衔接与协调:民事诉讼法中相关制度的整合

2011-04-13 13:26潘剑锋
河南社会科学 2011年5期
关键词:剑锋诉讼法现行

潘剑锋

衔接与协调:民事诉讼法中相关制度的整合

潘剑锋

一、问题的提出

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社会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经济迅猛发展,人们的各种观念不断更新,整个社会处于转型时期。社会主体的多元化、利益需求的多样化,使得社会中民事纠纷的类型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的特征;随着人们法制观念的不断提升,公众希望通过诉讼有效化解纠纷的诉求不断增强。在这样的背景之下,法制化进程不断推进。就民事诉讼法领域而言,在立法层面,我国分别于1982年和1991年颁行了《民事诉讼法(试行)》和《民事诉讼法》,并于2007年对现行《民事诉讼法》进行了局部修订;在司法层面,针对立法和司法实践出现的问题,一些法院积极开展了有益的实验性探索,以期最大限度地实现制度的预设目的,最高人民法院也制定了一系列的司法解释;在理论研究层面,随着解释法学和比较法学研究的不断成熟,近年实证研究和法律经济分析等新的研究范式正在不断发展,学术界对民事诉讼基本理论、基本制度以及体系化的研究正在迈向一个新的高度。然而,在肯定现有成绩的同时,应当看到:在现行《民事诉讼法》以及一系列司法解释中,对民事诉讼的一些制度、程序的规定,存在着一些不协调、不配套的地方。具体来说,一些制度相互之间存在着矛盾或缺乏体系性、呼应性的现象;有的程序和程序之间缺乏对各自预设功能的清晰定位,导致不同程序间出现目的混同、适用混乱等问题;一些制度缺乏相应的程序予以践行,使得文本中的制度被架空和虚化或是出现了在实践中缺乏统一和明确的程序规则等状况;此外,在制度内部以及程序内部,同样存在着一些不协调的地方。有鉴于此,笔者试图通过对民事诉讼法领域现行有效的相关制度规范进行梳理,分析以上几个维度所存在的问题,探索需要予以整合、衔接和协调的地方,以期为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一些有益的启示。

二、基本制度与具体制度之间的协调问题

民事诉讼法中的各项制度的设立,都具有自己独立的意义,服务于不同的具体目的,但就总体而言,同一民事诉讼法中的各项制度,它们的终极目的是统一的。因此,民事诉讼法中各种制度的设立,不仅应当考虑该制度设立的目的,还应当考虑它们与民事诉讼法其他相关制度的关系。民事诉讼法律制度主要包括基本制度和具体制度两个层面的内容。基本制度与具体制度一同构筑了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主体。遗憾的是,在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中,存在着基本制度与具体制度之间的关系不协调的现象,其中表现比较突出的是审级制度与级别管辖制度、两审终审制度与再审制度的不协调。

(一)审级制度与级别管辖制度之间的协调问题

审级制度的设立,从形式上讲,是要通过若干不同等级的法院对同一案件进行审理,以实现审级制度维护司法的统一性和司法的正确性的功能,因此,在制度的设计上要考虑国家中不同等级的法院的分工,实行不同等级法院的职能分层①。可以认为,审级制度的功能要通过一定的形式来实现,换言之,与审级制度相关的制度在设计时应当通过一定的形式来保障审级制度功能的实现。而我国级别管辖制度的设立,在立法上没有充分地考虑审级制度形式与功能之间的联系。从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级别管辖的内容看,我国法院系统中的各级人民法院——从最低等级的基层人民法院到最高等级的最高人民法院都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这样的一种规定,与世

2011-06-10

潘剑锋(1965— ),男,北京人,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猜你喜欢
剑锋诉讼法现行
Topological photonic states in gyromagnetic photonic crystals:Physics,properties,and applications
蛼螯烧卖
抓现行
张剑锋书画作品选登
浅谈我国现行的房产税
篆刻
被抓了现行
也论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
浅论民事证据中的虚假自认
合同继续履行判决实现障碍之解决——兼论2015《民事诉讼法解释》“一事不再理”之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