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兴民国初年的建国治国兴国思想

2011-04-13 21:09彭大成
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11年5期
关键词:黄兴国民

彭大成

(湖南师范大学 期刊社,湖南 长沙 410081)

黄兴民国初年的建国治国兴国思想

彭大成

(湖南师范大学 期刊社,湖南 长沙 410081)

伟大的民主革命家黄兴在中华民国建立之初,就提出了一系列颇有远见卓识的建国、治国、兴国主张。这包括:主张自力更生,独立自主建国;高扬民权主义,反对官僚主义;主张依法治国,反对专制人治;力主实业强国,倡导教育兴国。这些思想主张,至今仍有重要的现实启示意义。

黄兴;建国;治国;兴国

黄兴(1874-1916,号克强,湖南长沙人)作为中国旧民主主义革命仅次于孙中山的第二号领袖人物,他不仅在辛亥革命及其以前的历次武装起义中与清朝统治者进行过多次生死血战,成为近代中国最著名的“实行的革命家”[1](P514),而且在革命理论方面特别是在刚刚诞生的中华民国的建国、治国、兴国、强国理论方面都作出了艰辛卓越的探索,为后人留下了一笔宝贵而丰富的精神财富。

一、主张自力更生,独立自主建国

1911年发生的辛亥革命推翻了满清王朝与封建帝制,1912年初中华民国在南京宣告成立,黄兴立刻怀着“建设共和新事业,铲除世界最强权”[2](P277)的坚定信念,投身于建设民主共和新国家的历史洪流之中。当时民国初建,百端待举,而其面临的第一大难题就是财政困难。由于清政府的腐朽无能,在其覆灭前的一二十年内,先后与日本及八国联军签订了《马关条约》与《辛丑条约》,连续付出了十多亿两白银的巨额赔款,早已弄得国库空虚、民穷财尽,所以民国新政府急需寻求外国借款,以维持新政权的运转。面对这种新形势,黄兴及时向国人敲响了警钟,他指出:“列强之亡人国,除用武力占据土地外,又有一种经济政策,即借款与其国,债重无还,监督其财政,吞灭其国土,所谓借债亡国,如埃及是也。”[2](P380)当孙中山就任南京临时政府总统不久即派人向俄国借款时,黄兴就曾与临时参议院的多数议员表示过反对。当袁世凯在北京接任总统后,竟在更加苛刻的条件下,向英、法、德、日、俄五国财团借款。消息传出,立刻遭到黄兴与大批革命党人的反对。特别是当黄兴知道五国财团的借款条件不仅是要监督中国的财政,还要直接监督中国的军队,且所借之款之实交八二,并要以中国的盐税及四个省的地税作抵押之后,表示“不胜骇异”!他尖锐指出:“军队为国家之命脉,今竟允外人干涉至此,无异束手待毙。埃及前车,实堪痛哭。二十年来,海内各志士赴汤蹈火,粉身碎骨所辛苦缔造之民国,竟一旦断送于区区三百万元垫款。吾辈一息尚存,心犹未死,誓不承认。”[2](P197)

黄兴如此强烈地反对这种丧失国家主权的对外借款,那么,如何解决民国新政府的财政危机呢?黄兴提出的解决办法就是号召亿万中国人民发扬爱国主义精神,劝募国民捐和发行不兑换券,来筹集国家急需的财政资金与建设资金,依靠中国人民自己的力量来建设自己的新国家。黄兴指出:“夫国家者,吾人民之国家。与其将来殉债而致亡,无宁此时毁家而纾难。况家未致毁而可以救国不亡。亦何戚而不为?则惟有劝募国民捐,以减少外债之输入乎?吾国人数约四万万,其中一贫如洗者,与夫遍地灾黎,固无余力可以捐助国款。而中人以上之产,即可以银币一元为率,最富者更可以累进法行之,所得较多者亦可以所得税法征之。逆计收入褒多益寡,当不下四万万元,于特别劝募之中,仍寓公平征取之意,在贫者不致同受牵累,在富者特著义声,而仍不失为富。且捐率有定,可免借端苛扰之虞。而国家骤得此巨款,以资接济,俾得移新借外债,尽投入生产事业,后来工作繁兴,利源充足,以公经济之发达,调和社会私经济,贫者可因以生活,富者经营实业,可由国家提挈或补助之,而前此外债更易偿还,岂非两得之道乎?”[2](P171-172)

