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关芬 林福英 李蓉 (云南省泸西县中枢镇畜牧兽医站 652400)
泸西县动物性食品卫生安全问题及应对措施
张关芬 林福英 李蓉 (云南省泸西县中枢镇畜牧兽医站 652400)
动物性食品是人类最重要和必需的食品,在人类食品中的比重正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而日益增大。目前,人们对动物性食品卫生的认识和要求也有了提高,动物性食品卫生安全问题,已成为当前影响广泛而关注的社会问题。
泸西县是典型的农业县,畜牧业产值占整个农业产值的42%,全县的畜牧业进入了快速发展时期,畜牧业生产的发展规模和水平位居全州前列,畜牧业的持续发展为泸西县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民增收做出了积极的贡献。2009年末全县肉猪出栏65.2万头,比上年增长5.84%;肉牛出栏2.86万头,比上年增长8.3%;肉羊出栏 7.36万只,比上年增长9.85%;家禽出笼132万羽,比上年增长17.86%;肉类总产量 5.29万t,比上年增长7.96%;禽蛋总产3160t,比上年增长67.37%;畜牧业产值5.63亿元,比上年增长8.06%。全县共有生猪定点屠宰场1个,肉类销售市场12个,全县完成屠宰检疫猪56127头、牛4683头、羊17109只,检出病害猪肉62头,病害猪肉均严格按技术规程做了无害化处理。在兽药饲料执法方面,收缴国家禁用或过期兽药192kg、散配饲料28kg、过期饲料607kg,办理动物卫生监督案件4件,挽回经济损失2.4万元。
2.1 安全和质量问题突出 影响本县动物性食品卫生安全的有四大问题,即动物疫病、药物残留、中毒肉和掺水肉。(1)动物疫病是制约畜牧业经济增长、阻碍畜产品出口和造成动物性食品安全问题的最主要原因。由于本县动物品种繁多、动物疫病复杂多样,特别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利益驱动等诸多原因,造成了部分动物疫病仍然存在,而且近几年呈现出致病微生物种类增多、毒力上升、耐药性增强等特点。这样,动物在饲养阶段感染或在加工阶段污染了病毒、细菌和寄生虫等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在其产品流通过程中就可能携带对人类的生命健康和安全产生直接危害的因素。(2)药物残留是导致动物性食品安全性下降的另一原因。兽药饲料安全使用是动物性食品卫生安全的源头。动物性产品中的药物残留主要来源于三个方面:一是来源于饲养过程。有的养殖户及养殖场为了达到防病治病和减少动物死亡的目的,实行药物与饲料同步,还有一些不法者为谋取经济利益而违法使用国家明文规定的违禁药物,如瘦肉精、苏丹红、水产氯霉素、孔雀石绿等违禁药物,导致食品中残留有害成分。二是来源于饲料。目前饲料中添加药物主要有防腐剂、抗菌剂、生长促进剂和镇静剂,其中任何一种添加剂残留于动物体内,通过食物链均可能对人体产生危害。三是加工过程中的残留。一些动物性产品加工经营者在加工贮藏过程中,非法过量使用一些碱粉、芒硝、漂白粉或色素、香精等,有的在加工过程中添加抗生素以达到灭菌的目的。食用后在人体内经过富集易产生过敏、畸形、癌症等不良后果,直接威胁人类的生命和健康。(3)中毒肉是影响和威胁人体生命健康的重要因素。由于全县食肉动物多为农户散养,规模化养殖极少。一是农户养殖技术溥弱(仅靠传统经验养殖);二是饲养管理粗放(只管饱而不管好);三是养殖条件差,卫生意识低。由于以上原因,食肉动物因误食了富含氰化物(如刀豆)、亚硝酸盐(如南瓜叶)、有机磷农药(如敌百虫)、有机氯农药、生物碱(如马钱子)、霉饲料、有害金属及其盐类而引起食物中毒。中毒动物肉对人体的危害,一方面在肉里残留的毒物通过食物链使人发生中毒;另一方在毒物破坏畜体肉状内皮系统防卫机能会造成肠道微生物的繁殖扩散或继发感染。人们因食用这类肉而发生食物中毒或食肉传染。(4)掺水肉又称注水肉或灌水肉,是一种严重的扰乱市场的违法行为。近年来,全县肉品市场开放,方便了群众生活,但少数贩运商和屠宰户,为了牟取暴利,向宰前动物活体内或屠宰加工过程中向屠体及肌肉内注水后出售。此类行为严重地影响了肉品的卫生质量,危害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扰乱了市场的公平竞争,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2.2 管理体系不健全 (1)管理职责不明确。目前,行使动物性食品安全的政府监管职能,除畜牧部门外,还有卫生、技术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由于没有一个相应的协调机制,多头管理,造成职权不清、效率低下,管理工作也远远没有到位,导致一些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2)执法手段不力。从总体上看,泸西县畜产品安全管理的执法手段仍然比较滞后,执法不严,涉及动物性食品卫生安全的法律法规在执行过程中相对疲软,执行起来比较困难。(3)动物卫生监督检疫人员少,手段落后,无隔离场所,而收售病死畜的现象依然存在,调运牲畜查处力度不够,疫情难以控制。
