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润锋
(罗润锋:绍兴文理学院人事处师资科,副科长,讲师。研究方向:高等教育管理。)
一、落实高校办学自主权是推动我国高等教育事业健康科学发展的必然举措。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权的下放对落实高校办学自主权、推动学科建设、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价体系都不无裨益。但对于地方本科院校而言,要行使好这个评审权,确保这项全校乃至全社会关注的焦点工作,涉及到广大教师的切身利益和高校健康发展的重点工作科学有序地进行,恐仍需解决诸多现实问题。目前地方本科院校行使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权尚面临以下四大主要问题:
(一)缺少科学合理的评审条例。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目前通行的指导意见是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和国家教委在1986年颁布实施的。20多年过去了,国家还没有出台一个与时俱进、符合当前中国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评审条件或指导性意见。浙江省亦是如此,没有一个相对统一的标准,而各高校职称评审条件基本都是按照各自学校的情况进行制定,差异性较大;有的学校甚至没有明确的评审条件。而至于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条件自然更无从谈起。相对于一些老牌重点本科院校而言,一直主要负责本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定和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推荐工作的地方本科院校,更是缺少对制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例的深入思考和实践探索。在实际工作中,即使在评审权下放前,各地方本科院校根据省厅要求,结合自身情况出台了各自的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例,终因时间仓促、经验匮乏而使得评审条例以借鉴套用为主,缺少针对性与有效性。因此一个科学合理、符合本校实际、能促进学校师资队伍健康茁壮成长的高校教师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亟待出台。
(二)缺少高水平评审专家。这主要是指两个方面,一是缺少专业水平精深、能代表所在学科一流水平的专家;二是缺少了解本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历史与现状,具备丰富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经验,能较好把握评审条件的专家。一般重点本科院校经过多年的发展与积累,培养和引进了一大批专业知识精深、在各个学科具备顶尖水平的人才。这些专家奋斗在本学科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的前沿,对本学科的发展现状、发展趋势有着准确而深刻的认识。如果担任评委,对申报者是否具备本学科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水平会有较为准确的判断。同时,这些专家也有较多的参加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机会。经过参加全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这些专家更是对本学科全省的发展情况、水平及省人事、教育部门对相应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要求有了切身的体会,积累了宝贵的经验。由此再参加本校的评审,把握评审条件的能力、判断定性的能力自然毫无问题。但这样的专家在地方本科院校实在是凤毛麟角,要组成一个评审委员会,数量远远不够。以往地方本科院校只需推荐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者即可,对于学校的教授专家而言,将申报者的学术业绩进行比较,从而选择其中较为优秀者难度不大。但现在要判定申报者是否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水平就比较难以把握分寸了。这样,评审的过程和结果相对容易出现争议,申报者也容易对评审结果产生质疑。
(三)缺少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经验。相信对于组织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大部分地方本科院校已不陌生,甚至可以说已经游刃有余。现在由于本校的高级评审一般需安排省高评委之前,以备接受省高评委的检查,因此要在这两个会议之间再安排一个副高级评审会议,时间非常仓促;从关系上看,对于地方本科院校而言,由于本校的高级评审委员会(执行组)评委与中级评审委员会评委难免有较大的重合度,因此由差不多的一批评委对原先自己评审的结果进行再次评审似乎有画蛇添足之嫌。但如将中级评审与高级评审合二为一又与程序要求不符。其他诸如外校评委的邀请与接待、外校评委的到会率、各学科评委的平衡性等也都是对地方本科院校组织工作的考验。
(四)缺少对主观因素影响作用的控制能力。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权下放后,评审委员的构成往往是本校专家占多数,地方本科院校规模又不大,同事之间互相比较熟悉。导致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过程中容易受到学校本位主义和人情因素的干扰。从各所地方本科院校的领导及二级学院或部门领导的角度看,一方面主观上总会希望本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的比例能进一步提高,优化师资队伍;另一方面也总难以完全摆脱对本校教师的一些主观情感认识。从其他评委委员的角度看,由于彼此之间较为熟悉,对同事的主观情感认识也往往较为强烈,对人的判断容易被情感所左右。且“宁做好人,不做恶人”的心态也在评委中普遍存在。这些主观因素很容易影响到地方本科院校评审的公平、公正性。但要控制这些影响,从操作层面而言却很难。
二、笔者认为,要做好地方本科院校的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除了要有认真负责的态度、公正无私的精神,勤于思考、熟悉政策之外,还应从以下五个方面着手,扎实推进评审工作的科学有序进行。
(一)科学制定评审条件。对地方本科院校而言,制定一个科学合理、符合实际的评审条件是开展评审工作的首要任务,也是评审工作重中之重的一环。在评审条件中,应对教学、研究、指导学生、服务社会等内容均有涉及,引导教师在各方面下工夫、出成绩。最后,评审条件的制定必须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在评审条件制定过程中、制定完成后,都要广泛征求教师、专家、相关部门等各个方面的意见建议,并能上网公布。力争评审条件科学合理,操作性强,能较好的区分和体现教师的实绩。
(二)择优选拔评审委员。对评审委员的选拔工作是保证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关键一环。选拔工作首先应从建立一个优质、广泛、动态的专家库着手。其次,专家库应保持一个动态建设过程。再次,在召开评审会议前,可由省市相关主管部门负责抽取评审委员,选中的评审委员名单应严格保密,在会前一天再进行通知。
(三)仔细规范评审材料。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所涉及的相关材料纷繁复杂,既有各类文件表格,又有大量的书籍刊物,要确保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顺利进行、评审结果无异议,就必须对各位申报人员所提供的评审材料进行仔细、严格、规范的审核,确保评审材料真实有效、有说服力。对相关评审表中所填写的每一项内容都必须有相对应的材料进行佐证,有关论文论著、收录证明、文件证书等都需要申报人员提供原件,从源头上杜绝材料作假。同时,需要对申报人员填写的相关表格中的语言文字进行把握,以期做到恰如其分、真实可信。涉及对申报人员或申报成果进行定性的数据、文字,尤其要设计一个统一的标准,避免老实人、谦虚者吃亏。
(四)认真审查评审资格。国家、省市对于专业技术资格的申报均设有相应的资质性要求。如任职年限、学历学位、教学工作量、教学业绩、教学任务、教师资格、外语、计算机、继续教育及社会实践培训经历、担任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经历的要求等等。这些要求是申报人员必须达到的,不具备这些要求也就不能进行评审,或需要破格评审。因此对这些资质性要求的审查尤其要认真细致,对证书、文件等各类材料的真实性、时效性都应严格把关,确保资质审查万无一失。既不能使未达到要求的申报者参加评审,也不能使老师因不了解政策而耽误了评审。
(五)有效监督评审过程。对于绝大多数的老师而言,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过程是较为神秘的,也是容易出现传闻和谣言的地方。要避免传闻和谣言,评审工作必须接受广泛的监督。尤其是对于比较封闭的评审过程,必须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全程进行监督。同时也可以考虑邀请教授委员会、学术委员会等非常设性机构的成员参加观摩,进行监督。在学科组介绍、查阅材料、民主评议、投票计票过程中,纪检监察等部门都应起到积极有效的监督作用,不仅要在会前对所有评审材料、器具进行检查,还要对评审过程进行旁听记录,并参与监票计票。同时,纪检监察等部门应联合相关职能部门成立评审监察小组,全程参与学校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工作,负责接受广大师生对评审过程、评审结果的咨询和投诉,并进行调查、联系和解答。对评审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及时予以干涉和处理,必要时可向学校领导和上级部门反映,纠正有关职能部门的不当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