黄兴在发出劝募国民捐倡议的同时,还拟订了《劝募国民捐章程》二十八条,其基本原则是“除不满五百元之动产不动产捐额多少听国民自便外,其余均以累进法行之”,即私人财产在五百元以上者,按财产的多少划分为不同的等级,以累进法劝募,如:“五百元至千元为一级,纳捐千分之二。由千元至二千元为一级,纳捐千分之三。二千元至五千元为一级,纳捐千分之四。由五千至二万元,每五千元为一级;二万元至三万元为一级,均递加千分之一,至千分之八为止。”[2](P202)在黄兴的倡议下,当时由革命党人主政的南方各省“输捐极为踊跃,北省应者亦多”。南京还成立了国民捐总会,推孙中山为总理、黄兴为协理,各级军政官员纷纷带头赞助,各界人士热烈响应,征募活动在全国各地迅速展开。[3](P27)

与此同时,黄兴还提出了创办“国民银行”的建议。这种“国民银行”是一种民营的商业银行,其资本“纯由国民集股凑成”,各省国民银行“概由各省商会经理”,通过发行股票来筹集资金,它与国家的关系是一种借贷关系:“专以贷与国家岁费为目的。”其总行即“国民银公司”设在上海,由“国民银行协同组织之”。因此,这种国民银行并不受政府控制,相反,政府借款的用途要受银行监督。这样做既维护了国家主权,将国家的经济命脉掌握在中国自己的手中:“款自我出,权自我操,大信即昭,财力益厚。”更提高了人民在国家中的主人翁地位,有利于发展中国的民主政治:“平时财藏富于民,有急则贷与国用,乘此机会,以扩充民权,实行监督政府,较之乞怜外人,丧权鬻国者,其安危相较,奚啻天壤?”[2](P201)1912年12月,黄兴进一步提出了尽快创建中央银行的建议。为此,他提出了“筹银三千万元,以作为中央银行资金,官商各占若干股”;“决用金汇兑本位制”;“发行新纸币,暂用最严限之比例准备法”;“中央银行每周报告银行情况,以昭信用”等数十条具体规则与办法,并特别强调中央银行“有抵制外债严酷条件之能力”[2](P303-304),表现了黄兴追求中国经济独立自主、抵制帝国主义经济控制与掠夺的远见卓识与坚强决心。

由于窃国大盗袁世凯急于建立自己的独裁统治,筹措销压人民的反革命经费,竟不顾以黄兴为代表的革命党人的强烈反对,不经参议院同意,于1913年4月与五国财团签订丧权辱国的高达2500万英镑的“善后大借款”,使黄兴依靠中国人民自己的力量建立中国新的财政、金融体系计划化为泡影。但是,黄兴在民国初年所提出的这一整套独立自主、自力更生的建国、兴国的经济思想,却给后来者特别是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留下了宝贵的思想遗产。

二、高扬民权主义,反对官僚主义

1912年1月中华民国刚刚建立,黄兴就明确指出:“民国成立,国民即为主人翁。”[4](P241)他后来进一步指出:“盖国家者,非一人独有之国家,乃人民共有之国家。以人民为国家之主人,起而担负国家之重任,此固理之至明,而亦情之至顺者也。”[2](P315)所以,人民与政府官员(上自大总统、国会议员及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政府官员)的关系,应该是“主人”与“公仆”的关系。他说:“我国数千年来受专制流毒,政权握一人之手,我等遂任一姓之生死鱼肉。今得为共和国民,幸福益大。共和之制,系使国家为大众共有之国家,人民共同组织政府,自谋幸福,自谋治安。大总统及各行政官乃我等公雇出来。譬犹开一铺店,聘请管事,我等均系股东,使管事支配一切。以后人民对于国家须更加亲密,方不愧为共和国民。”[1](P209)这就更清楚地说明,民主共和制与封建专制的根本区别在于:封建专制是皇帝一家一姓的个人独裁,一人为主,万民为奴;而“共和之制”是国家为人民大众所共有,由人民共同组织政府,管理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好比是一个铺店的“股东”,而包括总统在内的各级官员只是受雇于人民的“管事”。所以,黄兴更明确地指出:“盖共和国家,人民平等。由总统而官吏,均为人民公仆。”[2](P368)这是一种崭新的人民“主人论”与官员“公仆论”。

当袁世凯复辟封建帝制的野心日益暴露之后,黄兴立刻毫不犹豫地对之进行了坚决揭露与英勇斗争。他坚定指出:“二十世纪为民权发达之时代。故立国于世界上,无论为民主立宪,为君主立宪,民权蓬勃,无可压抑,论者谓将无复君主之存在……我国名为共和,乃袁世凯所行暴政,犹甚于专制君主,解散国会,消灭约法,不伦不类之共和,不独为各国所讥笑,亦断无存立于世界之理。”[2](P380)黄兴高屋建瓴地指出“二十世纪为民权发达之时代”,即人民民主已成为20世纪历史发展的主潮流,这与孙中山所提出的“世界潮流,浩浩荡荡,顺之则昌,逆之则亡”,思想主旨是完全一致的。

