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法治价值追求及其实现的路径选择

2011-04-12 16:01
关键词:当代人权利法治

秦 宁 李 华

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是科学发展观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主张环境保护和人类发展并重,强调人的发展与自然发展的协调统一;它不仅重视人类发展的现在,而且重视人类发展的未来。“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思想,具有丰富的法治价值追求。本文试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思想所追求的法治价值,进行发掘分析,并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法治价值追求的实现路径问题进行探析。

一、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法治价值追求

“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命题,从法治的角度看,它追求法治的一些基本的价值。对这些价值追求进行发掘,有利于我们从新的角度加深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1.“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对公平与正义法治价值的追求

公平正义是法治的基本价值追求。“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①《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十六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6年,第 706页。可见,公平与正义体现了权利义务的合理性、权利主体的普遍性、社会参与的广泛性。“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思想理念,含有丰富的对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

人与自然的关系,“表现为双重关系:一方面是自然关系,另一方面是社会关系”。②《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5年,第 33页。而“社会是人同自然界的完成了的本质的统一,是自然界的真正复活,是人的实现了的自然主义和自然界的实现了的人道主义。”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4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年,第 122页。所以,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其所追求的公平与公正法治价值,也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是人与人关系方面,一个人与自然关系的方面。

从人与人关系的方面看,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首先关注的是所有人发展的公平性问题。这是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前提。这是因为,如果没有人的发展这一基本前提,环境的发展也就失去了意义和价值。这里的人的发展,不仅包括当代人的发展,也包括后代人的发展。从当代人发展的角度,如果失去了发展的公平性,存在发展上的剥削者和被剥削者、强势群体和弱势群体,必然带来环境发展的破坏性。也就谈不上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对此,《我们共同的未来》指出:穷人比富人更加依赖于自然资源,穷人会为了每日的生存而被迫过度使用自然资源,以不同的方式制造出环境压力,贫穷会导致环境退化,环境退化又会反过来导致更大的贫穷,陷于恶性循环。而“没有陷于贫困的人们”的超出基本需要的奢侈需求,同样会导致环境退化。“贫穷往往就是人们不能满足其生存和福利的需求,即使资源和服务是存在的。同时,那些没有陷于贫穷的人们的需求却可能带来重大的环境后果。”②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我们共同的未来》,王之佳、柯金良等译,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7年,第 66页。从后代人发展的角度看,如果当代人为了自己的发展而不顾后代人的发展,必然会造成环境的极大破坏。“我们从我们的后代那里借用环境资本,没打算也没有可能偿还;后代人可能会责怪我们挥霍浪费,但他们却无法向我们讨债。我们可以为所欲为,因为我们可以毫无顾虑;后代人不参加选举,他们没有政治和财产权力,对我们做出的决定不能提出反对”③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我们共同的未来》,第 10页。。所以,可持续发展的理念才获得人们的普遍认同。“可持续发展是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④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我们共同的未来》,第 52页。所以,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所追求的公平法治价值,不仅体现在当代人发展的公平性,也体现在当代人与后代人发展的公平性。

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所追求的公平的法治价值,从人与自然关系的角度,主要体现在它要求规范人类的发展,尤其是要规范当代人的发展,以免对环境发展造成破坏。传统发展观和发展道路之所以造成当今世界的各种环境困境和危机,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这种发展模式缺乏人类发展,尤其是当代人发展的自我反省、自我约束机制。这对环境发展来讲是不公平的。这要求我们建立对当代人发展的约束和评价机制,以利于环境发展和后代人的发展。这是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内在要求。它要求当代人:其一,建立新的发展伦理观,为人类发展提供新的价值规范。“发展伦理学就是人类社会当代发展的一种自我约束、自我节制、自我评价、自我规范机制,即发展的自我免疫机制,是人类合目的选择的理智力量”⑤刘福森:《可持续发展观的哲学前提》,《人文杂志》1998年第6期。,其二,加强法制建设,对人类的发展行为进行硬性规范。我们应该用法制的手段,使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同步,约束人们在经济建设中对环境造成的破坏⑥蔡守秋:《论环境法的正当性的依据》,《政法论丛》2010年第6期。;其三,对人类的发展行为实行“资源规范”,确保资源环境的代际共享。要建立必要的制度和机制,在当代人发展与后代人发展对自然资源的需求方面,应该达到平衡,这样也就确保了自然的发展。因此,当代人要加强资源保护,确保资源开发量不超过生态的供给能力。“只有当人类向自然的索取被人类对自然的回馈所补偿时,持续发展才被认为达到了它的既定目标。”⑦甘师俊:《中国可持续发展的十个关键问题》,《新华文摘》1999年第 4期。

