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开发商视角的建筑节能经济激励制度研究

2011-04-12 07:10牛犇杨杰
山东社会科学 2011年7期
关键词:开发商建筑节能政策

牛犇杨杰

(天津大学管理学院,天津 300071;山东建筑大学,山东济南 250014)

基于开发商视角的建筑节能经济激励制度研究

牛犇杨杰

(天津大学管理学院,天津 300071;山东建筑大学,山东济南 250014)

建筑节能属于市场机制部分失灵的领域。生产者延伸责任是一种基于市场的环境政策,它的有效性必须建立在开发商获得激励的基础上。如果从事建筑节能活动的组织和个人无法从市场中获得相应的收益,就会削弱建筑节能开发主体的积极性。建立建筑节能经济激励制度有助于节能建筑开发的长期化、规范化,从而有鼓励开发商开发节能建筑、绿色建筑。建筑节能经济激励的具体措施:建立完善激励与惩罚相结合的财政政策体系;完善与建筑节能相关的税收体系;完善建筑能效标识体系;健全建筑节能服务机制等。

建筑节能;激励制度;开发商

一、引言

目前,我国既有建筑约400亿平方米,其中大部分建筑是不节能建筑。今后10到15年,我国每年将新增建筑面积近20亿平方米,加大对节能建筑的开发,以及逐步推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我国建筑节能的潜力将十分巨大。①宋春华:《广义建筑节能与综合节能措施》,《建筑节能》2009年第11期。由于中国的节能经济政策绝大多数不是专门为绿色建筑制定的,因此激励建筑节能的政策力度也不强。要想进一步提高建筑节能的技术水平,加强节能建筑的开发力度,大规模地实施绿色建筑,就必须认真地制定专门针对开发商建筑节能的,包括减免税、贷款优惠等在内的经济激励政策,增强绿色建筑开发主体的积极性,提高开发商的竞争力,使巨大的建筑节能潜力真正释放出来。

弗鲁姆的期望理论认为,某一活动的激励力量取决于该活动产生结果的所有预期价值和达到该结果的期望概率,公式表示为:M=V×E。其中,M表示激励力量,即激发主动性和调动潜能的强度;V表示效价,即达成的目标对被激励者的价值;E表示期望值,即被激励者对于达成目标概率的主观判断。由上式可见,并不是某种活动实现预期目标的期望值越大,目标的激励力量就越大,激励力量还要取决于效价的取值。V的取值范围在-1到1之间,效价越大,即目标结果对被激励者的价值越大,激励力量越大;效价越小,激励力量越小;如果效价为负值时,期望值越大,人们越要想方设法地规避这个结果。②吴怡:《基于期望理论的生产者延伸责任激励机制研究》,《中国市场杂志》2007年第10期。生产者延伸责任是一种基于市场的环境政策,它的有效性必须建立在开发商获得激励的基础上。期望理论为建筑节能领域开发商激励机制的设计提供了理论框架。

二、我国建筑节能经济激励的现状与问题

我国政府从1986年开始倡导建筑节能,并颁布了北方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经过30多年的努力,在居住建筑节能方面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总体来说,我国建筑节能的进展还相当缓慢,在既有建筑中,实施节能改造的仅占1%;在新建建筑中,属于节能建筑的仅占5%。全国基本上仍然保持原有高能耗建筑的格局。我们认为,造成这一局面的关键因素是缺乏政府的积极引导和对节能建筑的制度推动。

(一)建筑节能法规不健全,执行不力

一方面是对建筑节能尚未专门立法。虽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有内容涉及到建筑节能,但相关条文内容少,原则宏观的论述多,实践中难于操作。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只有第三十七条涉及建筑节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只有第十七条涉及建筑物利用太阳能。另一方面,建设部发布的建筑节能的标准或规定,都属于部级政令,不具有法律的权威不性且执行不力。如建设部发布的《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在该规定发布5年多的时间里,全国新建建筑中不依规实施节能者仍然占90%以上,政令不畅可见一斑。我们认为,出现这一现象的症结除了法规不健全和执行不力以外,没有与这些法律法规相配套的经济激励措施也是原因之一。

(二)缺乏系统的经济激励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第七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在节能或者节能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中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规定有了,但缺乏具体的实施措施。如,对建筑节能的单位和个人究竟该给予怎样的经济奖励,以及如何对建筑节能进行评审,评审的程序、细则等均无下文。因而,要大力推动建筑节能,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就有必要制定与实施建筑节能经济激励制度,对建筑节能领域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以鼓励建筑节能活动中的科研、生产和推广等环节的主体降低建筑耗能。①张杨:《国家科技奖励的评审机制研究》,《评价与管理》2007年第1期。特别是对建筑开发主体在降低建筑耗能上的经济激励尤为重要。

(三)政府经济激励政策不到位

建筑节能是一种准公共产品,具有很强的公益性。节能建筑不仅能带给消费者更舒适的居住环境和节能降耗的经济收益,而且还会带来有利于社会发展的社会效益。如,可以直接减少资源消耗,降低大气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还可以带动与节能相关的产业发展,增加就业机会,形成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同时,对于实现碳减排目标,减轻国际社会的环境压力也有助益。可见,节能建筑的开发行为会带给社会丰厚的公共利益。但是,这般丰厚的社会公共利益如果只由开发商提供,而社会又不向节能建筑开发商支付相应的报酬(褒奖)或报酬明显偏低,则节能投资收益的外部化,会导致建筑节能市场失灵,资源配置就会偏离帕累托最优状态,从而削弱建筑开发商的节能动力。目前看,各级、各地政府不仅缺乏针对建筑节能的经济激励政策,尤为关键的是,缺乏真诚的经济激励措施。