黄兴以其平民政治家的政治敏感性深刻认识到:袁世凯之所以敢于“帝制自为”,就是因为中国有着几千年的封建专制主义传统与其深厚的社会基础,特别是在辛亥革命后并不可能立刻摧毁的庞大封建官僚体系依然存在。所以,黄兴认为,革命不仅在于推翻一个皇帝,更应该彻底摧毁其赖以立足的整个旧的封建官僚体系,大力推行平民政治,高扬民权主义,为民主共和新制度奠定坚实的社会基础。他说:“中国数千年来专制为政,至社会成一种不平之阶级,贵贱悬殊,人民受害无穷。自南京政府成立后,倒专制而立共和,革命党所持之政策,欲达平民政治之目的,于是先将贵贱之阶级破除之。袁世凯执政后,极力扩张官权,压制民权,复行大人、老爷之名称,与满清时代无异。所谓官僚政治,以少数人之自私自利,而剥夺大多数人之幸福。其施行此种政策,不过欲达朕即国家之目的而已,毫无利国福民之意。革命党之反袁氏,为大多数人谋幸福,必要推翻官僚政治,而后有平民政治之出现,想亦现世纪人民所欢迎者也。”[2](P381)

黄兴不仅尖锐地揭露了官僚政治不仅是复辟封建帝制的政治基础,也是民主政治的死敌。要想建立起真正“为大多数人谋幸福”的民主政体,就必须彻底“推翻官僚政治”。这就敏锐地触及到反对官僚主义的问题。

关于官僚主义的遗毒,一直是困扰一切新生革命政权的主要祸害。不仅对新生的资产阶级政权是如此,对新生的无产阶级政权同样如此。人类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的缔造者列宁,在俄国十月革命后无产阶级新政权的建设中,感到最头痛的问题,就是党和政府中日益蔓延的官僚主义。列宁曾忧心如焚地指出:“我们内部最可恶的敌人就是官僚主义者,这些人都是身居苏维埃要职(也有担任一般职务的)、由于勤勤恳恳而受到尊敬的共产党员。”[5](P430)并发出这样的警告:“共产党人成了官僚主义者。如果说有什么东西会把我们毁掉的话,那就是这个。”[6](P300)而作为并不彻底的资产阶级民主革命,辛亥革命后所建立的中华民国,其所面临的官僚主义复辟的危险则更加严重。黄兴早在1912年6月就尖锐地看到了这个问题:中华民国只不过是换了一块招牌,各级国家政权其实都是掌握在清朝封建时代的旧官僚手中,正是这些人“使我们走回头路,打着共和国的旗号恢复旧制度,照旧专横地、不受监督地任用某些人,照样卖国”[4](P162)。一旦时机成熟,他们就会把复辟的希望变成复辟的行动,当时中国的“最大危险就在这里”[4](P162)。其后不久,中国所发生的袁世凯“帝制自为”,张勋所搞的“宣统复辟”、军阀长期割据混战等事件,完全证实了黄兴的这一远见卓识。在1916年反袁护国运动取得初步胜利之后,黄兴在会见北上参加重开国会的议员们时更加坚定地指出:“夫经此次义战,共和制度在中国亦证明为真理,而自世界观之,民主潮流日益普遍,君主制已成为过去之废物,吾国今后断不容再有第二阴谋出现。”[2](P449)为达此目的,中国今后必须更加高扬民权主义,反对官僚主义。他说:“凡一国民权被制于恶劣官僚者,其国必危;民权伸张,官邪扫荡,其国必强盛。”[2](P446)“国民今尚在知识幼稚时代,固知专制之害民,尚未知共和之富民;固知维持共和之必要,尚未知官僚政治之未除。欲与之以觉悟,实赖言论界负有觉后之责者。约法为吾国共和政体之根本法,此次流血半天下,所争者只此。”[2](P450)黄兴精辟地论述了实现民主政治与反对官僚政治之间的辩证关系,表现了黄兴捍卫民主共和制度、反对封建专制与官僚主义的高度政治远见与坚定原则立场。

三、主张依法治国,反对专制人治

民国建立之初,黄兴就明确地提出了依法治国的主张。他认为,宪法和法律是捍卫共和制度、保护人民权利的有力武器。在民主共和的新国家中,“人民被治于法治之下,得享受法律之自由;人民被治于专制政府之下,生杀由一人之喜怒,无所谓法律,人民之生命财产,无法律正当之保护,民权亦从此泯绝。故共和立宪政体,以保障民权为前提,南京政府颁布约法,中华民国人民有身体居住之自由,信教之自由,言论出版之自由,此法律保障人民自由之特权”[2](P381)。充分表达了黄兴主张法治、反对人治的治国主张。