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所体现的人与人(当代人、后代人)、人与自然关系上的公平性要求,必然涉及到环境权利、环境义务的正义性问题。“正义就是权利义务的对等分配和交换。”⑧万俊人:《政治哲学的视野》,郑州:郑州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 77页。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也追求正义的法治价值,主要体现在:从环境权利的角度看,人与自然和谐发展要求所有人,包括当代人和后代人,而当代人中,不分种族、肤色、国别和收入、地区差异,都平等地享有获得舒适优美的生存发展环境的权利。从环境义务的角度看,人与自然和谐发展要求:其一,就人与人之间而言,任何人,不管其性别、种族、国别、收入、地区差异,在享受环境权利的同时,应该平等地承担环境义务;当代人与后代人之间应公平合理地分配自然资源,当代人不能为了自己的私欲而消耗掉后代人的生活资源。其二,就人与自然而言,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承认自然拥有与人类平等的价值地位。人类在享受从自然中摄取生存发展所需物质资料权利的同时,应该承担起对环境发展的义务。“人类不得干涉生态物的自然生长和生态系统的自然维系;人类对生态物自然生长的干涉以必要为前提,这种必要性是为了保障人的生命利益;人类对生态物的行为必须谨慎,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查,除非是紧急避险行为;人类对生态物的行为必须支付相应对价;非经正当途径剥夺生态物的生存权利,破坏生态秩序,必须负法律责任。人对环境义务的基本规则包括:洁净生产,绿色消费,控制人口,统筹规划,有限许可,平衡补偿,综合评价。”①张文显:《加强法治,促进和谐——论法治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http://www.legaltheory.com.cn,2007年 3月 1日。可见,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从权利享有和义务承担两个方面,体现并追求着法治的公平价值。

2.“人与自然和谐发展”追求平等与尊重的法治价值

平等是法治追求的基本价值。“所有的社会价值——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以及自尊的社会基础——都应该加以平等的分配。”②John Rawls.A theory of justice.Cambridge,Massachusetts:The Belknap Press of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9:54.但是传统的法治平等观,主要体现在人与人之间,而且主要是当代人之间。而对当代人和后代人之间的平等性问题、人与环境之间的平等性方面,缺乏应有的关注和关心。正如上文所言,在传统发展观下,当代人与后代人的发展是不平等的。这里无须赘言。而就人与自然的关系方面,也是不平等的。传统发展观认为,人与自然的关系,是一种统治与被统治、利用与被利用、剥夺与被剥夺的关系,把人看作是外化于自然的存在物,其具体体现就是人类中心主义。它“在决定对待自然的方式时,人类的欲望及其满足是惟一值得考虑的东西。这就意味着一种掠夺性的伦理学:人们不必去顾及自然的生命及其内在价值;上帝明确规定了世界应由我们来统治(实际上是‘掠夺’)。如果我们不去掠夺自然,那就等于我们没能意识到我们心中的规定”③大卫·格里芬:《后现代精神》,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年,第 218-219页。,从而导致了人类发展的环境困境。这种“人类中心主义”在人与自然的关系方面,是不平等的。而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体现了人与自然平等的关系。“我们必须时时记住:……,我们连同我们的肉、血和头脑都是属于自然界,存在于自然界的”④恩格斯:《自然辩证法》,北京:人民出版社,1971年,第 159页。,“人不仅来自于自然、集万物精华于一身,而且与万物一体,人的生存价值就在于融合自然存在、开发自然潜能。人从自然出来,还得回到自然去。因为,如前所述,人所以能够同自然抗衡,所凭借的力量不是别的,仍然只是自然的力量。所以从归根到底的意义说,人把自己从自然提升出来、升华为主体,应该看作只是为了走向外部世界更高层次的融合,达到更充分地发挥自然潜能,建立与自然更高统一关系的必要步骤和必要形式。人的实践活动充分说明,人必须依靠和发挥自然固有的力量去装备自己、充实自己、发展自己;反过来,自然蕴藏的巨大潜能也只有依赖人的开掘、利用才能充分展示、发挥出来,这两个方面属于同一过程而且是不能分开的一回事。”⑤引自杨悦、新唐俊:《生态文明呼唤环境正义》,http://news.sohu.com/20071021/n252765078.shtml,访问日期:2010-10-27。可见,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并不是人超然于自然之外而发展,而是人的发展离不开自然,来源于自然,人的发展是人的自然潜能的发展。目前,有一种比较流行的观点认为,虽然人类中心主义是不可取的,但是发展必须以人类为主体,只是应该对人类的发展主体地位加以限制,以免对环境造成更大的破坏。这种观点,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人类中心主义”弊端,但是仍然把人与自然割裂开来。我们认为,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命题,之所以在人与自然的关系方面是平等的,正是因为它体现了人的主体地位和自然的主体地位的统一。正如前面提到的,人来自自然,人的发展本身就是自然发展的一部分和体现。所以,当人处于畸形发展状态时,自然的发展也失衡;只有当人实现了全面而自由的发展,自然才能实现其可持续发展。而自然的发展,即依赖于人的发展,也表征着人的发展程度,又能进一步促进人的发展。人与自然的关系应该是一种相互依存的平等性关系。