3.1 加大投入 动物卫生监督工作是一种行政行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是政府在动物防疫方面行使监督职能和具体执法的机构,加强动物卫生监督工作是保障畜牧业安全生产、全面落实“放心肉”工程的强有力保证,政府应该加大对动物卫生监督的投入,重点用于购置动物卫生监督设备和检疫设备,将动物卫生监督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3.2 强化监管 (1)加强动物性食品产前环节监管。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应从畜牧业投入品抓起,加强饲料、添加剂、兽药的监督管理。深入贯彻执行《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条例》及其相关法律法规,整顿和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使用行为,净化兽药、饲料市场。(2)加强饲养管理技术宣传、培训。定期安排技术员到村到户进行饲养管理的技术指导、培训、宣传等工作,以减少或避免农户“盲”养、“盲”管的现象出现,从而提高动物性食品的质量安全。(3)建立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为了有效控制疫病的发生、传播和扩散,需要从源头上寻找疫源,从根本上切断疫病传播途径。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工具,在动物生命周期过程中搜集免疫、产地检疫、道路监督、屠宰检疫四大业务环节的信息,通过无线数据通信平台汇集到中央数据中心。县、乡兽医管理机构可以利用管理平台,及时准确掌握辖区内防疫检疫工作开展情况,及时分析、查找防疫漏洞和薄弱环节,提前采取有效措施,如果畜禽及其产品出现问题,就可以立即利用追溯体系追查到畜禽的产地、饲养者、防疫责任人,追查到畜禽及其产品的流通路线,实现畜产品安全事件的快速追踪和责任人追查。(4)控制动物性食品加工过程中所引起的质量安全问题。根据《动物防疫法》、《畜禽屠宰加工条例》等规定,新建或改造屠宰加工企业,使其在动物防疫等方面符合卫生要求。按照《生猪屠宰操作规程》进行屠宰加工,严格按照《畜禽屠宰卫生检疫规范》进行宰前宰后检疫,对检出的病害动物源性食品要严格按照《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进行处理,确保出场的动物产品安全可靠。(5)加强流通环节监管。首先,要严格执行动物运输检验检疫制度,对异地销售的畜禽一定要严格检疫,防止疫情扩散。其次,要加大市场环节的执法力度,严格执法,决不徇私。执法的重点是畜产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等动物性食品从这些地方流入市场。再次,要结合可追踪体系的建设,严格市场主体的准入和退出机制,一旦经营者违规经营,要严肃处理,严重的坚决取缔其经营资格。
3.3 加强领导,推行兽药饲料行政执法责任制 加强兽药饲料安全管理,提高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对兽药饲料管理工作的领导。要从保护畜牧业健康发展、维护人体健康的高度来认识兽药饲料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做到领导重视、机构健全。畜牧、工商、技术监督、屠宰办、公安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加强兽药饲料法制建设,进一步加大行政执法力度,认真开展兽药、饲料市场整顿,落实兽药饲料监测计划,对不合格的饲料、兽药进行没收、罚款处理,以卫生指标为重点,以养殖环节为根本,开展“瘦肉精、苏丹红、水产氯霉素、孔雀石绿”等违禁药物的专项整治。
3.4 大力推进放心兽药饲料下乡进村,提高合格兽药饲料的覆盖面和市场占有率 开展放心兽药饲料下乡进村活动,是转变兽药饲料打假工作思路,加强源头治理,推动兽药饲料打假和监管长效机制建设的迫切需要;是推进现代畜牧业建设,实现畜牧业增效,农民增收的重要保障。有利于大力发展兽药饲料连锁经营,畅通各种渠道。有利于减少假劣兽药饲料坑农害农行为的发生,切实维护养殖户权益。
总之,动物性食品卫生安全工作任重而道远,畜牧兽医部门要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确定的畜牧业发展目标,与相关部门密切协作,严格执法,为提高全县畜禽安全生产和畜产品质量水平,为保证消费者用上放心而安全的肉、奶、蛋等畜产品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2011–02–28)
S851.34+7.5
B
1007-1733(2011)04-004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