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霸王条款 沾边就挨罚

2011-05-14 14:54
现代营销·经营版 2011年7期
关键词:本店有权衣物

我国首批27种涉嫌违法的不公平消费格式条款公布。北京市工商局对逾期不改的,罚款违法所得额3倍以下,3万元以内。

27种霸王条款:

一、经营者免除自己给消费者造成的人身伤害的责任:

1.海滨浴场内如发生伤亡事故,后果自负。

2.在场地使用过程中,如有人身伤害,本公司不负责任。

二、经营者免除自己给消费者造成财产损失的责任:

1.客户送洗衣物因不可抗拒因素损坏的,本店恕不负责。

2.不承担任何情况下跑水、漏电、煤气泄漏等事故造成的损失。

3.装饰工程所在区域如果存在环境污染现象,则乙方有权拒绝检测,对甲方自行检测的结果,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4.酒店、会所对顾客遗失贵重物品不负任何法律责任。

5.在停车场,车损或丢失物品等,车主自己担责。

6.在1个月内提取衣物,逾期本店不负保管责任。

7.所有赔偿要求必须在提取衣服时提出,出门恕不负责。

三、经营者免除对商品或服务的保证责任:

1.“本店商品售出一概不予退换。”、“打折商品不退不换。”、“奖品、赠品不三包。”

2.消费者在验收合格后的十日内未结清工程款,将失去免费保修的资格。

3.购买后三天内将质保书寄回本厂,否则本厂不保修。

4.发票未开具商品明细,将无法享受正常质保。

四、经营者免除自己的违约责任:

1.“如遇不可抗力或xx汽车公司对我店的发车计划做出临时调整及运输车延期送车时间等造成交车时间的延误,本店不负违约责任。”

2.“违约责任,你有我无”,即:在格式条款中仅规定消费者的违约责任,而对经营者自身的违约责任只字不提。

3.“本店承接一切送洗衣物,但对洗熨结果,如褪色、缩小,本店不负赔偿责任。”

五、经营者设定消费者应该承担的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

1.“会员因故意造成健身器械损坏的,应按原价的双倍赔偿;会员穿鞋造成地面损坏,双倍价值赔偿。”

2.“买车人违约时,已付的购车款不予退回。”

3.“双方提前解除合同的,按未履行租期全部租金的50%作为违约赔偿金。”

4.“甲乙双方私自完成买卖交易的,双方按居间服务费双倍赔偿给丙方。”

六、经营者设定消费者承担应当由格式条款提供方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

“本中心有权根据市场价格情况酌情调整收费标准。”

七、经营者设定消费者承担其他依照法律法规不应由消费者承担的责任:

“购货方在签订此订货合同的同时,应向供货方交付不少于订货总数额的80%作为预订金。”

八、经营者排除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1.“该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或“特价、降价、处理、打折商品,不予退换。”或“促销商品,售出概不退换。”

2.“本超市保留修改和调整使用手册中各项条款及中止本卡使用的权利。”或“管理层有权酌情决定,随时修正、改变、删除或增订此会所守则。”

3.“甲乙双方不得拒绝丙方服务或要求退费。”

九、经营者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

“该条款(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归我公司所有”、“该活动的最终解释权归我公司所有”以及“我公司依据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对该合同进行解释”等。

十、经营者在消费合同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请客人在本单开出之日起一个月内来本店提取衣物,逾期本店有权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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