人与自然和谐发展追求的平等法治价值,落实到人类的具体行动上,体现在人类对自我发展的尊重、人类对自然环境的尊重。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所体现的人类对自我发展的尊重,主要体现在:其一,自觉尊重他人的发展主体地位和发展权利。自觉把别人看作与自己平等的发展主体。其二,自觉尊重后代人的发展权,正确处理“当代人受益”与“后代人蒙损”之间的矛盾,不损害后代人的发展权;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所体现的人类对自然发展的尊重,主要体现在:首先,它要求人类自觉把生态看作是人类社会产生、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和最基本的条件。其次,自觉尊重大自然规律。人类要在尊重客观自然规律的基础上发挥主观能动性,把自己的实践活动纳入自然规律的约束范围内。再次,自觉尊重自然环境中“非人类的生态权利”。包括尊重“生物生存的权利”,“生物自主的权利”、“生物生态安全的权利”。①叶平:《非人类的生态权利》,《道德与文明》2000年第 1期。

总之,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所追求的平等与尊重的法治价值,要求我们“尊重地球和其上所有生物,甚至和地球上的全体人民分享这个世界的财富;………;在我们的全部资源中,认可将来世世代代人的权利;强调对社会有用、对人有益、由面向人的技术所促进的工作;把保护环境作为健康社会的前提条件;强调人的成长和精神发展;尊重人的本性中柔美的一面;在每一个尺度上开放的、参与的民主;承认大幅度降低人口规模的至关重要性;在每一个种族、每一种肤色、每一种信仰的人们之间的和睦;以保护更大有效性和可更新能源为基础的无核的、低能量的战略;强调自力更生和非中心化的社会共同体。”②叶闯:《“深绿色”思想的理论构成及其未来含义》,《自然辩证法》1995年第 1期。可见,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所追求的平等与尊重的法治价值,拓展了传统的平等与尊重的关怀范围,它把自然中的所有人类 (当代人与后代人)、所有的非人类,都平等地纳入关怀尊重的范围,体现了一种博大的胸襟。

3.“人与自然和谐发展”追求权利与义务统一的法治价值

权利与义务是法治追求的一对具有相关性、相互影响与制约的价值。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也追求权利与义务统一的法治价值。

首先,“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使权利主体更具拓展性、普遍性和平等性。前文指出,人的公平性发展,是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前提和基础。当代人之间、当代人与后代人之间,享有平等的发展权利。所以,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在人的发展权利主体方面,要求实现权利主体的广泛性与平等性。既要把当代人看作权利的主体,也要把后代人看作同样的发展权利主体;在当代权利主体之间,要保障不同主体的权利,尤其是要重视社会弱势群体的权利平等问题。对当代主体之间的权利冲突,要注意利益整合,在注重人类发展的整体目标、长远利益前提下,注重权利主体自身利益要求和他人的利益要求的和谐,形成合理的权利和利益格局,从而实现人的发展权利的公平性。