1912年8月,袁世凯以捏造的罪名残酷杀害了武昌起义的革命功臣张振武、方维,黄兴闻知此事后十分悲愤,立即致电袁世凯表示强烈抗议:“凡有法律之国,无论何级长官,均不能于法外擅为生杀。今不经裁判,竟将创造共和有功之人立予枪毙,人权国法,破坏俱尽。”[2](P249)黄兴从民国建立之始即险象环生的严峻现实中看到,新生的民主共和国要想巩固并步入正轨,首先必须制定出一部良好的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以维护中华民国的生存与发展。他指出:“惟现今最重大者,乃国民宪法问题。盖此后吾国民于事实上,将演出何种政体,将来政治上之影响良恶如何,全视民国宪法如何始能断定。故民国宪法一问题,吾党万不能不出全力以研究之,务期以良好宪法,树立民国之根本。”[2](P309)为了办好这件“树立民国之根本”的头等大事,黄兴进一步大声疾呼:“今者,正式国会成立在即,建设共和国之第一著,首在制定宪法。宪法者,人民之保障,国家强弱之所系焉也。宪法而良,国家日臻于强盛;宪法不良,国家日即于危弱。吾党负建设之责任至繁至巨,首先注意宪法,以固国家之基础。善建国者,立国于不拔之基,措国于不倾之地。宪法作用,实有不倾不拔之性质。”[2](P316-317)黄兴深刻地论述了宪法对于保护人民生命财产、自由民主权利,捍卫民主共和制度以至于整个国家的强弱兴衰都有着至关重要的密切关系,是事关共和国长远建设的第一步基础性工作。所以,黄兴号召国会议员和“全体党员之优秀者”,都积极投入到当时制定宪法的讨论中来,群策群力,集思广益,“以远大之眼光,缜密之心思,悉心商酌,发表所见”[2](P317),为制定中国第一部良好的宪法献计献策,以构筑起一座捍卫新生共和国的钢铁般的法律长城,以“立国于不拨之基,措国于不倾之地”!

在民国建立初年,像黄兴这样高度重视宪法的制定,并为之作了精辟论述,在当时的革命领导人中是为数不多的。当袁世凯暗杀了国民党领导人宋教仁,公开撕毁南京《临时约法》,暴露出“帝制自为”的狼子野心之后,黄兴立即对之进行坚决揭露与愤怒声讨:“袁世凯推翻共和,将临时约法全行打消,以达其专制魔皇之目的,封闭报馆,摧毁舆论,纵兵搜掠,草菅人命,种种残酷,弄成民国为无法律之国。民权蹂躏至于此极!”[2](P383)并表示了与袁世凯血战到底的坚强决心:“竭九死之身,努力驰驱,不除袁贼,誓不生还!”[2](P383)

当1916年的护国运动粉碎了袁世凯的皇帝梦并将袁送入坟墓之后,黄兴再次提出了制定宪法问题。为了吸取袁世凯“帝制自为”的教训,黄兴提出在新制定的宪法中应加上一条:“凡反对国体者有罪。”他说:“今日制定宪法,必须贯彻共和之真精神。而首先注意者,应加入‘凡反对国体者有罪’之一条。在美国,宪法实有此先例。夫袁氏帝制之谋,数人擅倡之于前,而少数人附合之于后。祸首虽甘心叛国,而胁从之逆则多精神薄弱……今日惩办祸魁之议,为国民一致之要求,若宪法有此条,则处置此等刑犯可大得便利。盖国家之内,万不能无公共之是非。此等条文,实所以彰顺逆之大义,而宪法中所万万不可少者也。”[5](P335-336)

黄兴一方面高度重视宪法的制定,为捍卫共和国体与庄严宪法作了不遗余力的斗争;另一方面则号召全体国民自觉遵法、守法、依法办事,强调“全体国民皆得受治于法律之下”,“虽职官亦与平民同科”[7](P77)。黄兴虽然热烈向往与鼓吹共和国民人人平等、自由,但他认为这种自由不是绝对的、无限制,而是受到法律约束与规范的,自由必须以不超越法律为限度。他指出:“世界各共和国皆得自由平等,然必自由于法律之内,方有国民精神。今我国国民往往误会自由二字,溢于法律之外。所以然者,因教育尚未发达之故也。”[4](P209)黄兴在民国初年中国民主法制建设刚刚起步之际,就如此精辟地指出了法律与自由的关系,并看到中国民众法律观念淡薄的原因是“教育尚未发达之故”。因此,他大力提倡发展中国的教育事业,提高人民的文化道德素质,增强民主法律观念。黄兴为此大声疾呼:“人民宜一方面有责任心,果人人能负责,则事无不可为;一方面又宜有道德心,能崇尚道德,则能自立于法律之中,断不至溢于法律之外。凡伟大之国民无不尊重法律,为法律之自由,决不为野蛮之自由也。”[4](P235)他明确提出:“民国须为法治国。即称法治,则所谓自由当自由于法治之中。”[4](P242)并满腔热情地希望全国同胞都“成为最新国民”。1912年11月,在湖南军警界欢迎黄兴的大会上,他向军警界人士进一步提出了学法、懂法、执法、护法,建设“法治国家”的要求。他说:“警界宜求高等教育,负地方法律及人民卫生上责任极大,宜于军事学特别研究。盖警界必知法律,人民生命财产方有所托。湘中光复后,秩序全仗警察维持,尤望力求进步,使成一法治国家。”[4](P205)

