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 海 林
(昆明理工大学 社会科学学院,云南 昆明 650500)
国内道德权利问题研究综述
朱 海 林
(昆明理工大学 社会科学学院,云南 昆明 650500)
道德权利是伦理学研究中一个倍受争议的基础理论问题。经过20多年的理论探索,我国的道德权利问题研究取得了丰硕成果。概括起来,该研究主要包括这样几个焦点问题:道德权利是否存在、是否科学的伦理学范畴,道德权利的内涵,道德权利存在的基础或依据,道德权利与道德义务的关系,道德权利与法律权利的关系;道德权利的保障与实现,以及具体领域的道德权利问题。
道德权利;主要问题;综述
道德权利是伦理学研究中一个倍受争议的基础理论问题。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前,道德权利问题基本上没有进入我国伦理学研究的视野。1984年程立显《试论道德权利》一文的发表,拉开了我国道德权利问题争论和研究的序幕。此后,越来越多的学者参与到了道德权利问题研究的行列之中。经过20多年的理论探索,我国的道德权利问题研究取得了丰硕成果。本文拟对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道德权利研究的主要问题作一梳理和概括。
是否存在道德权利、道德权利是不是科学的伦理学范畴是道德权利研究中争论的第一个焦点问题。
在伦理思想史上,自从康德提出“为义务而义务”,把义务作为伦理学研究的中心范畴,伦理学界就一直把道德义务视为伦理学研究的基本范畴,认为道德只讲义务,权利属于法律的范畴。1982年罗国杰主编的新中国第一部马克思主义伦理学教材《马克思主义伦理学》,就认为道德义务“是伦理学所应当研究的最基本的道德范畴”[1]311,道德权利则被排除在研究的范围之外。1984年出版的《伦理学名词解释》和1986年出版的《中国大百科全书·哲学卷》也都没有出现道德权利这一词条。这反映了当时我国伦理学界基本一致的立场:权利是一个法学范畴,不是伦理学的研究对象。
1984年,程立显在《哲学研究》上发表了《试论道德权利》一文,对“道德只讲义务不讲权利”的观点进行了批判,认为“任何道德体系都离不开对社会成员道德权利的规定,与任何权利绝缘的‘为义务而义务’的道德体系,不过是唯心主义伦理学家的杜撰而已”,“阐明道德权利概念,特别是阐明共产主义道德权利的内容和特点,确实是马克思主义伦理学的重要课题”[2]。程文发表以后,许多学者纷纷撰文表示支持。如李光耀的《浅谈道德义务与道德权利的关系》(1985)一文,批驳了把道德义务和道德权利绝对对立起来、忌讳谈道德权利的观点,认为不能把道德权利与追求私利画等号,道德权利与道德义务互为前提[3];李树军、李亚杰的《道德权利初探》(1985)一文也认为,研究道德生活中的权利现象,并把它引入马克思主义伦理学,是建立完整的科学的马克思主义伦理学体系的直接需要[4]。
周原冰在1986年出版的《共产主义道德通论》一书,肯定了道德权利的存在。他一方面批判了“把道德权利当作个人私利”的观点,另一方面也批判了“完全否定道德权利”的观点,指出“把道德的权利当作个人的私利当然是错误的,但是把道德权利和道德义务截然分割开来,全然否定了道德权利也未必是适当的”[5]166-167。
许多学者持与此相反的立场。《马克思主义伦理学》出版之后不久,国内陆续出版了一大批伦理学教材。其中,相当一部分教材仍未把道德权利纳入伦理学研究的范畴。比如,1985年唐凯麟编著的《伦理学纲要》对道德义务及其在道德行为选择中的作用进行了详尽阐释,但并未把道德权利纳入伦理学研究的范畴。该书认为,“道德义务则不仅不同享受某种权利相联系,而且要求人们自觉地牺牲自己的利益,去满足社会和他人的需要”[6]258-259。1986年罗国杰、马博宣、余进编著的《伦理学教程》也表达了相似的看法:“履行道德义务,不但不能是为了从社会或他人得到某种权利或报偿,而且常常意味着要做出或大或小的牺牲。”[7]218此外,不少论及道德权利问题的学术论文也表达了类似观点。其中,马尽举的《道德权利不是科学的伦理学范畴》(1989)一文颇具代表性,该文从五个方面论述了“道德权利这一范畴是不科学的,不可取的”这一观点[8]。
对于反对者的这些观点,许多学者进行了批判和回应。如章小谦的《论道德权利》(1989)、郝翠荣的《道德权利是马克思主义伦理学的科学范畴》(1994)、李业杰的《再论道德权利是个科学的伦理学范畴》(2000)等都对否定道德权利的观点进行了批判。在众多批判否定道德权利的观点中,高兆明的《存在与自由:伦理学引论》(2004)一书具有代表性。该书批判了“把马克思‘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的论断局限于政治、法律生活领域”、“以道德义务的非报偿性特性否定道德权利自身”的观点,认为“不能以道德权利不具有某一特性而否定其存在”[9]310。
