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晓惠,周怡圃,羊志洪,李宜良
(国家海洋信息中心,天津 300171)
北疆电厂位于天津市汉沽区,充分利用当地的资源条件,形成了“发电—海水淡化—浓海水制盐—盐化工—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循环经济产业链,被誉为“北疆模式”。项目不仅产业链条跨行业延伸,而且还涉及不同投资主体、行政区划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牵涉到多个部门、多个企业、多种利益群体,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均会影响整个循环经济项目的运行,因此,完善的制度及其有效运行成为加强管理、统一协调,确保循环经济项目安全运行的必要保障。通过实地调研发现,虽然“北疆模式”在技术基础与制度保障下获得了巨大的经济、社会、环境效益,得到了国家和地方政府部门的高度关注和大力支持,但是“北疆模式”遭遇了垄断和市场的双重阻碍,制度的缺失已成为“北疆模式”无法最大限度发挥其示范效应的根本原因。因此,对适用于北疆电厂的政策、法律现状进行分析评价,指出目前存在的问题,并提出针对性的政策建议,具有重要意义。
政策扶持和法律保障是循环经济项目得以运行、维护并获得长远发展的基础。北疆发电厂“电水盐”模式循环经济项目的发展是我国的重大尝试,因此,其不仅需要循环经济发展综合政策的扶持,其循环产业链的各个环节都需要政策扶持和保障。
从区位条件所带来的政策优势看,天津滨海新区的开发开放已纳入国家总体发展战略布局,国家对天津滨海新区的发展给予了一系列优惠条件,而北疆发电厂所处的汉沽区是天津滨海新区的重要组成部分,所惠及的政策也有利于北疆电厂循环经济项目的发展。同时,天津市将北疆发电厂循环经济项目作为全市的重大工程给予高度重视,积极促成循环经济产业链上各企业间的合作,例如,在淡化水销售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如促成了淡化水销售公司的成立,配套建设淡化水输送管网,还将逐步上调水价,提高淡化水的市场竞争力等。
从我国循环经济的制度环境看,在先前国家一系列循环经济相关法律包括 《清洁生产促进法》、 《可再生能源法》、 《节约能源法》等的基础上,2008年,我国制定并公布了 《循环经济促进法》,从而使我国的循环经济发展具有了综合性、全面性法律的保障,循环经济进入全面发展阶段。除此之外,我国国务院、发改委等部门先后制定了资源循环利用、节能减排等相关行政法规、政策、措施等。由此,我国已经基本形成了循环经济综合性、基础性法律、法规以及专项性法律和政策体系。这为海洋主要产业发展循环经济提供了较为优良的制度环境。如表1、表2所示。
科学、合理评估现有循环经济法律法规与政策,结合北疆电厂“电水盐”模式的发展需求,提出务实、有效的政策建议,对于火电行业、乃至整个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来说都是有益之举。本文采用文本要素量化评估法和政策效益实证评估方法对现行循环经济主要政策、法律法规进行评价,以期用可以量化的方法,来解释和说明海洋循环经济发展中的政策特点和问题。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文本制定与执行情况,本文采用文本要素量化评估法[1]和政策效益实证评估方法对现行循环经济的主要政策、法律法规进行评价。
文本要素量化法(the Method of Essential Elements Qualification)是从所评价法律、政策的文本出发,设定基本的规范评价要素(变量),对每个要素进行评价从而得出固定的结论类别,根据结论类别的数量最终对法律、政策进行总体评价。政策效益实证评估方法,是依据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对政策的效益、效率、效果及价值进行判断的一种评价方法,本文采用政策效益的量化评估,选取一般性政策支持类型(包括:财政、税收、信贷、投资、补贴、奖励、消费引导等)和针对该模式或该企业的特殊性政策,进行打分评估,可初步得出当前政策执行水平对产业的影响及缺失情况,有助于对政策的进一步分析。
与文本要素量化评估法的“预评估”目的不同,政策效益实证评估方法侧重于政策实施的实际效果评价,属于“事后评估”范畴,与文本要素量化评估法的预评估像结合,能较为全面的反映政策预期与实际运行之间的关系,以及回馈给政策制定者修改和完善有关政策内容的实质信息[2];同时,也能进一步衡量保障政策推行的运行机制、配套体制建设情况,因而具有“预评估”所不能实现的功能,在政策综合评估中具有重要意义。
