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功员,赵 颖,张 峰
(1.郑州大学 高等教育研究所;2.郑州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1)
我国高校教授委员会运行机制及其优化
张功员1,赵 颖2,张 峰2
(1.郑州大学 高等教育研究所;2.郑州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1)
教授委员会是近几年我国高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的热点和亮点,但是尚处于起步阶段,各项制度还有待完善。在明确教授委员会的定位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教授委员会的运行机制,主要包括委员产生、职权行使和考核三个方面。在运行机制的优化过程中,要努力做到四个方面:第一,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使教授委员会的运行有章可依;第二,坚持学术主导原则,严格教授委员会委员聘任条件;第三,厘清各机构职能范围,规范教授委员会职权行使;第四,体现民主平等原则,健全教授委员会监督与考核制度。
教授委员会;运行机制
自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颁布后,掀起了高等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的热潮,特别是高校学术组织的作用不断得到重视,学术组织制度不断健全和完善。随着高等教育改革的深化,“党委领导、行政管理、教授治学”的管理理念和相应的体制模式逐步形成。教授委员会作为高校学术权力的组织载体和“教授治学”的制度形式,成为近几年高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的热点和亮点。2010年发布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征求意见稿)再次强调了“教授治学”的重要性。纲要意见稿指出,要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充分发挥教授在教学、学术研究和学校管理中的作用。因此,深化对高校教授委员会制度的研究,探索其有效的运行机制和优化策略是一项具有现实紧迫性和深远意义的课题。
以2000年东北师范大学实行教授委员会制度为始,至今我国已有几十所高校成立了教授委员会。国内学界关于教授委员会的理论和实践研究也是方兴未艾。从发展程度上来说,我国高校教授委员会在理论研究上处于探索阶段,尚未形成系统的理论体系,在实践上处于尝试性的起步阶段,各项制度和机制尚不健全,今后发展和改善的空间还有很大,当然,失败的风险也是存在的。因此,及时审视发展状况,根据现有的经验总结规律,长善救失,探索更为成熟、稳定的运行机制,就成为当下的一个紧迫任务。
大学教授委员会是由高水平教授组成,对学校的发展规划、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实验室建设、职称评定、教师聘任、经费使用等方面进行管理决策的学术组织,是教授群体参与学校管理的一种组织形式[1]。
(一)教授委员会的层级定位
教育部原部长周济2003年在题为“关于教育事业发展和改革思路”的报告中指出,“建立和完善现代高等学校制度。努力推进‘党委领导、校长管理、教授治学’的治校体制,逐步完善高校内部议事和决策机制。学校党委和行政要接受教授们的监督,在高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过程中推进教授参与‘治学、治教、治校’的新模式”。教授委员会作为“教授治学”的组织载体,是我国“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管理模式的一个子系统。
目前教授委员会在高校管理体系中的地位,从已经成立教授委员会的数十所高校来看,以设置在学院一级为主,属于基层学术组织[2]。作为学院一级管理机构的核心之一,教授委员会成为建立“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新型高校管理模式的重要基础[3]。将教授委员会定位于基层学术组织的合法性基础,是以学科为基础建立起来的院系学术功能的有效释放。由于院系管理的对象主要是学术事务,因此院系管理必须以学术管理为核心,行政管理要服从学术管理的需要。因此,在院系实行教授委员会制度,是学校权力下放后基层组织管理和决策模式改革的必然要求,是发挥教授集体作用的必然要求,是建立现代大学制度的客观需要[4]。
同时,教授委员会也有必要重新考虑层级定位,实现向学校一级的上向发展,设立校级教授委员会。这是综合性大学实现各学科资源优化配置的必要,也是提高大学综合水平的需要。我国高校学院的权力主要是来自学校权力的下放,学校发展总规划由学校制定,学院发展资源也是由学校配置。因此,教授委员会在学校一级的缺位,难免会造成院系发展与学校发展的矛盾。此外,在学校教授委员会中加入院系教授委员会代表,不仅能更好地实现院系利益,而且可以形成学校学术发展的合力。
(二)教授委员会的功能定位
教授委员会的功能定位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高等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5]。根据我国已设立教授委员会高校的状况来看,在处理学术事务方面,教授委员会有三种定位:一是决策、审议机构,二是咨询、评估机构,三是贯彻执行机构。在处理学院重大事项方面,其定位也有三种:一是决策,二是咨询、评估,三是不参与学院除学术事务以外的工作[1]。总的说来,对学术事务的决策功能是教授委员会的基本功能定位,此外,它也对学校和院系的其他重大事务发挥咨询、评估功能。
