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认证违规案带来的启示

2011-07-26 08:38孔春红花开淼
中国质量监管 2011年12期
关键词:家具厂证书管理体系

■文/孔春红 花开淼

2011年3月,根据国家认监委和江苏省质监局部署,泰州市质监局组织开展了辖区内企业管理体系认证有效性监督检查。在对位于某街道工业园区的某家具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厂分别于2009年11月18日和21日获得了某质量认证有限公司颁发的ISO9001 2008(GB19001-2008)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ISO14001 2004(GB24001-2004)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两张证书上企业地址均为“某民营经济产业中心”,与实际经营场所不一致。执法人员查阅了该厂营业执照,其经营场所登记为“某民营经济产业中心”。

随即执法人员调查了某家具厂负责人苗某。苗某介绍其家具厂于2008年成立,当时工厂办在民营经济产业中心,2010年4月搬迁到现在的工业园区,营业执照一直没有办理变更手续。进一步调查该厂管理体系认证情况时,苗某介绍该厂于2009年11月在原厂区通过了认证,2011年2月刚通过了监督审核,是在新厂区审查的。苗某提供了某认证公司的《管理体系认证现场审核计划》和《监督审核报告》。执法人员跟踪查阅了某认证公司网站,确认以上两张证书均处于“有效”状态。

某认证公司涉嫌认证违规,泰州市质监局决定立案调查处理,于2011年4月8日向某认证公司发出《调查通知书》,要求其提供对某家具厂进行管理体系审核活动的相关资料接受调查。4月15日,某认证公司委托赵某(对某家具厂现场审核组组长)配合调查,并提交了监督审核的《现场审核计划》、《现场审核检查表》、《现场审核不符合报告》、《监督审核报告》及相关验证资料。经调查确认,2011年2月16日,某认证公司发出对某家具厂的《管理体系认证现场审核计划》,审核类型为“第一次监督审核”,审核范围为“Q:办公家具和家居家具的设计、制造和服务,E:位于江苏省泰州市某民营经济产业中心的某家具厂的办公家具和家居家具的设计、制造过程的环境管理。2011年2月20日至22日审核组对某家具厂进行了现场审核。

在2月21日现场审核组记录的《现场审核检查表》中,“Q8.2.3、E4.5.1体系过程监测及环境监测”条款审核记录内容为:“本公司主要通过对各部门目标完成情况、内审、管理评审以及日常工作的检查等方式对管理体系过程进行监测,……但不能提供相关部门对重要环境因素排放监测符合要求的依据”。审核组对此不符合事实开出《现场审核不符合报告》,认为“上述事实不符合GB/T24001-2004标准4.5.1条款关于‘组织应建立、实施并保持一个或多个程序,对可能具有重大环境影响运行的关键特性进行例行监测和测量’的要求,也不符合公司文件监视和测量控制程序关于‘外请环境监测部门进行监测’的要求”,认定不符合性质为“一般”。

在2月22日审核出具的《监督审核报告》中,对某家具厂“持续运行控制情况”、“质量/环境目标指标的监测/检查”、“定期评价法律法规遵守的情况”、“是否按规定对主要污染物(污水、废气、噪声、废渣等)及排放实施了例行的监视或测量,结果是否满足相关要求”、“国家/地方环保部门监测结果,新、改、扩建项目环评、三个同时验收报告符合情况及措施”等审核结论均为“符合相关要求”,审核组推荐意见为“(在完成纠正措施后)推荐保持”,并在“不符合项纠正措施要求”中要求“对一般不符合报告在30天内针对不符合原因制定并实施纠正措施。验证方式采用书面验证,由审核组长执行。”经审核组长赵某确认,全部审核材料已于3月18日上报某认证公司。

某认证公司在对某家具厂的认证活动中未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在企业搬迁新址未进行环境评价的情况下,环境管理体系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而未及时暂停其使用或撤销认证证书并予公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赵某在调查中辩称,审核时验证了企业营业执照地址与证书一致,“本人是外地人,对当地地理环境不熟悉,而且初审是其他审核员进行的,本人是第一次到某家具厂,并不知道企业搬迁的情况。”

执法人员调阅了某家具厂初审时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其中的“建设项目基本情况”中列有“项目选址规划”、“项目建设内容”,说明其主体工程为“生产车间一幢,办公、辅助用房一幢”,并在“建设项目所在地自然环境及社会环境简况”中附有《项目地理位置图及项目周围水系概况图》。作为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员,对企业现场审核时应当验证企业是否合法经营是认证的前提条件,认证机构对企业合法经营资质审查是必经程序。认证机构对企业守法经营资质审查是必经程序。而某家具厂由于厂址变化,相应的厂区环境因素已发生了变化,新建厂房未经“三同时”验收通过就投入生产使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某认证公司在对某家具厂现场进行监督审核后作出保持认证证书的决定,显然是违反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程序的。

2011年5月5日,某认证公司提交《关于某家具厂认证审核情况的说明》:“2011年2月20日至22日,本公司在对某家具厂做例行监督审核时,按照正常程序,验证了企业营业执照与证书地址的一致,并在审核中要求企业委托环境监测部门进行排放监测。接到贵局通知函后,我们立即找到相关人员,对某家具厂的有关情况进行了调查,发现该企业已经搬迁,且新地址并没有做环境评价,因此决定暂停该企业认证证书。但由于我们的审核人员对企业所在地区地理位置不熟悉,确实无力发现企业搬迁问题,我们已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了严肃处理,还望贵局能够理解我们的困难,原谅我们工作中的疏漏,对我们的过错予以宽大处理”。鉴于某认证公司已改正违法行为,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经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决定对其从轻处罚。某认证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

认证监管是一项法律性、业务性、专业性比较强的工作,探索认证监管的有效方法成为监管部门共同研究的课题。实践中,认证监管通常从证书信息着手开展调查,并通过实施现场检查进行证据的收集与核实,从而发现认证活动中存在的问题,查处认证违法行为。核查重点通常应关注认证企业及认证产品(或服务)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管理规定,获得相应的行政许可或强制性管理资质;认证机构是否未经批准或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认证活动,认证活动是否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程序,是否对认证企业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认证企业管理体系是否按照规定要求运行,是否持续保持、持续改进,现场管理是否规范并有效控制;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使用是否存在伪造、冒用和混淆使用等行为。

当前,由于部分企业是应客户的要求或贸易的需要而获取认证证书,企业在获证后体系运行并不正常。而认证机构尽管是非营利机构,仍然存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倾向,重利益、轻监管,不能对认证企业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导致认证活动存在不规范现象。整顿和规范认证市场秩序,需要建立和实施一套以“法律规范、行政监管、认可约束、社会监督、行业自律”为核心内容的认证监督管理体系,加强认证活动监管,协调行业内部管理,增强企业自律意识,从而引导认证行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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