表1 北疆发电厂项目相关主要法律、法规分类Tab.1 Classification of principal laws and regulations associated with the “Beijiang” Power Plant project
表2 北疆发电厂项目相关主要国家、地方扶持政策情况Tab.2 Major national and local support policies associated with the “Beijiang:Power Plant project
Hannam博士在其报告中提出的要素量化法的17个核心要素分别是:制定目的、管辖、责任、目标目的、定义、注意义务、职责分工、机构、政策、教育、研究调查、公众参与、水土规划、水土管理、资金机制、实施和纠纷解决。按照这些事先设定的要素,评价主体按照一定工作步骤进行评价。借鉴Hannam博士的评价方法,可以对海洋循环经济政策法律进行进一步分析。
2.2.1 评估过程
1)评估步骤的确定
评价按下列步骤进行:
首先,确定海洋主要产业循环经济发展所面临的主要问题;
其次,确定与海洋循环经济发展主要问题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第三,确定评价的标准与变量;
第四,将所挑选的各层级海洋循环经济法律法规文件中的各条款进行剥离,同时按条款所符合的基本要素将其进行分类并对其进行评价,即每一个基本要素出现的概率以及对出现频率最高、表达最充分的要素和出现最少的要素进行描述;
第五,探讨应当改进的地方,并为加强海洋循环经济提出法律修改、改革的建议。
2)评估事项与评价对象的确定
目前海洋产业循环经济领域尚无专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考虑到海洋主要产业循环经济在循环经济法律框架下运行,因此,需要进行评价的法律文件可以确定为现行所有效力涉及循环经济发展,但排除不适用于海洋产业领域的规范性文件。
循环经济的建立依赖于一组以“减量化、再利用(包括再消费以及再制造)、资源化”为内容的行为原则(称为3R原则),每一原则对循环经济的成功实施都必不可少[3]。因此,所评价的法律文件必须包含以下至少一方面的内容,即:减量化(Reduce),它属于输入端方法,旨在减少进入生产和消费流程的物质量;再利用(Reuse),属于过程性方法,目的是延长物品在消费和生产中的时间强度;资源化或再生利用(Recycle)是输出端方法,通过把废弃物再次变成资源以减少最终处理量。
截至目前,我国已经制定了循环经济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其他地方性法律、法规等。同时,国家还制定了相关的政策措施,包括废旧资源综合利用及相关环保产业政策、清洁生产政策、资源开发利用政策以及环境友好型产品相关政策等。
在评价范围的选取上,由于基本法律、法规是海洋主要产业循环经济发展的法律基础,同时也反映了我国循环经济基本制度的完善和发展程度。同时,除上述以外的其他非立法性规范性文件由于其适用范围、效力等级较弱、且我国目前此类文件的情况非常复杂,现实中存在很多问题,故评价时暂不作考虑。据此,我们以表1中的主要循环经济相关法律、法规等内容为主进行评价。
3)评估要素的确定
要素量化法的核心内容在于总结评价法律与制度的各种核心要素,以此作为评价相关法律、政策的基本指标[4]。要素量化法要能作为一种可行的方法,实际上隐含了这样一个前提,即这些要素作为评价与循环经济相关的法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标准是合理且充分的。由于Hannam的要素量化法是针对用于评价某一区域内水土管理的法律与制度框架的状况。因此,我们必须结合循环经济与海洋发展对相关要素重新进行界定,最终确定为以下要素:
(1)制定目的:指规范性法律文件制定的直接目的是否获得了清晰的阐释,必须明确和具体阐释循环经济运行的目的。既可以表现为一个单独的条文或有多个条款的条文,也可以是一系列独立的条文。
(2)原则。
(3)核心定义:指对循环经济等关键的词、词组、术语做出明确界定或描述,该定义或描述直接与单部的法律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执行相关,避免法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适用的模糊不清。
