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丽芬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花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社区卫生服务是卫生系统的基层卫生服务,是实现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目标的基础环节,为提升服务功能,保证这一目标实现,更好地为社区居民服务,建立健康档案的工作非常重要,“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故有必要建立完整而系统的居民健康档案。在建立健康档案过程中,有可能会触及建档对象的隐私。2010年7月1日《侵权责任法》的公布施行,法律第一次承认了隐私权并加以保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建档工作中有可能出现侵犯隐私权的情形,在这一工作中要防患于未然,保护居民的隐私权,既是对自身的保护,又是对他人的尊重。
隐私和隐私权隐私是一个人不允许他人随意侵入的属于个人信息控制部分的领域,是一个人对自己身体、生活、精神独处的享有[1]。隐私权就是对上述领域享有他人不受侵犯的权利,也就是个人为保护人性尊严而对自己私人领域事务的自我决定权[2]。也有学者将隐私权定义为“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3]。尽管对隐私权概念学者间有不同的主张和学说,但对隐私权包含的基本权利,则无太大分歧。
隐私权包含四项基本权利:(1)隐私隐瞒权:未经许可不得刺探、公开和传播;(2)隐私利用权:即公民对个人隐私进行积极利用,以满足自己精神、物质方面的需要;(3)隐私支配权: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支配,可以公开部分隐私,准许他人对个人活动和个人领域进行察知,准许他人利用自己的隐私;(4)隐私维护权:对自己的隐私享有维护其不受侵犯的权利,在受到非法侵害时可以依法寻求司法保护。为此,只有在明白隐私享有的基本权利后,理解何种情况下属于侵犯他人隐私,才知道怎样去尊重他人隐私,保护自己。
社区居民隐私与健康档案的保密管理总结关于隐私概念的学说,传统意义上的隐私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个部分:私人信息:包括财产状况、通信、日记、私人文件、社会关系、档案资料、个人情况等;私人活动:指一切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行为人不愿意公开的活动;私人领域:不仅包括身体的隐秘部位和私人所有住宅,还包括私人占用的工作场所、办公室、厕所、更衣室等[4]。就本文而言,只针对社区居民卫生服务,就健康档案管理工作所涉隐私问题进行讨论,故范围有所缩小。有关的社区居民隐私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身体秘密:指身体隐秘部位,即生殖器官和性敏感器官、身高、体重、健康状况、身体缺陷等;(2)私人空间:即个人住宅及居住环境等;(3)个人事实:指个人生活经历、生活习惯、性格爱好、社会关系、学历、婚恋状况、家庭住址、电话、收入情况等;(4)私人生活:指一切与社会无关的个人生活,如日常生活、社交、性生活等[3]。以上几方面在社区居民健康档案建立过程或健康档案内容本身都有涉及,社区居民健康档案的管理主体是接诊医生或责任医生、护士,在服务管理活动中享有一定的调查权和知情权。但同时,管理活动的主体对由此知悉的隐私,除了法律规定的涉及公共利益以及可能涉及刑事犯罪的,非经本人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第三方透露相关信息。否则,依《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可见,侵犯隐私造成损害的,就要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如何防范法律风险,正是本文的目的所在。
社区居民健康档案的内容主要有居民基本情况、主要问题目录、周期性健康体检表、服务记录表、档案信息卡等。一般来说,这些个人信息在通常情况下都属于必须加以保密的私人信息,健康档案的管理工作包括五个方面:建立、保管和存放、使用、利用、管理。从事管理活动责任医生或护士都有可能在不经意间侵犯或泄露知悉的隐私,给服务对象造成损害。
建立健康档案无论是社区普通居民,还是社区卫生服务重点管理人群,都希望有自己的独立空间,或这个独立空间不想为他人所知悉。建档工作中侵犯隐私权危险因素有:责任医生或护士为建档到社区调查时,未经同意就进入个人住宅或居室,或将居民的居住环境扩大宣扬;建档调查询问时,为顺利建档,超出建档内容范围聊家常,获得一些个人信息资料,之后又有意无意间当作茶余饭后资料传扬出去;记录档案内容时,按调查对象陈述记录,未经建档对象确认,产生误记或日后被调查对象否认,未加隐瞒。
健康档案保管和存放档案保管时,混装、错装档案袋,在第三人合法使用、利用本档案时错误取得他人档案,造成错误泄露,或使用完毕,未及时放回原处,导致信息泄露。
健康档案使用档案建成后,要向服务对象发放档案信息卡,方便服务对象复诊或随访时使用此卡,以期达到建档目的。档案信息卡上的个人身份信息,特别是疾病栏,都属个人隐私。对可能造成服务对象精神伤害的疾病、生理上的缺陷、有损个人名誉疾病、病人不愿他人知道的隐情等,如病毒性肝炎、性病等,为了复诊或随访,不得不在公众场合出示,给服务对象造成精神伤害。
