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百纳之争

2011-05-02 07:23
民生周刊 2011年5期
关键词:张裕商标法葡萄酒

□ 本刊记者 周 婕

解百纳之争

□ 本刊记者 周 婕

2011年1月17日晚,张裕发布公告称,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调解,“解百纳之争”终于尘埃落定,争议双方就“解百纳”商标使用问题达成和解。这个被冠以“中国葡萄酒业知识产权第一案”的商标争夺战,终于告一段落。

据张裕公告消息,张裕集团明确为“解百纳”商标的合法持有人,即“解百纳”商标所有权归张裕集团所有;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调解,张裕集团许可长城、王朝、威龙三家企业无偿、无限期使用“解百纳”商标,其他葡萄酒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使用。

百年“解百纳”

说起解百纳就不得不说张裕这个葡萄酒品牌,张裕集团的前身是“张裕酿酒公司”,1892年由著名爱国华侨实业家张弼士投资300万两白银创办,是中国第一个工业化生产葡萄酒的厂家。

1936年9月15日,张裕公司为解百纳申请注册商标。1937年6月28日,经当时的中华民国实业部商标局批准,张裕公司正式注册了“解百纳”商标,取得了注册证书,注册证书号为“第33477号”。

新中国成立后,1959年,张裕向当时的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注册“解百纳”商标,被准予备案。《商标法》颁布后的1985年和1992年,张裕公司又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解百纳”商标。

2002年2月,张裕“解百纳”商标得到国家商标总局批准。同年5月,张裕拿到了商标注册证书。

解百纳含义之争

2002年,也就是在张裕公司获得注册商标的同一年,威龙等企业向国家工商总局递交有关撤销张裕“解百纳”商标专用权的申请书,引发“解百纳”商标知识产权争议,自此拉开了近十年的商标争夺战的序幕。

在张裕公司看来,怀胎十月一朝分娩,从葡萄的培养到酒的酿成,解百纳是张裕一手打造的。1931年,张裕公司在烟台的葡萄园经过多年嫁接改良,培育出一个后来被国际广泛认可的由中国人培育的酿酒葡萄品种——蛇龙珠。张裕以蛇龙珠作为主要酿酒原料,配以赤霞珠等葡萄品种,酿造出一种全新口味的干红。后来,兼任张裕公司经理的中国银行行长徐望之先生,为公司新研制的这款葡萄酒取名“解百纳”,即秉承张裕创始人张弼士倡导的“中西融合”的理念,取“海纳百川”之意 。

而包括中粮酒业、王朝、长城等在内的的相关企业却认为,解百纳就是葡萄品种的名称。他们提供的版本是1931年,时任张裕总经理的徐望之请来一帮文人墨客,聚首烟台国际俱乐部为张裕从国外引进的各种葡萄品种定名。由于赤霞珠、品丽珠和蛇龙珠的法文名称中都带有前缀“Cabernet”,而徐望之及其朋友大多说方言,因此将“三珠”的前缀“Cabernet”翻译为“解百纳”。

显然,双方矛盾的焦点集中在解百纳究竟是商标名还是通用名。双方对此各执一词。2008年5月,商标评审委员会发出商标复审裁决决定书,裁定“解百纳”商标所有权归属张裕。对阵的另一方立即做出反应,2008年6月27日,中粮酒业有限公司、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烟台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中粮长城葡萄酒(烟台)有限公司不服上述裁定,共同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商标评审委员会,要求撤销“解百纳”商标。

商标——企业的无形资产

张裕公司在2002年就获得了解百纳商标的专用权,而且根据张裕声明,在争议期间,商标专用权仍受法律保护,那么张裕公司这8年来为什么没有依法请求工商机关和法院制止他人使用解百纳商标呢?

