为了达到人际的和谐、社会的和谐。先秦音乐观念的“和”,是依据人心的和,能使人心归顺,政和的音就是德音,它的“和”强调的是国家,在一定角度说,是积极的,但从另一角度来思考,也限制了人的个性思维,极力维护封建势力,当然这也是历史的一种必然。先秦的道家音乐思想的“和”,推崇“自然和谐”的音乐理念,“乐以平和为度”,体现天地自然、世间伦理的和谐,以此为乐至大美,最终的脚点还是“世间伦理的和谐”。
与古中国的政治家们相比,古希腊哲人大多数具有自然科学色彩,是科学家,强调自然的和谐美,古希腊音乐美学中的“和”,是音乐中“数”的比例恰当的形式,是从听觉上寻求单纯声音的美,是理性认识的对象,是知识,学习音乐本身就是目的,它与政治、社会没有什么直接的关联。虽然到后来柏拉图的“和”在继承毕达哥拉斯学派同时,赋予了“德性”的含义,认为音乐的“和”就是音乐的理性与精神,他的音乐“和”强调的是个人,让音乐教育使“个体”获得知识、智慧,让人成其为一个完美的、和谐的、符合“人的本质”的人。
先秦与古希腊的社会制度的差异,一个是君主专制,推崇的是“礼乐”,音乐被制度深深束缚,认为只有贵族才能学习音乐,才有权利享受好的音乐,而当时认为“好的”音乐是“雅乐”,到后来“新声”的兴盛,也迎来孔子的“礼崩乐坏”,孔子的音乐美学思想在他的整个哲学体系中并非是重点内容,孔子本人对音乐的论述也是很零散、不成体系的,缺乏详细的论证,他对礼乐的推崇,是他实现自己政治理想的手段,并非是考虑音乐的本体功能和如何发展。音乐的“和”依附于政治存在,它是统治阶级治国安民的工具。
古希腊时期,当时的古希腊人大多是自由民,全民皆音乐,尽管柏拉图的音乐美学主张也带有政治功利色彩,但他认为音乐是数的艺术、是情感的艺术,肯定个人的能力,音乐注重心智教育,音乐的教化是使人“真善美”, 由此可见,他对音乐的本质认识更科学、合理,不全是建立在政治的基础之上。
毕达哥拉斯说:“美的本质是和谐,而和谐的产生取决于理想的数量关系。”在毕达哥拉斯学派看来,作为美的艺术“音乐是对立因素的和谐的统一,把杂多导致统一,把不协调导致协调”。赫拉克利特对“和谐”的内涵进一步补充到:“自然是由联合对立物造成最初的和谐,而不是由联合同类的东西。”具体到艺术上来说,赫拉克利特认为:“互相排斥的东西结合在一起,不同的音调造成最美的和谐;一切都是因斗争开始的。”[3]这种对立统一的关系,呈现着朴素的唯物辩证法的观点。
先秦时期,史伯说“和六律以充耳”、“声一无听”,认为音乐符合“律”的关系是美,音乐只有一种声音视为不美。《晋书•律历志上》中记载:“和声:宫、商、角、徵、羽也”,认为五声音阶是“和谐”最直接的反映,还有音域感受的和谐。“五行说”中“和”的概念,具有唯物主义观点,用阴阳五行来解释音乐的性质和作用是主张“和”,反对“同”,认为“和”是相反相异的物质统一在一起,从而引起矛盾,发生变化,产生出新的结果,这一理论运用到音乐上,认为如果同一声音反复,就单调乏味,产生不出音乐的美。孔子在音乐中提出的“和”,没有具体说明这个“和”到底是怎么构成的,“和”是一种理念上的东西,他在《论语•子路》中有“和而不同”说,解释和谐的本质特征,是由多种性质不同或对立的素质构成的统一体,这些相互对立的因素同时又相互补充相互协调,从而形成的新的状态和新的事物。[4]