教授委员会的运行机制是指教授委员会在实现自身功能、朝着目标运行的过程中,组织结构体系、各构成要素、作用对象等之间相互结合、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方式、规则及原理。以下主要从委员产生、职权行使和考核三个方面来分析教授委员会的运行机制。
(一)教授委员会委员的产生
1.委员的提名
关于教授委员会委员的提名,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规定。一是提名人数。总人数最好为单数以方便决策,且应根据学院规模对人数下限和上限做出规定。以东北师范大学为例,教授委员会委员按二级学科或具有发展潜力的学科方向设置,其数量根据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需要,学科队伍状况和应聘教授水平、能力及其学术地位确定[6]。二是提名条件。参考《东北师范大学教授委员会章程(试行)》(2003年),委员应满足的基本条件主要包括:具有教授职务,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有与该学科方向发展目标基本相适应的学术队伍和科学研究基础,有确立其国内乃至国际学术地位的标志性科学研究成果,等等。此外,按照各学院情况的不同可以有所斟酌,在大学院以学科带头人为主,根据学科规模设置委员比例;在规模较小、学科水平较低、高级职称人数较少的学院,委员会多数由全体教授或全体教授、副教授组成[2]。三是提名程序。委员候选人的提名,有需要候选人提交申请和不需要提交申请两种情况。作为教授参与学术事务的决策机构,其提名程序必须保证教授本身对学术事务管理的积极性和责任心,因此,需要候选人申请这一程序可以体现教授对于这一事务的重视程度和主动性。
2.委员的遴选
教授委员会委员的遴选,根据校、院两级组织发挥作用的大小,分为学校决定型和学院决定型[6]。设立校、院两级教授委员会的学校,则可分开进行。在院系入席教授委员会的委员,也可以参加学校教授委员会的遴选。遴选方式为民主选举或协商,由教师代表大会推选,经校(院系)党政联系会议讨论通过[6]。
3.委员的聘任
委员任职主要包括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以及委员。委员的聘任程序主要有五步:第一,委员应聘人提交申请;第二,委员应聘人进行委员职务述职和答辩;第三,由与教授委员会同级的教师代表大会进行评价和投票;第四,学校和院系负责部门充分听取意见;第五,由校长或院长进行委员聘任。其中,校长聘任的教授委员会委员,在学校授权下行使职权,向学校负责,这有利于教授委员会的工作围绕学校发展的宏观目标展开。院一级教授委员会由院长聘任委员,意味着教授委员会要在学院权力范围内开展有关工作,这有利于更好地实现院系学科的发展。关于委员的任期,按现有的高校教授委员会规定有3到5年不等。校长或院长要与教授委员会委员签订聘任合同,实行岗位目标责任制。
(二)教授委员会的职权行使
1.职权范围
与教授委员会对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咨询、评估的功能定位相一致,教授委员会的职权范围主要是对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咨询和评估,大致包括讨论和确定学校(院系)的发展规划、教学计划与学生培养方案、教学与科研组织形式、学术资源配置、学科建设和教师队伍建设规划、教师和其他系列人员工作考核评价的标准,以及审议校长(院长、系主任)的学年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汇报,此外还要讨论、决定校(院长、系主任)或教授委员会委员提请议决的其他重大原则问题或重要事项。
2.职权行使机构
在机构设置上,秘书处应作为教授委员会的常设机构。校级教授委员会的下设机构可以不必复杂化,因为学术事务的处理主要是由院系执行,只需按照院系单位分开成立下一级教授委员会即可。院系教授委员会的下设机构主要有两种分支结构:一是按照学科为单位分为学科分委员会,二是按照学术事项分为教学工作、人才聘任、学科建设等分委员会。按照学院具体情况,两种方式可以单独或结合使用。
3.职权行使规则
作为以教授为主体的集体民主决策和咨询机构,教授委员会的职权行使主要围绕相关议题的讨论展开,因此教授委员会的职权行使规则主要体现在议事规则上。
首先,议题的产生。教授委员会的会议议题由主任委员确定,在确定议题时应与同级党政主要负责人进行沟通,经研究后提出议案,提交教授委员会。其次,议题的讨论。教授委员会委员在会议上对所议事项要充分发表意见,要坚持客观公正,顾全大局,立足长远,发言力求深入、全面、客观。再次,决策的通过。教授委员会实行集体决策制度,执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超过应到会人数一半的委员表示赞成,决策方可通过。此外,有关教授委员会职务聘任事项的决策实行票决制,达到或超过应到会人数三分之二的委员投赞成票方能通过。最后,分歧处理及重议。在议题讨论中,若教授委员会内部产生严重意见分歧,多数委员难以表决时,除特殊紧急情况外,应暂缓作出决策。在对产生分歧的议题进行深入调查和各方意见交换后,再次召开会议。同级行政负责人对教授委员会的议题决策有一次提请重议的权利,经重议,原议题决策意见再次以超过应到会人数三分之二的赞成票通过的,同级行政负责人须服从教授委员会的决议,但可将自己的保留意见上报学校。
(三)教授委员会的考核
1.考核机构
教授委员会的聘任方负责对教授委员会教授进行聘期内每年考核和聘期满考核。学校成立校长任主任委员的教师考核委员会,教师考核委员会设立负责各院(系)教授委员会教授考核工作的若干考核小组,院长(系主任)负责具体实施。聘任方对聘期内不履行岗位职责、不能履行岗位职责或履行岗位职责情况不好的教授委员会委员有解聘权。
2.考核办法
