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加强税务稽查信息化建设

2011-07-21 03:02潘丽龙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11年6期
关键词:稽查征管税务

赵 明 潘丽龙

税务稽查信息化是税务机关利用信息技术,实现稽查相关数据的采集、处理、应用,提高执法水平,强化管理的过程。随着信息化手段的广泛应用,税务稽查管理及查帐软件应运而生并开始在全国国税、地税系统正式运用,这标志着税务稽查工作走上了信息化管理的时代。税务稽查软件的使用,使稽查工作摆脱了过去完全依靠手工操作的工作方式,实现了稽查工作从开始到结束,从选案、稽查、审理、执行到归档等各环节的微机化管理和无纸化操作;同时,便于领导随时掌握案件的进展程度,提高了稽查效率,降低了稽查成本,促进了稽查工作更加规范化、精细化。

一、我国税务稽查信息化工作实施的现状

一个新事物的出现,绝不可能是孤立的,它一定是在一定的环境下存在的。随着信息技术在我国税收征管中的逐步应用,我国税务信息化进程已经取得了较快的发展。现阶段,税务信息化的主要内容就是“一个平台,两级处理,三个覆盖,四个系统”。一个平台是指包含网络硬件和基础软件的统一的技术基础平台;两级处理是指依托统一的技术基础平台,逐步实现数据信息在总局和省局集中处理;三个覆盖是指应用内容逐步覆盖所有税种、覆盖所有工作环节、覆盖国、地税局,并形成部门联网;四个系统是指通过业务的重组、优化和规范,逐步形成一个以征管业务为主,包括行政管理、外部信息和决策支持在内的四大子系统的应用软件。作为税务信息化建设“一个平台,两级处理,三个覆盖,四个系统”的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税务稽查信息化也经历从模拟手工操作的电子化阶段到目前涵盖税务稽查全面管理的信息化阶段。但时至今日,据了解,还没有任何单位真正地实现了稽查工作全面信息化,譬如北京市地税局这样的全国试点单位也只是实现了部分稽查工作信息化。

二、税务稽查信息化全面推进缓慢的原因分析

税务稽查信息化没有全面开展的原因在哪里呢?为什么不能全面实现呢?是我国软件研发的技术人员,信息化开发水平不够吗?还是我们税务机关不重视呢?或者是税务稽查工作人员的能力不足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造成这个局面的原因不是单一的。首先,以我们目前的信息技术研发力量,开发出安全适用的稽查软件不成问题,现有软件虽然还存在一些问题,但是只要用起来,经过经验积累和系统二次开发,现有的那些问题都可以解决;其次,事实上,我们各地的税务机关领导对稽查信息化相当重视,并且做了大量工作和投入,这为信息化稽查工作的实现打下了很好的基础;第三,从稽查工作人员学习能力和工作水平的角度看,全国80%以上的税务工作人员都受过正规高等院校教育。据统计,各地税务稽查人员基本可以使用《公文处理系统》查询检索税收政策法规,使用本地税务信息系统对被查对象的税务登记信息、税种核定情况、申报明细、征收明细、发票使用情况进行核实,超过90%的税务稽查人员可以使用软件对数据进行分析操作,进一步利用电子表格等基本工具对企业的财务资料和纳税数据进行查询分析。很显然税务稽查人员的工作能力问题并不是这里的主要问题。那么,各方条件都基本具备了,为什么稽查信息化工作具体实践中还没有实现呢?其实,造成稽查信息化工作进展不够快的原因很多,我分析主要不外乎有以下几点:

1.稽查工作相关各方认识不到位

(1)税务机关的领导们早就认识到了信息化工作的重要性和优越性。他们认为自己已经很重视了,也很急于实现稽查信息化,也很舍得投入。一般地已经做到硬件配备全面到位,软件推广全面覆盖,适应税收工作的网络改造全面完成,但是信息化工作实际效果并不理想。这样时间长了,领导们就有点犹豫甚至有点儿恢心,积极性也就没有开始时那么高了。其实,他们没有认识到,实现稽查信息化是一个“持久战”,不是资金到位、软件到位就能立刻实现的。这里面最关键的是采用信息化之前的宣传工作要先到位,要让相关各方都认识到信息化的好处和实行的必要性,不能只是领导自己干着急。

(2)稽查工作人员对稽查信息化心理准备不足。一方面他们想使用信息化手段,做到高效、准确、轻松的工作;另一方面他们又担心学习稽查软件的压力太大,同时,颠覆了原有工作模式之后,会造成工作不方便或不适应,因此心理上也存在着一定的抵触情绪。

(3)信息系统的研发人员缺乏换位思考的认识。他们认为软件系统的功能结构和基本业务流程都编制好了,稽查人员按照流程操作就可以了。其实不然,软件的工作流程是死的,而稽查人员面对的现实企业和案件是丰富多彩的。稽查人员仅仅按照单一的模式操作会碰到很多问题,更何况很多软件系统的研发人员并没有站在稽查人员的角度来理解稽查工作,这就使得他们开发出的软件,往往中看不中用,或是理论上可以讲通,但具体实践上阻力很大。