健康档案利用居民健康档案在医学科研中具有重要的利用价值,收集了个人、家庭、社区、健康人群、高危人群、患病人群等多方面资料,可以适应不同类型的课题研究,特别是连续性资料更是课题研究的良好素材。为了研究或教学,通过新闻媒体或其他途径带有确定性的宣扬,或在公开场合将档案内容传阅、上网粘贴发布供人阅读,向第三人或更多的人扩散知悉范围,直接侵扰居民的隐私。
健康档案管理随着现代信息业的发展,档案建立、存放、管理都相继采用了查询方便、共享性好、方便快捷的电子档案。但电子档案需要通过诸多“接口”与不同的系统实现连接,由于缺乏规范而安全的电子档案传输标准,加上本身技术水平的限制,通过“接口”共享方式会给系统运行造成安全隐患,导致系统错误,信息丢失、泄露。档案管理人员因工作疏忽,造成档案损坏、丢失、被盗,或者对档案查阅人的核查不严,允许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查询信息而发生隐私泄露。
提高健康档案管理人员对保护服务对象隐私权的法律意识加强培训,除提高建档人员的自身素质,包括专业知识、计算机应用能力外,还要定期进行法律学习与培训,在服务过程中注意说话的场所和语调,把慎言守密作为行为原则,保证不做、不说、不听,在任何时期、任何场合,不问与健康档案无关的问题,尽量减少知悉范围、内容,不披露自己在健康档案管理中所知悉的隐私。
提供契约式服务特别是就诊对象的建档,可以就本次建档,订立契约。在合同条款中明确知情权的主体,知情范围,服务对象,界定隐私范围及侵犯隐私的表现形式,加强双方的责、权、利的约定。
改善建档地点硬环境除入户建档外到社区指定地点,选择相对隔离的环境建立健康档案室,加强非泄露操作。
档案内容注意用语,用词,规范写作在信息卡或档案中,特别是有关疾病,建档对象不愿他人了解疾病情况,可以运用疾病的英文缩写或替代诊断,如性功能障碍用“ED”,慢性前列腺炎用“CP”,以此来减轻病人的心理压力。
健全使用环节居民日常复诊或随访时按要求出示居民个人健康档案信息卡,由导诊人员到健康档案室调取复诊者或随访者的个人健康档案并转交给接诊医生或责任医生,在阅读熟悉了解既往病史后,记录接诊情况,更新相关档案内容或需要转诊会诊的病人,由接诊医生填写转诊会诊记录、住院记录,或住院病人出院三天后进行随访并补充完整各项记录,或年度复诊或周期性健康检查,导诊人员、接诊医生或责任医生都应严格按照管理制度,负责在使用健康档案后的归档。这里有一个误区,有人认为只要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医生或护士都有对健康档案享有知情权。实际上,对健康档案享有知悉权的主体受一定限制,仅限于接诊医生或责任医生、护士,特别要排除非诊疗医务人员的知悉权。
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无论是档案资料,还是病历,都有个人的资讯和信息,从个人隐私角度出发,有相类似的地方。档案的妥善管理承载了保护服务对象隐私权的重任。故对健康档案也应严格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进行管理,防止没有知情权的人或查阅权的人查看档案,使档案内容外泄。
为保障病历传输安全,美国卫生传输标准——Health Level Seven(HL7)等已颁布实施多年,配套标准比较完善[5],英国也根据本国信息化建设需要将HL7进行了修订,确立了HL7-英国,并在全国应用。我们也可以借鉴,利用此标准规范档案传输安全。
签订豁免协议书在档案管理活动中,不过早、轻易地向服务对象做出保密的保证。要让服务对象明白保密会有一定范围,要获得服务对象的理解和支持。有可能产生纠纷时,利用“信息公开前必须有患者的同意和/或授权”[6],引用到社区居民的隐私保护中来,事后尽量取得服务对象的谅解,让服务对象与责任医生或护士签订豁免协议书。
保护服务对象的隐私是现代医学发展的必然要求,保护隐私贯穿于整个健康档案管理工作全过程,只要社区责任医生、护士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设身处地为服务对象着想,严格执行健康档案各项工作制度,保护病人的隐私,病人就会充分信任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带来和谐的社区关系,也必将树立起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良好的品牌形象。
1 邱仁宗,卓小勤,冯建妹.病人的权利[M].北京:北京医科大学中国协和医科大学联合出版社,1996.73
2 张莉.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15
3 奚晓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理解与适用[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432
4 王丽萍,步雷.信息时代隐私权保护研究[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8.25
5 周子君,崔涛,冯文. 美国卫生信息传输标准(HL7)[J].国外医学,医院管理分册,2001,(1):9-10
6 Children’s Hospital Bosten.隐私惯例通知[EB/OL].2003-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