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官员巡视“扫荡”了贫困县

2011-05-30 10:48石勇
南风窗 2011年20期
关键词:湖北省委秭归县巡视组

石勇

古有“钦差大臣”、“巡察官员”,今有“巡视组”。时空变幻,但有的东西仍古今通用。

13个人,20余天,开销80多万元,相当于200多名农民全年收入的总和——这是日前媒体在报道湖北省委第六巡视组巡视屈原故里秭归时“扫荡”当地的描述。那并不是一个富裕的地方,而是国家级贫困县。

在回应媒体时,秭归县只承认花了11万多元。但是,对于送给巡视组价值不菲的手机、运动服、电脑等物品,没有进行“澄清”。

在权力的垂直架构中,中央对地方,上级对下级的“巡视”(或“巡察”),在中国历史相当悠久,传说从尧、舜、禹時代就开始了,那时候玩的是“巡狩”,国家元首往往亲自出马。到“封建社会”后,“巡视”(或“巡察”)制度更是相当完备。当然,皇帝已不需要劳烦自己,中央监察机关定期都会有监察官巡视地方。另外,比如在一省之内,上级政府官员到下级视察指导工作,也算“巡视”。

巡视的目的,毫无疑问是为了考察下级的“勤政廉政”,加强对下级的监督,顺便获得下级政绩的信息。在上级和下级的信息不对称中,这是一种在权力体系内进行自我控制的手段,防止下级权力的出轨。当然,“巡视”的官员,对于地方基层政府官员,也就具有了合法的加害,或是造福的权力。因此,“巡察大员”到下面巡视,基本上就是搜刮一次的机会。

巡视的权力本身也是需要约束的。基于此,《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明确规定,严禁巡视工作人员“利用巡视工作的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同时,《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也写明,公务接待的“住宿费”、“伙食费”,接待对象回来报销。就是说,湖北省委第六巡视组让秭归县如此“出血”,无论是否涉嫌“受贿”,已严重违反中央规定。

“巡视”的权力本身也从制度中脱轨,在和被监督者的默契配合中挫败“巡视”的目的,是巡视制度的一个悖论。破解这个悖论,还得让民众参与——本来就应该由他们来“巡视”基层党政领导干部的“勤政廉政”,而且还可以自带干粮天天“巡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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