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燕华,李婷婷
(郑州轻工业学院 法政系,河南 郑州 450002)
我国农村婚姻行为模式和生育文化的变迁研究
李燕华,李婷婷
(郑州轻工业学院 法政系,河南 郑州 450002)
生育是人类延续的最基本前提,生育文化作为人类文化系统有机体的重要组成部分,正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发生着转变。婚姻行为模式作为生育文化的直接表现,自然也会随着经济、政治、文化的变迁而发生相应的变化。生育文化和婚姻行为模式由传统向现代的转变在我国农村地区表现得更加明显,存在的问题也更为突出。怎样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加快我国农村婚姻模式和生育观念的转变成为构建新时期人口生育文化的关键。
生育文化;婚姻行为;模式变迁;科学发展观
(一)我国传统生育文化及其生育观
生育是人类延续的最基本前提,生育文化是人类文化系统有机体的重要组成部分。所谓生育文化就是建立在一定经济、社会条件之上的生育观念文化与建立在一定科技发展水平之上的生育科学文化的合称。显然,生育文化既属于社会文化范畴,指建立在生育主体价值判断基础上的生育观念,也属于自然科学文化范畴,包括与生育相关的知识、技术、工具、设备、手段等,为简单起见,姑且称之为生育科学,其内容包括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人工生殖等。
我国传统生育文化是指形成并存续于以小农经济为主的我国传统农耕社会的生育文化类型。在主流的传统文化背景下形成的中国生育文化,被社会学家费孝通称为“生育制度”,这种“生育制度”的形成有其深刻的社会经济基础及文化土壤。自给自足的小农生产方式、统治阶级政策、男尊女卑的等级秩序、传统家庭的孝道、聚族而居的宗族组织、极强的尊祖心理以及生育上的迷信思想都可以被归结为我国传统生育观念形成的原因。
在我国农村形成的多子多福、重男轻女、养儿防老的生育观在我国古代的农业社会中表现得十分充分。新中国建立以后,人们的思想觉悟、法制观念和人权意识日益增强,妇女在家庭和社会的地位、作用和权益日益提高。随着这一系列客观实在的转变,男尊女卑这一腐朽观念残留、生存与活动的空间越来越窄小,人们的生育观念也有了相当程度的转变。但是,在农村确实还存在人多势众、以大压小、以强凌弱的封建陋习,生男生女、有无男孩和男孩的多少,对家庭乃至家族的实力、地位、作用和权益,都会带来截然不同的影响。因而,多子多福、重男轻女、养儿防老生育观念就难免残留到今天并仍然发挥着不可低估的作用。
(二)我国农村的婚姻行为模式及其变迁
在我国农村与传统生育文化和生育观相对应,形成了我国农村所特有的婚姻行为模式,即婚姻的目的是生儿育女、传宗接代,婚姻缔结的方式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首先,传统婚姻的目的以生育为第一位,以经济为第二位,而男女感情置于末位,甚至被否定。中国古代的《礼记·昏义》中说:“婚姻者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从这古老的婚姻定义里,我们不难看出,人们之所以结婚,为的就是弘扬家族、传宗接代、延续香火。旧式婚礼中许多仪式都说明“广家族、繁子孙”是婚姻的首要目的,也表现出了多子多福、男尊女卑等生育文化的特征。
如祭拜祖宗象征婚姻是家族的发展;铺床时置红枣、花生、桂圆、核桃于衾枕中,意指新妇要早生,多生贵子;再如采取实际措施,规定新婚妇夫婚后一个月不空房,以保证受孕生子。这些仪式和规程既反映了人们对生儿育女的强烈愿望和期盼,又折射出人们对可能不生育的极度恐惶和忧虑,这种期盼和忧虑给新妇造成了巨大的心理压力。很多农村妇女成为家庭中生儿育女传宗接代的工具,过早且过于频繁的生育以及落后的卫生医疗条件使妇女的身体健康很难得到保护。
其次,在传统社会中,婚姻缔结的方式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诗经·齐风·南山》云:“娶妻如之何,必告父母,娶妻如之何,匪媒不得。”这里的“必告”,主要意思是决定、命令和包办,由此不难看出,传统婚姻是由父母的意志决定的,是由父母促成的,是由父母包办的,具有代表性的如娃娃亲、童养媳制度等。因为在人们的传统思想中,决定子女婚姻被看作是父母天经地义的权力和责任。
随着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价值的变革,农民的婚姻行为模式在新中国建立初期发生了重大改变。农村不仅废除了童养媳和重婚纳妾制度,传统的婚姻行为模式的神圣性也被打破了,许多农村青年开始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配偶并缔结婚姻,自由恋爱成为大多数人选择配偶的方式。1950年颁布的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提倡“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等婚姻规范,反对包办婚姻、买卖婚姻,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彻底否定、取消、废除了父母包办子女婚姻的特权,改变了父母掌握主婚权的婚姻制度。1978年后的农村经济体制的改革导致了农村社会巨大的变迁,从而对农民的婚姻行为模式产生了深刻的影响,使农民的婚姻行为模式开始由传统向现代转变,这种转变的趋势在经济发达的农村地区表现得更为明显。
