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防疫法》职权与职责浅析

2011-04-13 11:01葛林张翠梅哈尔滨工程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150001
山东畜牧兽医 2011年2期
关键词:职权监督机构人民政府

葛林 张翠梅 (哈尔滨工程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 150001)



《动物防疫法》职权与职责浅析

葛林 张翠梅*(哈尔滨工程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 150001)

2008年1月1日我国实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相对于颁布施行了近十年的旧《动物防疫法》来说,新法做了较大幅度的修,增加了许多新内容,并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动物防疫制度,同时在结构上和内容上都做了相应的补充和完善。因此,学好并熟练应用新《动物防疫法》职权与职责,将有助于在实际工作中为各项限制性规定的落实提供坚强的保障。

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将《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明确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加强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县级和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村级防疫员队伍建设;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动物防疫工作需要,向乡、镇或者特定区域派驻兽医机构;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的行政许可权收归兽医主管部门,确立了官方兽医和执业兽医制度,明确规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根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需要,经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机场、车站、码头派驻官方兽医,进一步明确了有关主体的职权和职责。

1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职权和职责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职权和职责主要是制定部门规章、技术规范、规划计划等抽象行政行为,这与其行政主体地位是一致的。

2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职权和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职权和职责主要是对动物防疫工作的领导、保障和奖惩,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统一领导,加强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设立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2)对在动物防疫工作、动物防疫科学研究中做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3)省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强制免疫计划和新增实施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病种和区域;批准设立临时性的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4)建立健全动物疫情监测网络,加强动物疫情监测;接到动物疫情预警后,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5)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时,审查决定并宣布对疫区实行封锁或解除,必要时责成下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封锁、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等强制性措施,迅速扑灭疫病;发生二类动物疫病时,根据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限制易感染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及有关物品出入等控制、扑灭措施;发生三类动物疫病时,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组织防治和净化。(6)根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需要,批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车站、港口、机场等相关场所派驻官方兽医。(7)将动物防疫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村级防疫员队伍建设。将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检疫和监督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储备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所需的防疫物资。对在动物疫病预防和控制、扑灭过程中强制扑杀的动物、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以及因依法实施强制免疫造成动物应激死亡的,给予补偿。(8)对下级人民政府、所属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 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的职权和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的职权和职责是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省级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动物疫病监测计划,根据对动物疫病发生、流行趋势的预测,及时发出动物疫情预警;根据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授权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疫情。受理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兴办申请,依法进行审查发证或说明不发证理由;受理动物疫情报告,及时采取必要的控制处理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上报。认定动物疫情,其中重大动物疫情由省级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与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时相互通报。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时,立即派人到现场,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调查疫源,及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按照人民政府的要求立即采取封锁、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等强制性措施,迅速扑灭疫病。发生二类动物疫病时,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按照人民政府的要求采取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限制易感染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及有关物品出入等控制、扑灭措施。决定并宣布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撤销。受理动物诊疗许可申请,依法进行审查并发证或说明理由。县级兽医部门办理执业兽医注册手续。根据动物防疫工作需要,向乡、镇或者特定区域派驻兽医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动物诊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动物疫病扩散情节严重的,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执业兽医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或者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的或者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注册证书。

4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职权和职责

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第八条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定位为动物防疫行政执法机构,分则用大量的条款将主要的动物防疫行政执法职能和动物诊疗行政执法职能授权于它,使之成为典型的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其具体职能为:(1)受理动物疫情报告,及时采取必要的控制处理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上报。(2)派人在当地依法设立的现有检查站或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临时性的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3)受理检疫申请,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现场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办理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审批手续。(4)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物价主管部门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取检疫费用。(5)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进行监督抽查。监督处理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实施监督管理。对动物、动物产品按照规定采样、留验、抽检;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实施补检;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具备补检条件的实施补检,不具备补检条件的予以没收销毁;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畜禽标识;进入有关场所调查取证,查阅、复制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6)根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需要,经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在车站、港口、机场等相关场所派驻官方兽医。(7)对管理相对人实施的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

5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职权和职责

现行《动物防疫法》将各级政府设立的动物检疫站、兽医防治站、动物卫生监督所等统称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将其分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并于第九条将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定位为承担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的机构,具体权利义务为:(1)(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经强制免疫的散养动物,建立免疫档案。(2)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疫病的发生、流行等情况进行监测。对种用、乳用动物进行定期检测。(3)报告或者受理动物疫情报告,及时采取必要的控制处理措施,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上报。(4)发生一类、二类动物疫病时,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要求采取封锁、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等强制性措施,迅速扑灭疫病。

6 乡级人民政府的职权和职责

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还增设了乡级人民政府的权利和义务:(1)组织群众协助做好本管辖区域内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2)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工作。(3)发生三类动物疫病时,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组织防治和净化。(4)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村级防疫员队伍建设。

[1]宋立业. 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中的法律责任设定[J]. 养殖技术顾问,2010.1.

[2] 王健诚等. 对《动物防疫法》的修改建议[J]. 中国牧业通讯,2008.13.

[3] 孟伟,曹金斌. 动物防疫法修订创新多[J]. 河南畜牧兽医,2008.10.

(2011–01–04)

通讯作者

S851.33

A

1007-1733(2011)02-005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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