黄兴在中华民国建立之初就如此高度重视国家法制建设问题,把制定宪法看作是奠定国基的第一位重要任务,为制定共和宪法、捍卫共和国体、建设法治国家,进行了沤心沥血的设计与出生入死的斗争,不愧是中国近代民主法制建设的杰出先驱与设计师之一。

四、力主实业强国,倡导教育兴国

中华民国建立不久,孙中山就把临时大总统之位让给了袁世凯。黄兴与孙中山一样,都曾被袁世凯的虚情假意、信誓旦旦所欺骗,认为中国的民主共和制度有可能从此步入正轨,因而把主要精力都投入到了国家的经济、文化建设上来,提出了一系列有长远指导意义的经济、文化建设思想,形成了其颇有开创意义的实业强国论与教育兴国论。

黄兴从近代欧美各国日新月异的发展中,清醒地看到“各国国力发展之基础,皆立根于实业与教育”[2](P452)。而近代中国之所以积弱积贫、落后挨打,其根子也在于实业与教育远远落后于欧美列强。所以,民国建立后的当务之急就是发展中国的经济,也就是发展中国的实业。他明确提出:“实业为发展国力之母。”[2](P243)他从欧美各国迅速发展的经验总结中得出这样的结论:

“兴思二十世纪世界共同解决者,实为发展国民生计问题,而本问题钥匙,则在国民企业力与日俱高。苟此着不行,则少之不能应新文明之要求,所得之佣金难与其应有之生活程度相应,甚至并无佣金之可言,而国民生计日即于枯燥,久之且不能保存现有之企业力焉;大之国民总体之企业力不强,则不能利用新器械,计划新组织,纷集大资本,因而不能为大开大阖之生产运动,以最少之资本、最少之劳力而出产最大之额,在近世工业革命潮流之中立得住脚。甚矣,其可危也,夫发达国民之企业力,其途亦多,而有良好之中小学以植其基,则为天经地义之不容或易。”[2](P244)

黄兴深刻地指出20世纪全世界的共同问题就是发展问题,因为发展关系着“国民生计问题”,而解决国民生计的根本出路就在于发展“国民之企业力”,也就是发展社会生产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标志是提高劳动生产率,即以“最少之资本、最少之劳力而出最大之额”;而提高劳动生产率的关键是提高生产者的素质与技能,这就需要有良好的国民基础教育(“有良好之中小学以植其基”)。充分阐明了发展教育对促进实业发展的重要作用。

黄兴所提倡的发展实业,包括全面发展工业、商业与农业。他说:“且中国前途,全赖工商业之发达,而工商必以农业为前茅……以巩固国家根本。”[4](P183)他以美、英等国为例对此作了充分说明:“美为后起之国,提倡农业最力,工业亦盛,数十年来进步甚大,故其国民经济在欧洲各国之上,地球上最富者莫若美也。”[4](P215)而世界上商业最发达的则是英国:“而商业则遍于东西日所出入者莫如英。就中国观之,无处不有英人,即其一证。英之本部仅为三岛,其农业既为地所限,乃遂并力工商,故其发达无与伦比。”“合世界大势以观,中国农工商几悉被人夺其利”,“此莫大哀痛之事。”[4](P216)所以,黄兴大声疾呼道:“农以生之,工以成之,商能通之。农工发达,则商业亦自然发达矣。至于使农工商以发达之道,厥在于学。农有农学,工有工学,商有商学。苟能注意,富强可立俟也。”“今日在坐诸君要将农工商各学从根本上讲究,则此后不可限量矣。”[4](P217)

在发展中国的实业中,黄兴首先提倡要优先发展中国的铁路交通事业,他说:“民国经济之发达,全恃铁道。现在政府所发表之铁道政策,即中山先生之铁道政策。中山先生之铁道政策非自今日始,数年以前已有十分研究。”[2](P274-275)他以湖南的经济发展为例,指出:“湖南当京汉线未成时,每岁出口货仅值百万,今则达四千万以上。芝麻、豆、麦、棉花为其大宗。我省矿产甲全国,谷米冠东南。若能……将干路速成,而以各商股加设支线,不出十年,湘省富强必过他省万倍。”[2](P294)所以,他认为湖南“今日要政首在铁路”,必须把修建铁路作为发展湖南经济的头等大事来抓。为了唤起国人对发展铁路的重视,黄兴还支持一批专业人士成立铁道研究会,创办《铁道杂志》,并为之做序。他在序中分析了我国铁路落后于欧美列强的原因,并对铁路在发展国民经济中的作用与地位作了这样精辟的分析:“今者共和成立,欲苏民困,厚国力,舍实业莫由。然不速建铁道,则实业决难发展。盖实业犹人身血液,铁道则其脉络。脉络滞塞,血液不贯注,自然之理也。本会有见于此,爰于研究进行之余,发行杂志,以唤醒国人均有铁道观念为主旨。且国家新订法律,事事皆求保障国民,议会又时时得以监督之。自兹以后,政府与人民可各释疑虑,先以铁道为救亡之策,急起直追,以步先进诸国后尖,则实业庶几兴勃也乎!”[2](P252)

