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伟平
(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北京 100732)
论文化多样性与跨文化交流
孙伟平
(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北京 100732)
文化多样性是人类社会的基本特征,是文明世界充满活力的表现,也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动力。在全球化过程中,一个民族国家必须根据自己的具体国情,在维护自身的文化主权、保持自身文化特色和与国际文化接轨之间保持适当的张力,在坚持对外开放与反对文化霸权主义之间保持适当的张力。而在全球普遍交往中,不同文化应该相互尊重、相互宽容,加强沟通、交流和对话,开展真诚、注重实效的合作,进而建设一个和平、公正、和谐的世界。
文化;民族文化;文化差异;文化多样性;跨文化交流
文化多样性是人类社会的一种客观存在。不同文化之间的交流与融合、碰撞与冲突,是各种文化共存、发展的基本条件和基本途径。在全球普遍交往中,应该倡导文化之间的尊重和包容,承认和发展文化多样性,推动实现文化之间的交流、沟通、对话和合作,进而建设一个和平、公正、和谐的世界。
随着全球化、信息化时代的到来,各文化主体相对封闭的状态被打破了,不同文化成为可感知、可比较的存在,这导致多样化、差异化的文化必须接受他人的评说。文化主体的差异和多样性,他们所具有的不尽相同的现实利益和需要,他们在经济发展、政治要求、宗教信仰、风俗习惯等方面的多样化,必然导致文化的差异和多样化。这种差异和多样化有其深厚的历史积淀,也有其自身的客观价值。2001年11月2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三十一届(部长级)会议通过的《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宣称:“文化在不同的时代和不同的地方具有各种不同的表现形式。这种多样性的具体表现是构成人类的各群体和各社会的特性所具有的独特性和多样化。文化多样性是交流、革新和创作的源泉,对人类来讲就像生物多样性对维持生物平衡那样必不可少。从这个意义上讲,文化多样性是人类的共同遗产,应当从当代人和子孙后代的利益考虑予以承认和肯定。”例如,不同民族有其自身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不同宗教有其各具特色的信仰信念和规范戒律,不同社会阶层有其自身的现实利益和价值追求,不同地区要求有符合其具体情况的发展道路和模式,不同行业有其具体的职业特点和关注重心。此外,不同社团组织、社会群体也有其独特的价值旨趣和要求,如环境保护主义者(绿色和平组织等)疾呼环境保护的急迫性,要求维护生态平衡,保护大自然、动物和植物的权益;女权主义者反对一切性别歧视,主张妇女解放和全面平等,要求维护妇女的正当权益;等等。并且,多样化的文化不是静止、固定不变的,它始终处于动态的创新、发展过程之中。
文化的个性化、多样化现象是一个客观的事实,也是一个令人欣喜的现象。它既彰显了不同文化主体的权力和责任,也有利于不同文化互相借鉴,获得良性、健康的发展,维护世界文化生态平衡。
首先,个性化、独特性是一种文化之魂,是其存在和不可替代的理由与根据。如果一种文化仅仅只是追随、摹仿其他文化,只是单纯地引进和吸收其他文化,而没有真正的创新,没有自己独特的内涵,没有自己个性化的品格和特色,那么,它不过是其他文化的附属品或复制品。这类文化缺乏存在的理由,至少其存在的理由已经大打折扣,其折扣率与其个性、独特性、创新程度等成反比。