其次,从权利内容方面看,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实践,为人们环境权利的享有和保护提供了有利的实践经验支撑。环境污染加剧、人们的生活质量和生存面临危机,促使了人们环境权意识的萌生,有力地促进了环境权理论的发展。环境权是“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适宜健康和良好生活环境以及合理利用环境管理的基本权利”,“权利主体为全体人民,它不仅包括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国家以及全人类,还包括尚未出生的各国后代人”,“整个地球生物圈均是环境权利的客体”。③陈泉生:《环境权之辨析》,《中国法学》1997年第 2期。1972年《人类环境宣言》规定:“人类有权在一种能够过尊严和福利的生活的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并且负有保护和改善这一代和将来的世世代代的环境的庄严责任。”④董云虎、刘武萍:《世界人权约法总揽》,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 1404页。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特殊报告委员起草的《人权和环境原则草案》,从实体方面和程序方面的规定了人们所享有的环境权的内容。

目前,我国宪法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人们享有“环境权”,这是与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要求不适应的。我们应在宪法“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中明确规定“公民享有健康良好的生存发展环境的权利”,使之与人格权、财产权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并把它化为各种具体的权利,从而把环境权的享有和保护落到实处。

再次,从义务的履行和承担方面看,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更加明确了人对人、人对自然所承担的义务,它要求人们在享受发展权利及其他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起对自然应尽的义务,追求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在传统发展观下,“没有人会或看来会对世界的状况负有责任,……没有人准备为世界做比别人更多的事,相反,每个人都试图在利用世界方面超过其他人。……每个人……却不愿为共同的利益对这种命运给予最起码的关照。”⑤引自王兴成主编:《全球学研究与展望》,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88年,第 22页。长期以来,在人们的观念中,人与自然的关系是改造与被改造的关系,缺乏对自然的基本的责任感。面对自然界的报复,人们必须重新审视人与自然的关系。在人与自然关系的处理方面,应坚持义务本位原则,要重点强调人对自然的义务而不是人对自然的权利。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既从自然中获取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基本的物质资料,又考虑到地球其他物种对自然的依赖,也考虑到子孙后代的发展对自然的依赖,达到上述三者的和谐统一。这种义务本位,其职能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正确反映和揭示人与自然的关系,改变对自然的传统观念,承认自然本身的价值和地位;二是明确人对环境的责任和义务,增强人们的责任感、义务感;三是制定人类对待环境的行为规范,约束人们的行为。所以,有学者从这个角度,建议“在宪法中增设‘应当尊重其他生命物种的生存权利’的原则规定,以弥补现行宪法在保护其他生命物种问题上没有将其与人类视为生命共同体的缺憾,并为其他有关的部门法作出关于要求人们履行‘尊重其他物种的生存权利’法律义务的具体规定以合法的依据”。①陈泉生:《论可持续发展与我国立法体系的重新架构》,《现代法学》2000年第5期。这是符合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法治价值追求的。

二、人与自然的非和谐发展违背法治的价值要求

人与自然的关系,可以分为三个发展阶段:自然统治阶段、人类统治阶段、人与自然和谐发展阶段。前两个阶段,明显违背了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所追求的公平、正义、平等、权利等法治价值要求。

1.自然统治阶段人与自然的非和谐发展对法治价值的违反

自然统治阶段最突出的特点是人受自然摆布的人与自然的非和谐发展状态。从人与自然的关系看,在这一阶段,“自然界起初是作为异己的、有威力的和不可制服的力量与人们对立的,人们同它的关系完全象动物同它的关系一样,人就象牲畜一样服从它的权力”,②《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第 35页。人类还没有从自然中完全脱离出来,人受自然的奴役和支配。同时,人对自然及其规律还没有太多的认识,自然及其规律还作为一种神秘力量从外部主宰着人的命运,在很大程度上人的活动还是一种本能的适应和反应。这种发展状态违背了公平、平等等法治价值。人在很大程度上处于被自然奴役的地位,存在对自然的敬畏,而不是尊重。