可以说,“道德权利是不是科学的伦理学范畴”之争贯穿了我国道德权利研究的全过程,至今仍未停止。反对者否定道德权利的理由主要有:第一,伦理学是“义务之学”,马克思的著名论断“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不能适用于道德领域;第二,道德具有规范和约束功能,而这种规范和约束功能只能通过义务表现出来;第三,强调道德权利可能导致助长自私自利的个人主义。而赞成者肯定道德权利的理由主要有:第一,在社会生活中权利与义务是不可分割的,道德生活领域也不例外;第二,道德权利与道德权利的特性是有区别的,不能以道德义务的非报偿性否定道德权利本身;第三,只有承认道德权利,道德义务的履行才有正当和善的理由。经过激烈的交锋,道德权利的概念越来越多地被人接受,在伦理学研究和教学中被使用的频率逐渐增加,许多学者对道德权利问题的基本态度发生了重要转变,道德权利理论和实践问题日益成为学界关注的对象。
道德权利的内涵是紧随上述问题争论的又一焦点。虽然,学界关于这一问题的分歧不如上一问题那样具有明显对立的性质,但从道德权利范畴开始进入伦理学研究的视野起,学者们对这一问题的争论就一直存在,至今仍观点各异、歧见迭出,主要有以下几种代表性观点。
一是“行为权说”,认为道德权利是人们实施某些道德行为的权利。程立显认为,道德权利“是由一定的道德体系所赋予人们的、并通过道德手段加以保障的实行某些道德行为的权利”;唐能赋也认为“道德权利与一定的原则和规范相联……是一定道德体系赋予人实行某些道德行为的权利”[10]156。
二是“道义说”。万俊人认为,道德权利“是有着明确道义限制的权利”,“道德权利的根本特征,是它必定与某种道德义务或责任相关联。换句话说,道德权利是能够直接诉诸道义论评价的权利”[11]337。
三是“正当要求说”。龚群认为,“道德权利不仅应理解为行事正当而合乎伦理道德的规则,而且应理解为在伦理道德关系中的相应的正当要求”[12]384。
四是“自由说”。高兆明认为,“道德权利是自由的权利,它是以客观伦理原则所维系的人们自由(意志)生活的权利(或资格与要求),它既指主体践行道德义务的权利,又指主体应享有的自由存在的权利”[9]312-313。
五是“权力和利益说”。李德顺、孙伟平认为,“道德权利是指人在道德生活中所享有的特殊权力和利益”[13]41。章小谦也认为,“一方面,它(道德权利)是一种权力。道德行为的主体有权要求社会和他人不妨碍、反对其道德行为的实施,另一方面,它是一种利益。社会承认并推崇某种行为的结果,常常便是这种行为成了人人都必须仿效的道德规范,而其他杜会成员按这一规范行动,必然给该行为的主体带来利益”[14]。
六是“权利化的义务说”。陈玲、征汉年认为,道德权利是道德义务的人性对象化,“道德权利从施行方式上说是为一定的道德体系所认可的、由特殊的道德调控方式所维系的权利,从要求方式上说是索要相应义务的权利”[15]。
七是“三要素说”。余涌认为,“道德权利是道德权利者基于一定的道德原则、道德理想而享有的能使其利益得到维护的地位、自由和要求。这一概括中有三个要素,即自由、要求和利益”[16]30。
八是“四要素说”。李建华认为道德权利包括行为自由权、人格平等权、公正评价权及请求报答权等四个要素[17]147-167。
道德权利存在的基础或根据是与道德权利的内涵紧密联系在一起的问题。从一定意义上可以说,学界对道德权利的内涵之所以不能形成一致看法,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学者们对道德权利存在基础或根据的认识存有分歧。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意见。
一是“经济结构说”。余涌认为,马克思的论断“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是我们确立道德权利的基本原则。不管是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中存在的法律特权和道德特权,还是形式上普遍平等的道德权利都只能从当时的经济结构中寻找存在的根据[16]48。
二是“自觉赋予说”。李树军、李业杰认为,“道德权利来自他人、社会或阶级、集团对于一定道德主体的自觉赋予”[4]。
三是“社会责任说”。章小谦认为,“道德权利的客观基础是社会和他人对个人利益所应负的责任”,“有社会和他人对个人的行为要求,也必然有个人对社会和他人的行为要求,这种行为要求,属于道德范围的,便是道德权利”[14]。
四是“施受关系说”。葛晨虹认为,“道德权利存在的基础,在于互为义务的施受关系中”,即“在个人对社会承担义务的同时,社会对个人也承担义务”[18]145。
