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 诚
人为什么活着?这是一个并不陌生的问句,也是许多人苦苦追寻并试图回答的话题。对这一问题的回答,是人生哲学不可回避的重要内容,也是文学家不吝笔墨之所。
若谈人为何而活,就要了解人因何而生,人只有生才能活,生是活的前提与前因,人因何而生又可以从本原意义上去追索。
从本原意义上看,命赐于天,天乃自然,人类是自然界的产物。所谓自然不仅是我们居住的地球,所有对人的生命发生作用和影响的因素皆属自然。社会的发展证明着自然的发展,社会的进步证明着自然的进步,人类社会是自然界本质力量的对象化。马克思就曾经把共产主义看成是完成了的自然主义,他说:“这种共产主义,作为完成了的自然主义,等于人道主义,而作为完成了的人道主义,等于自然主义,它是人和自然之间、人和人之间的矛盾的真正解决,是存在和本质、对象化和自我确证、自由和必然、个体和类之间的斗争的真正解决。它是历史之谜的解答,而且知道自己就是这种解答。”人的产生、意识的产生,至今还属于假说的范畴,很难被实践直接证实,但是,“人是自然界的产物”已成为许多人的共识,也被许多具体科学不断地证实。既然如此,人活着当属于自然之安排,人的能力、人的寿命、人的活动范围等等都受制于自然,被自然的规律所左右,故人“活为自然”,只不过很多人处于无意识状态罢了。
那么,自然又是通过什么方式(中间环节)使人得以降生的呢?
从直接原因看,人的生命受赐于父母,是通过父母相结合的方式得以降生的,故“人为什么活着”要从父母因何而生(孩子)谈起。父母为何而生,直接把活的原因遗传给下一代,尽管后辈有变异,原始的基因还是存在的,正所谓“龙生龙,凤生凤,老鼠的孩子会打洞”。为人子女,命赐于父母,大多数人被父母养大,必感于父母的养育之恩,故很多人自觉或不自觉地、自然或不自然地、或迟或早地出现了“活为双亲”的人生之念。即使不为双亲或无机会报答双亲,也会把这一情念向下承传,转移到自己的子女身上,如果再加上特定时期、特定社会的极力宣传,这种人生之念就会在人的意识中生根发芽,成为活着的重要缘由。中国古代的“孝道”大概正是源于此因,也是论证其合理性的重要根据。然而,命虽受赐于父母,对孩子的抚养未必都是父母亲自所养,由于各种原因使孩子的养育问题,在一些特殊的家庭会是非常不同的。有的人被单亲养大,有的人被亲戚养大,有的人从小被别人收养,有的人被福利院养大,有的人甚至吃百家饭而成长,故又会使受养者把“知恩图报”当作活着的一个重要理由。这样,“命赐于父母,活为双亲”就有失于片面,而代之以“命赐于父母,活为尊亲”才显全面些,凡是对自己有养育之恩者皆可为尊亲。在这里,活为双亲,活为亲戚,活为尊长,活为子女,甚至活为回报社会等等,都可以被称为“活为尊亲”。
天赐生命的同时,也赐予了我们责任,这种责任首先就是通过父母养育后代、子女珍惜生命并茁壮成长实现的。“人为活而活”、“人为生存而活”、“人为繁衍后代而活”等等都成了我们推卸不掉的责任;由于父母、亲朋或尊长把我们养大,由于受养者也会成为父母、亲朋或尊长,于是,善待父母、亲朋、尊长,为父母养老送终等,也成为我们推卸不掉的责任。这些责任是自然的,是自然所赋予我们的。同时,由于人类的生存,我们还有责任处理好生态平衡问题,有责任爱护我们的生存环境,处理好人和自然的关系,人活着就是为了承担,上述责任就体现着人类对宇宙的承担。随着人类社会的产生和发展,随着人类的进步与文明的提高,在自然责任之外,人身上的社会责任也越来越多。社会的进步,往往体现着社会责任的增加,体现着人们越来承担的东西越多;社会的文明,也往往体现着社会责任的扩大与发展,体现着人类对社会的各种承担。人是有承担的,人活着就逃脱不掉各种承担,人活着或多或少地就是为了这些承担,区别也许仅仅体现在自觉和盲目的不同。
当然,人的承担也是由于人的自由、自主造成的,并不排除人也是可以追求幸福的。
人之所以为人,很重要的一点就是人可以通过自己的劳动,把自身和动物区别开来。人正是通过劳动可以自由、自主,进行自我选择,追求个人的乃至整个人类的幸福。马克思说:“劳动这种生命活动、这种生产生活本身对人说来不过是满足他的需要即维持肉体生存的需要的手段。而生产生活本身就是类生活。这是产生生命的生活。一个种的全部特性、种的类特性就在于生命活动的性质,而人的类特性恰恰就是自由的自觉的活动。”不可否认,人降生以后作为人类的个体在一定的生活范围内是可以自主的,存在主义者萨特曾论述说人是绝对自由的,也正因如此,人一投入世界,就对自己所做的一切都要负责任,人是没有任何托词的。尽管他夸大了个人的自由,但其主旨是为了说明人的责任,这种“自由承担责任”的思想构成了他存在主义思想的核心内容。马克思也说过:“自由确实是人的本质,因此就连自由的反对者在反对自由的现实的同时也实现着自由;……没有一个人反对自由,如果有的话,最多也只是反对别人的自由。”既然人是自由的,人是可以选择的,几乎每个人都会追求自己的幸福,所以,“追求幸福”又成为许多人活着的重要理由。
但是,追求个人的幸福往往又是相对的、有条件的,“主观为自己”的结果往往被“客观为别人”的现实所取代,这种取代就成为“人活之谜”的、又一个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重要原因。
自从人类社会诞生以后,个人的活动就是类的活动,人和人的相互依赖组成了社会,个人只有在社会中、在集体中、在利他中才能得到生存和发展。就单个人来讲,没有什么人是可以离开他人、集体、社会而生存的,因为“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实际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所以,人的任何活动,从某种意义上讲都是社会性的,都是与他人、集体、社会相联系的活动。马克思说:“吃、喝、性行为等等,固然也是真正人的机能。但是,如果这些机能脱离了人的其他活动,并使它们成为最后的和唯一的终极目的,那么,在这种抽象中,它们就是动物的机能。”在这里,马克思讲的“人的其他活动”主要就是指“利他的”(同时也是“利己的”)各种社会性的活动,特别是生产活动(生产活动是社会性的)。说到利己主义的价值取向,再没有比曹操的“宁我负人,毋人负我”的名言更为典型了。但是,终曹操一生来看,他凭借自己的实力平定北部疆域,发展生产,使动荡不安的环境得以安定下来,并为中国的最后统一奠定了基础,这些活动的“利他性”是显而易见的。所以,谈到人的价值(活着的意义)就有了“自我价值”和“社会价值”的二重性,两种价值是同样不可分割的,“我为人人,人人为我”应该成为正确的主观价值取向,因为它是对客观社会现实的正确反映和诠释。
综上所述,人为什么活着?从本原的意义上讲,命赐于天,活为自然;从直接原因来看,命赐于父母,活为尊亲;从生命的重要内容来看,人有责任,活为承担;从生命个体的追求来看,人可自主,活为己福;从生命个体的活动结果来看,人依社会,活为利他。当然,这些“活着”的原因绝不是界限分明、互不相容的,相反,而是错综复杂、犬牙交织的。在不同的人身上,可能某些因素在其一生中所占的比重是不同的,即使如此,在某个人身上随着具体历史条件的变化,其所占的比重也是会发生变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