黄兴还看到,发展中国的实业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不仅需要大力发展铁路、公路、航运等交通运输业,也需要大力发展采矿业与冶金业。他指出:“民生政策,无非使人得享自由幸福。但民生政策所包甚广,果以何者为前提,自必先从实业着手,实业又当从工业着手,工业当从矿务着手,矿务当从煤、铁二者着手。因二十世纪将成为煤铁世界,以煤铁之多寡代表其国力之强弱。”[4](P239)黄兴于 1912 年 6 月卸任南京留守之职后,曾于当年10月底至1913年3月回湘考察达数月之久,对如何发展湖南的实业提出了很多具体建议,发起成立了多个实业公司。他根据湖南矿藏丰富的特点,首先致力于发展湖南的采矿业,于1913年初同宋教仁、程潜等二十多人成立了“富国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并公开发表了招股广告,在广告中说明了开办此公司的宗旨与目的、招股办法、股息率,公司的管理机构、生产办法、管理细则等。此期间,黄兴还考察了湖南醴陵瓷业公司、安源煤矿、萍乡煤矿等工矿企业;并先后同郭人漳等人发起成立了湖南五金矿业有限公司,同谭延等人发起成立了洞庭制革股份有限公司,同龙璋等人发起成立了中华汽船有限公司,为促进湖南的经济发展做了许多实事,倾注了大量心血。同时,黄兴对湖南省会长沙、商业重镇湘潭的城市改造与建设,也提出了宝贵的建议。他极力主张扩大长沙的城市规模与市场,把长沙建设成为连接云、贵、两广的商业大都会。他指出:“城会。有改市镇之责。此次革命,湖南之人心习惯多已革去,惟市政则依然如故。将来云、贵、两广铁道告成,长沙实为中心点,特产、人口必集合起来。然城中现已人满,若不亟谋改良,其何以善其后?为今之计,须先将北城市场大加扩充。”[4](P220)“市场一项,须谋发达,湘为将来极交通地,若如现在则街道极狭,几至人不能来,门不得入,此应将市街改良。”[4](P228)他认为“民国成立,一切须有民国气象”[4],城市建设必须适应民国建立后经济大发展与改善人民生活的需要。他所提出的城市改造设想,包含了扩大城市规模与商业市场,改善民居条件、环境卫生与交通状况的科学布局思想。为了打破外国资本的垄断地位,黄兴号召湖南的中小商人团结起来,将分散的小资本联合成较大的资本,集中组建较大的公司以抵御外国资本的经济掠夺。他指出:“现我国不得谓有商业,此因农工不发达之故,而在湘为尤甚……外人挟其雄厚之资,合力经营,独登垄断,以攘我利。我们即须自己团结,组织公司,以图抵制。如湘中各属茶业,辰沅木业,皆可集大公司经营者也。又现今输入之品,棉纱最占重要,湖南销行甚多,急宜设立公司纺造。湘中为产棉之地,能合资经营,不难抵制外货。”[4](P227-228)

黄兴对发展中国的银行金融业也高度重视。前面已提到,黄兴早在1912年初就提出了建立国民银行以抵制外资控制中国财政的主张。这次回湘考察期间,黄兴再次提出了集资建立大银行与改良币制的主张。他指出:“关于币制,币制不改良,银行不能发达。今政府已有改良之议矣。前此之钱业,即有资本一二百万,亦归失败。此又须集资为大银行,湘、汉、沪各处皆可分立汇兑,必易发达……至增加现金之法,政府宜多铸铜角、小银毫,以资流通。将来中央必用金本位,湘政府亦可用此法将银本位改定。如银一元值铜角百,一毫值十,不分高下……如能行之湖南,行之各省,行之全国,则币制可齐一矣”[4](P228)。

黄兴在主张大力发展中国实业的同时,也高度强调发展中国的教育事业,热烈鼓吹教育兴国。他明确提出:“夫欲谋国家之发展,莫先于教育,自宜竭全力运筹,而以国家资财充其经费。”[2](P295)“但此后建设需材孔急,则教育至为急务,诸君求学务以远大自相期许,潜心力学,切戒浮动,庶几蔚为新共和国建设人材。先民艰苦缔造之美满河山,可期久远,可谋光大。”[2](P289)