(4)实施措施:指法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具有实现循环经济的基本管理制度,以及减量化、再利用和资源化方面的各种具体实现方法和措施。这些表述集中表达这样一个目标,即在总体或特定技术水平上致力于并实现循环经济。这种目标和目的既可能由单个条文或有多个条款的条文加以表述,也可能是由几个包含多个条款的条文组成。
(5)激励措施:法律和政策中是否具有相关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激励措施,具体包括有关激励的经济措施、优惠政策、扶持措施、奖励措施等,以及相关产业发展、科学技术进步的激励措施等。这些激励措施必须具体、明确,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6)职能部门。
(7)协调机制。
(8)公众参与:指法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中相关职责、行动及项目的规定可以增进公众之间的相互交流,使得人们通常以联合的形式来参加循环经济的各种活动,如总量建设,意识、知识及技能的提高,问题甄别,或一些技术性及实践性活动。公众参与的内容可能还包括政府向个人形式或者是选举代表形式的公众提供便利,使其可以就循环经济为目标的问题甄别、问题解决和决策程序或者是咨询程序与某一特定机构进行交流。
(9)资金机制:包括法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中规定意在为实现循环经济等方面筹集资金或为相关项目、行动提供财政支持,还可能包括预算程序、特定基金及环境基金。
(10)法律责任:指法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中设定各相关主体违反义务或法定职责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并包括为保障这些责任实现而设定的某个义务或多个义务,从而保障循环经济目标的实现。
(11)监督。
4)对评价方法的改进
显然,单是按照是否具有上述要素来说,不可能完全客观地判断某一法律文件是好是坏。因此,我们对这些变量进行一定的评价,按照“具体(Detail)”、“模糊(Vague)”、“一般(Middle)”的级别,将其纳入对于各变量的评价当中,分别用英文字母“D,V,M”表示。
5)评价过程
(1)循环经济促进法(2008)
表3 《循环经济促进法》要素选取及分值Tab.3 Elements selection for the “Circular Economy Promotion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and their proportions
由表3可见, 《循环经济促进法》作为我国第一部促进循环经济的综合性法律,制定较为完善,各方面的权利义务、职责等分配较为详细,符合循环经济发展的个方面要求,具有可操作性。
(2)《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年)
由表4可见, 《清洁生产促进法》总体上制定较为完善,但相关的清洁生产原则、协调机制却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3)《节约能源法》(2007年修订)
(4)《海洋环境保护法》(1999年)
(5)《可再生能源法》(2009年)
表4 《清洁生产法》要素量化评估Tab.4 Elements quantitative evaluation for the“Clean Production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表5 《节约能源法》要素量化评估Tab.5 Elements Quantitative Evaluation for the “Energy Conservation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表6 《海洋环境保护法》要素量化评估Tab.6 Elements quantitative evaluation for the“Marine Environment of Protection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表7 《可再生能源法》要素量化评估Tab.7 Elements quantitative evaluation for the“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Regenerable Energies”
