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图书馆现有法律地位与相关法规体系建设问题探讨

2011-04-13 09:47冯玉伏
河南图书馆学刊 2011年6期
关键词:法规主体图书馆

冯玉伏

(渤海大学图书馆,辽宁 锦州 121013)

1 有法可循的高校图书馆法律地位

目前,我国有关图书馆的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在进度上是相对滞后的,体系构建尚待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2条有国家发展图书馆事业的明文规定,但我国至今还没有颁布有关图书馆的基本法,也没有制定相对正规的行政法规,而专门用于指导高校图书馆日常管理的相应规章则是由各图书馆的相应行政主管机构制定出台的。2002年由教育部颁发、施行的《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修订)》是指导高校图书馆日常管理和建设的主要法规文件。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一些地方性法规也做了若干相关规定。以下我们依次来探讨高校图书馆在相关法律、法规中的法律地位。

首先,高校图书馆不是独立民事主体,不能独立享有民事主体应有的权利并承担民事主体应承担的责任。《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修订)》就有如下规定,第4条:“高等学校图书馆实行校(院)长领导下的馆长负责制。……有关图书馆工作的重大事项由校(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第5条:“高等学校图书馆设馆长1名,设副馆长若干名,由学校聘任或任命。”第34条:“高等学校图书馆的经费列入学校预算。”以上种种规定表明,高校图书馆是其所属高校内部组织机构之一,在法律层面不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地位。高校图书馆是为高校教学、科研提供科学的技术性服务的学术性机构,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修订)》等相关法规和所属学校的具体指导发挥作用和提供服务,在此过程之中形成的法律关系、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所属高校负责。

其次,在某种意义上,高校图书馆同时具有独立对外发生法律关系的法定权利。《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修订)》第21条:“面向社会的文献信息和技术咨询服务,可根据材料和劳动的消耗或服务成果的实际效益收取适当费用。”的规定,第33条第3款有“高等学校图书馆可依法接受捐赠和资助。”的规定就在法律层面认可了高校图书馆在具体实践中客观上具有的在校园范围之外发挥权利主体作用的地位,即承认高校图书馆具有部分以自身名义独立与校外主体发生法律关系的权利,而且,高校图书馆的这种权利是独立行使的,其所属高校无权剥夺。

2 高校图书馆在具体实践中客观具备的法律地位

法律、法规条文作为原则性表达具有相当的稳定性,也因此相对于发展、变化中的事物而言,其必然表现出一定的滞后性,这在客观上造成了现实生活中作为事实存在的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与法律规定之间差异性的存在。当然高校图书馆在具体实践中客观具有的法律地位与法律、法规规定也是存在差异的。

在日常开展业务的过程中,诸多客观因素都要求高校图书馆与校外权利主体发生工作关系时,客观上是作为独立民事主体而存在的,诸如采购文献资料、相关设备,创建并运作文献资料数据库,收取涉及校外相关法律主体的相关服务费,接受社会捐赠等等。虽然依照法律规定,高校图书馆的有关工作行为应以部门职务代理进行,但在实践中,高校图书馆往往以自身名义开展相关工作,与校外行为主体之间双方作为平等的法律权利主体存在,而且业已建立的这种法律关系作为一种客观性的既成事实普遍为校外行为主体所接受。而且,只要高校图书馆的对外法律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条文的规定,其所属高校一般不能以法人名义单方面予以撤销。所以,高校图书馆在实践中具有的实际法律地位与其法规规定的非民事主体身份存在着鲜明的矛盾。

3 高校图书馆法规体系建设应注意的问题

3.1 确立正确的指导思想,彰显宪法中有关图书馆的立法条文中所要求的为人民服务的精神,保证高校图书馆沿着公益性的方向建设、发展。高等学校图书馆是全国公益性图书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设立机构也多是公立高校,所以无论其开展面向在校生的校内借阅服务,还是开展具有外延性质的社会化服务,都应该坚定不移的发扬服务社会的精神,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为提高我国科学技术水平、为提升全民族文化素质而服务,弘扬宪法精神,依法办馆。所以,在高校图书馆法规体系建设和完善的过程中,首要的也是至关重要的就是要坚持服务社会的公益性原则,保证高校图书馆运行中的公益性质。

3.2 有关高校图书馆建设的相关法律、法规应对高校图书馆设置体制作出明确界定并进行规范,明晰设置主体与其之间存在的权利义务关系。通过高校图书馆立法,指导高校图书馆以其所属高校及其所驻地区读者群体的数量规模和需求层次为依据,对高校图书馆的建设规模、发展类型与方向、学校与驻地政府拨款配比计划等进行科学规划。高校图书馆有义务将经费的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有关高校图书馆建设的相关法律、法规还应该鼓励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单位和个人设置多种形式的具有挂靠性质的专业和特色图书室,推进并保证高校图书馆文献来源的多样性、科学性和实用性。

3.3 随着网络技术的普及和应用,数字图书馆应运而生,为高校图书馆的大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高校图书馆由此进入了快速发展的新时期,因此,围绕高校图书馆的相关立法工作要坚持用发展的眼光,立足现实、关注未来,不能仅限于满足当前图书馆事业发展的现状,应该具有一定的前瞻性,满足社会发展需要,同时维护法律的稳定性、严肃性。落实到操作层面,就要求出台图书馆法对高校图书馆数字化传播中的版权问题做出规范,同时在宏观上起到统一协调、统一管理的作用,建立统一的信息平台,推动资源依法共建共享,提升高校图书馆总体的资源利用效率。3.4 围绕高校图书馆的相关立法要充分体现 “以人为本”的现代图书馆理念。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出版的《公共图书馆宣言》(1994年修订)中就明确指出:“平等、自由地利用图书馆、享受图书馆服务是现代社会中每一个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有关高校图书馆日常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应该明确规定读者的权利和义务,通过法律条文的形式确认读者的平等地位,保证读者平等地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这对于以高校在校生为主要读者群体的高校图书馆尤为重要。3.5 立法过程中必须认真研究与图书馆日常管理和业务交流相关的国际条约或协定,推进我国高校图书馆建设和发展方向与国际接轨,为高校图书馆跨出国门,开展具有建设性意义的国际性馆际交流提供坚实、有效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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