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主任李明德认为,《商标法》保护的不仅仅是一个名称标记,更重要的是品牌背后的投入。而“王致和”、“洽洽”等很多国内驰名商标在国外被抢注就说明,我国企业在商标这一重要的知识产权维护方面的意识有所欠缺 。

据介绍,《商标法》1982年出台以来,分别经过1993年和2001年两次修改。随着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我国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现行《商标法》暴露出诸多问题。为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三次启动了《商标法》修改工作。据了解,《商标法》第三次修改的目标包括简化和完善商标确权程序、加强对商标专用权和地理标志的保护、规范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加强对商标代理行为的监督、为商标申请人提供更好的服务、使《商标法》达到国际水平等方面。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平认为,中国知识产权制度在不到三十年内完成了从机械模仿到求真务实的演进过程。张平说:“立法开始时我们对它(知识产权)的认识是粗浅的,只是从西方学习了这样一个制度,把它等同于创新和智慧,没有意识到其中有很多企业应用技巧,更没有把它跟市场经济挂钩;但到今天中国企业开始有了这种意识,研究和立法也本着为经济发展服务的目的,而不仅当它是一种智慧。”

北京中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侯茗旭律师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表示,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和发展,企业对自己的商标权的保护意识有了很大的提高。“随着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知识产权越来越受到关注,相关的立法也在逐步完善,现在我国《商标法》的第三次修改正在进行中,对一些学界内和实践中的热点问题以及现行立法中不具体的规定进行了探讨,相信这次修改会出台更适应我国国情和经济发展状况的条款和规定,对此业界人士都很期待。”侯律师说。

相信随着商标和知识产权法律的不断完善和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会越来越注重商标和知识产权的保护。

企业之间以生产能力、广告、价格、渠道和原料争夺等为手段的消耗式竞争,不仅无助于企业竞争力的提高,相反可能削弱甚至毁灭整个产业的国际竞争力。

小商标背后的包容性竞争

“解百纳商标案的最终和解,不啻为争议各方当事人的明智之举。”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展研究中心客座研究员、北京大学国际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张广良表示。

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曹建海认为,当前国内葡萄酒行业的竞争态势,真可以用“如火如荼”来描述——诸如品牌、价格、质量、销售渠道、原产地、标准、概念、资本等竞争手法的“十八般武艺”,无所不用,甚至无所不用其极。在我国葡萄酒行业仍然处于起步和成长阶段、产业规模依然偏小的情况下,企业之间以生产能力大战、广告大战、价格大战、渠道和原料争夺等为手段的消耗式竞争,不仅无助于企业竞争力的提高,相反可能削弱甚至毁灭整个产业的国际竞争力。而缺乏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品牌,模仿成风,假冒现象严重等问题对我国葡萄酒产业的损伤极大。

侯茗旭律师表示,对于“解百纳”的属性是商标还是通用名称,这不仅仅关系到当事人双方的利益,也影响到整个葡萄酒行业的发展。如果“解百纳”被认定为通用名称,也就意味着它将成为一种公共资源,外国的葡萄酒企业也可以使用“解百纳”这一名称,那么很可能会对国内的葡萄酒行业造成不利的影响。现在,经过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调解,认定“解百纳”商标归属张裕所有,其他几家企业可以无偿、无限期使用,这对当事人各方和整个中国葡萄酒行业,以及百纳品牌都是有利的。从张裕角度说,张裕拥有了商标专用权,是商标的唯一所有权人,从另一方即中粮酒业、王朝等企业的角度来看,获得商标许可意味着今后可以继续使用“解百纳”商标,而对于中国的葡萄酒行业来说,除了商标权人和被许可人以外的其他企业不得使用该商标,也就净化了解百纳的市场,可以更好的保证解百纳的品质。其实这个结果对各方都有利。

中科院法律与知识产权系主任李顺德也表示:是张裕理性看待争端、包容对待行业侵权使用行为的态度最终促成了和解。而其它三家企业改变立场,选择尊重知识产权与商标权益,对“解百纳”商标案走向和解也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行业内包容与并存下的竞争,才是良性的竞争。

企业的生存发展,不仅仅是企业个体的存在,还依赖于整个行业的发展状况。解百纳商标之争历时近十年,最终画上了圆满的句号,但无论是从商标保护意识和行业竞争与发展方面,解百纳案都值得企业管理者深深地思索。

□ 编辑 周 旭 □ 美编 王 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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