婚姻行为模式作为生育文化的直接表现,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其中的诸多礼俗对于家庭稳固及男女双方的共同生活是有积极意义的。从这一点出发,原有的婚姻行为模式往往表现出较强的制度约束,即成为一种约定俗成的隐性制度,一直贯穿整个婚育过程始终。可以说,传统的婚姻观念及行为模式直接影响着生育文化的转变。
新中国建立以来,随着私有制经济的解体,公有制经济的确立,特别是集体化以后,集体经济逐渐成为国民经济的主体,改变了过去的小农经济,打破了传统生育文化赖以存在的客观基础,与生育文化唇齿相依的家族制度和宗法制度被废除。传统的婚姻观念也在这场社会变革中发生着变化,人们的观念变了,选择缔结婚姻的方式、结婚的形式以及组建家庭的方式等婚姻模式也随之而变了。这种模式上的变化对生育文化也产生了直接影响,可以说,传统的生育观念在新中国建立以后已开始转变。
但是在上世纪五六十年代,由于当时的政策鼓励和舆论导向,片面地强调“人多力量大”,而没有看到人口增长过快的负面作用,以至于出现了人口激增。传统生育文化的根本性转变开始于20世纪70年代,其关键在于政府开始实行的人口控制。人口控制本身就是一种文化行为,它的功能在于诱导生育观念从自发状态进入少生优育的自觉状态,即使传统生育文化转变为现代生育文化。由于传统生育文化的基础已被摧毁,生育文化的构成部分——家族制和宗法组织已被废除,也由于一系列社会条件和文化形态的变迁,更由于人口控制的制度化和政策化,在现代生育文化的洗礼下,上世纪70年代以来传统生育文化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
改革开放至今,社会的飞速发展使人们的生活水平得到了极大提升,婚姻模式的改革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在形式上创新不断。一些传统结婚礼俗并没有消失,但这并不意味着其约束力的存在或增强,相反,婚礼礼俗的原有制度约束力越来越弱,其形式化的意义更强。例如,以前人们受传统男尊女卑及传宗接代观念的影响,在婚姻行为模式中明确地表现出了重男轻女的倾向,反映在婚礼礼俗上,要求算生辰八字看女方是否“旺夫”,在新房的被子里缝入具有象征意义的物品,找小男孩提前“压床”等。改革开放后至今,这种制度大大减弱,只保留了表面形式。传统的礼俗实际上已经演化为一种形式,成为人们的一种心理寄托,而失去了其原有的制度意义。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我国经济的发展,农村的婚姻行为模式发生了变化,现代生育文化已经初步形成。很多新人的观念已不同于老一辈,经济和家庭生活的独立使其思想观念上也得到了解放。例如,在孩子性别的选择上,现代生育文化认为生男生女都一样,女儿也是传后人。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人们已经从繁重的体力劳动中解放出来,“多子”不一定会“多福”,孩子的数量直接影响到了家庭生活质量和孩子的受教育程度,生育行为发生了由重数量向重质量的转变,“优生优育”成为人们生育的主要指导思想,而少生则是优生优育的保证条件。人们更注重生活质量以及子女受教育程度的提高,传统的多子多福的思想受到了极大的颠覆。然而,在构建新时期的人口生育文化方面,还需要制度和政策上的保障,从而引导生育文化朝着正确的方向发展。
当前,我国的社会经济正在处于快速发展的时期,党的十七大进一步提出了到2020年实现我国GDP总量比2000年翻两番的战略目标,从科学发展观的角度来看,新目标的实现,要求我国新时期的人口、资源与环境必须尽力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这就要求各个微观家庭的生育行为更加符合社会发展的要求,相应地新时期的人口生育文化也必须更加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首先,以科学的发展观构建人口生育文化需要全社会建立以人为本,全面、健康、协调的社会关系。从科学的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来看,构建新时期的人口生育文化要求我们必须去除重男轻女、养儿防老的陈旧思想,建立全方位男女平等的新思想,这是构建新时期人口生育文化的必然要求。事实上,目前我国仍然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经济社会的发展在不同的地区、不同的领域发展很不平衡,经济结构和城乡二元结构存在实际差别,使许多封建落后文化与糟粕思想长期存在,例如男女继承遗产的不平等,男女在就业、劳动报酬方面的不平等,都将长期影响人们的生育行为。因此,构建新时期的人口生育文化,必须消除重男轻女糟粕思想的影响,大力弘扬男女平等的新风尚,以科学的发展观构建全方位男女平等的新时期人口生育文化。