黄兴认为,振兴教育必须从娃娃抓起,从中小学的基础普及教育抓起。他指出:“儿童自数岁入幼稚园即离家庭,而教养于保姆。一方面使子侄繁多者不感教育费之痛苦,可经营他事,一方面养成人民独立合群之性质,法至善也。”[2](P295)他以日本为例,论述了教育对于兴国、强国的重要意义。他说:“学以专而精,以久而成,增长年限亦其要点,如日本强迫教育之改四年为六年,其明证也。国际竞争最后解决于武力,中学而上,令学兵学二年,俾军事教育普及全国,则不待养兵而全国皆兵矣。总之,教育为当今急务,无论公私,在所必设。”[2](P295-296)可见,黄兴所提倡的教育,首先是军国民教育。他从1914年发生的第一次世界大战中清楚看到,欧美参战各国出动的兵力达到数百上千万之多,深有感触地说:“以吾国现在之生产力论,实无此养育巨额军队之能力,故今后宜注意于军事的国民教育,自小学以上,于普通教科中加入军事教育,则国中多一就学之儿童,即多一曾受军事教育之国民。一旦有事,征集令朝下,夕可得国民军在千万以上。此为军事上之改革……对于军国民教育,宜注意及之。”[4](P450)他进一步指出:“惟欲提倡军事的国民教育,当先提倡国民教育……孙先生顷言衣食住为政府出于国民施政之主旨,无适应之教育,则衣食住三字仍不易平均。何则?中国之所以穷,穷在贫富不均耳。欲均贫富,当令全国人民无一不有谋生之智能。欲全国人民有谋生之智能,非普及教育不可。”[2](P450)为了让全国人民都有“谋生之智能”,黄兴特别提倡大力发展师范教育、职业教育与女子教育。他说:“使教育普及至女子,为产生国民要素,更当以师范教育、职业教育二者并重,务有以养成其独立之能力,不徒依赖男子为生活。”[4](P244)他进而指出:“欧美学制皆注重实业教育,无论男女,均能独立自营。美国女子职业,如图书馆之事务员、小学校之教师、新闻记者、看护妇、活字记者、写真师……可以实业教育定全国女子教育方针。女子有了学问,就可以参政。现在美国各州,女子为律师者、为行政官者已居多数。我国正宜以美国为法。人类进化,男女平等,故参与政治为人类之天赋,人权有不能轩轾于其间。”[2](P267)这充分说明了黄兴对妇女解放、男女平等及女子教育的高度重视。

黄兴对国民的道德教育同样高度重视。针对民国初年一些人在批判封建旧思想、旧道德、旧伦理中出现的“纠枉过正”现象,社会上甚至出现了蔑视法纪、不讲道德、不顾廉耻的丑恶行为,黄兴对此大声疾呼道:“民国初建,百端待理。立政必先正名,治国首重饬纪。我中华开化最古,孝弟忠信、礼义廉耻为立国之要素,即为法治之精神。”[2](P193)他高度强调国家道德建设的极端重要性,指出这是“立国之要素,即为法治之精神”。黄兴对中国传统的忠孝道德观念用民主与法制的新理念进行了深刻地改造,指出“忠”就是要忠于民主共和的新国家;“孝”既要孝敬自己的父母,“老吾老以及人之老”,也包括对朋友要讲友爱、守信用,对社会要讲公德、守法律:“盖忠孝二字,行之个人则为道德,范围天下则为秩序。”即拿此次武昌起义、推翻清朝皇帝的政治革命来说,“于民国则为忠,于私家则为孝”。一个人如果连“忠孝”二字都不讲,“循是以往,将见背行,伦理荡尽。家且不存,国于何有?”[2](P193)在道德建设问题上,黄兴虽然主张要大力学习西方的先进文明、痛革中国的恶俗陋习,但并不主张一切模仿盲从,而是要择善而从,不善则改,既弘扬中国优秀的道德传统,也吸收西方的先进文明,以创造出中华民族的新道德、新风尚。他说:“中外治理各不相侔:大抵中国素以礼治,外洋素以法治。吾国制礼,或有失之繁重者,不妨改之从同;外国立法,或有因其宗教沿其习俗者,万不可随之立异。本此意以辨其途径,导以从违,酿成善良风俗,庶几在是。”[2](P197)他进而指出:“立国以中国为最古,而道德亦以中国为极完善,中国之道德且为欧西各国所不及。究之道德从何处说起,盖有一定标准,即孝弟忠信礼义廉耻是也。时局维新,人多鄙夷旧道德,至谓君主且已推倒,焉用忠为?殊不知忠者非如腐儒学说专指忠君而言。凡做事能着实做去即谓之忠。古人所谓‘为人谋而不忠’,即此可悟忠字之确解。人莫不知爱其父母,实行其爱即成为孝。至如礼义廉耻,关于人格问题,无此四字即不成人格。凡此皆道德上之范围也。西洋学问发达,于此等道德范围未必完善,亦是缺点。合新知识与旧道德而一炉治之,可造成世界第一等国,即可造成世界一种最优美之学风。”[4](P225)黄兴在提倡引进西方法治思想的同时,也热烈赞颂了中国重视德治的优良专统,并对中国传统的忠孝礼义道德观念作了新的阐释:比如“忠”,绝不是“专指忠君而言”,而是要忠于国家与民族,忠于事业与职守,忠于友谊,忠于承诺,而“为人谋而不忠”,则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孝”也是如此,“人莫不知爱其父母,实行其爱即成为孝”。至于“礼义廉耻”更是关系人格问题。这些优秀的道德传统正是中国作为东方文明古国、礼仪之邦的思想精华之所在。这种历史悠久的“德治”传统是注重“法治”传统的欧美各国所欠缺的。如果我们将二者之长处结合起来,发扬光大,就可以“造成世界第一等国”与“世界一种最优美之学风”。黄兴的道德建设论及“以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治国主张,到今天仍有一定的启发意义。

