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船舶主动避让

2011-04-14 06:41上海海事局陈才根
世界海运 2011年12期
关键词:航船航路航行

上海海事局 陈才根

论船舶主动避让

上海海事局 陈才根

很多船舶不会或不愿主动避让,延误了避让时机,从而迫使其他船舶被动避让,容易引发船舶事故。船舶在避让行动中应提高主动性,采取主动避让行动,才能有效地防止和减少船舶事故。

主动避让;主动性;避免;事故

船舶事故中,碰撞事故是主要的事故类型。某海事局2005—2007年度发生的水上交通事故数据分析表明,等级事故中碰撞事故占据的比例最大,占总件数的69.23%。显然,碰撞事故是水上安全管理、预防预控的重点。为何船舶事故中碰撞事故占据较大的比例?分析表明,船舶未采取有效的协助避让或主动避让的措施是碰撞事故发生的共性原因。因此,主动避让对避免船舶碰撞事故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一、主动避让概述

主动避让,顾名思义,是指船舶在航行时主动地避让其他船舶,以避免与其他船舶发生碰撞事故。主动避让,关键在于“主动”两字,强调避让的“主动性”。只有从避让责任、行动、时机上都要“主动”,才能避免船舶碰撞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1991)》第九条机动船避让原则中规定:船舶在避让过程中,让路船应当主动避让被让路船。《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横越通航分道的船舶应当主动避让在通航分道内航行的船舶;第二十九条规定:横越通航分道的船舶,未按本规定主动避让在通航分道内航行的船舶导致碰撞事故时,横越通航分道的船舶应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长江安徽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10)》第二十五条规定:未按规定航路航行的船舶应当主动避让按照规定航路航行的船舶;第二十六条规定:进出支流(汊)河口的船舶,应当主动避让干流中按照规定航路航行的船舶;第二十七条规定:横越规定航路的船舶,应当主动避让按照规定航路航行的船舶;第二十八条规定:船舶未按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要求主动避让他船导致发生碰撞事故的,应负主要或全部责任。《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也规定:未按规定航路航行,进出汊河口、支流及专用航路的船舶,以及横江渡轮和靠离码头、进出锚地的船舶,应该主动避让按规定航路航行的船舶。不按规定主动避让的,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这是目前涉及主动避让的一些规定的情况。

二、主动避让现状及分析

目前船舶航行的现状是,很多船舶不会或不愿主动避让。明明是让路船,却不履行主动避让的义务,或者抱着“再看看”的想法,更有甚者“我就是不让,看对方能怎么样”……不主动避让或不愿主动避让的现象非常普遍。或者,由于双方对局面判断不一致,导致双方采取不同的行动。如一方认为是交叉相遇局面而对方认为是追越局面,双方都认为对方是让路船应该让路,从而造成互不让路的局面,极易导致碰撞事故。这就是人为造成被动避让的情况。如果双方都能考虑主动避让,都有主动避让的积极态度,就可提前采取避让行动,做到积极地、及早地进行避让,避免延误时机引发事故。

在长江口水域,两船交叉相遇最小会遇距离为零。经常会发生这样的情况:两船距离由6n mile开始慢慢减少,直至3、2、1n mile,但依然没有任何避让行动,甚至直至0.5 n mile。到那时,两船都突然意识到距离太近必须避让,但往往已来不及协调避让行动或采取的避让行动不一致,从而引发碰撞事故。

