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瑞麒 肖 泽 李亚政
为了使海军的日常军事活动保持在一个可接受的风险等级之下,世界各国海军一直力求实现舰船安全性和作战性能之间的最佳平衡。随着北约各国政府对海军舰船安全等级要求的逐步提高,各成员国海军普遍采取将海军舰船加入船级社的船级,即“军船入级”的做法来应对这种新的挑战。然而,船级社的规范植根于国际性的立法,为了解决好海军舰船入级后各类标准、规范之间的有效衔接,同时为其提供一个更加协调一致而透明的安全标准,国际军船安全协会(INSA)颁布了适用于海军舰船的“ANEP77 海军舰船法规(Naval Ship Code,NSC)”。该法规最初被称作“海军舰船SOLAS协定”,与国际海事组织(IMO)的SOLAS公约具有类似适用的功用。
截止目前,包括美国、英国、德国、意大利和挪威等在内的二十多个国家的海军和船级社加入了INSA,“海军舰船法规”正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接受和认可,在提高海军舰船的安全性方面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按照联合国“海洋法”的规定,海军舰船不受大多数国际性、国家性商船航运立法的约束,因此,世界各国海军也一直完全独立于立法机构之外,管理着海军舰船的安全。尽管如此,海军舰船在下列情况下还是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
1、船级社或者船旗国可以对军辅船进行分级和认证。
2、强制性立法的某些方面要求,海军舰船即使不需要完全遵守但是也必须认真地加以考虑。例如,舰船在国际水域的导航、与其他舰船和岸上的通讯,以及越来越多的环境保护方面的立法。
3、由于冷战后各国海军可用资源的缩减和公众对安全问题的日益重视,包括美国、英国、法国和德国在内的许多北约国家的海军通过加入船级社的船级来应对这种变化。
但是,如果海军采用将舰船加入船级社的船级,并以船级社的民船航运的安全管理要求作为海军舰船的基准又会出现许多新问题。这些问题可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由于商业性的船级社规范多数都来源于立法,当一些方面的规范内容应用到了海军舰船时,采用军船入级国家的海军必须熟知入级舰船与立法要求之间的结合点。
其次,由于海军主要关注的是所交付的舰船的作战性能,因此船级社需要了解海军对舰船的这种需求特性并在编制的规范中包含这些内容,以确保不降低舰船的作战性能。
另外,由于IMO和船旗国的工作范围仅涉及商船运输领域,尽管他们也对海军舰船作业有兴趣,但依然不能制订和执行适用于海军舰船的立法。
由于船级社规范是在IMO指导下的国际性立法,特别是在“SOLAS公约”基础之上制定的,而有时海军舰船的作战性能则要求设计和作业方案,与以IMO公约为基础的标准体系及其规定的方案完全不一致,造成了这些IMO公约并不是总能适用于多数海军舰船。因此,如果脱离IMO公约这个基础,将船级社规范直接应用于海军舰船,将可能导致舰船安全性标准的混乱和使用者对安全性标准的误解,进而使海军舰船的安全性有所下降。因此,为了避免海军舰船安全规范的重复、空白和缺失,海军和船级社通过紧密合作来建立有效而恰当分布的安全标准规范就变得格外重要。
在认识到海军没有与IMO等同职能的机构,而IMO的工作又不包含海军舰船后,为了改善各类舰船标准的衔接性并为海军舰船提供一个更加一致和透明的安全标准,北约决定成立“海军舰船安全规范专家小组”,负责以国际航运标准为基准制订最初称作“海军舰船SOLAS协定”的“海军舰船法规”。
2003年,为了适应北约各国海军对舰船安全性标准的需求,经过北约第6舰船设计小组(NG6)的集体讨论,决定由英国国防部主持一个由NG6成员组成的工作小组来制定“海军舰船法规”,该小组吸收了来自北约和平伙伴国家和海军舰船入级协会(NSCA)的众多专家。这个专家小组的目标是:承担海军舰船入级协会联络中心的职责;制定一个标准框架,在该框架下海军可以与船级社以一致的方式工作;开始着手制定当时称为“海军SOLAS协定”的“海军舰船法规”。该法规应为海军提供一个在适用范围和安全等级方面等同于SOLAS公约的框架。
