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东民 刘军显
提及翻译或者翻译研究,人们自然而然地会想到译作与原作以及两者之间的关系。翻译标准及相关原则的制定,在很大程度上就取决于人们对译作与原作相互关系的认识和理解。“自我翻译”,作为一种特殊的翻译形式,具有把译者和作者两种身份合二为一的特点。本文拟通过对“自我翻译”所涵盖的内容进行辩证的分析,来验证翻译标准多元化这一提法的合理性。
作为“一两个世纪也难得出现一两个的那种大翻译家”(柳鸣九21),傅雷先生曾经认为:“理想的译文仿佛是原作者的中文写作”(李景瑞26)。换言之,这也即是要求译者要同时兼具原作者的素养和水平。无独有偶,当代翻译界学者刘军平先生也持有类似看法,他认为“最理想的译者是作家、学者和译者的结合”(刘军平206)。那么,作家与翻译家身份的结合是否就能确保最理想译文的实现呢?评价理想译文的标准又是什么?
要想验证傅先生和刘先生有关理想译文见解的合理性,还得从何为“自我翻译”(Self-Translation)谈起。因为,“自我翻译”关注和探讨的话题与两位先生的见解有着惊人的相似性和一致性。
那么,什么是“自我翻译”呢?简而言之,所谓“自我翻译”,就是“作者将自己创作的原文,自己动手翻译成另一种语言”(刘军平412)。这表明,“自我翻译”不仅独要求译者要具有译者的素养和水平,同时还要兼有原作者的素养和水平。
在近现代历史上,曾出现过许多兼具作家和翻译家双重身份之人,他们的共同特点首先在于具有创作天赋、其次在于通晓多种语言、最后在于从事过“自我翻译”,如纳博科夫(V.Nabokov英语、俄语)、贝克特(Samuel Beckett,英语、法语)、泰戈尔(Rabindranath Tagore,英语、孟加拉语)、林语堂(英语、汉语)和张爱玲(英语、汉语)等。以纳博科夫为例,这位现代著名的俄裔美国作家、诗人、批评家和翻译家,就曾将自己的两部书《完全证据》和《洛丽塔》翻译成了俄语。事实证明,兼具作家和翻译家双重身份的纳博科夫的确实现了译作对原作的“忠实”(刘军平208)。按照常理,这样的译文应该可以归于理想译文的行列。毕竟它不仅“仿佛”而且事实上就是“原作者的目的语写作”。
但是,尽管如此,纳博科夫还是由于自己“忠实的翻译不能体现俄语的优美”而表现出“非常失望”(刘军平208)。究其缘由,纳博科夫“之所以要翻译,是因为他发现自己写的英文原著中有许多缺陷”,而“自我翻译”“也许是一种更正或者补偿”(刘军平208)。也就是说,在纳博科夫看来,令自他“非常失望”的症结并不在于自己是否真的具备翻译自己作品的能力。毕竟,就其译作而言,它不仅的确实现了对原作的“忠实”,还实现了原作者的目的语写作,以此而言,他的译作就可以被评为理想的译文。或许,困扰纳博科夫的根本问题在于他虽然已经在美国生活了20多年,并且已经“驾驭了英语这门语言”(刘军平206)的事实,仍然无法确保自己的英语著作中没有“缺陷”。而且,该“缺陷”还是他“自己发现”的、先天就有的,甚至是一直伴随其创作始终的。再者,困扰纳博科夫的根本问题或许在于“以语言为载体的文学作品也不可能完全表现作者,或者说作者很难在作品中完全控制自己要表达的意义”(刘捷等76)。无论如何,乍听起来,均给人以心有余而力不足之感。对此,有一种解释或许比较合理,那就是纳博科夫运用出发语言(英语)的本领还难以比肩其运用归宿语言(俄语)的本领。反过来说,就是纳博科夫运用归宿语言(俄语)的本领仍然超过其运用出发语言(英语)的本领。当然,人们也可以将之归因于他在运用英语进行创作时,仍然习惯用俄语思维的缘故。
话说回来,虽然纳博科夫通过“自我翻译”实现了原作者的目的语写作,但是,在他自己看来,自己的“忠实”译作仍然还无法令自己非常满意。这一点足以表明翻译的忠实标准与理想的译文之间是有出入的。也许我们可以归之于学术上的横看成岭侧成峰,远近高低各不同吧。
那么,该如何去看待这一问题呢?我们认为,这还得从怎样正确理解(最)理想的译文仿佛就是原作者的目的语写作说起。下面将在可能性上从三个方面对此加以论述。
首先,似乎可以这样认为,译作和原作都源于作者的创作灵感,它们是作者/译者对此种创作灵感进行的从抽象化到具体化、从理想化到现实化的结果。在这里,原作和译作都是一种特殊的翻译,针对创作灵感来说,它们是一母同胞,无论从内容方面还是从形式方面来说,两者都具有较之其它非“自我翻译”作品更大的相似性或者惊人的雷同性。只不过两者的区别在于它们同时源于作者的灵感,而非彼此,两者都是从“无”(灵感)到“有”(原作/译作)的产物,都具有完整的原创性特点。
其次,似乎也可以这样认为,译作是从事“自我翻译”者在以原作为主要内容的基础上,同时又借鉴了原作者的创作灵感的混合产物。由于此时译者身份的特殊性,因而有且只有译者才可以享有正确解读和表达作者的真实意图的权利。与第一种形式相比,第二种形式大体上可以算作是从“有”(原作)到“有”(译作)的产物,具有大部分的原创性特点。
