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检察:25年少年维权路

2011-07-18 11:30卢劲杉
检察风云 2011年11期
关键词:检察工作小路办案

本刊记者/卢劲杉

上海检察:25年少年维权路

本刊记者/卢劲杉

上海市杨浦区检察院未检科与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就未成年人法律援助等工作进行沟通。

“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改革研讨会”的举行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中国少年司法体系的形成。(摄影/曹参)

1986年,长宁区人民检察院在起诉科内设立了全国首个少年起诉组,自此,上海市检察机关踏上了探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少年维权路。历经25个寒暑,经过初创、发展、深化,上海市检察机关未成年人刑事检察部门(下简称“未检”)构建了一套符合中国特色、检察特征和未成年人特点的工作机制,建立了一支通晓法律、富有爱心、擅长教育的检察专业队伍,形成了专业化办案与社会化帮教相结合的工作模式。

日前召开的上海市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检察工作创建25周年纪念大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专门发来贺信,对上海市检察机关的未检工作的评价是——“在很多方面开创了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先河。”

未检“妈妈”的陈年往事:“教育、感化、挽救”,说易行难

继长宁区之后,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的少年起诉组同年产生。当年23岁的宋宪琳加入了这个新生的起诉组,如今她已是青少年犯罪问题矫治专业工作者及主办检察官。

接受记者采访时,她不无感慨地说,这些年来她尤其珍惜那些她曾接触的问题少年发来的信件、卡片,其间对她的称谓从姐姐、到阿姨直至妈妈。孩子们的声声亲切呼唤,见证了宋宪琳25年未检生涯的艰辛喜悦,同样也是上海未检工作始终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的一份珍贵报偿。

说易行难,刚刚开始时,面对无意悔过的孩子,宋宪琳也曾有过拍桌子打板凳的冲动之举。回忆未检工作中的难忘经历,宋宪琳讲了这样一件陈年往事——

那时我刚从事未检工作不久,在办理一起案件时,按照程序规定,对涉案的男孩小朱进行诉前教育。此前,从小朱的邻居、居委会那里了解到,这孩子从小就没有爸爸妈妈,辗转在一些远房的亲戚家里寄养。所以经常盗窃、斗殴,屡教屡犯。我当时劝他说:“你这样做对不起死去的父母啊,对不起社会啊,你不能再犯了……”没想到,他听了这话,竟站起来,拍着桌子,气哼哼地说:“你不要和我讲什么大道理,谁对得起谁啊?我又没有办法,没有人养活我啊。要么你来养活我!”面对这样的无礼,我也气得狠敲了几下桌子。一时冲动,我放了一句狠话——“像你这样的要改好,除非断你两根指头!”

而就是这个在我看来无可救药的男孩,面对庭审间法官的一席话,却当庭失声痛哭。这一场景我至今记得清清楚楚,那天出庭的是一位40岁上下的女法官,当时还没有现在的庭审教育环节,但看到这孩子有抗拒心理,出于一份责任,这位女法官情不自禁地说,“孩子啊,你还小啊。在我这里,就是把你当做自己的孩子看啊。孩子总有好的地方,你要发扬你好的地方,改造好啊。”就是这样一句话,没想到却让小朱当庭大哭,说:“你是这个世界上第一个相信我会改好的人。”

这件事情对我的触动很大,让我对这份工作有了很多新的理解。我为自己曾经对他说的话感到后悔,他刚一入狱,我就给他写了一封信,告诉他好好改造,出来后如果找工作有困难,可以来找我。出乎我的意料,他竟然很快回信来,表示他一定会认真改好……也就是这封信中,我第一次被一个涉案少年亲切地呼唤为——“姐姐”。

宋宪琳说:“慢慢地,我在办案时细心多了,热心多了,爱心多了。而这‘三颗心’也是我们未检人的普遍心态。”也正是这“三颗心”,这些年来推进着“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在细节上的落实,春风化雨般地滋沁在那些孩子们的心里。

未检工作独立建制,创造多个全国“第一”

宋宪琳或可说是上海市检察机关未检队伍的一个缩影。在过去的25年中,上海市未检部门涌现了一批全国、全市的未检先进典型,基层未检部门均被授予“上海市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其中13个集体被授予“全国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共获得“全国青少年犯罪研究先进集体”、“全国巾帼文明示范岗”和上海市“劳动模范集体”、“三八红旗集体”等国家级、市级荣誉74个;未检干部共获得“中国保护未成年人杰出公民”、“全国青少年维权先进个人”和上海市“劳动模范”、“三八红旗手”等国家级、市级荣誉67个。

而也就是这样一支队伍,在过去的25年间,先后对1766名未成年人依法作出不批捕决定,对696名未成年人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并积极开展帮教,为其顺利回归社会创造条件。各级未检部门积极联手社区、学校、企业,建立“青少年阳光教育基地”、“未成年犯假释辅导站”等各类基地70余个,共接纳643名未成年人考察帮教,为他们提供了良好的帮教环境。此外,他们还对1387名罪错未成年人开展了跟踪帮教,经过回访考察发现,97%的人没有重新违法犯罪,有近80%的未成年人顺利就学、就业。

