腐败亦可假阳光之手

2011-05-30 08:31黄钟
南风窗 2011年21期
关键词:核实申报财产

黄钟

看了《印度腐败与肃贪的赛跑》一文,颇多感慨。不少国人对于官员财产申报,热情甚高,似乎视之为反腐败的妙药灵丹。殊不知,一条上等的鳜鱼如果放到敌敌畏里,它就不再是美味,而是毒药。同样地,某项在甲国行之有效的制度措施,放到乙国施行,完全可能橘逾淮而为枳。

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就是这样。在不同的政体下,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效果可能截然不同。因为任何一项制度都不是孤立的,它会怎样运行,产生何种效果,跟这个国家的其他制度息息相关。在一个民主国家里,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对于遏制权力腐败,不说是锦上添花,起码也是雪中送炭;可是在一个权力不受制约的国家,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却可能走向遏制权力腐败这个目标的反面。

道理并不复杂。

假设总统、州长或国防部长不仅向某个机构申报财产,而且向公众公开了财产,报纸电台能派记者顺藤摸瓜去核实吗?如果发现问题敢报道吗?如果报道了记者和媒体能够安然无恙吗?如果记者遭到起诉或被逮捕,司法独立和公正有保障吗?如果议员获悉了他们的腐败证据,能去跟其他议员联系启动质询、罢免或弹劾程序么?如果公众知道总统或部长以权谋私,能去首都或州府漂亮的广场上和平抗议么?如果抗议了,他们会遭到军警的迫害么……所有这些问题,都是环环相扣的。

如果总统的秘书一个电话就可以让胆敢核实总统的申报公开是否存在水分的记者坐牢、让这家报纸停刊或换个不会报道这事的总编,财产申报制度还会有公众期待的那种神效么?而财产申报制度要是奈何不了老虎,自然也就收拾不干净苍蝇,或因为一个篱笆三个桩,或因为拔出萝卜带出泥,大老虎也需庇护小苍蝇。

不仅如此,在缺乏民主的环境里,政治腐败亦可假阳光之手。无论财产申报是向公众公开还是秘密申报,只要核实、追究等等成为一种特权,那么顺我者昌逆我者亡的选择性反腐就不可避免。这就如同印度的部长、邦长腐败,是否立案都得国大党的某个组织批准,这法律框架外的反腐败特权,或者说只能自己来反自己的腐败,本身是一种政治腐败,并且是一种很危险的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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