其次,多样性、个性化追求是文化发展的基本动力。文化多样性不仅是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要因素,还是使人类享有令人愉悦的智力、情感、道德和精神生活的重要条件。文化多样性创造了一种丰富、多样和从审美上能令人愉悦的世界,体现着人类社会生活世界丰富多彩的特点。与现代工业文明、机器文明相适应的批量化、标准化、单一化、模式化,无论是对人本身,还是对于文化,都是一种异化力量。马尔库塞认为,它将人变成没有个性、畸型发展的“单向度的人”,将社会变成兴趣单一、片面和病态发展的“单向度的社会”。人们越来越认识到这种单质“大一统”的潜在的和现实的威胁,同时,也越来越认识到,多样性、个性是一种文化不可或缺的特征。允许多样性、个性的存在和发展,就意味着允许创新和发展;而扼制多样性、个性的存在和发展,扼杀创造的权力,必然将文化导向因循守旧、墨守成规,变成一潭波澜不惊的死水。因此,只有每一种文化以其自身特有的方式、个性存在着,世界文化才可能丰富多彩,才可能充满创造活力。
再次,任何一种文化的发展都必须在与其他文化的交往中吸收营养,获取资源。文化的个性化、独特性是一种宝贵的资源。不同文化之间的差异乃至对立,经常诱发人们的灵感和创新,提供看待问题的多种视角和解决问题的多种可能性。一种富有生命力的文化总是十分注意在交流中吸取营养,在双方或多方的互动之中获得启迪,寻求创新的灵感。罗素在《中西文化之比较》中指出:“不同文化之间的交流过去已被多次证明是人类文明发展的里程碑。希腊学习埃及,罗马借鉴希腊,阿拉伯参照罗马帝国,中世纪的欧洲又摹仿阿拉伯,而文艺复兴时期的欧洲则仿效拜占庭帝国。”①罗素:《一个自由人的崇拜》,胡品清译,时代文艺出版社1988年版,第8页。当一种文化吸取了另一种文化的合理成分后,往往会派生出许多新的文化品质、新的文化价值、新的文化形式。人们有时把新生的这种文化称为“边缘文化”、“嫁接文化”、“杂交文化”、“共生文化”。这使文化的衍生形态更多、文化的具体形态更加复杂、文化资源更加丰富,文化的创造力也更强。追溯世界文化发展史,或许可以将之归纳为一部各种文化交流、互动并推动世界文化、文明发展与创新的历史。
第四,世界文化是一个庞大、复杂的生态系统。任何个性化、独特性文化的消亡,都可能是整个文化生态系统的巨大的、无可挽回的损失。“夫物之不齐,物之情也。”②《孟子·滕文公上》。世界文化就像一个色彩缤纷的“百花园”,再辉煌、再绚烂的一花独放,也是单调、缺乏生气的,难免给人一种肃杀的感觉;真正的文化繁荣必须是百花竞放,各呈风姿,万紫千红。在世界文化的生态系统之中,任何文化形态、文化价值观都有着不容替代的意义和魅力。面对全球化的不断推进,面对西方强势文化的高歌猛进,各种文化冲突与纷争日益加剧,民族文化的个性和特色受到关注。尤其是原始部落、落后地区、发展中国家,面对西方强势文化的入侵、殖民,充满了对于民族文化传统流失、日益沦落为西方文化附庸的深深的忧虑。因此,在目前全球化尚未彻底剿灭多样化的弱势文化之前,有必要对各民族、各地域丰富的文化传统、文化资源进行抢救性的发掘保护,将民族文化传统中的优秀成分转化成具有全球意义的文化价值资源。
总之,文化多样性是人类社会的基本特征,是文明世界充满活力的表现,也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动力。文化多样性体现了世界人民以往的经验、智慧和实践的精华。存在个性和差异,各种文化才能相互借鉴、共同提高。将其它文化视为异端和仇视的对象,强求文化“一律”,只会导致人类文明发展失去动力最终僵化衰落。历史证明,各种试图消灭一切个性、多样性,从而让利益不尽相同、需要各具特色的文化主体“大一统”的做法,如同在自然界消灭生物的多样性从而导致生态灾难一样,是同样有害的。正因为如此,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等国际组织和一些国家正在开展旨在保护受到威胁的文化的行动。充分理解文化的独特性、多样化,对于在文化生态上改善各种中心主义、霸权主义造成的片面状况,避免无谓的消耗和冲突,对于不同文化相互尊重、和睦相处、存异求同、相互借鉴,共同促进世界文化的繁荣与发展,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文化是一个民族的实质性内涵和表征性“标签”。不同的民族往往具有不同风格、不同内涵的文化。即使在一个民族内部,其文化也可能包含着多种风格。多样性的民族文化是由各个民族历史与现实生活的复杂性、丰富性决定的,是由各个民族创造文化的多种多样的主观和客观条件(因素)造成的。一个民族之所以是一个民族,它之所以能够与其他民族区别开来,实质性的根据往往在于其独特的文化传统。