队伍的建立以及迅速成长,一定程度上得益于上海市检察机关在独立建制方面的大胆尝试,创造了多个全国“第一”——1986年,长宁区人民检察院率先在起诉科内设立了全国检察机关第一个专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少年起诉组”,承担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出庭公诉以及犯罪预防等职责。1992年,虹口区人民检察院又率先成立全国第一个独立建制的未成年人案件刑事检察科,向未检机构的独立化运作迈出了重要一步,到1996年6月,全市所有基层检察院均成立了独立建制的未检部门;直至2009年,上海市检察机关成立全国第一个省级检察机关未成年人刑事检察专门机构。

理念是一支队伍、一个集体的灵魂。进入20世纪90年代,特别是成立了独立的未检办案机构之后,上海检察机关在长期的实践探索中逐步确立了一系列具有少年司法特色的未检工作理念。如“少年优先、平等保护”理念,在办案中充分体现对涉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优先于刑事处罚,对本市和来沪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予以同等保护;“非监禁化、非刑罚化”理念,则是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司法处置时,通过准确把握未成年人的逮捕条件、依法行使不起诉裁量权和量刑建议权,尽可能避免涉罪未成年人受到不必要的羁押和监禁;“权利保障、寓教于审”理念,即通过在不同的诉讼阶段对涉罪未成年人开展法律援助、庭审教育等方式,创设、完善特殊检察程序,保障涉罪未成年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将教育挽救贯穿刑事诉讼的全过程……

渐行渐美的“一体化”工作模式

一支优秀的队伍,先进的工作理念,如加以应时应地的制度机制的设立与创新,则会是其工作成效趋向最大化。实践探索中,上海市未检部门逐步形成完善的“捕诉防一体化”,从实体和程序上实现了对涉罪未成年人和法权益的特殊保护和全面保护。

上海市未检部门在创立之初,采用“捕诉交叉”的工作模式,由不同的办案人员分别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查批捕与审查起诉工作。这一模式运行了一段时间后,为了确保办案人员全面了解涉罪未成年人的犯罪原因和犯罪心理,开展教育、预防等特殊检察工作,部分区院开始尝试“捕诉一体”的工作模式。“简单说就是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等工作由同一办案小组或同一承办人员负责,这不但有利于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同时也有利于针对未成年人的心理特征和成长经历,开展特殊检察工作,落实‘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这一办案模式的创立,对上海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余啸波介绍说。

随着未检工作职能定位进一步凸现“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预防工作和办案职能也结合得更为紧密,预防工作的重心从面向所有未成年人的一般预防向着力围绕办案开展特殊预防转变。一方面对被采取羁押措施的未成年人,在刑事诉讼各环节中,通过讯问和庭审,开展面对面的知法、守法和服法教育;另一方面,对被采取非羁押措施的未成年人,则通过在其学校或社区等建立帮教小组,开展考察帮教工作,矫正未成年人的罪错行为。2005年,上海市检察机关与团市委、市青保办等有关部门又分别会签了《关于对涉罪(非)在校未成年人实行“诉前考察教育”工作的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保障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通过初创阶段自下而上的探索和自上而下的规范,未检的工作模式从最初的“捕诉合一”发展为现有的“捕诉防一体化”,并通过建立一系列未检工作制度加以推动、丰富。如:法定代理人到场、亲情会见、法律援助、社会调查、心理测试、诉前考察、分案起诉、庭审教育等制度。

谈及这一模式的优长,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未检处主办检察官杨淑红给记者讲述了去年自己办理的一起案件——

2010年11月,我接到公安机关的报捕意见书,涉案人小路涉嫌盗窃某大学宿舍多名学生共计4000多元人民币。公安机关在调查取证期间,小路除了第一次讯问认罪以外,其余讯问对盗窃行为都矢口否认。按照未检惯常的程序,我们对小路一案进行了社会调查,分别联系小路的母亲、曾就读的学校等。调查得知,小路是单亲家庭,母亲平日管教较少,孩子性格孤僻。更重要的是在读小学的时候,小路曾经因为一起小事被老师误解,说他偷了别人的东西。从那以后,他不喜欢老师,也不喜欢上学,逃学对他来讲是家常便饭。他还有一个特点,就是行动特别缓慢。我学过心理学,提审前,我就一再地给自己提醒,一定要耐心。提审期间,我慢慢地跟他聊天,也聊到他小学时的那块“伤疤”。孩子很惊讶,没想到我居然了解到这么多。最终他说,他愿意认罪。

考虑到小路的态度一度反复,我们对他实施批捕,要求公安机关快速移送。审查起诉的时候,他的供述一直稳定,他的妈妈为这孩子退赔了几千块钱的盗窃数额。我们根据他这样的情况做了继续羁押的必要性审查,决定变更为取保候审。提起公诉之前,向小路居住地街道司法所发出《社区矫正征询意见表》,调查核实是否适合社区矫正,得到明确反馈后,我们建议这个案子判缓刑,法院采纳了我们的意见,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在社区矫正期间,我们多次与司法所还有他的妈妈电话联系,了解小路的矫正、帮教情况,反映一切良好。4月11日,对其考察到期宣告解矫时,我们开车五六个小时赶到那个地方,参加他的矫正结束宣告。孩子非常的感动,孩子的妈妈也没想到我们会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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