尴尬的工程监理

2011-05-14 17:16李媛刘婧佳
中国新闻周刊 2011年28期
关键词:王军甲方业主

李媛 刘婧佳

现实中的工程监理,又要左右逢源,又要左右为难,使质量监督暧昧不清

江苏盐城通榆河桥坍塌;仅隔一天,武汉黄陂一高架桥引桥严重开裂,并向两边倾斜;又两日,福建武夷山公馆大桥倒塌;接着,引起更大轰动的杭州钱江三桥引桥坍塌,作为这首坍桥交响曲的华彩段,一载重超过160吨货车在深夜将北京怀柔宝山寺白河桥压成了令人惊讶的W型。

短短九天,四座桥梁相继垮塌,将工程质量的把关人——工程监理迅速卷入舆论漩涡之中。

强制性工程监理

1984年,我国第一次利用世界银行贷款,修建云南鲁布革水电站,也是中国第一个使用工程监理的工程。当时,世界银行的要求是,引入国际通行的菲迪克(FIDIC)管理模式,即由业主方聘请专家来做第三方,通过专家与施工单位的沟通,主导整个建设过程。这也是中国最初的工程监理制度的模型。1988年《关于开展建设监理工作的通知》的颁布,使这一制度正式确立。

“监理是第三方监督的行业,施工过程中,监理要对每一步验收,一些关键部位还需要站在现场监督施工。”曾经做过专业监理工程师的王军对《中国新闻周刊》说,“就拿桥来说,一般是工序验收,就是绑完钢筋后第一步验收,验收后再支模板,我再验收模板工序,合格后才能浇筑混凝土,浇筑的过程需全程监理,现场监督,防止偷工减料、把钢筋取走、把混凝土标号变低或其他不规范施工。”

政府始终坚持强制实行监理制度,没有工程监理,项目无法通过审批。但政府的强制渐渐使监理的身份产生了歧义,有人认为监理是第三方,有人认为是建设单位的代表,还有人认为监理应代表政府。

法律规定,工程监理的职责是“三控、两管、一协调”,即控制工程建设投资、工期和工程质量;进行安全管理、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协调有关单位之间的工作关系。但实际上,国内监理企业的大部分工作范围仅仅限于施工质量管理,对项目决策策划、设计阶段、投资控制、合同管理、工期控制以及项目运营基本没有发言权。

王军说:“我们监理就是把施工单位在具体操作上打的折扣的稍微调高点,比如规范要求100分,施工单位的执行目标只有60分,监理的标准是能达到80分,最终结果也许就是70分。”

无法独立的“第三方”

理论上,监理与业主方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合同关系,监理与承包商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三者之间的地位是平等的。但现实中,三者的关系复杂得多。

有句顺口溜,“监理是拿甲方的钱卡乙方,再拿乙方的钱去骗甲方。”“监理的艺术”也许更胜过监理技术。监理的质量监管工作因此暧昧起来。

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总监理这样对《中国新闻周刊》形容工程监理和施工方的关系。

“就像小偷被逮着了,他违法了,你没逮着他就继续。建设工程也一样,他被发现了,就要像小偷一样接受惩罚。你没能抓住他,就等于没有。我们做监理的,相当于半个警察,或者交通协管员,拿了这个条款看你违法没违法,但我们说的话,也不全有用。”

“警察”也会疏忽。王军坦言,在自己放心、不影响质量的前提下,有可能会放松,尤其是一些附属结构。

而从事土木工程设计工作的马腾却有不同见解。他说,不认真的监理都是自作聪明,自以为有些小问题不会出事,但工程的小错越集越多,最后就会出现质量问题。马腾感到最焦虑的是,现在连最基本的混凝土配置,也没有几个工地用工具配置,而都是“大约靠感觉”。

马腾还记得,工作第一年,就见过工程队给监理送红包。4年前的价格是,总监理是5000,其他监理是3000,这只是“五一”红包,平时请客吃饭、烟酒小惠,只是“人之常情”。