不同民族的文化具有鲜明的民族性。民族性意味着:在民族内部,由于一定的共同历史和现实利益而形成了共同的联系纽带,形成了特有的民族性格和民族精神,使众多的个人和群体凝聚成一个统一的整体;而在不同的民族之间,则表现出主体生存权益、生活方式以及性格特征等方面的个性和差异。也就是说,民族文化对内意味着文化上的共同性和统一性,对外则意味着文化上的独立性和多样性;对内意味着共同的规范和习俗,对外则意味着自主的意识与权利。这导致一个民族往往具有共同的信念、喜好、标准和愿景,具有相似的心理倾向性、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贝淡宁指出:“文化因素会影响权利的优先顺序,这在权利发生冲突,必须决定牺牲哪一项时非常重要。换言之,不同的社会会以不同的方式排列各种权利,即使他们面临着相似的争论环境,也会在削减哪些权利上形成不同的结论。……文化因素会影响权利的合法性。……文化因素还能够为独具特色的政治实践和制度(至少与在西方式自由民主国家中所见不同)提供道德基础。”①贝淡宁:《社群主义对自由主义之批判》,石鹏译,《求是学刊》2007年第1期。
文化的民族性是一个民族自身的“标签”,也是这个民族对于世界的独特贡献。尽管在全球化时代,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各民族的精神产品将成为全人类公共的财产,但是,马克思并未因此否定文化的民族性,他认为,所谓“世界文学”是由许多“民族的和地方的文学”形成的。西方著名诗人歌德、中国文化巨匠鲁迅等人都明确指出,“越是民族的,越是世界的”。文化的发展具有特殊的规律,它与一定民族的传统紧密联系在一起。越是具有民族性特点的文化,往往越能开阔他人的视野,活跃他人的思维,越能促进文化创意的产生,因而越有价值和生命力,因而也就越能走向世界。民族隔阂的消除,不仅不会削弱文化的民族性,反而可能大大加强人类文化的“差异性”,使人类的思想文化和精神生活更加异彩纷呈。毕竟,普遍存在于特殊之中,共性存在于个性之中。任何世界性的文化共性都存在于并且仅仅存在于文化的民族个性、多样性之中。离开个性、多样性追寻所谓超越个性、多样性的普遍,无异于缘木求鱼。因此,尊重和宽容、支持和鼓励民族文化的个性、多样性,是真正具有全球视野和历史使命感的表现。
在全球化时代,随着全球殖民制度的崩溃,随着各国各民族的持续觉醒和崛起,各民族文化正在前所未有地大力彰显自己,并开始关注民族文化的安全和命运问题。为了与美国不断扩张的、以《独立宣言》中强调的生命、自由和追求个人幸福的权利相对抗,加拿大学者提出了和平、秩序和善治,德国人则重申了自由、公正和团结,而东亚人更多地则强调群体、秩序与和谐。面对美国文化对法国文化的冲击,法国提出保护法语,禁止官方和公众使用英语外来语,制定并修订了保护法语的纯洁和真实性的法律和制度。加拿大试图控制美国文化产业在加拿大媒体和电信产业中所占的份额。1998年6月,加拿大在渥太华召开了联手抵制美国“文化霸权主义”的会议,讨论了将文化产品排除在降低贸易壁垒的有关协定之外的方法。苏联解体后,逐渐完成转型的俄罗斯更是大力重建自己的文化价值观,表现出传统的文化自信和自觉。俄罗斯契诃夫基金会主席科宁强调:“西方一直想利用他们的宗教向俄罗斯推行他们的民主模式和政策,这是俄罗斯所不能接受的。我们有自己独特的宗教和文化传统,我们有不同于西方的价值观。因此,俄罗斯要建立的是具有俄罗斯特色的民主。”②转引自刘婉媛:《俄东正教红白两派合并并重塑俄罗斯价值观》,《中国新闻周刊》2007年第8期。至于许许多多弱小民族和欠发达国家,更是想方设法维护民族文化的独立性,争取更大的生存和发展空间。对于世界文化生态来说,这种保护、彰显和创新十分重要。因为,如果没有个性和差异,就不可能有实质性的创新和发展。保存并发扬文化的民族性、个性、多样性,正是世界文化发展的迫切需要。那种要求民族文化价值观简单“趋同”的要求,实质上是一个深不可测的陷阱。因为,这种观点实质上剥夺了某些民族国家的文化主体地位,取消了某些民族国家的文化发展权利,凸显的仅仅只是某些强势文化主体的利益,维护的仅仅是他们的文化需要。其结果是,各种民族文化将在“趋同”的梦想之中削弱甚至消灭自己,成为文化霸权主义的牺牲品。