某些航海者错误地把VHF当作避让的一种方法,过多依赖VHF,而忽视了VHF只是用来联系、协调避让行动的一种通信 工具,不能真正替代避让行动。最终的避让行动,还是要通过船长或驾引人员操纵船舶来实现。有的航海者在两船构成碰撞危险时用VHF联系对方协调避让行动,但由于语言不通或联系不畅等原因导致无法沟通时,就呼叫船舶交通管理中心(VTS)或其他船舶请求协助联系,通过第三方转达避让意图。这是非常不妥的一种现象。通过第三方传递信息,一方面会产生误差或误传;另一方面,即使明确地将信息传递到对方船舶,对方同意避让,也需要再传递回来进行确认,双方终究未能直接确认达成一致意图,这就容易引起误会。如果对方不同意传递的意图,就会造成多次来回地传递信息,既延误避让时机,又容易让对方误会真实的意图,最终引发事故。因此,用VHF与对方船舶联系,只是协助双方明确避让意图的一种辅助手段,并不是避让的一种方法。VHF只用于双方明确各自的避让意图,采取统一避让行动,而不能替代船舶的避让行动。两船联系不上或语言不通时,应立即主动地采取避让行动而不是依然希望通过第三方等来协助联系。

三、主动避让的含义透析及必要性

从一些涉及主动避让的规定可以看出,主动避让包含的第一层含义是从避让责任上来划分的,即让路船应该主动避让直航船。这是基于避让责任能明确划分的情形下的,也是航海者比较明确和容易接受的,从该层含义上讲,一般都能做到主动避让。让路船应该主动避让,穿越、横越等未按规定航路航行的船或高速船等也应该主动避让,并负主要或全部责任。

实际上,本文所提及的主动避让还包含第二层含义,即所有船舶都应该主动避让其他船舶。主动避让不单是让路船的责任,也是直航船的责任。至少,直航船应该监视让路船的行动,一旦让路船未按规定采取避让措施,直航船就应该主动采取避让行动。对于让路船来说直航船是被动避让,但对于直航船自身来讲,它就是主动避让。这也与《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并不免除直航船的避让责任一致:“当保持航向和航速的船一经发觉规定的让路船显然没有遵照本规则各条采取适当行动时,该船即可独自采取操纵行动,以避免碰撞。”

以上两层含义都是从避让责任上划分的。实际上,主动避让还包含第三层含义:从行动上来讲,船舶应主动避让。从行动的动作来讲,应是主动地、有意识地采取避让措施,而不是被动地采取措施;所有船在任何时候都应随时观察周围船舶动态,判断是否存在碰撞危险并采取相应的避让行动。从行动的时机来讲,应主动、积极、及早地采取避让行动。即使是直航船,也是按两船是否接近致有构成碰撞危险来划分的。但在距离较远还没有构成碰撞危险时,两船都是自由行动的,从这时起就可以主动避让。这是从行动上来讲的主动避让,更有利于避免船舶碰撞事故。

从以上分析可知,主动避让有利于避免船舶碰撞事故,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四、如何主动避让

如何才能做到主动避让?首先,要从意识、观念上积极、主动。任何船舶都要“礼”让,主动避让。宁等三分,不抢一秒。船长、驾引人员应具备积极的安全、责任意识,发现存在碰撞危险时主动行动、主动避让,才能减少事故的发生。其次,两船相遇时,在远距离可以自由行动的阶段,都应该主动地认真瞭望,使用安全航速,这都是主动避让的表现,做到能有效地将避让时机提前,将危险消灭在萌芽状态。当两船接近到致有构成碰撞危险时,在能认定直航船与让路船的情况下,让路船应该积极地、及早地主动避让。若不采取主动避让的措施,就会迫使直航船被动避让。当然,对直航船来说,任何时候都应主动避让。同时,直航船、让路船双方都应该主动监视避让的有效性。

五、结 论

船长、驾引人员必须增强安全责任意识,树立主动避让的观念,及时发现、判断危险局面,主动地采取避让行动,提高避让的主动性,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防止和减少船舶碰撞事故。

[1]科克罗夫特 A N,拉梅杰 J N F.海上避碰规则指南[M].赵劲松,吴兆麟,译.5版.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1998.

[2]蔡存强.国际海上避碰规则释义[M].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1995.

[3]王逢辰.对"紧迫局面"解释的探讨[J].大连:大连海运学院学报,1991,17(1):1-6.

Discussing vessel's actively avoiding coll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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