其次,科学的发展观要求家庭子女数量的选择能够有利于家庭物质文化水平的提高,有利于整体人口素质的提高,相应地,也就必然要求构建家庭子女数量有利于人口素质提高的生育文化。高素质的人口是实现全面、健康、协调和可持续社会经济发展的基础,在当今世界科技竞争日趋激烈的情况下,实现又好又快的经济发展必须要有高素质的人口来支撑,否则就难以驾驭现代科学技术,难以实现科学技术的自主创新,难以达到人口与社会经济发展的和谐。事实上,家庭子女的数量对于子女的素质提高的确有重要影响,一个具有过多子女的家庭很难从物质上、文化上、教育上来保障子女素质的提高,因此,构建家庭子女数量有利于人口素质提高的生育文化,是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再次,从法律制度层面上,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是国家人口发展最为重要的法律,是国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而制定的人口法律,具有鲜明的可持续发展特征。多年的实践表明,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对于实现“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的基本国策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未来的社会是一个依法治国的社会,也是一个法律、法规逐渐健全的社会,更是一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社会。人们生育行为的判断与确立必须符合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并依照法律进行。但是,法律存在局限性、滞后性、空白性等问题,所以,认真贯彻落实以及完善现行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成为构建新时期生育文化的关键制度保障。为了实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必须构建以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为准绳的生育文化。只有在符合法律要求的生育文化影响下,人们的生育观念和生育行为才能符合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才能自觉地纠正生育子女过多或过少带来的人口偏差。伴随着人口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相信新时期的人口生育文化一定能够与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统一起来。
以人为本是贯穿科学发展观的主线,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归根结底是为了人的发展。科学发展观必然伴随新的人口理论和实践。我们要树立以人为本的人口发展观,要在“五个统筹”思想指导下,重新审视中国的人口问题。事实上,中国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已经并正在以新的发展观,按着以人为本的思想进行改革,并取得了相当大的成绩,中国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形象也因此大为改善。为了在新形势下完成新的使命,我们必须用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重新审视人口和计划生育的内涵和外延,以新的思维、新的方法,与时俱进地进行改革,在改革中解决问题,在改革中求得生存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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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迪尔]
C912.4
A
1000-2359(2010)01-0236-03
2009年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项目(2009bBKS007)阶段性研究成果
2010-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