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少年司法之风风雨百年

2011-07-18 11:30张鸿巍
检察风云 2011年11期
关键词:亲权联邦最高法院戈尔

文/张鸿巍

(美国山姆休斯顿州立大学刑事司法学博士,日本龙谷大学矫正保护研究中心博士后)

美国少年司法之风风雨百年

文/张鸿巍

(美国山姆休斯顿州立大学刑事司法学博士,日本龙谷大学矫正保护研究中心博士后)

在加州拉康达市的一所少管所内,在进行“边缘少年”思想教育同时,帮教者还会指导他们参加社会服务(右图),并注重开发这些少年的艺术潜力。(图/CFP)

1899年,美国伊利诺伊州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少年法——《少年法院法》,以一套完全不同于成人刑法的规则处理少年案件,这标志着现代少年刑法的诞生。

从“国家亲权”思想兴起,少年法院渐呈燎原之势,到如履薄冰间,仍坚持扩展问题少年之正当权利,直至矫正思想与传统司法理念双重压力下,少年法院的存废之争……梳理美国少年司法百年,演进脉络百转千回。理念与实践的错落交织,相生互长,美国的少年司法制度的脉动、嬗变,对于少年司法制度尚属起步阶段的中国不失为一种启迪。

星火燎原:“国家亲权”思想下的少年法院运动

直至19世纪末,在美国,7岁以上的问题少年仍可在刑事法院受审,检察官在其中所扮演的角色与其检控成年被告人无异。

1776年,第一家针对未成年人矫正的拘留所建立。1825年,纽约率先成立了首家庇护所。而从1846起,少年感化院也在美国各地建立起来。由于这些拘留所、庇护所及感化院的设置,很多问题少年可以在一些与传统监所不同的处所进行有效的反思和矫正。目的是让那些犯有过失、对社区造成危害,但却有改好倾向的问题少年施以特殊处分,让他们尽快得到有效的矫正。

在教育和保护理念指导下,1899年,伊利诺州议会通过了《伊利诺州少年法院法》。该法案体现出浓郁的“国家亲权”(parens patriae)思想,亦即政府职责所在是以“国家父母”身份出现,为那些行为有偏差的少年提供适当处分,以便这些问题少年得以矫正并早日回归社会。

发生在1899年的少年亨利·坎布尔一案或应是该法案一个很好的诠释——

当年仅11岁的亨利·坎布尔出现在位于芝加哥市中心的库克县厅舍三楼的法庭时,恐怕无从知悉该案给其自身及家庭所带来的后果,更不知晓有多少人在幕后付出艰辛的努力。

这个案子是由坎布尔母亲提起,她指控自己的儿子犯有盗窃罪。立案之后,主审法官与缓刑官们进行了多次非正式沟通,理清案情,并分析适当的处分措施。而在正式庭审时,被告人父母却又反复澄清儿子秉性良好,之所以作奸犯科完全是受到其他坏孩子的蛊惑。他们再三恳请法官手下留情,不要让坎布尔遭受牢狱之灾,建议选择把他送到纽约的祖母家中,严加管教。最后,法官同意这一请求,并做出相应的非正式处理结果。

这一判例对催生美国少年司法制度意义重大,开庭的这一天是1899年7月3日,坎布尔的案件也成为历史上第一所少年法院正式开庭审理的首例案件。该案所反映的深层次意义在于它全新的运作理念,以及由此反映出的审判方式与处理方式变革。它点燃了少年法院运动的星星之火,审理问题少年的全新途径与程序很快蔓延至其他州,少年法院运动发展渐呈燎原之势。更为重要的是,未成年人从此在司法体系中可以以独立身份出现,具有完全法律人格。到1950年,美国各州都设立了少年法院。

以维护未成年人权益最大化之名,当时法官在处理未成年人案件时拥有几乎无限制的自由裁量权或酌处权。这一时期,少年法院通常被视为非法律机构或社会服务机构,所以并不需要受过专业法律职业训练的检察官。在法官们看来,既然少年法院化身为未成年人的“替代父母”,被委以教化问题少年的重任,那么赋予未成年人过多程序权利纯粹多此一举。在这种非对抗制诉讼模式之下,早期的美国少年司法往往缺乏担负检控责任的检察官,也同样缺乏担负辩护职能的律师。