强调文化的民族性、个性、多样性,在战略上需要防止如下两个极端:一是各种文化中心论、文化霸权主义仍然有形无形地对其他文化进行压制,威胁文化的多元共存和发展,使文化的多样性被日益削弱,导致人类文化资源无可挽回地流失,这种文化压制必然引发文化冲突甚至战争。当前最具威胁的是西方中心论。西方凭借其强大的经济和军事实力,顽固地认为并坚持西方文化是最优越的,包含最合理的价值观念、行为方式和思维方式,最应普及到全世界。这种文化偏执、文化霸权和文化强制应引起人们的高度警惕和强烈关注。二是文化相对主义、文化孤立主义的威胁。文化相对主义赞赏文化的多元并存,反对用产生于某一文化体系的价值观念去评判另一文化体系;它承认一切文化,无论它多么特殊,也有其合理性和存在价值,应该受到尊重。正如文化相对主义的代表人物赫斯科维奇所指出的:“文化相对主义的核心是尊重差别并要求相互尊重的一种社会训练。它强调多种生活方式的价值,这种强调以寻求理解与和谐共处为目的,而不去评判甚至摧毁那些不与自己原有文化相吻合的东西。”①Melville J.Herkovits,Cultural Relativism,Perspectives in Culture Pluralism,Random House,New York ,1972,pp.32 -33.但是,文化相对主义承认并保护不同文化的存在,反对用自身的是非善恶标准去评判另一种文化,这可能导致一种文化保守主义的封闭性和排它性,如只强调本文化的优越而忽视其可能存在的缺陷;只强调本文化的“纯洁”而反对和其它文化交往;只强调本文化的“统一”而压制求新、求变的发展。文化相对主义发展到极端,可能演变为文化孤立主义。文化孤立主义无视千百年来各民族、各文化系统相互交流、相互影响的历史,反对文化交往和沟通,要求返回并发掘“未受任何外来影响的”、“以本土话语阐述的”、“原汁原味的”本土文化。在全球普遍交往的背景下,这种文化相对主义所造成的文化孤立和隔绝,难免引起不同文化之间的对立,发展到极端,甚至可能引发相互对抗甚至战争。
因此,在全球化过程中,一个民族国家必须根据自己的具体国情,作出自己的战略考虑和政策选择,在维护自身的文化主权、保持自身文化特色和与国际文化接轨之间保持适当的张力,在坚持对外开放与反对文化霸权主义之间保持适当的张力。一方面,要确立民族国家在文化建设中的主体地位,坚持和弘扬自身的优良文化传统,以之为基础建设具有自身特色的现代文化,扩大自身文化的国际影响力和吸引力,提升自己的文化软实力。只有每一个民族都致力于保持本民族的特色,坚持自己文化的民族特性,丰富自己文化的独特内涵,才能保持世界文化的丰富性和多样性,维护世界文化的均衡和有机发展。例如,中国和东亚其他民族文化中的“天人合一”、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思想,就既是中国或东亚的行动纲领,又对西方文明具有启迪作用。而以西方文化为范式的“全盘西化论”,不仅使人们丧失文化主体地位,忘记自己的责任和义务,造成崇洋媚外、缺乏民族自尊心和自信心的殖民心态,而且也必将损害世界文化的丰富性和多样性。另一方面,强调文化的民族性绝不是自我封闭、抱残守缺、唯我独尊。相反,必须顺应全球化大势,在世界文化交往和竞争中,以开放和进取的态度,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沟通与合作,主动地融入到世界经济、政治、文化一体化进程中去,主动参与世界文化的全球化进程,从而对世界文化的多样化发展、维护文化生态平衡、建设和谐世界作出贡献。那种极端民族主义的民族偏执、盲目排外,只会掩盖自身存在的落后因素,阻碍民族文化对外开放及现代化的进程,并最终损害自己的主体地位和根本利益。
