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量清单计价实践中有待解决的问题探讨

2011-04-14 07:22
四川建筑 2011年6期
关键词:现行单价计价

杨 莉

(中铁二院审计部,四川成都610031)

目前,定额计价已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建设工程全面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这一崭新的计价模式已是大势所趋。但在工程量清单价实践中尚有些问题值得探讨。

1 定额计价模式与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的比较

我国使用了几十年的定额计价“量价合一”的静态管理模式,是建立在以政府定价为主导的计划经济基础上的,承发包双方共用一套定额和费用标准确定标底价和投标报价。由于定额编制是建立在前期数据统计分析的基础上,有滞后性,一旦定额价与市场价脱节就影响计价的准确性。再者,定额没有将工程实体消耗和施工技术等其它消耗分离开来,价格由政府有关部门发布的各种价格、管理费和利润率确定,未考虑市场竞争因素、不同企业的技术专长、劳动生产率水平、材料采购渠道和机械装备水平管理能力的差异。

工程量清单计价属于全面成本管理的范畴,是由投标人按统一的计价办法和招标人提供的相同工程量清单,根据企业自身的生产力水平及市场条件自主报价,通过有序竞争形成价格。它彻底摆脱了定额标准价格的概念,真正实现了量价分离。它不仅提供了共同的投标基础及公平合理的风险划分模式,而且通过竞争性招标满足了效率、经济与公平原则,符合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

要有效地发挥工程量清单的作用,除了要有公平竞争的施工招标制度、独立公正的施工监理制度、完善的市场经济和法律体系外,还要注意它“量变价不变”的特点及适用条件。因为工程量清单本质上是单价合同的计价方式,要求有相应的单价合同的治理结构,以合理划分和平衡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和风险。

就调价方式而言,传统的定额计价模式中合同价款的量、价均可调整,而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中合同价款的量可调整而综合单价一般是不允许调整的。

定额计价模式中设计变更、经济签证及政策性调价均可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在变更合同价款的确定上,首先应当考虑适用合同中已有的、能够适用或者能够参照适用的,而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中,投标人的综合单价不得任意调整。工程竣工结算时,由设计变更或计算误差引起的合同约定幅度以外工程量变化以及清单漏项、新的清单项目,其相应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2 目前实施工程量清单规范存在的主要问题

发标方:对工程量清单计价认识深度不够,认为清单报价就是最低价格中标。在当前各方理解程度差异较大和实际操作水平不高的情况下,若草率完成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势必大大降低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影响招标文件的编制质量。

投标方:沿袭传统计价方式,以预算价为基础反算项目综合单价,以应付工程量清单报价。由于长期习惯于政府统一定额计价模式,加之缺乏成本测算资料和经验,企业预算人员在理论和实践上的水平一时都难以满足清单报价工作的需要,造成很多项目的投标不能真正体现企业成本价格和工程项目的实际造价。

招标代理机构:部分招标代理机构没有配齐从事工程量清单计提的专业人员,加之编制中存在对工程量清单报价总体概念模糊、认识深度不到位、重视程度不够、文件编制水平不高、工程量清单计算方法掌握得不好、计算准确性不高等因素,代理质量得不到保证。

除了以上所列,还有一个工程造价控制的技术性缺陷就是综合单价实质上的“不可控”。虽然理论上采用清单计价签订的合同综合单价是固定的,但实践中围绕合同单价争议很多,操作起来很难。因为没有配套的物料规范,合同综合单价中对材料的界定很难到位。国内项目通常的做法是在施工期进行材料审核,这意味着大部分清单单价施工期内可调,开了这样一个大活口,清单规范在实施过程中就形同虚设。这在装饰、安装等涉及材料种类、规格多,市场变化大的工程项目上表现尤为突出。

3 现行施工合同文本与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的匹配性

在目前建设市场逐步放开的改革过程中,虽然已经制定并逐步推行了工程量清单计价制度,但是由于各地实际情况的差异,目前的工程造价计价方式仍不可避免地呈现出双轨并行的局面。

国内现行1999年推出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是根据有关建设工程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建设施工的实际情况,并借鉴国际上广泛使用的FIDIC之《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制定的。FIDIC合同近百年来与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共同发展,已相当成熟,但国内现行施工合同文本产生于定额时代,对FIDIC合同过于简化。单价合同所要求的事项与费用一一对应关系的缺失,直接导致现行施工合同文本与当前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的匹配性很差。

单价合同的基本调整原则是“清单有单价的按清单,清单有相似单价的参照清单,清单没有单价的协商解决”。投标单价要求必须是包干单价。既然是包干单价,那其对应的工程内容、合同责任以及费用,必须定义得很精确,否则在“包干边界”上很容易产生合同价格的争议。显然,这就需要一套完整的清单原则来定义。国内现行施工合同文本并没有将清单规范、物料规范、各项措施等直接影响工程实施与价格的相关文件匹配起来,尤其是其中的费用对应关系。所以没有多少单价合同的属性,对工程量清单无严格要求,加上清单规范本身还有许多不成熟的地方,解决与单价相关的争议就产生了许多不确定性。

我们知道,要保证投标综合单价的准确,前提条件是分项工程涉及的“人料机法环”条件相对明确;与之相匹配的各项消耗量也相对可靠;相关变动风险也基本可以预测,也就是说,综合单价的准确性受到各种因素的制约。在招投标之前,建设方要确定建设标准,设计单位要根据建设标准明确工程做法,即定义工、料的主要内容。承包商对项目及工程当地环境条件要了解清楚,然后综合上述所有因素确定投标报价。比如某装饰工程,甲方要求墙面石材为“树挂冰花”,设计师对其色质材质、版面及厚度以及具体作法等在“工料规范”中进行严格定义,这样形成了招标文件。投标人在投标现场的踏勘过程中了解到通往现场的主要道路正在施工,可能导致运输过程中石材运输损耗增大,这个风险投标时就应该打进分项综合单价里。

总之,没有“清单规范、物料规范、各项措施等”这些扩充文件对综合单价的补充限定,综合单价包含的内容就不完整。国内现行施工合同文本不能整合相关合同组件文件就成为国内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不能真正实现与国际接轨的主要症结。

现行施工合同文本基本思路明确,原则清楚明了,但标准合同用于特定项目作适应性调整比较麻烦。像甲供、垫资、甲指乙定这些工程上常见的事项,局部调整很容易产生连带效应。比如质量条款的变动,必然影响费用、进度及管理流程等相关条款的限定,可以说是牵一发而动全身。在这一点上,FIDIC施工合同虽比国内现行施工合同文本复杂,体例庞大,但使用起来却很灵活。它的任何一个条款基本独立地定义了一个“工程事项”,如果想依据项目的特定要求把某个事项的规定变一下,只需要在本条款内调整就可以了。倘若变动影响到几个事项的处理,那也只需到相应事项的条款调整即可。新增事项,则只需要在相应的大条款下增加款项就可以了。由此可见,从适应性上讲,现行施工合同文本的完善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4 结束语

目前绝大多数国家招标计价均采用最具竞争性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国内利用国际货款项目的招投标也都实行了工程量清单计价。FIDIC条款已为各国投资商及世界银行、亚洲银行等金融机构普遍认可,成为国际性的工程承包合同文本。如何调整并完善我国现行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使之与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无缝衔接”,是一个迫在眉睫值得思考的问题。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已对工程造价管理机制和建设市场各方主体行为产生了深刻的影响。进一步解决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中的深层次问题,是我国建设工程体系健康迅速发展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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