此外,不定期刑也是这一时期少年法院发展的另一令人瞩目之亮点。适用不定期刑可将问题少年的矫正直接纳入少年法院的视野之下,以判定该少年是否已然弃恶从善。

如履薄冰:不断扩展问题少年权利

直至20世纪60年代中期,因缺乏较系统缜密的法律程序,在处理问题少年的非正式形式以及对正当程序的忽视等方面,美国少年法院逐渐招致各方面广泛批评。

1966年,联邦最高法院在“肯特诉合众国”一案中,申明了在未成年人诉讼程序中,程序正义的重要性与“国家亲权”并无矛盾之处。

1961年9月,16岁的小莫里斯·A.肯特(因涉嫌侵入私宅、抢劫与强奸罪而被拘捕。作为未成年人,他应受哥伦比亚特区少年法院管辖;除非该法院在进行完全调查后放弃管辖,才可以将他移送至联邦地区法院的哥伦比亚特区法庭(刑事法院)审理。肯特律师向该少年法院提交书面动议,要求就案件移送并调阅肯特先前的缓刑资料进行听证。在拒绝该项动议后,少年法院并没有和肯特律师谈及移送安排,更未曾提供有关文件,而是直接将案件移送至前述刑事法院。随即,联邦地区法院对该案进行审理,并认定肯特六项侵入私宅和抢劫罪成立。联邦上诉法院哥伦比亚特区巡回法庭在二审中支持原判,其后该案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

1966年3月,联邦最高法院认为,未成年被告人正生活于水深火热之中,既“无法获得标榜于成人的保护”,又“不能享有儿童保护应有的挚爱与更生重建”。有鉴于此,联邦最高法院在终审判决中判定,少年法院放弃其管辖权而将肯特移送至联邦地区法院的裁定无效,并发回少年法院重审,重新决定是否移送。在判词中,最高法院认为少年法院所依仗的“国家亲权”并不忽视程序正义对问题少年的重要性。继而主张,相关管辖权的放弃与移转必须考虑“正当程序”与“公平对待”。

一年后,联邦最高法院在“戈尔特案”中对少年诉讼程序再次判定,涉案少年应享受联邦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权利。

而几年后的少年戈尔特案,则成为美国宪政史上划时代的重要案件,是缩小刑事法院和少年法院间差异的破冰之始,少年福利司法理念益显动摇。

1964年6月8日,时年15岁的杰拉尔德·戈尔特因涉嫌向隔壁女邻居拨打猥亵电话而与其玩伴一同被拘捕。警方在拘捕其时,并没有告知其父母。其兄长在玩伴家寻找戈尔特时,父母才得知戈尔特被警方带走。次日审理中,该案关键当事人,即报警的女邻居并未出庭作证。不仅如此,庭审中,无证人宣誓,亦无法庭记录。戈尔特坚称自己只不过拨通电话而已,是他的同伴将污言秽语泄于通话之中。此外,也没有其他证据佐证戈尔特及玩伴是否确切拨打猥亵电话。然而这些关键争议焦点因两次庭审中女邻居的缺席以及程序上的瑕疵无疾而终。

少年法院认定,戈尔特系“习惯性不道德”,最后判决戈尔特需赴州习艺所直至其成年为止。而该州法定成年年龄设定为21岁,这意味着戈尔特将与家人分离近6年之久。与此鲜明对比的是,触犯类似罪行的成年犯却仅需接受两个月监禁和50美元罚金而已。根据《亚利桑那少年法典》中未成年人案件不得提起上诉的有关规定,该判决即为终审判决。其父母随后以其子名义向联邦法院提起人身保护之诉,认为《亚利桑那少年法典》违宪,且该案中戈尔特数项程序权利被剥夺。

1967年5月15日,联邦最高法院推翻亚利桑那州法院对本案的判决,发回重审。最高法院认为,尽管少年法院因性质特殊而可实行与刑事法院有所不同的程序,但是一些最基本的正当程序还是应该贯穿诉讼始终。联邦最高法院还详细列举了问题少年应当享有的若干程序权利:一是问题少年及其父母应获得适当书面通知,该通知应涵盖的具体内容包括前者因涉案将会遇到的各种问题;且下发通知应当及时,并为问题少年出庭预留充裕的准备时间;二是问题少年及其父母应被通知有权获得律师帮助;如无力聘请,法院将为其指定律师;三是有免受自证其罪的权利;四是有对质证人及对他们交叉盘问的权利。