五是“伦理关系说”。高兆明认为,“道德权利的直接基础是特定时代的社会客观伦理关系”[9]313。
六是“六要素说”。张开城认为,道德权利的社会基础包括六个方面:道德关系的必然要求、施受结构的重要环节、道德规范的约束条件、社会角色的正当权益、道德公平的具体体现、道德建设的重要内容[19]。
“道德义务与道德权利的相互关系问题,是一个复杂的、困难的问题”[20]198,也是学界讨论最多的话题之一。这方面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不相对应说”。罗国杰认为,“道德义务则不与道德权利简单地对应”,“从结果看,道德主体在履行了一定的道德义务之后,通常也应当享受相应的道德权利”,但“从动机看,道德主体履行道德义务确乎不以获得某种权利为前提条件,权利确乎不是履行道德义务的诱因”[20]197-198。唐凯麟也认为道德权利与道德义务是不相对应的,“有人提出道德义务也是和道德权利相对应的,没有道德权利就没有道德义务。显然这是一种误解”[21]170-171。
二是“辩证统一说”。涂碧认为道德权利与道德义务是相辅相成的关系,它们“实际上是一对反映同一社会利益关系的两个不同方面的对应范畴”[22]。叶蓬认为,“道德权利和道德义务是不可分割的,二者的不相对应意味着人类生活理想状态的破坏”[23]。龚群认为,权利与义务的相互联结的对等性“是互主体伦理的对等性要求的体现”[24]352。李建华也认为道德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主体履行道德义务之后应得到相应的道德权利[17]112。
三是“义务先在说”。葛晨虹认为,道德义务和道德权利关系的独特性质“首先表现在道德义务对于道德权利的先在目的性和主体自律性”,“道德义务从它产生起,就不是以获取某种权利为目的的”[18]142。
四是“权利前提说”。高兆明认为,“道德义务以道德权利为前提”。其理由有四:其一,道德权利的存在使履行道德义务有正当、善的理由;其二,如果行为主体没有自由意志的选择权利,就没有主体的道德责任;其三,“离开道德权利的道德义务或者往往沦为少数人的愚民工具,或者成为人们不负责任行为的借口”;其四,泛泛地讲道德义务不以道德权利为前提,不仅抽象空洞,而且在学理上亦浅显[9]314-316。
五是“直接同一说”。李德顺、孙伟平认为,“道德上的权利和义务、责任之间,并没有严格的界限。从某种意义上说,道德上的责任和义务就意味着权利,而权利就意味着责任和义务”[13]41-44。
六是“平衡说”。余涌认为,“现实存在的社会关系不允许我们把它们分离开来,甚至做一种先后优劣的区别”,把握二者的关系,应该“注重把握现实法律生活和道德生活中权利和义务的平衡”[16]82。
学界对这一问题的探讨集中在二者之间的联系和区别上。关于道德权利与法律权利的联系,代表性的观点有:(1)认为道德权利与法律权利都是权利的存在或表现形式。余涌认为,道德权利同法律权利一样是权利的重要存在形式,“有些权利既可能是道德权利,而同时也是法律权利”[16]67。李建华认为,道德权利和法律权利的许多内容是重合的,“当法律权利不明、不逮之时,诉诸道德权利应该是一种正确的选择”[17]139-140。(2)认为道德权利是法律权利的基础,法律权利是对道德权利的提炼。高兆明认为,虽然“道德权利与法律权利有时并不吻合”,但在现代民主社会,“在最一般意义上而言,最基本的道德权利常常成为法律权利的具体内容”[9]313。强昌文认为,“法定权利的内容是对道德权利提炼的结果”,“法定权利不过是对经过社会认同的道德权利的认可与保证”[25]91。(3)把法律权利与道德权利置于公民权利范畴之下,认为二者都是公民权利的基本内容。晏辉认为,“无论是法律权利,还是道德权利,都是公民权利”[26]291。武经伟认为,“我们说的公民权利不仅是一种法律权利,而且还是一种道德权利”[27]。
关于道德权利与法律权利的区别,代表性的观点有:(1)从内容范围、存在的时间、确定性和维护手段等方面揭示二者的区别。如余涌认为,道德权利的范围大于法律权利;道德权利存在的时间比法律权利更为久远;在确定性和维护手段上,法律权利伴有国家力量的保护,“在特征上比道德权利更确定”[16]59-60。李建华也表达了与此基本一致的看法[17]133-134。余广俊认为,与法律权利相比较,道德权利具有宽泛性、弱确定性、救济手段的非强制性、权利与义务的非对称性等特点[28]。(2)从存在的形式和是否具有可剥夺性等方面来揭示二者的区别。高兆明认为,“法律权利由现存法律原则和规则所支持,并通过法律的形式予以肯定”,“对于某些个体,可以剥夺其法律权利”;而“道德权利则由现实的客观社会伦理原则所维系”,“对于个体而言,道德权利则是不可被剥夺的”[9]313。(3)从价值评判的角度来揭示二者的区别。强昌文认为,道德权利和法定权利具有不同的价值评判和定位,“道德权利的内容是相当广泛的”,而“法定权利的性质和特点决定了它在任何历史时期都是权利的核心和关键”[25]89。