教授委员会主任每年度向全院(系)教职工代表大会汇报教授委员会的工作情况。聘任期满,教授委员会主任向学校教师考核领导小组和全院(系)职工报告本届教授委员会整体工作情况,接受考核与评价。在考核内容和标准方面,依据教授委员会委员的岗位职责和聘任合同的约定确定。在考核程序方面,被考核人提供考核材料;院长(系主任)核准;被考核人述职,教师咨询评价;学校确定考核意见和结果。在考核结果方面,考核结果应当公开,并作为学校续聘教授委员会委员、确定对被考核人及其所在学科支持方式与支持力度的重要依据。
我国高校教授委员会尚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各项制度、机构、职权等都很不完善,在系统的运行中也会出现各种问题,这就需要我们不断审视教授委员会的运行状况,特别是在实践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总结经验,提出预见性的策略,不断对系统进行优化,完善运行机制。
(一)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使教授委员会的运行有章可依
教授委员会作为高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的实践尝试,从近几年的发展状况来看,在实际操作中还有很大的随意性。这表现在如下方面:各高校教授委员会的相关规定各有说法,自成一套,没有达成共识;教授委员会内部的分工不明确,存在岗位职责交叉;对教授委员会委员的作为缺乏有效监督等。出现这些情况的主要原因就是规章制度的不完善或缺位。因此,要规范教授委员会的运行,使各项工作纳入有章可依的机制化轨道,就需要制定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教授委员会的运行机制,主要分成委员产生、职权行使、考核三个方面,因此在制定教授委员会规章时,也应主要围绕这三个方面展开。关于委员产生制度,要根据学校(院系)具体情况确定委员人数,考虑学科规模和党政人员比例,明确教授委员会的委员资格,规范聘用程序。关于职权行使制度,首先要分工明确,责权清晰,岗位设置要适应学术事务需要,并把岗位职责写入规章,作为考核依据。关于考核制度,要体现学术绩效的重要性,并与职权行使制度结合,把考核负责方、考核内容与标准、考核结果等都纳入规章之中。
(二)坚持学术主导原则,严格教授委员会委员聘任条件
教授委员会的性质决定了教授委员会委员的聘任条件。作为高校学术权力的组织载体,体现高校学术权力的作用,以“教授治学”促进学术发展是教授委员会的宗旨。因此,必须保证委员可以代表高校学术权力的利益,这是避免行政权力把持学术权力的关键。这需要在教授委员会的委员总数比例规定中体现出来,要限制担任党政职务的教授比例,充分体现学术科研型教授的主导作用。对于担任委员的教授资格审查,要着重在学术、科研领域的资历和贡献大小。
(三)厘清各机构职能范围,规范教授委员会职权行使
首先,要明确教授委员会与已有学术组织的职能范围。除了教授委员会,目前高校负责处理学术事务的组织机构还有很多,诸如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等,且多数在教授委员会之前就已经成立和运行。因此,必须明确教授委员会与已有学术组织的关系,否则必然会由于职责不明而出现工作矛盾。其次,还要厘清教授委员会内部各分支机构的职能范围,明确“校-院-系”三级工作体系,确保机构合理设置。体现在教授委员会的规章制度中,就是要明确规定各岗位的职责,说明各部门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并按照实际运行中的操作程序来制定规章。有了明确的职能分工,才能保证教授委员会的运行机制有条不紊,从而达到最佳运行效果。
(四)体现民主平等原则,健全教授委员会监督与考核制度
教授委员会作为学术权力组织载体,建立民主的监督与考核机制是保证学术权力正确行使的重要方面。《高等教育法》第十一条规定:“高等学校应当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依据民主平等原则,对教授委员会进行监督与考核是高等学校民主管理的体现。
为了使教授委员会的监督与考核有章可依,合理运行,需要把关于其监督考核的各项规定制度化。教授委员会的监督机构主要是教授委员会委员的聘任方和同级教师代表大会,其他各机构也有监督权利。教授委员会的考核机构是由校长或院长负责的考核委员会。同时,考核结果应该与委员的聘任合同挂钩以起到激励作用。除了以上机构,与学校和院系学术事务相关的人都可以通过评价反馈机制,按照合理正规的程序,提出自己的监督意见,同时,为了使民主监督渠道畅通,应在教授委员会秘书处设立此项工作处。
[1]姚剑英.我国大学教授委员会现状分析及实践构想[J].现代教育科学,2007(2).
[2]姚剑英.中国高校教授委员会现状分析及思考[J].辽宁教育研究,2007(6).
[3]张君辉.中国教授委员会研究[D].长春:东北师范大学博士论文,2006:12.
[4]张黎力.教授委员会研究文献综述[J].当代教育论坛,2007(7).
[5]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6]张献勇.我国高校教授委员会规章比较[J].黑龙江高教研究,2007(12).
[责任编辑孙景峰]
G649.21
A
1000-2359(2011)01-0248-04
张功员(1965-),男,河南扶沟人,郑州大学高等教育研究所教授,博士,主要从事高等教育研究。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规划研究资助项目 (09-YJA880128);河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资助项目 (2009-GH-126)
2010-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