2003年7月,北约在英国伦敦召开的会议上明确了专家组工作的目的和内容,提出:“虽然‘海军舰船法规’主要以SOLAS公约为基准,但是也应该兼顾其他相关的IMO法规”。此后不久,IMO委派其在伦敦的秘书处与北约代表进行接触,表示IMO将对北约提高海军航行安全性的活动给与大力支持。
2003年12月,北约海军军械小组在认识到这项工作的必要性之后,正式批准组建“海军舰船安全与规范”专家组来承担制定“海军舰船法规”的任务。同时提出“海军舰船法规”应提供一个框架以最大程度确保海军舰船的安全性。这个法规应达到下列目标:
1、实现各个成员国之间舰船安全性标准的有效协调;
2、协调以便规定一个至少与商船运输法规具有相等安全级别的法规;
3、避免与其它北约机构或者专家组工作的重复;
4、提出一个经济有效的方法来管理海军舰船的安全性。
北约标准化机构在制定“海军舰船法规”的过程中,采取在北约专家小组下设立一系列研究小组的工作模式,每一个研究小组各负责一个章节的制定工作。2007年12月,北约颁布了第一版海军工程出版物ANEP77“海军舰船法规”及其使用指南,并于2008年4月成立了INSA来负责该法规的修订和日常维护工作。2010年,在对部分内容进行修订之后又出版了第二版“海军舰船法规”。新版“海军舰船法规”的内容结构如表1所示。
第一版“海军舰船法规”将详细要求放在了第3级,使用第4级来描述通用的检验方法。2010版“海军舰船法规”对第一版的内容结构进行了重新调整,描述解决方案的文字内容更加具体,并从中分离出来了目标型的性能要求。这意味着在描述一个解决方案之前,在性能要求方面将有一个更加详细的功能性目标的扩展内容。新法规将使用户能够对法规之外的各种不同的解决方案进行探索,并对该解决方案是否能够解决各个方面的安全性问题进行评估。修订之后,第4级解决方案可以是具体的法规内容、船级社规范、国家标准或者全新的协定。在第Ⅵ章-消防安全、第Ⅶ章-逃生、疏散和与救生,该法规提供了一种解决方案;第Ⅱ章-结构和第Ⅳ章-工程系统,将由船级社提供一种适用的解决方案;第Ⅲ章-浮性、稳性和操作性,主要使用国家标准。2011年,INSA的工作小组将对第Ⅴ章,第Ⅷ章-无线电通信,第Ⅸ章-导航与航海技术和第Ⅹ章-危险货运进行研讨。
图1 NSC在舰船功能方面的应用
为了确保新法规的顺利实施并签发海军舰船安全证书,海军标准化管理部门将使用第4级的解决方案对舰船进行安全性评估。船级社承担了验证船级社规范和船级符号是否包含了所有的性能要求的工作,一些北约国家正在评估它们的国家标准。可以预测,这些研究结果最终将在下一版法规中有所体现。图1以一艘现代的护卫舰设计为例,阐明了新版“海军舰船法规”在诸多舰船功能方面的应用。
在北约“海军舰船法规”的制定过程中,北约标准化专家小组采用了IMO当前常用的目标型标准(goal-based standards)的制订方法。基于目标的方法的基本原理是,目标应出现在框架的最顶层。按照这种方法,对舰船的检验将贯穿于舰船设计、建造和运行的各个阶段。与传统规定性的安全规范相比,基于目标的方法的优点是,在实现要求的安全性目标的过程当中,更容易接受新设计、新技术以及其他新的替代方案。
“海军舰船法规”采用的结构如图2所示,这种目标型标准的制订方法融合了基于目标的安全性要求的主要原理和风险评估技术。下面以海军舰船消防相关的标准为例,具体阐明这种方法在标准制订过程中的应用。
1、第0级—目标。专家组提出的舰船消防的总体目标、体系和原则。
2、第1级—目标。针对每一个主题,确定的目标。例如,舰船的消防目标是“舰船设计应满足火灾探测、边界防护和灭火方法的要求”。
3、第2级—功能区。利用风险评估技术,功能区可定义为采集相关要求和验收标准的一种结构。例如,消防的一个功能区是“火灾防护边界”;而功能目标又可以规定为每一个功能区的低一级的目标。
4、第3级—性能要求。建立针对功能区的性能要求。例如,“通过舱壁和甲板构成火险区来预防火灾的蔓延”。
5、第4级—检验方法。验证舰船上的布置满足规定要求的方法,例如“弹药舱与疏散站”之间的舱壁完整性应达到“A-30”等级。在可行的情况下,这一级应尽可能的使用规定性的要求。
6、第5级—证明。证明舰船的性能要求和相关的检验方法,符合“海军舰船法规”的准则、目标和体系,并达到相关的目标。与其他各级不同,制定这一级是为了便于未来对法规进行管理,因此不包含在最终的法规文本中。