从人与人的关系看,这阶段所对应的是资本主义以前的人类社会,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占据统治地位,分工和交换很不发达,人们只能在狭窄的范围内和孤立的地点上,特别是在贫乏的关系中进行生活、生产。这种经济形态,抑制了人们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形成了依附型人格,在自然经济条件下,“某个共同体被视为一个统一的人格,个人没有与社会整体相分离的权利,个人与整体,个人与他人的关系完全按整体的利益和需要来确定和调解”③丛日云:《中国政治法律传统与人权》,《辽宁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7年第 2期。,因此,在这种经济形态下,“个人从属于群体,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被认为具有本体意义上的同一性”。④白桂梅主编:《国际人权与发展——中国和加拿大的视角》,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第22页。人是整体的人,而非个体的人,个体缺乏相应的独立性。在这种社会环境下,人们很容易养成固步自封、循规蹈矩的个性,而缺乏法治所要求的自由、平等精神。

2.人类统治阶段人与自然的非和谐发展对法治价值的违反

随着人类的发展,特别是科学技术的发展,人的活动空间不断拓展,增强了人类改造自然的信心与能力,也使得人类非理性的生物本能得以膨胀,对大自然进行大肆掠夺,从而进入了人与自然关系的第二阶段:“人对自然统治”的非和谐发展阶段。然而,“我们不要过分陶醉于我们对自然界的胜利。对于每一次这样的胜利,自然界都报复了我们。每一次胜利,在第一步都确实取得了我们预期的结果,但是在第二步和第三步却有了完全不同的、出乎预料的影响,常常把第一个结果又取消了”,⑤恩格斯:《自然辩证法》,北京:人民出版社,1971年,第 158页。“他们这样做,竟使山泉在一年中的大部分时间内枯竭了,同时在雨季又使更加凶猛的洪水倾泻到平原上来”。⑥恩格斯:《自然辩证法》,第159页。这反映了人以自然的统治者自居的狂妄自大,是一种“人类中心主义”的发展模式,人与自然处于一种不和谐的发展状态。

这种“人类中心主义”主导下的发展观,把自然看作人的奴役物,不符合法治的公平、公正和平等价值,它对自然的发展的破坏是显而易见的,而且,它也从根本上阻碍了人的发展。联合国《1996年人类发展报告》指出了 5种只有增长而无人类发展的情况:(1)无工作的增长,即伴随着经济增长,失业率上升。(2)无声的增长。即伴随着经济增长没有带来民主和自由。(3)无情的增长。即伴随着经济增长带来严重的贫富分化。(4)无根的增长。即伴随着经济增长而导致文化多样性的毁灭。(5)无未来的增长。即不顾自然资源耗竭和人类居住环境恶化而换来的增长,它不仅损害了当代人的生活和健康,而且对后代人的发展造成了巨大的损害。在人对自然的统治阶段,上述“五无”型增长,实际上反映了人的发展的丧失,在世界各国发展进程中曾经普遍存在。

3.“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现实支持基础脆弱,阻碍了其所追求的法治价值的实现

人与自然的非和谐发展,不仅损害了自然的发展,造成了地球环境的急剧恶化,也使得人类自身的发展受到极大的影响。在这种发展背景下,人类不得不对人与自然的非和谐发展方式进行反思与检讨,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理念,从而使“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思想得以确立。

但是,由于历史传统、经济基础等方面条件的限制,“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思想在真正的贯彻落实方面,其现实支持基础还很脆弱。上面提到的五种“有增长无发展”状况,在世界各国的发展中,还比较普遍地存在。它向我们昭示,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达致人的发展的内部和谐以及人的发展与自然发展的和谐,还会遇到来自传统发展观方面的巨大阻力和影响。就当代中国而言,传统发展观和发展模式的影响还根深蒂固地存在。尤其是在一些基层干部和政府的发展理念中,“人定胜天”观念、“环境无偿”观念、“环境与己无关”思想,还大有市场。虽然科学发展观要求统筹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但是在发展中经济增长的粗放型、外延式特征还很明显,资源相对短缺而又浪费严重的现象大量存在;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地区之间存在明显差距;一些地方、部门简单地把经济增长等同于发展,单纯追求数量的扩张和增长的速度,忽视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可以说,上面所说的 5种只有增长而无人类发展的情况,在我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尤其是,严峻的人口压力和就业形势导致的“无工作的增长”、严重的分配不公和贫富差距导致的“无情的增长”、严重的环境污染对当代中国人以及子孙后代的生存权与发展权的破坏所导致的“无未来的增长”,还比较严重。在这种状态下,人与自然的关系也必然违反上述法治价值要求。这已经严重地损害了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使“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所追求的法治价值的实现,受到了极大阻碍。

