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机事故处理程序

2011-06-08 05:56秦海生曹新成姚永明
时代农机 2011年12期
关键词:认定书损害赔偿人民法院

■ 秦海生 曹新成 姚永明

在农机事故调解处理过程中,令农机监理人员头疼的是当事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常常使调解“难产”,造成执法效率低,严重影响农机监理执法的权威性。一些久拖不决的事故案例,也成为农村社会一个极不安定的因素,有的甚至因此诱发恶性刑事案件。笔者结合《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称《办法》)及农机事故处理实践,阐释农机事故处理程序,以期提高工作效率。

1 调解处理

(1)自行协商解决。《办法》第10条规定,“发生农机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在就有关事项达成协议后即行撤离现场。”根据该条规定,轻微农机事故,可以允许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私了)。但“私了”的条件:一是仅发生了人员轻伤,且财产等经济损失数额较小的;二是当事人对事故成因及责任无争议;三是应准确记录事故地点、时间、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机车号牌、驾驶证号、保险证号、人员受伤部位及程度、财产损失情况等,并共同签名;四是能自行协商损害赔偿数额;五是能当场兑现损害赔偿事宜。如果“私了”不成的,当事人应及时报告农机监理机构。属农机交通事故还必须报告公安交警部门。

(2)发生致人伤亡事故须及时报案。对农机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严重,需要现场勘验、检查的,事故处理机构应按规范进行勘验、检查。对经过现场勘验、检查的农机事故,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自现场勘查之日起10日内,作出农机事故认定,并制作农机事故认定书。对肇事逃逸案件,应当自查获肇事机车和操作人后10日内制作农机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鉴定的,应当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5日内,制作农机事故认定书。对事实清楚的,可以当场作出农机事故责任认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3)农机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的内容。①事故当事人、机具及作业场所的基本情况;②事故发生的基本事实;③事故证据及事故成因分析;④当事人的过错及责任或意外原因;⑤当事人向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申请复核、调解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与期限;⑥作出事故认定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名称和农机事故认定日期。农机事故认定书应当由事故处理员签名或盖章,加盖农机事故处理专用章,并在制作完成之日起3日内送达当事人。

(4)农机事故调解应根据相关法律依据来进行。其法律层次依次是: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性规章。全国性法律、法规、规章为第一层次;地方性法规、规章为第二层次;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实施细则、办法、规定、规程为第三层次。强调法律层次的目的:一是适用法律依据的权威性和强制力;二是保证事故处理的严肃性和时限性;三是若因此引起行政诉讼,被告应诉时更具说服力。实践中,以前事故处理的裁决办法、习惯做法,只要不与现行法制原则相悖,仍可适用;有本行业相关法律、法规的,应优先适用之。

(5)当事人应共同向农机监理机构提交调解申请。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调解农机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为10日。对农机事故致人死亡的,调解从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开始;对致人伤残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开始;对仅造成事故财产损失的,调解从定损之日开始。对农机事故损害赔偿发生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农机监理机构不再调解;调解期间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调解终止。

(6)农机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应当载明的内容。①调解的依据;②农机事故简况和损失情况;③各方的损害赔偿责任及比例;④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数额;⑤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一致的意见;⑥赔偿方式和期限;⑦调解终结日期。须强调的是,调解中要耐心细致把法律、法规、规章向当事人讲解明白,做到事实清楚、依据的法律法规准确;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分清责任,以责论处;做好调解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字认可。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农机事故调解协议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并由事故处理机构盖章并送达当事人即生效。

2 调解终结

(1)调解期间的调解终结。在调解期间,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或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的,或主动放弃调解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终结调解。

(2)调解期限届满的调解终结。调解期限过后,仍未达成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协议的,事故处理机构应制作调解终结书。由于调解终结书是在事故处理机构准确把握事故性质,在经济损失和事故认定的基础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作的法律文书,对事故损害赔偿有依法裁决的含义,所以也称为事故裁决书。调解终结书经当事人签名、事故处理机构盖章,调解终结书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

(3)调解终结书的送达与执行。如果当事人一方对调解终结书不服、拒绝签字的,也应将调解终结书送达各方当事人。农机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应当载明:“未达成协议的原因;当事人可在接到调解终结书之日起15日内向地市州农机监理机构申请复议,或在30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若当事人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逾期(超过30日)不执行调解终结书规定义务的,事故处理机构和事故当事人都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赔偿费的交付。农机事故损害赔偿费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结算付清。对不明身份死者的人身损害赔偿,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将赔偿费交付有关部门保存,待损害赔偿权利人确认后,通知有关部门交付损害赔偿权利人。需要指出的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调解终结是最终处理。已终结的事故案,事故处理机构不再处理。终结书内容已经执行的,视为结案;未能执行的,按司法程序督促有关方面尽快执行结案。

3 诉讼处理

经调解终结的农机事故案而未能执行,可能引起3种诉讼。

(1)行政诉讼。当事人认为农机事故处理显失公平、公正,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则有权提起行政诉讼。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当事人对农机事故调解终结书认定的赔偿责任不服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地市州农机监理机构申请复议。复议机构应就申请复议事项做出复议决定。如果复议机构改变了原调解络结书认定的内容,当事人仍然不服的,则上级农机监理机构是行政诉讼的被告;如果上级农机监理复议机构复议决定维持原裁决书认定的内容,当事人不服的,则事故处理机构是行政诉讼的被告。行政诉讼中,被告是诉讼的举证人,负有举证责任。这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经济纠纷诉讼不同,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被告举证),是为了保护原告(弱者)的合法权益。这是行政诉讼区别于其它诉讼的重要特征之一。

(2)民事诉讼。当事人对农机事故调解终结书认定的损害赔偿责任有争议的,在接到调解终结书后的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依法要求人民法院公正裁(判)决。人民法院根据农机事故责任认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维持或改变事故处理机构做出的调解终结书的决定。经人民法院裁决后,当事人不表示上诉的,则裁决应当执行;当事人拒不执行人民法院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院裁决后,当事人一方上诉的,经上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则为终审判决,当事人必须执行判决书规定的义务;当事人拒不执行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刑事诉讼。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等农机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数额巨大及其它严重危害社会的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134条、135条及相关条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即属刑事案件,而非一般的交通、农机事故案。农机监理机构在事故处理中发现此类案件,应及时对事故责任人做出行政处理、处罚后,移送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对肇事人的刑事责任提起公诉,或由受害人(或单位)提起刑事诉讼。对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提起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即事故责任人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只要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就会支持其诉求。

4 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农机安全违法行为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在作出农机事故认定之日起5日内,依照《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作出处罚。

农机事故肇事人构成犯罪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的有罪判决生效后,依法吊销其操作证件;拖拉机驾驶人有逃逸情形的,应当同时依法作出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拖拉机驾驶证的决定。

农机事故处理,是农机监理行政执法的重要内容和职责。其法制性、权威性、专业性极强。因此要求农机监理人员具备较高的法律素质和专业知识,以利于公正、及时、准确、有效地处理农机事故,化解社会矛盾,维护一方平安。

要严格按法律、法规办案,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对农机事故案不要做无休止的调解,应在调解期间届满仍不能达成调解协议时,下达调解终结书。农机驾驶操作人员也要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在事故处理中,相关人员不得无理取闹,以利事故顺利调解结案。同时,对上升到刑事案件的农机肇事案,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使当事人受到应有刑事制裁。用法律的威慑力同样可以教育广大的农机驾驶操作人员,达到提高农机安全生产水平之目的,这一点要形成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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