表8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要素量化评估一览表Tab.8 Elements quantitative evaluation for the"Administrative Measures for the Recovery of Renewable Resources"
表9 Y,D总计Tab.9 “Y,D” in the aggregate
(6)《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2.2.2 评估结果
从总体上说,我国的循环经济立法较为健全,各项法律、法规的制定较为完善,在法律内容的涉及上较为完整,成为我国促进循环经济的有力法律保障。但是,通过分析,也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首先,从立法体系上看,我国循环经济立法虽有 《循环经济促进法》这一基本法的支撑,但仍然不健全。循环经济是“三R原则”的统一体现,相辅相成,但我国缺乏再利用相关方面的法律规定,对于资源的再利用领域缺乏法律保障和调整。
其次,从法律内容上看,我国循环经济法律基本满足了有法可依的要求,但配套机制不完善。法律内容规定的具体、可操作性是法律得以顺利执行的关键,但上述分析表明,我国的循环经济相关法律在重要的协调机制、资金机制方面的规定有所欠缺,不利于法律的顺利执行。
第三,从制度建设上说,我国的循环经济建设的公众参与制度不完善。循环经济的促进、可持续发展的建设,依赖整个国家公民、企业及其他组织的参与,但公众参与制度的缺乏,使得我国循环经济法律的实施得不到广泛的群众支持和监督,不利于循环经济的促进。
2.3.1 评价方法选取
根据企业的不同生产情况和外部环境条件压力等综合因素考量,确立适用于北疆电厂的“一般性政策”和“特殊性政策”的各项指标,用以科学、准确的反映和考核北疆电厂的政策适用情况和扶持的执行力度。其中, “一般性政策”包含普惠扶持、金融支持、知识产权支持和科技奖励; “其他特殊性政策”包含海域使用审批和海域使用政策和水电价优惠支持等。
对政策实施情况实施量化,有助于直观反映政策落实情况和执行力度。根据各项政策的特点和功能,区分不同政策对企业的影响程度,按照“非常重要”和“一般重要”区分量级;在此基础上计算企业实际获得的分值与理想分值之间的差值。按此种量化方法,可以粗略、直观地反映出企业获得政策扶持的水平,是扶持政策实施水平的初步界定方法。
按照此种方法评价政策扶持情况,采用的指标量宏观、计算方法简单,决定了该方法的评估结果是粗略的、大致的评估,其最大作用在于直观反映出政策扶持是否落实的大致水平,供评估人判断“强、一般、弱、无”的结果。对于政策扶持水平判断的精准度而言,还有待其他评价方法的佐证。例如,北疆电厂的海域使用审批支持政策实施情况对北疆电厂的影响水平,需要从审批手续、审批程序、审批时间、使用金收缴年限和金额等情况综合判定,而非简单的分值可以说明扶持是否到位。
2.3.2 评价过程
2.3.3 评价结果
首先,从综合水平来看,北疆电厂的政策扶持获得22个分值,与理想分值(35个分值)相差13个分值,属于平均水平向好的分数。其中,14个“非常重要”的指标(共计28个分值),北疆电厂获得了9个指标的18个分值,差距10个分值,获得的指标主要集中在金融政策扶持、和“特殊性政策”方面;7个“一般重要”的指标(共计7个分值),北疆获得了4个分值,主要集中在科技奖励类指标[5]。
表10 北疆电厂政策扶持情况采集Tab.10 Acquisition of the policy support situation associated with the “Beijiang” Power Plant
第二,具体指标内容分析可得,国家和地方政府对于北疆电厂建设和运行的扶持力度主要表现在金融政策和价格补贴等方面;如财政补贴、贴息贷款和电水价的优惠扶持,这对于发展水电联产、海水综合利用的循环经济企业来讲,发挥了非常关键的作用。此外,从海域使用审批年限、海域使用金缴纳方式等方面可以看出,海洋主管部门对北疆电厂的扶持力度也是非常大的。
第三从北疆电厂海水淡化水价成本和政府水价补贴的对比可以看出,政府实施海水淡化水的水价补贴对于扶持海水淡化和综合利用企业来讲具有重大意义。但按照目前的扶持力度看,尚不能解决市场水价和海水淡化水水价成本之间的不平衡问题。海水淡化水水价成本高于市场水价成本运行,将造成海水淡化水生产环节的亏损。建议尽快加大海水淡化水水价补贴的扶持力度,尽快制定相关海水淡化水联网和饮用技术标准,规范海水淡化水生产行业秩序,保护和扶植海水淡化企业的发展。
以北疆发电厂“电水盐”模式来说,海洋循环经济项目的运行不仅需要前期的政策扶持,同时,项目运行过程中各个环节、各循环产业链都需要获得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的保障。然而,我国循环经济建设尚处于初步发展阶段,循环经济项目保障性政策法律的缺失是目前最大的制度性障碍。