三、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法治价值追求的路径选择

人与自然和谐发展,追求公平与公正、平等与尊重、权利与义务等法治价值。我们应该“把对生命的尊重和对自然的生态系统的爱护纳人到政治、法律和道德体系中,把生命和自然生态系统作为与‘人’一样公正、公平对待的‘主体’,同自然平等相处”①曲格平:《从斯德哥尔摩到约翰内斯堡的发展道路》,《中国环境报》2002年 11月 5日。,设计合适的路径,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使其所追求的法治价值得以实现。

1.确立符合“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法治价值追求的立法精神和原则。按照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要求,把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法治价值追求,作为立法的精神指导。要确立尊重生态自然、面向未来的立法精神,确立“保护人类和自然”的法治追求;在法律的调整内容上,实现调整人与人的关系和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统一、人与人发展的代内公平与代际公平的统一、人类的长远利益和眼前利益的统一、当代人发展权益和后代人发展权益的统一。

2.制定并实施符合“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法治价值追求的法律法规。目前,我国已经基本上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以《环境保护法》为基本法,以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为主要内容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体系。但是纵观我国的环境立法,还没有上升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高度,短期性、功利性、实用性色彩比较浓厚,而公平正义、尊重平等法治价值理念极为缺失。所以,首先,要把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确立为国家宪法的基本原则,并且在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方面,明确公众的环境权益及环境义务,从而使人与自然和谐发展获得更具体、明确、直接的宪法支持。其次,督促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并落实体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法治价值追求的具体法律法规。再次,根据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要求,加强人类环境权利、环境义务的宣传教育工作。在环境权利的教育方面,要做到以下几点。其一,环境权利来源教育,要让人们知道,环境权是自己的一项与生俱来的权利,应把环境权看成自己的“财产”,切实加以保护②陈华彬:《论物权的性质》,《政法论丛》2009年第 1期。;第二,要让公众明确自己环境权的内容,权利救济的途径;第三,要教育人们把保护自己的环境权与保护国家的、集体的、他人的环境利益统一起来,同时,根据权利与义务统一的原则,还要加强对人们的生态保护义务的教育,总之,应把环境权的享有与生态环境保护义务的履行统一起来,二者不可偏废。

3.发挥政府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方面的主导作用。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政府应该起到主导作用。(1)政府要制定正确的人口、资源、环境战略。要正确处理好经济建设与资源利用、当代人发展与后代人发展的辩证关系,防止出现“吃祖宗饭,断子孙路”、“先污染、后治理”的错误发展路径。(2)建立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政绩评价机制”、“预警机制”和“惩戒追究机制”。在对政府和政府官员的政绩评价上,要加上“人的发展”和“自然发展”的价值标准,并细化为具体指标,作为其“政绩”的一个重要因素。同时,在官员的选拔任命上,设立“预警机制”,要把“自然意识”和“人的发展意识”作为评价其素质和能力的一个重要因素,警示他们注重人的发展与自然发展的和谐、造成人与自然的非和谐发展要承担责任;而对已经造成环境破坏等违背人与自然和谐发展要求的行为,要有一套完整的惩戒追究机制。(3)实施“环保监督介入制”,对政府的其他部门,尤其是其工作易影响生态环境的部门,环保部门应有权介入他们的工作,有权提出否定建议或改进意见,发挥监督作用,避免造成损失后再去做修补工作,从而有利于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4.发展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公众环境参与的积极性。联合国可持续发展《21世纪议程》提出:如果要使环境成为经济和政治决策的中心,就必须根据各国的具体条件来调整、改变决策方式,采纳新的参与形式,包括个人、群体和组织需要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程序,以及了解和参与决策,特别是那些可能影响到他们生活和工作的社区的决策。①参见《联合国可持续发展二十一世纪议程》,第 8章、第 23章。http://www.un.org/chinese/events/wssd/agenda21.htm,访问日期:2010-10-27。所以,要充分发挥公众环境参与的积极性,走到群众的中间,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吸呐公众参与环境决策,对公众环境参与的具体方式和程序,要有明确细致的法律规定。另外,在注重维护多数人环境权以及其他利益同时,要加强对弱势群体的特殊环境权益的保护,消除环境权益的分配不公现象,使人们获得公平的生存发展环境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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