学界对这一问题的讨论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把道德权利放在公正范畴下进行讨论,认为道德权利是公正的根本问题或客观要求。王海明认为,公正的根本问题是权利与义务的交换:“一个人所享有的权利与他所负有的义务相等,是社会公正的根本原则;一个人所行使的权利与他所履行的义务相等,是个人公正的根本原则;权利与义务相等是公正的根本原则”[29]202。万俊人认为,道德权利与道德义务是伦理正义的两个基本范畴,伦理正义“集中反映着社会对人们道德权利与道德义务的公平分配和正当要求”[30]97。葛晨虹认为,道德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是社会公正的客观要求,“道德主体在履行了一定的道德义务之后,客观上理应得到相应的权利回报,这是道德权利和道德义务特殊关系的要求,也是体现在道德领域中的一种社会公正”[18]145。高兆明认为,公正是权利-义务关系的合理状态”[9]502。
另一种情况是把权利与公正作为两个平行的范畴,研究道德权利与公正的关系。康健认为,“在权利与正义之间,权利乃为基本的方面”,“正义作为对权利的保障和调整,其本身既是一个权利体系,又是一个关于权利的秩序体系与概念”[31]。武经伟认为,公民道德权利的保障需要受到社会公正原则的统摄,“合理地规定公民的权利和义务,调节公民之间的利益矛盾,就需要有一个大家普遍认同的社会生活所必需的价值准则,这个准则就是公正”[32]。
学界对道德权利保障与实现的研究包含两大内容:一是道德权利保障与实现的重要性。罗国杰认为,保障道德权利对履行道德义务者乃至社会风气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社会必须重视对个人道德权利的满足”,“从整个社会来说,则应当而且必须强调,对于那些为他人、为社会、为国家、为民族履行了道德义务的人来说,则应当使他们获得应有的报偿”,否则,“不但他本人会陷入困境,而且还会在社会上造成混乱,人人都不愿意再作好事,社会风气也就不可能好转,社会也就不可能稳定了”[33]。李建华认为,“轻视个人道德权利的给予,只强调个人对社会的奉献和义务,少强调或不强调社会对个人的权利回报,在理论上有缺陷,在现实实践中必然使道德义务陷入不良的循环机制中”[17]114。
二是道德权利保障与实现的途径与方法。主要有:(1)通过建立完善道德回报机制来保障道德权利的实现。葛晨虹认为,保障人的道德权利,在实践中要建立完善道德奉献和道德回报的扬善机制。她认为,“社会回报的形式可以是多样的,可以是精神奖励,也可以是物质奖励,可以使他拥有一种社会地位,也可以为他创造一种有利的机会”[18]145-148。(2)通过道德权利的法律化来保障道德权利的实现。强昌文认为,道德权利行使在受到阻碍或被侵犯时必须获得国家保护和帮助,因此,要保障权利实现的顺畅化,必须由道德权利存在形态进入法定权利的存在形态,即实现道德权利的法律化[25]89。(3)通过道德教育和制度建设来保障人们的道德权利。李建华认为,保障和实现公民的道德权利,“首先必须强化公民自身的权利意识,其次则要从道德和法律这两个制度层面上加强保护力量”[17]171。杨秀香认为,保障社会成员平等的道德权利,一方面要通过道德教育使人们懂得尊重他人权利,另一方面要通过制度的道德性建设,保证社会能在其成员中公平地分配权利和义务[34]。
(一)道德权利与市场经济
上世纪90年代初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给我国经济与社会生活带来了深刻变化,也给道德领域带来了积极变化。这种变化反映在伦理学理论研究中的一个重要表现就是道德权利问题日益凸显。道德权利与市场经济的关系,或者说市场经济领域的道德权利问题,自然成为许多学者关注的对象。它涉及市场经济宏观、中观、微观等各个层面的道德权利问题。(1)宏观层面。葛晨虹分析了道德权利与市场经济的关系。葛晨虹认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的一个重要课题,就是要研究并建立相对完善的奉献与回报机制。建立这种良性扬善机制,是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道德体系公正观念的一种体现”[18]147。(2)中观层面。高峰对市场经济的中观层面(企业)的道德权利问题进行了论述。