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共理性精神

2011-04-12 12:10:20黄建洪施雪华
关键词:理性公民精神

黄建洪,施雪华

(1.苏州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江苏苏州 215123;2.北京师范大学政治学与国际关系学院,北京 100875)

论公共理性精神

黄建洪1,施雪华2

(1.苏州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江苏苏州 215123;2.北京师范大学政治学与国际关系学院,北京 100875)

公共理性是有限理性、渐进理性,作为导向制度正义与政策正义的行为规范和价值尺度,其核心功能在于塑成权力的合法性与利益的协调性。它表达的是公正理念,倡导的是社会合作,追求的是协商民主,运行的是共赢思维,发展的是公共治理的逻辑。作为公共领域的核心精神,公共理性精神是和谐公共空间成长与良善公共生活营造所必需的一系列精神观念、文化要素与心理习惯。践行公共理性精神,就意味着在公共管理中充分彰显公共价值、以公共的视野和思维逻辑进行治理,实现社会的科学发展,达致公共生活的民主化与效能化。

公共理性;协商民主;公民精神

现代和谐的公共生活需要公共的参与与合作,既需要公民的理解与宽容,更需要政府的治理充分体现公共价值。公共领域的理性化,必须彰显公共理性。所谓公共理性,就是指各行动主体以公正的理念,自由而平等的身份,在社会这样一个持久存在的合作体系之中,对公共事务进行充分合作,以产生公正的、可预期共治效果的能力。[1]作为一种有限理性和渐进理性,公共理性是现代民主国家中的调和性力量,对工具理性具有调节作用。公共理性的精神就是旨在实现公共生活的民主化与效能化的一系列精神观念、文化要素、思维方式与心理习惯。[2]作为公共领域的核心精神,它是公共管理的理念、伦理与思维基础,有着多样的表现。

一 公共理性精神是公共价值平衡的精神

现代公共生活存在自由与平等、民主与法治、公正与效率等一系列公共价值之间的张力与冲突。作为国家公共管理的价值系统[3],公共理性需要寻得它们之间的兼顾协调与整体平衡。譬如,现实生活中,各主体之间存在着价值偏好差异与利益分歧。如若放任个体条件和发展起点优越的行动者无限扩张其自由,就势必会挤压和侵蚀其他公民的平等权利,形成对他人劳动成果的占有和支配,致使效率与公平的失衡。因此,就需要一定的公共规范调和这种互斥力。公共理性的存在就是为平衡这些矛盾服务的,其使命就是在制度供给与政策过程中为公共选择做出价值规约。公共理性不可能消弭价值冲突,也不能够完全实现价值的整齐划一,因为特定公共空间中价值的优选受到社会发育状况的制约。

公共理性为公共生活提供了一个关于决定正误、是非的标准和权益的调节机制。[4]它意味着,在实践中行动主体应根据公共认可的政治价值和标准进行制度内的推理、决策、执行和裁决。[5]真正拥有公共理性,就会体现出超越一己的或本位的利益执著,迈出换位思考的步伐而追求公共共享与共赢。公共理性是“值得称赞的调和力量”,它强调正当性与客观性,是为政治领域引入道德的一种装置;而在作为谈判空间的公共空间中,它是人们“进入政治慎思之中时的一种一般道德的过滤器和监控器”。[6]它需要摒弃自我利益判断的独占性,寻求有自由的平等、法治下的民主与有效率的公平。通过公共理性,公共反思将帮助人们缩小差距,沟通公共价值与个人价值的紧张,在处理双边和多边关系、系统内外关系时,抛弃非此即彼的零和博弈思维,树立合作共赢的观念。譬如,在公共决策中,公共理性的作用就是止息纷争、调和平衡、平衡公私利益以促进社会稳定。政策目标的公共性极为重要,如果允许政策仅仅服务于纯粹的私人目的,那么国家的公平基础就会被破坏殆尽。因此,公共理性的道德共识是社会和政治稳定的基础[7],它可以为和平解决团体间的深度差异,提供公共商谈话语和社会稳定的途径,为多元社会的公民找到共存与宽容的基础。

