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企业技术创新能力研究课题组
为了进一步加深对北京企业技术创新能力的研究,积极借鉴国外先进经验,课题组专门赴美国、加拿大考察了美国先锋种子公司、美国阿岗国家实验室等企业或科研机构,对这两个国家的跨国公司、中小型高科技企业和科研机构的科研项目运作、科技成果转化、企业与高校合作等情况有了一定认识,为提升企业创新能力的研究提供了一些新的思路和借鉴。
利用政策和法律手段支持和鼓励中小企业技术创新
美国、日本等国家对中小企业的立法起步较早,体系也比较完善,既有中小企业的基本法,也有针对不同方面的法律法规,尤其在技术发明、技术创新和技术推广方面比较健全。
中小企业是美国技术创新的源泉。美国的高科技产业处于世界领先地位,中小企业是美国国家技术创新的核心力量。上世纪80年代美国颁布了《小企业创新开发法》和《技术竞争力法》,明确规定了联邦政府和各主管部门给予小型科技企业更多研究开发经费资助的职责,以鼓励小企业开发新技术,联合建立研究开发机构;并综合运用财政、税收、金融等经济手段,扶持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
日本《中小企业基本法》是中小企业发展的纲领性法规,为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提供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德国联邦和各州提出的扶持中小企业的政策措施则约有600项之多。
中小企业受到重视的原因很多,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中小企业在工业技术创新中的独特作用。
我国中小企业当前最紧迫和重要的问题,就是缺乏比较有效的法律保护和政策支持。健全的立法是促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稳定发展的基本保障。因此,我国政府应尽快加强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立法研究和规划,加快立法步伐,加强执法力度,并逐步加以落实。充分应用法律手段规范、支持和鼓励技术创新过程中行为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为中小企业的发展及技术创新创造一个更好的环境和空间。对于北京来讲,加强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规范性、制度性支持也显得非常重要。
加强技术转移,提高企业竞争力
20世纪70年代后期,美国竞争力遭到日本、欧洲等发达国家的挑战,导致许多工厂关闭,出口下降,技术产品的国内和国际市场份额降低。针对这些问题,美国及时采取措施,通过制定各种法律,来加强政府机构及研究机构对技术转移的责任,去除制约技术转移的不合理障碍,加速政府资助研发成果的技术转移,提高美国经济的竞争力。
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规范技术转移活动。自1980年以来,美国国会不断地制定和修订技术转移相关法律,1980年通过《拜杜法案》,1980年通过《史蒂文森
威德勒技术创新法》(2000年该法已修订成《技术转移商业法》),1982年通过《小企业技术进步法》(1992年该法修订成《小企业技术转移法》),1984年通过《国家合作研究法》,以及1996年通过《经济间谍法》等5部法案。以这5部法案为支柱,美国建立了完整的技术转移法律体系。美国关于技术转移的法律、法规是随着形势的发展而不断修改、完善的。美国国会每2至3年就要对过去的法律进行修订,以保障法律的时效性。
政府资助形成的研发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要有利于技术转移和技术扩散,提高公共资源的社会效益。政府资助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归承担单位所有的目的是为了促进技术成果的利用和扩散,而不是为了某个单位的利益。政府在赋予承担单位知识产权所有权的同时,也赋予转移和扩散技术的责任。如果项目承担单位在一定时期内不能利用和转移技术,政府有权将技术成果转给其他单位继续使用。为了保证技术的利用和转移,还建立了相应的激励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