从以上几个方面,可以看到黄兴对“建设共和新事业”的探索与建树是丰富多彩的。不仅如此,他对现代政党与现代军队的建设也提出了不少新颖的创见。如在政党建设方面,黄兴认为,建设现代化的民主国家,必须实行政党政治,主张以党导政,充分发挥先进革命政党的政治引导作用、开路先锋作用、对政府的监督作用、代表与集中民意的作用等。他从当时中国的国情实际出发,认为中国不宜搞多党竞争,而最好建立一个坚强有力的大党来负起领导中国建设大业的责任。因此,这个党必须要制定好的“党规”,树立好的“党德”,施行好的“党略”,形成好的“党风”。值得特别指出的是,在黄兴所要制定的“党纲”中,具有强烈的社会主义价值取向。他在民国初年就已明确提出:“社会主义,在世界上尚未十分发达,即如法美二大共和国,社会上有资本家与劳动家之异。美洲之资本家,其一人之财产可敌全国之富。劳动家每因资本家之虐待,常有冲突之事,将来社会革命在所不免。兄弟愿诸君将社会革命包在政治革命之内,抱定国家社会主义,免去将来欧洲社会革命之事,提倡土地国有……必须财产归公,不使少数人垄断。财产归公之后,又必广设学校,使人民教育发达,致一般社会子弟,自幼至成人,吸纳一种高上知识于脑海,股离依赖性质,具有一种独立经营性质。从此社会一切不平等之事铲削无遗,是我中华民国为世界社会革命之先导,而为各国社会党之所欢迎也。”[2](P267)但是,黄兴在民国初年所提出的这一系列关于建党、建国、治国、兴国的光辉设想,只不过像划破夜空一闪即逝的流星,在当时的中国根本不可能实现。正当黄兴满腔热情地为建设新民国而精心筹画时,1913年3月,袁世凯暗杀宋教仁的枪声粉碎了黄兴和平建设的梦想,使黄兴不得不把主要精力重新投入到反对袁世凯复辟的革命斗争中来。1916年反袁斗争刚刚取得重大胜利,黄兴又不幸英年早逝,再也不能为建设中国竭忠尽力。值此纪念伟大辛亥革命胜利100周年之际,我们在缅怀革命伟人黄兴的丰功伟绩时,仍可从他的遗教中吸取巨大的精神力量与宝贵的思想启迪!

[1]毛泽东.毛泽东早期文稿[M].长沙:湖南出版社,1990.

[2]黄 兴.黄兴集[M].北京:中华书局,1981.

[3]石彦陶,石胜文.黄兴传[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4]黄 兴.黄兴集外集[M].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02.

[5]列 宁.列宁全集:第4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7.

[6]列 宁.列宁全集:第5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0.

[7]萧致治,石彦陶.黄兴与辛亥革命[M].长沙:岳麓书社,2005.

Huangxing’s Thoughts on Founding,Governing and Developing the Nation in the Early Years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PENG Da-cheng
(Periodical Bureau,Hunan Normal University,Changsha,Hunan 410081,China)

Huang Xing who was the great democratic revolutionary,has put forward a series of provident claims of founding, governing and developing thenation in theearly yearsoftheRepublic ofChina, including: claiming self-reliance and an independentnation; asking forcivilrights, againstbureaucracy; claiming law ruling, against despotism;claiming to develop the country through improvement of industrial powers and education.These claims still have important practical significance.

Huangxing;nation founding;nation governing;nation developing

K528

A

1000-2529(2011)05-0005-06

2011-01-15

彭大成(1947-),男,湖南衡阳人,湖南师范大学期刊社研究员,湖南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博士生导师。

(责任编校:文 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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