二 公共理性精神是宪政法治的精神

公共理性是宪法的声音,它传达的是国家与社会、政府与公民之间权利义务契约的元规则,从而为政治国家与私人社会之间的权力与权利确立合适的边界,即为公共领域中行动主体间的理性协作与博弈提供最基本的道德约束与行为守则。可以认为,在宪法对基本制度进行相对均衡的权益安排,就是公共理性对公共生活的核心规约。马克思说:“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8]列宁也指出,“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9]作为“公共理性的储水池”[10],宪法是以某种确定方式来管理国家政治理想的最高法律原则体现,而公共理性的目的就是准确地表达这种理想。[11]体现在宪法中的公共理性,涉及政治结构的公正性、政府体制的公平性以及政策过程的公开性等根本原则,关乎公民平等权利与自由的实现,是文明公共生活的至上诉求。作为公共领域的价值契约与规范纲要,宪法对公共价值的配置必须是公允的;作为公民合作和权益分配的基本制度必须是普惠的。因此,内在于公民理智赞许和精神渴求的宪法框架,是社会稳定有序与良性发展的基础。

在民主社会中,公共理性就是调节政治关系的理性,即平衡作为社会基本结构内部的人际关系,促使强制性政治权力永远“作为集体性实体的自由而平等之公民的权力”,促进公共生活的程序化与法制化。把公共理性理解为现代宪政法治社会的一种精神原则,就是要把它用之于解决社会行为中权益冲突与文化多元性的法律控制问题。社会和政治组织范围越大,就越需要公共理性来维持和维护。作为“社会与政治的一般化原则合乎通例”的公共理性,它或是人们在生活中形成的共同认定的准则和习惯,或是由国家与社会组织颁布的政令与行为准则。作为历史总体运动的成果,公共理性表现为在政治制度的改革、社会关系的重组、国家机器发展的程度等方面的进步,如理性治国观念和“天下为公”观念的发展,以及工具理性和制度理性的发展。在现代社会中,行为自由、经济民主、社会平等、制度公正、法治运行、人民共享发展之成果诸目标的达成,都需要公共理性的调节平衡和规范指引。

三 公共理性精神是政府公共性的精神

政府的最高本质和最后依据就是公民性,或曰人民主权规导下的治权公共性。政府公共性是政府在治理过程中体现出的为公共利益服务的特性,即通过公平、公正、公开的制度安排与政策过程服务于公共生活。具体而言,政府公共性表现为管理权力的合法性、管理对象的公益性、决策过程与公民的互动性、管理内容对公民的服务性以及管理过程的公民平等参与。[12]

公共理性“是政治理性,是民主社会合法性原则的规制”。[13]作为公共智慧、行为规范和价值尺度,公共理性既约束又服务于现代政府和政治社会,强调政府治理的价值正义性、行为规范性与利益超越性。实践中,政府公共性与自利性之间存在持续张力;要使政府的执政成为公共的执政和理性的施政,使政府能力成为服务公民、平抑公共冲突、保障公共利益、促进社会均衡协调发展的理性力量,就需要政府以公共理性精神来引导、塑造和约束政府行政行为。民主政府应该是公共理性的化身,其治理能力就是彰显和践行公共理性的能力。[14]作为组织化地掌握公共权力的主体,政府的价值选择、制度安排、政策设计与执政行为也最易与社会产生冲突。公共生活的文明、有序需要对不同的行为主体进行规范和引领。公共理性不仅对私人理性进行维护与促进,而且还限制和折中私人理性,匡正其不足、抑制其恶性膨胀;它既防止政府的僭越、抑制其道德的自私,又抨击政府政治的短视、治理的自愎与自闭;它还鞭挞理念的固化与制度的偏私,防范机制的不畅与行为的失范,力主促进公共政策的价值趋中与动态稳定,倡导惠及全体与平衡四方,实行“中和行政”。只有政府过程立基于公共理性的基础之上,使公共管理科学化,体现出高度的人民性,以制度化的方式和法治的途径进行公共服务,才能积攒起丰富的合法性资源,实现国家、社会的长治久安。政府应是“理性公共人”,它必须理性地根据变迁着的政治现实选择合适的治理方式,满足公众的利益诉求,增进社会的整体利益,其公共性才能得以充分表达。

四 公共理性精神是现代公民的精神

公民权利本位是现代民主社会的本质特征,也是为公共活动确立目标与行为准则的基本依据。国家、政府、政党等各种公共组织的活动,均应是以公民为根本服务取向的,其价值依归和方法手段都需经受公民立场的拷问,其合法性也必须从公民的角度得到允诺。一定意义上,公共理性就是尊重公民个体利益基础上的公共利益。因而,公共理性是公共管理主体与所处社会现实的高度沟通化并获得公民社会高度认同的理念与价值。之所以是“公共”理性,是因为这种理性在本质上是公民的、民意的,是一种社会约定意识。