表1、表2中海洋循环经济主要相关政策、法律、法规等中并没有涵盖循环经济、特别是海洋循环经济发展中的各具体环节和要求,而且已制定的政策、法规偏重于循环产业链中的某一、两个环节,推动循环型社会的全面性法规和政策体系尚未形成。例如, 《清洁生产促进法》、 《循环经济促进法》等,都未具体明确企业责任和义务,也缺少更加具体的专项法律法规,如在单个企业的发展循环经济方面,关于废弃条件的设置、强制回收和回用名录的建立、回收和回用率的确定、经济刺激机制的可操作化、工艺标准及技术性规范的设立、循环信息的公开等问题,还有待进一步的立法规制。此外,对一些高污染行业、高资源消耗行业以及资源再生行业也应分别制定可行的法律法规。
从对北疆发电厂的调研中发现,其项目运行过程中,由于以下主要问题和相关政策、法律的缺失,已经成为其目前进一步发展和将“电水盐”模式进行推广的最大制度性障碍。包括:
1)淡水水价补贴问题
“电水盐”模式中,由于自来水定价机制的不完善、政府负担着巨额补贴,自来水的价格普遍偏低,导致淡化水成本价已经高于市场自来水的价格。从目前测算来说,电厂淡化水生产成本为每吨5~8元,远高于自来水价格,考虑到淡化水的配套送出,导致海水淡化成本价与社会水价倒置。即使有政府的补贴,海水淡化企业经营成本仍然非常高昂。这一背景下,“电水盐”模式的推广失去了经济激励。以天津为例,目前使用的水价格都是国家补贴的结果,海水淡化实际上是和享受补贴的陆地淡水在竞价。
2)淡化水标准制定问题
虽然 《海水利用专项规划》已经发布,促进海水淡化行业规范势在必行,但是,目前促进海水淡化产业发展的实质性支持政策尚未出台,如关于加快海水利用产业化的指导意见、国家和地方对海水淡化水的饮用标准等。标准缺失对于规范海水淡化产业的市场秩序,促进该产业健康有序发展造成影响。
3)营业税收优惠问题等
《循环经济发展促进法》出台至今已两年多,但是针对循环经济产业的具体实施细节还未落实到位,对海水淡化水的生产销售的政策支持和政策补偿机制等尚未建立和完善。2005年国家发改委发布的 《海水利用专项规划》也提到将对海水利用特别是从事有关海水淡化项目的企业进行政策性扶持,但是由于多方原因,相关的税收优惠等具体政策还没有出台。目前海水淡化项目在国家税收扶持和投入建设支持等方面,属于完全市场行为和企业自主行为,国家和地方政府针对有关淡化水的增值税及海水淡化设备进口增值税并没有相应的优惠政策,对利用海水淡化技术并没有独立核算外供淡水。这就使企业在开展海水淡化的社会化应用项目时,经常会面临巨大的技术和资金压力,阻碍循环经济模式的推行与发展。
4)市政管网并入手续和门槛复杂问题
体制机制不合理是导致海水淡化企业发展受阻的深层次原因。调研中获知,由于行政审批、入网成本、设备安全等种种原因,北疆电厂的海水淡化水进入城市供水管网仍存在诸多阻碍。
节能和环保已经成为我国火电行业发展的重大政策目标,详见表11。首先是节能,从一次能源的合理利用规划,到发电煤耗要求,再到能源用户端管理,现行政策制定已经全方位贯彻了节约能源的指导思想;其次是环保,主要体现在对发电工艺的要求上。对于火电行业来说,提高能源效率、转变增长方式,是其进行节能减排、进行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电水盐”模式的海洋循环经济模式,对于沿海火电行业来说,无疑是其实现各项政策目标的创新性路径,具有可观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
针对上述分析结果,我们提出以下立法建议,以巩固和完善我国循环经济立法:
首先,健全循环经济法律、法规。在今后的循环经济立法中,应当将立法重点放在再利用手段的实施上,从而保障我国的资源在循环经济发展中再利用环节的得到保障,从而平衡循环经济立法。
其次,完善协调机制、保障机制。对我国现有循环经济法律中缺乏协调机制的法律进行修订,以立法形式确立政府部门之间、企业之间以及相互之间利益纠纷、职能分配的协调机制,建立具体协调制度,保障循环经济法律的真正执行。同时,完善资金、财政等保障制度,使循环经济的建设得到物质保障。
表11 电力行业节能环保相关政策Tab.11 Energy Conservation and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Policies of Electric Power Industry
第三,完善公众参与制度。对循环经济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对公众参与的具体形式、途径、制度以法律形式加以确立,建立听证制度、监督制度等。