他认为,经营自主权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基本权利,必须建构起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政府与企业的新型关系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社会主义企业伦理[36]。(3)微观层面。杨秀香从市场经济给道德带来的变化的角度探讨了个人道德权利问题,认为“个人道德权利的基础是市场机制下人行为的最大化”[34]。罗能生从产权伦理学的角度论述市场经济与道德权利的关系,认为“道德的基础是对人们正当权利的尊重和维护”[35]。贾新奇认为市场经济对个人道德权利意识有重要影响,“市场经济本身是公民伦理道德某些因素的教育和训练场所。它承认人们是不同的独立的利益主体,每个人都有权利追求自己的正当利益”[26]96。
(二)道德权利与公民道德建设
2001年中央印发了《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明确提出公民道德建设要“坚持尊重个人合法权益与承担社会责任相统一”的原则。这既是适应我国经济社会新发展的道德建设要求的反映,从某种意义上说,也是对我国道德权利研究成果的一个总结和肯定。一些学者对公民道德建设领域的道德权利问题进行了探讨,讨论的议题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道德权利对公民道德建设的重要意义。李建华、周蓉认为,道德权利是公民道德的题中之义和内在要求,“在现代公民社会中,道德权利以不同于法律权利的形式表现出来,它也就构成了公民道德建设的核心内容”[37]。二是道德权利与道德教育。贾新奇分析了道德权利在道德教育中的地位,认为“只有当每个人把自己理解为独立的权利主体,对自身的合法权利有自觉的意识时”,公民道德教育才能真正落到实处[26]172。余维武认为,缺乏道德权利的道德教育本身也是不道德的。在当前的道德教育中,应该引进传统道德文化中缺乏的道德权利观念,致力于建构一种以尊重个体的道德权利为基础的道德教育[38]。三是通过保障公民道德权利加强公民道德建设的途径。葛晨虹认为,“建立和完善奉献与回报机制,也是加强道德建设,教育培养提高全民道德素质的有效途径”[18]148。
(三)其他领域道德权利的实践研究
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伦理学理论与实践的不断发展,应用伦理学研究几乎延伸到了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呈现出百花齐放、异彩纷呈的局面。正是由于伦理学关注现实的意识和能力不断提高,也由于人们的权利意识和道德权利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化,道德权利研究的触角也几乎延伸到了应用伦理学的各个领域,成为诸多应用伦理学科竞相关注的对象。其中,医疗卫生、农民工、大学生以及动物等领域的道德权利问题更成为研究热点。各具体领域道德权利的研究成果散见于一系列的应用伦理学著作,同时也涌现出了大量的研究论文,如黄捷、杨健的《SARS危机与公民道德权利》(2004)、闰保婷的《同性恋者道德权利缺失的原因及其对策分析》(2006)、杨喜梅的《公民主体道德权利与农民工国民待遇问题》(2007)、王韬钦的《动物应享有道德权利》(2007)、许冬玲的《论公益伦理主张的权利——兼论道德权利的含义》(2008年)、胡泽勇的《论尊重与保障大学生的道德权利》(2009)、沈晓阳的《从道德权利看克隆人类》(2009)等对各具体领域的道德权利进行了广泛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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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家鹿]
B82-051
A
1000-2359(2011)03-0005-05
朱海林(1974-),男,湖南邵阳人,哲学博士,昆明理工大学社会科学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主要从事伦理学研究。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10CZX047);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项目(09XJC720001)
2011-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