公共理性不仅需要对公民权利的尊重,更为重要的是它需要公民对于权利的理解有完整公民义务理念的支撑,需要有“公民性”和“公民资格”。[15]要实现公共生活的文明化,就需要公民能够合宜地履行其义务,具备一定的公民美德,这也正是在政治社会化过程中需要灌注公共理性精神的根本原因。从本质上讲,“最好把公共理性理解为起特定作用的公民义务”[16],它以权利平等为基础。由公共理性所规导的公民义务,包含了一种倾听他人意见的态度,一种在他们应该对别人的观点做出理性回应时,对于决策过程中保持的公平心。公民对公共理性限制的普遍尊重,实质上就是对公民基本自由权利及其相应义务的尊重,这对于增进社会整体的重要价值是必要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得到国家、社会的充分认同,以此取得公共生活之主体地位,并通过履行纳税、服兵役等义务支持国家的持续发展。现代公民资格的确立过程,就是公共正义逐渐发展完善的过程,也是公共生活逐渐彰显公共理性的过程。作为公民理性的公共理性,其发挥作用的基础和必备条件是合理的公民资格——一种公民之间的以及公民个体与国家之间的政治关系,而后者的基本要件则是公民对其义务的合理担当。“公共理性的核心是公民义务”,人们在公共地讨论争议、解决冲突时需要服从于理性之公共运用。[17]因此,充分体会到公共生活中自我克制与积极合作的价值,有利于使公共行为变得更加文明。

五 公共理性精神是组织合作的精神

公共理性主张社会合作,关键是以社会组织或利益团体成员身份、通过建制性的渠道和机制来伸张权益、实现诉求,体现出公共生活的协作性与共益性。在公共领域中,社会合作是现代公共生活的基本展开方式和主要原则。公共理性倡导通过社会合作产生公共的利益,强调建立协调文明的个人与社群关系。在持续分化的社会中,通过基于公共信任、理性沟通与持续合作的负责任行为,对于塑造与维系稳定而公正的公共生活具有积极意义。

人与社会的关系居于政治生活的中心,现代政治社会是公民持续进行合作的存续体系。“人在本性上应该是一个政治动物”,合作是谋取优良生活的基本途径。[18]然而,市民社会是各单个成员具有“形式普遍性”的联合[19],法律制度与外部秩序的建制正是这种联合的实践和保障。对此问题,马克思深刻地指出,“人是最名副其实的社会动物”,“而且是只有在社会中才能独立的动物”;[20]人的本质“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21]因而,交互作用与持续合作是社会发展的基本形式。为此,需要警惕忽视民众真正需求的绝对“公共利益至上”论,也反对不受规约的“私人利益至上”的功利主义看法。民主社会是公民间公平的合作体系。[22]基于公共理性的社会合作,其关键在于执掌公器的执政党和政府为社会持续而公平的合作确立有效的制度基础,于其间灌注公共理性的精神。一方面,国家政府需要有个别人群或阶级阶层利益的超越性和整合能力,形成自主性,以满足全社会的整体利益,造就相对均衡、有序的发展格局;另一方面,又需要通过制度变革和机制创新,为技术进步和效率提高提供保障,并发展出适当的利益均衡机制,通过组织化的参与合作,实现有公平的效率与有效率的公平的动态结合。因此,在制度建设上,需要进一步提升权力的公正度、市场的效能性以及社会的自治力,在规训权力、节制资本与治理政商合谋、社会板结化等方面形成更为有效的制度安排。在行为领域,以合作思维和共赢思维进行活动,提高行为的规范度与责任性,共同致力于合作利益结构优化,实现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的双赢。

六 公共理性精神是社会宽容的精神

公共生活应该是一种充满宽容、理解、妥协精神的理性生活。没有宽容,公共领域将因缺失对个人合法权益的尊重而黯然失色;没有妥协,就没有民主制度的成长和真正具有公共性的政策之诞生。可以讲,宽容是现代公共生活的核心精神之一,妥协则是民主政治得以成就的关键要素。因此,宽容妥协应该是内在于公共生活的公共理性精神。