既然被指控的未成年人有律师辩护权,大多数司法区便顺理成章地确定检察官在少年司法中的存在与作用。通过检察官与律师在法庭上的抗辩诉讼,未成年被告人的相关宪法性诉讼权利才得以实现。

3年后,联邦最高法院在“温士普案”中又判定,联邦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中的正当程序条款要求对部分问题少年的审理亦应采用“超越合理怀疑”证据规则。

1967年,时年12岁的塞缪尔·温士普被指控因偷窃112美元而触犯《纽约家事法院法》。随后,家事法院依据该法所规定的“优势证据”原则,判决温士普至少需在少年矫正机构住上18个月。温士普向初审法院起诉,认为《纽约家事法院法》违宪。因为,该法案要求家事法院援用比“超越合理怀疑”的刑事证明标准要低许多的“优势证据”原则,影响到其正当程序方面的宪法性权利。在诉求被驳回后,温士普继而上诉至纽约上诉法院,而后者支持下级法院的判决。

在否决纽约上诉法院判决的同时,联邦最高法院强调两点:其一,“超越合理怀疑”根深蒂固,是正当程序所要保障基本自由的有机组成部分,对于无罪推定的落实意义不可低估。其二,“超越合理怀疑”并不一定仅限于刑事案件之中,而可以被援用至任何可能会剥夺生命、自由以及财产之诉讼中。家事法院的判决将温士普拘禁于少年矫正机构的时间可能会长达6年之久,直至其年满18周岁,而通常这样长时间的监禁与隔离只是被用来惩处那些成年犯。在联邦最高法院看来,这样做并非不可取,不过一旦问题少年可能被处以类似成人刑罚时,就必须提供与成年犯相同的程序与机制保障,包括以“超越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来实施无罪推定原则。

通过上述判例,问题少年的权利不断被扩展,少年法院在许多方面愈发呈现出刑事化的特点,也使得“国家亲权”有渐行渐远之嫌。美国检察官在未成年人案件中的身影随处可见,且频率愈来愈高,并最终促使检察官取得了对未成年人检控的控制权。但联邦最高法院在扩展问题少年权利上如履薄冰、谨小慎微。法官们大都不愿意将少年司法过度成人化,以免过犹不及,损害少年司法存续的理念基石与操作。

晚近变革期呈现“4D化”趋势

与上个世纪60、70年代注重保障与扩张问题少年的宪法权利不同,缘起80年中期以来的少年司法变革又转而全力限制其权利。“国家亲权”角色逐渐褪色,强调适用正当程序及少年辩护。法官们不再吝啬适用诸如“刑罚”、“可责性”等术语,并强调应追究问题少年偏差行为的犯罪本质。与不定期刑和更生重建息息相关的矫正制度被认为在减少未成年人犯罪方面进展不佳,而要求“严打”的声浪却此起彼伏。检察官乘势而上,继续扩大其在少年司法特别是未成年人检察中的发言权。

在此情形下,美国开展了对少年司法大刀阔斧的改革计划:扩大预防性拘留、将少年犯罪人移送至刑事法院、对未成年犯实施强制与定期刑、加大对少年的拘禁以及对极端恶劣少年实行死刑等五个主要方面。考察美国近年来少年司法的变革,美国犯罪学家埃里克·费根诺认为,该国少年司法出现了四大动向,即正当程序(due process)、转向(diversion)、除机构化(de-institutionization)以及除罪化(decriminalization),即所谓的“4D化”。

美国刑法学家马丁·嘉纳就未来少年司法趋势指出,少年司法面临不可知的未来。在嘉纳看来,少年司法系统本身正处于一艰难境遇之中:一方面极力固守矫正思想,而另一方面又不免受到传统刑事司法理念的冲击,甚至有两者合二为一的压力。即便是目前未成年人暴力犯罪增速已经大大减缓,但它的影响仍然侵蚀着现存少年司法体制的基石和原则。不过,这并不是说少年司法原有宗旨被废弃,这却恰恰表明少年法院仍然在社会生活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美国少年司法上述变化正是其努力适应社会变迁及社会需要的反映。■

(限于篇幅,原文中的参考文献一并从略。本组未标明作者的图片,均系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未检处提供)

编辑:卢劲杉 lusiping1@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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