古希腊音乐往往与神有关,音乐本身充满了神性,把音乐的和谐推及万物,与哲学同在,并强调音乐的理性是完美人必须拥有的。先秦时期,音乐“和”的地位,愈发突出,“政从乐”造就了音乐的必然,师旷说“乐以开山川之风也”,乐能同风气,能占凶吉,是自然的产物,强调音乐与宇宙万物的关系。孔子更是“乐和、人和、政和、天地和”,足以强调“和谐”的乐的地位。
古希腊的“和”是比例的和谐,即是音程比例的和谐关系。音乐在恰当的比例中,产生和谐的美。先秦时期,“大不出宫,细不过羽”,强调了度量的美。[5]二者之前都强调着“和”的音乐都是有一定“量”的,是有节制的。
在古希腊,音乐是被视为“科学”门类,音乐是数的和谐比例,这些都赋予了音乐理性的涵义,认为音乐是可以计算的,就如同后来钢琴的产生所拥有的88个琴键,每个琴键都有精准的固定音分值,人们都用一个数据和框框来确定这个音的高低、长短。音乐的美是具体的,可以从曲式的角度,详细、精准的分析是奏鸣曲式还是回旋曲,这些都有一个固定的程式;还可以从音准、技巧的角度谈,小提琴的每个音是否准确,钢琴的技巧是否达到,这些都很大部分决定着人们对西方音乐的美的认识。这种能说的出来的、直截了当的美,就如同西方人率真的、直线的思维,决定着他们遵崇巴赫的《十二平均律》、贝多芬的三十二首《钢琴奏鸣曲》为钢琴音乐中的“旧、新约圣经”一样精准而具体。
在中国古代,不论是“大音希声”的“无声胜有声”,还是“高山流水”的知音摔琴故事,人们对音乐的美都是用“意境”来形容,甚至到现代人对中国音乐作品的美,通常用“只可以为不可言传”来描述。中国音乐的“和”是一种心境的“和”,一种感觉上的“和”,他们所认为的音乐美是听上去舒服、不刺耳的和谐,说不出为什么,对于音乐没有具体的体制和形式。中国
这样的表现形式,让观众产生一种参与感、好奇感、真实音乐的诸多特点和中国人们的独特审美,都是中国人们的独特性格使然,中国人追求一种“含蓄” 美,低头浅笑、回眸凝望,这些绝美的词不论是在文学界、艺术界都是一种美的高级境界。到20世纪初,大批音乐家从西方学来曲式、和声、配器、复调等,这些把音乐之所以美作在纸上的具体形制给中国音乐界带来了巨大的改变,这是一种突破也是一种结合,冼星海的《黄河》、马思聪的小提琴曲《思乡曲》等等作品,就是在中、西方结合下,产生的这一种有意境,又能言传的中国新音乐美,这是一种新的认识和进步。
总的来说,先秦音乐美学观念的“和”与古希腊音乐美学观念的“和谐”,相同也有差异,没有孰卑孰尊,是在不同民族文化背景和时代背景下所产生音乐美学思想,都是各自历史文化发展的呈现,是人类美学思想的智慧结晶,更是世界灿烂文化的组成部分。作为后世学人,站在今天的文化背景、社会状况等角度,应该要更深刻的了解和审视它。中西方的不同立美、审美角度,并不影响音乐这一美的艺术的本体,发扬美,宣传美,不仅是音乐上的相同,也是当今和谐社会新文化所要求的新篇章。
[1] 《和谐美——先秦两汉与古希腊罗马美学的会和点》 吴爱红,《语文学刊》,2009年第1期.
[2] 《音乐美学教程》,张前,上海音乐出版社,2002年版.
[4] 《“和谐观”中西论》,黎红雷,《中国哲学史》1999年第4期.
[5] 《音乐中的“和”与“德”——论中西古代的音乐思想》,胡冬梅,《乐府新声》2005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