莘县制定生猪定点屠宰加工企业检疫监管实施方案

2011-04-13 21:19李海源
山东畜牧兽医 2011年12期
关键词:检疫员瘦肉精无害化



莘县制定生猪定点屠宰加工企业检疫监管实施方案

李海源 (山东省莘县畜牧局 252400)

为贯彻落实《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严格规范检疫操作规程,树立良好的动物检疫执法形象,确保让全县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结合本县实际,制订如下工作实施方案。

1 依法派驻检疫员,实行全程监管

根据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的制度,畜牧局选拔一批名业务精、素质高、能力强的检疫员驻厂检疫,实行全天24h监管。严格按照生猪屠宰检疫规程开展工作,负责生猪进厂监督查验、检疫申报、宰前检验、同步检疫,检疫结果处理、猪产品出厂检疫及检疫记录等工作。确保进厂生猪健康,屠宰加工程序规范,出厂产品质量安全。

2 建立健全各项制度,签订食品安全监管责任状

严格按照《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有关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加工企业在检疫科的指导下,建立健全动物入厂和动物产品出厂登记制度、检疫申报制度、疫情报告制度、动物卫生消毒制度、无害化处理制度。对生猪屠宰厂动物防疫条件进行严格审查,审查不合格的要求立即整改。建立“瘦肉精”自检制度,实施“瘦肉精”自检与屠宰检疫同步,明确生猪屠宰企业的责任和义务,要求企业作出安全承诺,明确企业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畜牧局检疫科与生猪定点屠宰加工企业负责人签订动物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书,与驻场检疫员签订工作职责责任书,要求检疫员严格按照国家标准检疫到场、到位。

3 强化监管,严格检疫操作程序

对进入屠宰场的生猪,驻场检疫员严格查证验物,《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效、证物相符、耳标佩戴齐全、临床检查健康,方可入场,并回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做好检疫记录,生猪入场卸载后必须按产地分类送入待宰圈,不同货主、不同批次的生猪不能混群。对待宰的生猪驻场检疫员要不断巡回检查,经查验有异常的生猪送入病畜隔离圈观察,确认为无碍于肉食安全且濒临死亡的生猪,视情况进行急宰。隔离期间出现异常的按有关规定做无害化处理。待宰期间严格按照要求进行“瘦肉精”检测,对检出含有“瘦肉精”的生猪,监督厂方严格按规定实施无害化处理,并且对同批次生猪逐头检测,严禁检测不合格的生猪上线屠宰。待宰生猪经临床检查健康,未检测出“瘦肉精”,确认无异常的,准予屠宰,并下发准宰通知书,进入屠宰线的生猪,对同一头生猪的胴体、头、蹄、内脏等统一编号进行检疫,屠宰场内检人员对生猪的各个部位进行检查,某个部位发现有异常,根据统一编号可查找到整头生猪,再根据耳标号可追溯到货主。驻厂检疫员对屠宰加工过程进行监督和复查,并做好检疫记录。主要复查三腺是否摘除、寄生虫和淋巴结剖检检查是否到位、内脏有无病理变化。经检疫合格后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并加盖检疫验讫印章。对分割包装的猪产品加施检疫标志,经检疫不合格后出具《动物检疫处理通知单》,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处理,并做好无害化处理记录。

4 依法履行监管职能,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严格按照《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和上级有关工作部署,真抓实干,依法履行生猪屠宰检疫监管法定职责,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检疫程序和检疫标准,对屠宰的生猪实施检疫。在检疫工作中,发现有病害生猪和病害猪产品要依法查处,对不履行“瘦肉精”检测和扰乱执法的人员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确保全县肉食质量安全,让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

(2011–08–19)

S851.33

B

1007-1733(2011)12-007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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