相比起监理和施工方间的利益关系,监理和业主方之间的关系更难理清。

工程监理制度最主要的目的是为业主提供专业服务,使业主不必成立专门的管理队伍,但这个目标没能实现。有的业主迫于政府相关法律规定,勉强聘用监理企业进行程序性的工程监理,但他们还是要在工地派遣管理人员(甲方代表),成了“监理的监理”,与监理人员的工作职责交叉重叠,使得监理人员显得有点多余。

也有这样的情况发生。西安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小刘告诉《中国新闻周刊》,他们作为甲方,合同上将工程总包给了乙方施工单位,但是老板还是将外墙保温这项内容从总包中抽离出来,给了“有关系”的朋友。朋友进驻工地后,对他带来的施工队交代“你们就干你们的活儿,谁拦你都别理”。监理也只能绕道。有一天,甲方领导来工地视察,发现外墙保温的工程质量有问题,当场恼火,直接就给监理公司开出了罚单。

“这个工作难的就是,哪方面人他都得罪不起。”小刘说。

事实上,甲方从上到下都跟施工方的各个工程队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而工程监理也要在其中周旋。

“业主不会那么大公无私的,他依托着项目工程,总会利用职位之便,安排施工队,如果管得太严,他回头就得处理我。”王军说。

《建筑法》明确指出,工程监理企业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要求工程监理企业按照“公正、独立、自主”原则开展监理工作。

这只是理想层面,在纷繁复杂的工地上,并没有真正地独立“第三方”。“现在监理作为第三方,看跟哪边关系好一点就向着哪一边。”小刘说。

混乱的管理

2010年,时振栋从土木工程专业毕业,到了山东日照一家不大的监理咨询公司。由于收入并不多,他考虑去考个监理工程师证书,然后把证书放在任何一家监理咨询公司,以便获得“租金”。

监理工程师从业资格证由国家建设部颁发,参考人员必须取得中级职称5年以上,通过率只有30%。所以并不是每个监理人员都是“持证上岗”,但证书的数量却是衡量监理公司资质的直接标准。

专业监理企业分为甲乙丙三个级别,依照企业注册资本、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的人数等条件来评定。级别越高,所能承接的项目越大,获得的监理费用越多,但往往一個地区几十家监理企业,大多数为挂靠甲级监理企业的私人皮包公司,真实的只有几家。

“我们公司一共有三四十个人,有几个证不太清楚。我们挂靠别人公司,用别的公司的资质和证件,可以揽一些稍大的工程,然后给他们付一部分钱。”时振栋说。

证件的功能远不止这些。“假设像我们一个公司里有10名持证人员,只够投一个大的高速路工程,但是实际有好几个工地,所以就用这10个人的名字去投了不同的标,然后由那些没有证件的人去干。”王军说,“这个东西一般业主不查,质监站查的时候,定了哪天检查,提前把那些投标的人员、履约的人员调过去,应付完检查再走。”

模糊的责任界定

收红包,吃了甲方吃乙方,或睁只眼闭只眼,或无证上网,最根本的原因在于,监理以往不需为工程质量担责。

监理业的行业规范《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中,没有规定监理要对工程施工中的安全承担责任。同时,《建筑法》中涉及安全责任的有关条款,也只对施工企业、建设单位、建筑设计单位进行了法律界定,并没有对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的责任做出界定。

不过这一状况在近些年有所改观。2000年出台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监理单位要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也规定了监理企业和工程师要对工程安全承担责任。

据报道,2008年株洲塌桥事故中,有九名相关责任人被逮捕,包括六名项目施工方负责人和三名工程监理人员。2010年,在南京“11·26”油坊桥立交小行段高架桥钢箱梁倾覆坠落事故中,一审判处施工方梁宗刚、邵迎有期徒刑3年,监理杨军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桥梁专家李文琪告诉《中国新闻周刊》,“监理问题很复杂,所有质量监管责任,除了施工单位之外,监理也都是要负责的。”

王军的总结更直接:“如果一个桥出了质量事故,第一个抓的是项目经理,第二个抓的就是总监。”王军严肃地说。

但据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周孟峰说,目前关于工程质量问题的监理责任,法律还缺少明确的界定,学术界尚且在讨论中。

(应受访者要求,王军和小刘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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