再次,当然,还有这样一种情况,那就是作者和译者分别是两个人,而且,后者则基本或者完全具备前者的素养和水平。具体说来,就是既要求译者具“有创作的天分,或者至少有与原作者相近似的创作的才能”(刘军平206),又要求译者“娴熟地掌握两国语言、文化和习俗,熟悉原语作家的创作风格和手法”(同上),还要求译者“具备模仿的才能,神情毕肖地扮演原作者,惟妙惟肖地表达出他的言行举止和思维方式”。(刘军平206)与前两种形式相比,第三种形式则是完全的从“有”(原作)到“有”(译作)的产物。虽然很难说此种形式具有何种程度的原创性,但是译者在翻译时,还是可以享有相当的自主性的。
概而言之,有如下结论:第一前两种可能性都属于“自我翻译”的范畴,作者和译者的身份是合二为一的;后一种可能性则是通常意义上的翻译,作者与译者分别是两个人。第二前两种可能性虽然都是某种比较特殊形式的翻译,不过根据前述,它们之间也是不能一概而论的,因为第一种可能性强调的是译作与原作之间是平行的,彼此间并无直接的联系,但是两者之间可能会非常相似或者神似,因为它们是一母同胞;也可能会完全不同,毕竟人们在理论上还无法彻底排除“自我翻译”者不会有对原完全作置之不理而另起炉灶的可能,而一旦如此的话,这样就会产生一母生九子,个个不同样的译作。第三,虽然第二和第三种可能性强调的都是正如埃德温·根茨勒(Edwin Gentzler)所说的“译文是更早的译文的译文”(方梦之38),但是前者的译作主要是以原作为主,此外还可以参照原作者创作时的真实意图或者说“灵感”;而后者强调的则是译作必须视原作为唯一之参照,又因为此时的原“作者已经‘死了’,不再发生作用”(刘捷等78),译者的职责就是要尽可能“忠实”地转达原作的意旨。
综上所述,虽然上述三种可能性,尤其是前两种都可以保证在翻译时实现作家与翻译家身份的合二为一,但是,目前还无法确保能否由此而产生最理想的译文。此外,类似的情形,在一般翻译中也是存在的,甚至可以说这种现象是非常普遍的。因为,它们与通常意义上的翻译之间,除了翻译主体所具的特殊身份之外,并无本质上的不同。
在详细探讨了与“自我翻译”和理想的译文相关的话题之后,现在还需要探讨它们与翻译标准的关系,以及评价理想译文标准的制定的问题。因为,翻译标准(尤其是评价理想译文的标准)及相关原则的制定,在很大程度上就取决于人们对译作与原作相互关系的认识和理解。
诚然,“自我翻译”确实可以满足(最)理想的译文仿佛就是原作者的目的语写作。但是,根据上面的分析,即便是原作者的目的语写作”,也无法保证译作与原作之间就可以做到别无二致。究其原因,这一方面是因为,“译事之难,就在于原语和译语语言符号的各种社会符号学意义同时对应的情况极为少见”(方梦之36);另一方面则是因为可以同时驾驭两种语言而又能做到完全运用自如的译者也很少见。
由此可知,人们很难在看待译作与原作之间关系方面达成某种有规律可循的共识,至于评价理想译文的标准也理当如此。不过,由于从事翻译的人、他们的翻译风格以及他们生产的译作都是具体的,这样针对具体的问题就需要我们做具体分析。诚如辜正坤先生所言,在对译作进行评判时,我们可以“以一种宽容的态度承认若干个标准共时性存在,并认识到它们是各自具有特定功能而又互相补充的标准系统。由于翻译具有多重功能,人类的审美趣味具有多样性,读者、译者具有多层次,翻译手法、译作风格、译作价值因而势必多样化,而这一切最终导致具体翻译标准的多元化”(方梦之 23)。因此,我们不仅可以将“翻译标准多元化”当作一种客观存在,还可以将其认作是一种必然的趋势。也就是说,“翻译标准多元化”这一提法是言之有物的、合理的。
事实表明,我们既可以从纳博科夫的“自我翻译”实践来管窥“自我翻译”自身存在的、不能令从事“自我翻译”者达到的自我满意之处,又可以通过对理想译文的解读来获知翻译结果多样化、多元化的现实和趋势。而所有这一切似乎都可以当作证实翻译标准多元化这一提法的合理性的依据。同时,在翻译实践和翻译研究中,我们对于翻译标准多元化的现实和趋势不仅要认真面对,还要给予必要的遵守和积极的对待。
方梦之:《译学词典》。上海: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04年。
李景瑞:“文学翻译史的一座里程碑—— 怀念傅雷”,《中国翻译》4(2008):26-27。
刘捷邱美英王逢振:《二十世纪西方文论》。北京: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2009年。
刘军平:《西方翻译理论通史》。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9年。
柳鸣九:“纪念翻译巨匠傅雷”,《中国翻译》4(2008):2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