鉴于北疆电厂“电水盐“循环经济模式具有巨大的环境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应重点扶持和维护示范区的建设和运营,在国家现有政策扶持的基础上,针对目前北疆发电厂面临的制度性障碍,提出以下正对性建议和方案:
4.2.1 海洋循环经济发展的优惠政策设计
据北疆发电厂海水淡化工作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政策设计:
首先,给予北疆发电厂发电量补偿政策。目前政府和电网公司给热电联产机组以电量扶持政策。北疆发电厂属于以热换水的水电联产机组,建议按照以水定电的原则,给予一定小时的计划电量补偿。
第二,免征淡化水的增值税及海水淡化设备进口增值税问题。对利用海水淡化技术的独立核算外供淡水水厂,申请减免增值税,同时申请减免相关海水淡化设备进口增值税。
第三,实行“以电补水”的支持政策。建议按照“保本微利,以电补水”的原则,比照风力发电等既有政策,对配置海水淡化的发电厂给予以下政策支持:一是按照其供水量给予一定的电价补偿;二是实行一定时间的增值税返还;三是实行三免五减所得税税收优惠。
4.2.2 海洋主要产业循环经济政策运行及建议
首先,通过机制、体制建设获得切实可行的“政府-企业-社会-研究”全方位运行系统。对政府来说,需要加大绿色管理竞争力的提高,一定要花力气控制物质流量的总体规模,特别是控制经济系统输入端的水资源消耗总量、土地消耗总量、能源消耗总量,控制经济输出端的废水产生总量、废气产生总量以及固体废弃物产生总量[6]。对企业来说,如果要用较少的资源消耗和环境影响来换得较高的经济增长,就需要大幅度提高各类产业和企业的资源生产率。
其次,建立起常规性制度保障与短期性政策激励的“双效”制度体系。中国现行有关循环经济这个系统工程的配套制度建设并不系统,也不全面,如避免产生浪费和污染的前端治理有了“清洁生产法”,但资源重复利用、垃圾再资源化的步骤没有得到强制保障, “固废法”、“水污染防治法”等都是从不同角度解决某一方面的问题,但这对促进循环经济整个系统工程的顺利进行没有起到多大的贡献[7]。没有对整体性物质流管理全程的规范和保障。由于循环经济是基于稳定的经济规模而言的,因此,循环经济主张强可持续性的政策设计,即要求在自然资本非减少的情况下增加总体财富。
第三,政策的有效性应遵循市场规律和产业发展自身规律,着力解决“经济”问题。循环经济要求进行以市场为基础的系统的体制创新。要发展基于市场系统性的政策体制,包括市场性政策、参与性政策和干预性政策三个方面。当前有太多的干预性政策成分,法律规定繁多,审批手续复杂,官僚行为盛行,导致环境政策目标难以实现。德国的“绿色标记”和循环利用行业法都被认为是现有法律无效的案例。有利于循环经济的政策也应同时有利于劳动。这就要求以绿色消费为主导的政策,一方面应该提高自然资本的价格,收取并提高污染税和资源税,另一方面应该减少对劳动收入的税费。税种变化的目标是为了调整结构而不是增加总量。
[1]Ian.D.Hannam.A Method to Identify and Evaluate the Legal and Institutional Framework for the Management of Water and Land in Asia:The Outcome of a Study in Southeast Asia and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Research Report 73,International Water Management Institute,2004:15-18.
[2]杨干生.基于模糊综合评判的政府战略规划评估模型[J].统计与决策,2008(11):46-48.
[3]诸大建.中国可持续发展总纲(国家卷)第20卷:中国循环经济与可持续发展 [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7:PXVI.
[4]王曦,胡苑.水土资源管理法律制度评价的要素量化评估法[J].环境保护,2006(3B):44-49.
[5]王波.公共政策评估:意义、困难和对策[J].山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3):33-35.
[6]魏淑艳,刘振军.我国公共政策评估方式分析 [J].东北大学学报,2003(6):426-428.
[7]王鑫.公共政策评估的研究综述:回顾与启示[J].中共南宁市委党校学报,2007(4):1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