(4)被稽查单位对自身作用认识不足。被稽查单位一般认为自己是被动的,不得不应付工作。税务部门采用信息化给他们增加了工作量,所以,他们一般会采用“拖”字诀,即不主动,不配合,

2.对稽查信息系统的实施效果和期望显现出极端化

以往的很多案例表明,无论税务机关的领导们还是稽查人员,在实施稽查信息系统的过程中,开始对信息系统的期望过高,以为采用信息化什么问题都解决了;而实施中遇到了一些问题,不能达到想像的效果时,又对信息系统全盘否定,认为信息系统又费钱又费力毫无用处。

3.对稽查信息系统的实现模式考虑不周全

任何系统的实现都不是一蹴而就的,很多地方采用稽查信息系统时,都希望把所有类型的被稽查单位都纳入到系统中,一起实现信息化管理。事实上这是很难做到的事情,也是不可能做好的事情。

三、加强稽查信息化建设应采取的解决对策

1.税务部门以宣传为导向营造实现稽查信息化的氛围,提高稽查工作相关各方的认识

在实际操作上,如果税务稽查部门在开展工作之前,给目标单位提前下达规范的通知书,列明所需资料的内容和形式,而被稽查单位在组织程序和会计管理方面,相应地提前做一些配合性工作,那么双方工作起来会非常省时省力,合作愉快。以宣传为导向,让相关各方充分了解各自的工作内容和规范,营造实现稽查信息化的良好氛围,那么,稽查信息化工作推进起来就会顺畅许多。

2.中、短期专业培训相结合,努力提高稽查人员综合素质

从稽查工作人员的角度看,学习一款稽查软件的应用并不难,他们的工作能力和实践经验都能够胜任。如果再经过有针对性地中期、短期的专门业务培训,稽查人员的工作能力、技术水平问题就可以解决。关键是要强化信息管理制度,加强稽查人员职业道德建设和保护被稽查单位信息安全方面的教育,确保采集来的信息不被泄漏,从而免除了被稽查单位对其信息安全的担忧。

3.因地制宜,探索稽查信息系统的成功实现模式

各地实现稽查信息系统时,要根据自身辖区的特点,采用不同的模式,一般可先采取将税源单位分类管理,重点税源单位先实施信息化规范管理,积累经验后,再普及推广到一般类型单位,最后是税种小、业务散和不规范的类型单位进行信息化难点攻关,这样做比较容易使信息化工作见到成效。

4.加强单位间协作,增进稽查软件的实用性和适用性

为了加强稽查软件的实用性和适用性,税务部门可以考虑采用联合开发或委托开发的系统研发模式,让更多税务部门专业人员参与到系统开发中来,同时,稽查信息系统的研发人员也要真正地深入到税务机关业务部门中了解需求,熟悉各种业务流程,同时在开发过程中,给系统保留足够的开放性,提高系统的可扩展性,为二次开发留有足够空间。这样,加强各单位间,工作人员间的互动、互信和理解,进而研发出实用性、适用性更强的稽查专用信息系统,从而,提高稽查信息化的应用深度。任何单方面意愿的强迫实施或闭门造车,都不会收到好的效果。

5.整合现有税收政策和法规,消除“信息孤岛”,加强信息共享

首先是整合现有税收政策和法规,形成并完善税务稽查政策法规信息库,明确法律依据。利用税务稽查政策信息库实行信息资源共享,对检查中碰到的具体问题,统一把握税收政策尺度,避免出现对不同企业提出的相同问题适用不同税收政策,不同时期对相同问题适用不同税收政策的情况。其次是进一步加强征管部门与稽查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一方面要加强征管部门和稽查部门的沟通,征管部门将在日常管理中对纳税人税源管理、纳税评估、发票管理、日常检查等情况反馈给稽查部门,稽查部门也应及时将查处违法行为的结果和加强征管的建议反馈给征管部门,实现部门间的良性互动;另一方面是征管部门应该考虑把使用的软件系统中的查询权限开放给稽查部门,使稽查部门在开展稽查工作时能够调阅在不同系统中的资料,全面掌握被查对象的情况。再次是加强各稽查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一是利用税务稽查管理信息系统共享各稽查部门查处税务违法案件的情况,通过共享检查报告、审理报告等阶段性报告和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稽查结论、税务处罚决定书等结论性文书以及税务稽查案例库共享行业检查中发现的共性问题和检查方法。二是利用选案系统共享在检查中摸索和总结出的行业关键经济、技术、税收指标,主要包括投入产出比、能源消耗指标、行业税负等。最后是加强地税与国税部门的信息共享。一是要加强地税与国税部门在发票方面的信息共享,以便于在检查过程中对大额货物销售发票、关联方票据等进行核查。二是要加强地税与国税部门在稽查方面的信息共享,及时掌握相关稽查部门的检查情况,以便于互通信息,提高稽查工作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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