作为处理公共生活的一种方式,公共理性不是规限个人生活的最高的道德原则。公共理性的发展意味着每个人都对他人道德价值的取向持有宽容与尊重,在此基础上培育和提升社会资本,形成每个人之间真诚的信任与社会合作。思想家罗尔斯认为,要使社会生活有序,公共空间中就应该有适度的宽容理念与思维。[23]学者维斯博格也强调指出,宽容是值得称赞的个人美德和公民美德,仇恨与偏见必须祛除,他呼吁对差异性引发利益纷争的进行积极沟通。[24]宽容存在的基础是对他人作为平等自由公民的严肃尊重,其作用的发挥就需要公共生活的各种主体摒弃绝对的自我中心和盲目自大,养成对他者的聆听习惯与信任态度。宽容既是一种美德,又是一种境界,它可以转化为一种精神建构和制度安排。作为一种公共能力,宽容对于公共生活必不可少。在变革社会中的社会整合需要基于公共理性原则,公共理性的本体论根据就是人的社会性。在理性推进经济社会体制改革的同时,需要完善公共管理机制,鼓励公民社会复兴,提倡健康、开放、自强、宽容的民族精神。在一个制度认同高于文化认同的时代,唯有民主与宽容可以为建构新的民族精神提供动力。以宽容、妥协为基础,信任(尤其是政府与公民之间)为纽带,合作为路径,才有可能在良序、理性的氛围中实现良政和善治。公共理性依赖于公民的理性能力,包括正义和善观念的能力,以及理性判断和思想的能力。[25]通过公共的理性批判与反思,尊重差异与包容分歧,以社会主流核心价值引领多元文化,引导公民自主地判断和选择,帮助公民形成理性品质,培育公共领域中公民在共享知识资源基础上的价值尊重与真诚交流传统,极为重要。

七 公共理性精神是公共治理的精神

公共管理应该是公共理性的治理,即公共治理。“治理”指在一个既定的范围内运用权威维持秩序,满足公众的需要;其目的是在各种不同的制度关系中运用权力去引导、控制和规范公民的各种活动,以最大限度地增进公共利益。可见,作为政治管理过程,公共治理实际上就是依据于一定的治理结构、对社会价值作民主化与效能化分配的实践活动。公共治理达到良好状况就是善治,它应该具有合法性、透明性、责任性、法治、回应、有效等基本要素。[26]因此,与传统统治或单纯管理相比较,治理要求公共领域的行动结构与逻辑有别样的呈现:一是治理的多元化与主体性,承认在公共事务中的参与者地位平等,引导政企、政社合作,NGO参与。二是治理的规则化与程序化,倡导法治的活动方式和规范行为。三是治理的权益平衡性与协调化,要体现对权利的尊重、对利益的协调,以妥协、沟通、理解和宽容产生公共政策。治理是现代契约公平观念与效率精神在公共事务过程中的实践化,具有治理主体广泛性、对象公共性、过程的合作性、方式与手段的多元化等特征。

可见,公共治理体现的是公共理性的精神,表现为:第一,公共理性是治理过程的价值规导。公共理性所蕴含的公共理念、伦理和逻辑,对于公共事务过程有着根本性的指引作用,故而体现公共关怀、服务于公众是治理的根本指向。第二,公共理性是治理主体的行为规范。公共理性所追求的各种价值平衡,特别是公益与私利的动态相对均衡,对各类治理主体都具有实际意义。在公共治理中,需要致力于合作共治,加强治理主客体的互动、沟通与协调,提倡在宽容与妥协中产生公共政策,进行参与式治理。第三,公共理性要求治理实践中价值与行为的统一。公共的思维和价值诉求,与相应公共行动的有机结合才能真正实现公共治理,才有可能在理性精神指引下实现利益共赢。总之,用公共理性理念来规导和展开公共治理、在公共治理中实现公共理性,对于构建一个民富国强、民主文明、宽容和谐的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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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李雪枫)

On the Spirits of Public Reason

HUANG Jian-hong1,SHI Xue-hua2
(1.School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Public Administration,Suzhou University,Suzhou215123,China;
2.School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International Relations,Beijing Normal University,Beijing100875,China)

Public reason is the limited and progressive rationality.As the codes of conduct and the measure of value leading to the justice of institution and policy,its core function is to create the legitimacy of power and the coordination of interests.It expresses the ideas of justice,advocates the social cooperation,pursues the deliberative democracy,runs the win - win thinking,and develops the logic of public governance.As the core spirit of the public sphere,the spirits of public reason are a series of values,cultural factors and mental habits that are essential to the harmonious growth and good public space to create a public life.To practise the spirit of public reason,it needs fully demonstrate the public value,carry out the governance by means of public vision and logic,implement the scientific development of society,and definitively achieve the democratization and performance of public life.

public reason;deliberative democracy;citizenship

D035

A

1000-5935(2011)05-0068-05

2011-04-21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经济特区治理改革与地方政府管理体制创新研究”(10CZZ023);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多样化社会思潮研究”(07&ZD035)

黄建洪(1974-),男,四川自贡人,苏州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讲师,政治学博士、公共管理学博士后,主要从事地方政府管理与创新研究;

施雪华(1963-)男,浙江嘉兴人,北京师范大学政治学与国际关系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中国政府与政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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