明确职责与权力,强化技术转移机制。美国国会立法成立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如国家标准与技术研究院(NIST)、国家技术信息中心(NTIS)、联邦实验室联盟(FLC)、联邦实验室研究与技术应用办公室(ORTA)以及国家技术转移中心(NTTC)等。与此同时,还授权商务部、国防部、能源部、卫生部、教育部、国家宇航局和国家科学基金会等机构是相应技术转移法律的执行机构,并且非常具体地规定了各个机构的职责、权力和拨款制度。
建立成熟的技术创新中介服务体系
从国外发展实践来看,完善的中介服务体系是企业发展的强大支撑力量。
美国的科技中介服务业极其发达,机构种类繁多,组织形式多样,专业化程度高,活动能力强,为企业发展提供了完善的环境和强大的支撑。美国科技中介组织主要包括四类:一是政府设立的小企业发展中心(SBDC)、退休工商领袖服务团(SCORE)和商务信息中心(BIC),它们为企业提供技术信息、咨询和技术服务,并帮助小企业获得政府采购合同;二是各州组建的科技联盟组织;三是高科技企业孵化器,能够提供出租场地、设备,帮助企业进行资金融通和资金管理,提供企业接待、文秘、复印和传真等办公服务,提供法律、会计等专业服务,提供技术咨询、技术转让和技术指导,提供各种信息服务,提供“种子基金”,参股新建企业资金支持等四是大学的技术转移办公室(TL0),其主要工作是将大学的技术成果转移给合适的企业,同时把社会、产业界的需求信息反馈到学校。以硅谷的“中介机构”为例,能够提供包括会计、税务、法律、信息咨询、甚至猎头和保安公司等各类服务,只要有创新成果出现,就有各类中介服务机构围绕创新成果产业化的各个方面提供专业化的服务,协力推进创新成果商业化应用。
日本的科技中介机构有千余家,其构成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国立、公立机构,如日本中小企业事业团、日本科学技术振兴机构(JST)、日本中小企业风险投资振兴基金会等;另一类则是民营、私营机构,如先进科学技术孵化中心、关西TLO公司等。JST的主要职能有四个方面:一是集中产、学、官各方力量,大力推进基础研究、高新技术研究和应用开发研究;二是建立牢固的科研基础设施和信息网;三是招聘国内外高水平的学者到国立研究机构工作;四是推进技术转移和开展研究支援活动。2006年,JST经费支出总额为113,398百万日元,其中创造新技术的研究58,830百万日元,占51.9%;新技术产业化开发21,008百万日元,占18.5%;促进科学技术信息的流通12,844百万日元,占11.3%研究交流与支援4,712百万日元,占4.2%;促进对科学技术的理解7,591百万日元,占6.7%;其他8,412百万日元,占7.4%。非官方科技中介机构的形式和服务模式则多种多样,包括:个人或企业设立的中小型咨询公司,如(株式会社)NTT经营研究所,富士通总研究所和大阪的木村经营研究所等;金融机构设立的大型咨询机构,如野村综合研究所、三菱综合研究所等,这些机构往往有丰富的咨询实践经验和产业化经验,主要为政府各部门、大中型事业集团和跨国集团等提供决策、技术、工程和管理等咨询服务。“科学城”、“技术城”等高科技园区一般由政府支持建立,区内大多建有孵化器、技术中心和信息中心{由通产省设立的技术交易市场,能够利用互联网提供技术交易信息和交易服务。
行业协会和技术转移中心是德国重要的科技中介组织,是科技中介服务体系主要的执行主体。德国的行业协会由三大类系统组成,第一类是“德国雇主协会”;第二类是“德国工业联合会”“手工业联合会”“交通运输业联合会”以及其他专业协会;第三类是“工商会”,行业协会能够提供信息、咨询、职业教育等服务。技术转移中心是一个全国性组织,原则上德国每个州有一个这样的机构,类似于我国的生产力促进中心。德国的技术转移中心以中小企业作为自己服务的重点,为它们提供技术咨询和科技创新服务、国内外专利信息查询以及申请专利的咨询;还对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提供财政补助,帮助企业从欧盟申请科技创新补助经费和寻找欧盟范围内的合作伙伴;组织生动活泼的学术报告会、技术洽谈会,帮助研究院所、高校、企业的新技术、新产品进入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