在全球化时代,不同宗教、民族、国家、地区之间的交往日益频繁,不同文化之间的碰撞和冲突也日益增多,文化对国际政治的影响日益深入、突出。为减少不同文化间的偏见和误解,减少甚至消除文化冲突,促进多样化的文化和谐共处,维护世界和平,建设和谐世界,必须通过不同宗教、民族、国家、地区普遍的交往实践,基于共同问题、共同利益和要求,搭建全方位、多层次、立体交叉、不断变化的互动平台,促进不同文化之间的交流、沟通和对话,在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相互包容的基础上,求同存异,取长补短,进行有成效的合作。
第一,强调主体际之间互相尊重,包括尊重其他文化的传统、信仰、习俗、特质以及民众对之的认同。相互尊重是一种基本的道德修养,只有主体际相互尊重,才能构建起交往、学习、对话、合作的基础。尊重可以产生信任,信任可以使人互相敞开心扉,寻求共识,寻求合作的可能。主体之间是平等的,尊重他人不是对他人的恩赐,而是他人的权力;要求他人的尊重也不是要求施舍,而是他人起码的素养和道德呈现。相互尊重要求:任何人都不能以真理的化身自居,自以为是,飞扬跋扈,对其他文化价值观妄加评论甚至横加指责,更不能强行输出自己的政治理念和文化价值观。以霸权主义、强权政治之类威胁他人,高高在上地提出文化要求,不仅不可能相互理解,和睦相处,不可能确立普遍价值、实现对话与合作,反而有可能激化文化矛盾与冲突,令粗暴、血腥的臣服与抗争之举成为常态。
第二,倡导相互宽容,消除狭隘的种族歧视、民族偏执、民族仇恨以及极端的宗教原教旨主义。尊重必然伴随着宽容。宽容与极端、狭隘、偏执、歧视、仇恨、压迫、排外、残忍等相对,宽容是一种博大、悲天悯人的胸怀,是一种谦逊、礼让的美德。宽容是用心倾听、欣赏的前提,是学习、对话、合作的前提。只有宽容,才能允许不同的思想表达,克服“井蛙之见”,走向他者的世界,才能破除种族歧视、民族偏执、民族仇恨以及极端的宗教原教旨主义,承认、欣赏文化的差异和多样性。倡导“厚德载物”、“和而不同”、“兼容并包”的多元、宽容精神,才谈得上不同行为主体之间真正的交流、对话与合作。
第三,在交往实践的基础上,强调不同主体之间的沟通、交流。一种文化往往是以对自身文化的认知为基础来认识和理解其他文化的。在包括冲突、战争、交流、合作与融合的历史过程中,由于文化的差异和多样性,不同文化之间已经形成了或积极或消极、或正面或负面的看法。积极、正面的看法有助于文化之间的沟通、交流、对话与合作;消极、负面的看法、误解和偏见则会成为沟通、交流和对话的障碍。例如,西方已经形成了这样的东西方比较观:“理性、发达、人道、高级的西方,与离经叛道、不发达、低级的东方之间绝对的、系统的差异”;“东方永恒如一,始终不变,没有能力界定自己”;“东方要么是给西方带来威胁(黄祸,蒙古游民,棕色危险),要么是为西方所控制(绥靖,研究和开发,可能时直接占领)。”①爱德华·W·萨义德:《东方学》,王宇根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第385-386页。这样的认知必然会导致误解和偏见,成为文化对话、合作的障碍。因此,必须强化国家与国家、地区与地区、民族与民族、宗教与宗教之间广泛、深入的文化沟通、交流。只有通过不同文化之间的沟通、交流,才能互相尊重,真正理解各种文化之间的差异,减少误解;只有通过沟通、交流,才能充分认识和理解其他文化的博大精深,克服偏见,形成不同文化之间客观、正面、积极的形象;也只有通过文化的沟通、交流,不同文化才能学会如何理解和尊重对方的利益,找到化解冲突和战争、实现公正和和平的途径。