在“海军舰船法规”的制订过程中,各研究机构一般只负责制订上面几级的标准内容,而由船级社来负责制订第4级和第5级的标准内容。为了确保“海军舰船法规”能够发挥作用,确保各级之间具有清晰的关系和追溯性是很重要的。为此,在法规的制订过程当中,北约研究小组根据法规的不同层级和各研究小组的工程流程建立了一个数据库,该数据库也将有助于对海军舰船法规的长期维护。
北约“海军舰船法规”的目标是,结合海军水面舰船(除核动力外)的作战用途以及其他的海军需要,为海军水面舰船提供一个通用的安全标准。该法规遵循自愿采用的原则,任何国家不论其是否是北约或者INSA的成员,都可以自由的在其国家的海军舰船上全部或者部分采用该法规。该法规为海军提供了一种“商用成熟”的安全管理体系,使他们能够根据自身需要建立一个自我约束的体系。在法规的贯彻与实施过程中,通常需要造船厂、海军主管部门以及独立的第三方机构(通常是船级社)的密切协作。这三家机构的各自职责分别是:
1、造船厂负责确保舰船的设计、材料和设备选择、建造、运行和维护的顺利实施,并验证其是否达到了与海军主管部门达成的标准。值得注意的是,海军主管部门不负责检验舰船是否达到了规定的标准或是签发检验证书,而是由造船厂在征得海军主管部门的同意后,委派一个独立的第三方机构(通常是船级社)来完成这项工作。
2、海军主管部门负责提出舰船的安全性要求,确保可以获得适用于海军舰船的标准,并负责造船厂、船级社和海军主管部门三方之间的沟通和协调。
3、船级社作为独立的第三方机构,将承担检验舰船是否达到了规定的任务、运行和维护体系、环境条件、生命力和原则标准等方面的要求。在特殊情况下,船级社还将负责协助海军主管部门制订舰船安全性方面的海军标准,以此作为船级社规范的必要补充。
尽管舰船在海上航行期间理论上应遵守所有已经达成的标准,然而实际上在舰船设计、材料、设备或者建造上不可避免的总有一些方面达不到相关要求。在此情况下,就由海军主管部门或者船级社负责对这些方面进行管理。对于不符合要求的方面有三种处理方案:
略不符合:这通常指经检验不影响舰船的安全性或者至少可以达到相同安全等级的解决方案。在这种情况下,认证机构将把这种情况记入备忘录,作为以后可以参考的标准。
不符合:这通常指那些将可能危及舰船安全性的解决方案。在这种情况下,将需要进行矫正并和认证机构达成一个完成矫正工作的日期,在此之后对相关项进行重新检验和评估。
拒绝签发或者撤销合格证书:最后,如果舰船仍然达不到已经达成的约定要求,在所有需要矫正的项目未达到认证机构的要求之前,认证机构将拒绝签发或者撤销合格证书。
结合第1版“海军舰船法规”的使用反馈,INSA确定了有助于制定第4级详细解决方案的法规部分。2011年,INSA将进行第Ⅲ章和通用的完整的稳性标准的制订工作,待时机成熟时还将开始舰船损管稳性准则的制订工作。INSA在第4级提出的通用详细标准,有助于海军采办机构制定相关规范并为海军舰船建造工程师提供适用的舰船设计要求;制订通用详细标准目前仍然需要面对的一个挑战是,如何制订出能够被各国海军所接受的标准。在制定详细解决方案的过程中,INSA仍将遵守“以立法为基准,制定一个经济有效的海军舰船安全性标准”的宗旨。这意味着所制定的第4级解决方案,在与SOLAS公约具有相同安全等级的同时,也将考虑海军平时作业(该法规称之为“可预知作业”)和极端条件下作业的安全性。例如,海军舰船在海上航行期间的补给、损管要求等。除以上内容外,INSA还计划将IMO的MARPOL公约纳入法规,以便为各国海军舰船规定一个通用的环境要求。
北约“海军舰船法规”为海军舰船提供了一种经济有效的安全认证和安全管理系统方面的基础标准。这使北约各国海军能够向其政府、人民或其他国家的海军验证,其海军舰船是在以立法为基础,考虑了海军作业实际的国际公认的制度下运行的。目前,该法规在舰船结构、稳性、机械、防火安全和逃生方面已经发展得较为成熟,但是在其它一些领域,仍然需要以标准或者具体的法规文本的形式,制定更加细化的性能要求或确定适用的解决方案。在未来,INSA将会同北约各国海军和船级社共同探讨、推动该法规的贯彻、实施和制(修)订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