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太尉”与“开封府”

2011-05-14 13:37
杂文选刊 2011年7期
关键词:金圣叹林冲水浒传

《水浒传》是小说,小说是虚构的,但在金圣叹看来,“《水浒》胜过《史记》”。区别只在于,前者“以文运事”,后者“以文生事”。《水浒传》中开封府审理林冲案,如同《红楼梦》中应天府审理薛蟠案,虽是小说家言,总能看到现实社会的影子。

在《水浒传》中,出身破落户的高俅,只因钻营权门,被道君皇帝宋徽宗抬举为殿帅府太尉,执掌了大宋帝国的军权,在林冲案中可以视为“权力”的一方。开封府作为北宋政权的直辖市,在行政、司法合一的体制下,府尹同时也是法官,可以视为“法律”的一方。身为东京八十万禁军枪棒教头的林冲,原是“体制内”的人,他的被诬,并非普通案件。

案由简单,证据充分。作为“权二代”的高衙内,仗着“我爸是高俅”,欺男霸女,为强占林冲之妻,他通过高太尉设局,诬陷林冲“手执利刃擅闯军机重地,意在行刺”。林冲落入圈套,如何处置呢?高俅命令把林冲“解去开封府,分付滕府尹好生推问,勘理明白处决。”(《水浒传》第七回)一句“分付”,一个“处决”,这哪里是案件移交,分明是不折不扣的上级指示!

林冲一案,人证俱在,冤情确凿,当案孔目孙定鲠直好善,试图加以周全,却遭到开封府主要领导人滕府尹的拒绝。他未经审判,“有罪推定”。然而,林冲犯下的“这般罪”并不是法律判断的结果,而是权势预谋的诬陷。高太尉不仅“批仰定罪”,甚至连罪名都确定了,“定要问他‘手执利刃,故入节堂,杀害本官。”这说明,在专制政体之下,根本没有司法独立行使的空间,法槌只能听命于权杖,而所有的法庭审理不过是对权力意志的确认与背书。

孙定显然不同意滕府尹的说法,他不无挖苦地指出:“这南衙开封府不是朝廷的,是高太尉家的!”金圣叹就此批曰:“虽无孔目唐突府尹之理,然自是快语。”作为“法律工作者”,孙孔目话虽不多,却痛快淋漓地揭示了宋代法律的实质。在皇权制度之下,既然是皇帝的宠臣高太尉交办的案子,那么,法律和“法院”就不可避免地变为“高太尉家的”“家法”和“私刑”。孙定的话,说到了制度的痛处,难堪的滕府尹只会加以斥责──“胡说!”

这位孙孔目“鲠直”得只剩一根筋,索性扒开了高太尉家的“垃圾场”:“谁不知高太尉当权倚势豪强?更兼他府里无般不做,但有人小小触犯,便发来开封府,要杀便杀,要剐便剐,却不是他家官府!”金圣叹在这段话中一则批语颇有意思:“言高府中多犯弥天之罪耳,应杀应剐耳。”孙定这番话,极其深刻,一方面,真正犯有弥天大罪的正是高太尉本人;另一方面,他的所有罪恶都是由司法机关与之共谋的。

孙孔目一口气说出高太尉的累累恶行,使得滕府尹哑口无言,只是讪讪地问道:“据你说时,林冲事怎的方便他施行断遣?”两人合计的最后,仍然只能以司法机关本来就是“高太尉家的”这一事实为前提,并将无辜的林冲定为重犯,“刺配远恶军州”。这个结果,没有改变冤案的本质,只是略微减轻了冤案的程度而已。即便如此,也还是在高太尉“情知理短,又碍府尹”的情况下达成的最好结果。不要以为权力还有些许的怜悯与仁慈,高太尉决然不会放过林冲,后来发生的野猪林、草料场的谋杀事件,就是明证。

在当今社会,经常碰到“权大还是法大”这样的幼稚问题。当今之“法”,虽然叫作“国法”;当今之“权”,虽然称为“民权”,但不要低估了传统的惯性与文化的惰性。在“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体制下,“王法”其实是皇帝的“家法”,官员其实是皇帝的“家臣”。以林冲案为例,“高太尉”的意志是凌驾一切的,“开封府”不过是权势者整肃弱者的枷锁与镣铐。在“高太尉”与“开封府”的互动中,“高太尉”言出法随,颐指气使指,“开封府”如同奴仆与婢女,在“高太尉”的指使下,“开封府”倒成为混淆是非,颠倒黑白的同谋与共犯。“体制内人”,尚且如此,遑论其他?

【原载2011年5月17日《大公报·大公园》】

题图 / 当代黄马褂 / Am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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