第四,坚持主体际平等对话,在开放式的对话中寻求共识,解决争端。对话是主体际互相沟通、互相理解、增进感情、消除偏见、达成妥协、寻求共识、解决争端的有效手段。针对亨廷顿提出的“文明冲突”论,1995年3月,哈佛大学杜维明教授邀请伊斯兰教学者和印度教学者,在马来西亚等地共同主持了一个“回儒对话”主题研讨会。会议试图在被亨廷顿称为存在一条“血淋淋的边界线”的伊斯兰教文明与儒教文明之间加强沟通和理解,并以此证明:处理全球文明间关系的主范式不一定是冲突,不一定是流血的战争,而是“交往、对话与合作”。这次对话取得了引人注目的成功,表明回儒之间存在不少共识,对抗并非最佳选项。这类对话近年来日益增多,效果也很明显。当然,在现实中,对话各方往往必须具备一定的资格和资本,包括经济、政治、军事、宗教以及文化方面的资源。如果对话双方中有一方处于绝对劣势,那么,处于强势的一方必须自觉地平等地对待弱势的一方,倾听他们的声音,否则,弱势一方往往只能祈求强势一方的施予、给予。此外,对话还需要确立基本的对话规则,确保对话不是压服,而是在一种平等的框架和程序中进行的有效沟通。只有通过主体际真诚、广泛、深入的对话,才能彰显各方独具特色的文化传统、信念信仰、利益需要,将普遍价值的追寻、协调性的合作化为实质性的行动。
第五,在主体际价值共识的基础上,开展真诚、注重实效的合作。在多极化的世界中,冲突、对抗是一种零和游戏,往往意味着互相抵消、互相损害、两败(多败)俱伤,因而在国际社会的无政府状态下,面对各种利益冲突和全球性问题,寻求主体际具有约束力的价值共识,谋求合作,采取协调一致的行动,应该是各价值主体的共同利益和需要之所在,也应该是其自觉自愿的行动。为此,必须超越“井底之蛙”的视野,抛弃傲慢自大的心态,摒弃各种对抗习惯、冷战思维,反对任何意义上的中心主义、霸权主义,从而以相互尊重、宽容、谅解的态度,通过主体际全面的交往、沟通、理解和对话,努力实现以双赢、共赢为目标的合作。
二战以来,冲破传统的国家和地区界限,超越意识形态、社会制度和文化传统的差异,广泛拓展国际文化交往、对话与合作,正在成为一种世界性大趋势。文化交流、合作的规模、速度、内容的多样性,远远超过了历史上任何一个时期。一方面,国际文化组织纷纷建立。1945年11月,联合国成立了一个以促进国际文化合作、保护文化多样性和世界文化遗产、建设和平文化为宗旨的组织——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UNESCO)。另一方面,各国各地区政府间的国际文化协议大量增加,内容涉及教育、科技、文化、艺术等领域。这类文化交流、合作促进了不同国家人民之间的了解,增进了不同国家人民之间的感情。同时,世界各国在建立观察和处理全球问题、谋求人类共同发展的合作方式方面,已经取得了不少共识和实际成果。例如,欧盟、东盟、阿盟、“非统”等区域性合作组织或一体化组织,在处理区域内的经济、政治和文化问题方面已经有所成就。当然,增进相互间的认识、理解、互信和共识,形成和确立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构建能够为各方理解、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则和制度,建立一个更加稳定、合理公正、和谐有序的国际秩序,依然任重而道远,还需要包括文化建设方面的艰苦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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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4145[2011]11-0005-05
2011-09-12
孙伟平,哲学博士,湖南科技大学湘江学者特聘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研究员,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价值论、文化哲学。
本文是作者主持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研究”(08AZX011)的阶段性成果。
(责任编辑:周文升wszhou66@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