(四)建筑节能产品市场发育不良

建设部2005年建筑节能问卷调查结果显示:我国南北中部三种不同地理气候带的居民对建筑节能产品认同度平均值,较高的仅占2.53%,一般的占45.96%,认同度低的占51.5%;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74%居民只愿意承担10%以下的投入成本;节能建筑产品销售量,销量差的占39%,非常畅销的仅占4%。建筑节能产品市场上,建筑节能材料及产品供给严重不足,建筑节能无论在产业规模还是在质量方面都远远不能满足市场的需要。同时,节能建筑的增量成本分担主体不明确,没有合理的分担制度。按照专家的预算,一般节能建筑每平方米的造价比非节能建筑要多100—200元人民币。目前这一项增量成本开发商只能将其转嫁到消费者身上,而对于大多数消费者而言,对这项增量购房负担还难于接受。此外,我国专业的建筑节能服务尚处于起步阶段,由于缺乏政府的政策支持,也难以满足建筑节能市场的发展需要。②吴玉萍、胡涛、王新:《亟须完善的我国建筑节能政策》,《环境经济杂志》2006年第6期。

三、经济激励对于建筑节能的重要意义

(一)扩大建筑节能的正外部效应

由于建筑节能的公共性质,建筑开发商作为理性的“经济人”出于自利考虑,不愿单独承担节能成本。正是这种道德观与价值观的内在矛盾阻碍了开发商主动节能行为的发生。从经济学的角度讲,建筑节能行为表现为正外部性,即外部经济。也就是说,节能建筑的开发商所从事的活动会在未来较长的时期内对他人或社会产生正面的影响,但开发商并没有因此而获得相应的报酬,即私人边际成本高于社会边际成本,市场的资源配置无法达到最优状态。以开发节能建筑为例,节能建筑产品的销售量,销量差的占39%,较一般建筑偏差的占19%,与一般建筑物无差别的占30%。由此可见,尽管开发节能建筑对居民自身居住条件舒适度有所提升,并产生可观的环境效益,但由于开发商并不能得到环境收益所带来的经济效益,而且还要承担相应的成本和风险,所以依靠开发商自发地进行节能建筑开发是不现实的。通过制定建筑节能经济激励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建筑节能的增量成本,建筑节能成本和风险的下降会扩大节能建筑的市场销售份额,从而激励建筑开发商主动积极地参与建筑节能产品结构的转型升级。

(二)为经济结构调整提供重要的引导手段

经济激励的一个重要功能是弥补市场功能的不足,鼓励具有公共产品特性的节能建筑开发具有现实意义。基于建筑节能的正外部性,不论是针对基础研究,还是新建节能建筑,都必须依赖科学技术的支撑和长期的持续投入,尤其是建筑节能的基础研究。对此,在经济激励制度的设计上,不仅应体现对建设项目的奖励,还应体现对从事建筑节能基础研究主体的奖励。对建筑节能活动中的先进组织和个人进行奖励,可以传递出一种崇尚知识、崇尚先进的建筑节能的价值信号,在实现社会和环境效益的同时,也实现了组织和个人的价值目标。此举,不仅向市场释放了政府鼓励开发商建筑节能的信号,而且可以更有力地推动建筑节能活动的开展。③武涌、刘长滨、刘应宗:《中国建筑节能管理制度创新研究》,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7年版。

(三)为建筑节能提供规范化指导

对建筑节能实践中的先进组织和个人进行经济奖励,进而对其实践成果进行宣传和发扬,可在一定程度上打消群众对节能建筑的疑虑,增强全社会建筑节能的意识。通过正式和非正式途径的传播,使获得建筑节能奖励的开发商受到社会的尊重,使获奖的建筑节能成果得到推广,进而加快节能建筑的开发速度。同时,制定建筑节能奖励制度可以保证建筑节能奖励的公平、公正,以及奖励政策本身的科学和严谨。

四、制定建筑节能经济激励政策的建议与措施

(一)制定经济激励政策应当注意的问题

1.建筑节能经济激励政策与强制性节能标准相结合。由于建筑节能的特殊性,强制性节能标准在节能建筑开发管理中发挥着更为直接有效的作用,经济激励政策要更好地发挥激励效果,必须与强制性技术标准配合使用,尤其是在强制性标准的实施环节上。强制性标准能够解决的节能问题,一般就不使用经济激励政策。但是,超过节能强制标准,在大的区域或行业范围执行强制性标准状况优良的,则可以予以经济激励。此外,对于不能够实施强制性标准的,应实行举报有奖,通过奖惩措施促进强制性标准的全面实施。

2.建筑节能经济激励政策与法规制度相结合。在经济激励政策独立发挥作用的同时,经济激励政策与法规制度可以结合使用。一方面经济激励政策应促进法规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另一方面,经济激励政策也要通过法规制度确定其内容并使其常规化。

3.积极发挥财税政策的作用。财税政策具有规范化、实施范围广、作用对象多、政策力度大、激励作用强的特点,在建筑节能方面我国相关的财税政策严重不足,应当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建立科学有效的建筑节能财税政策体系。

4.应当注意多种经济激励政策相结合。首先,经济激励政策应在关键的环节有效发力且力度恰当。作用环节不对、力度太大,会浪费公共财税资源;力度太小,无效果,同样也是浪费。在一定时期,国家可以大致确定建筑节能经济激励的支出总量,在总量一定的情况下,选择激励对象和力度,应在大范围的工作基础和工作成果上采取激励手段。其次,近期和中长期的经济激励政策相结合。经济激励政策可分为近期政策和中长期政策,近期在于意识、在于基础工作;远期在于节能建筑、技术和产品。三是临时性激励政策和持续性激励政策相结合。就是对于建筑节能的经济激励,既要有以示范项目、节能活动、推广为目标的短期的、有条件的激励政策,也要有持续不断的激励政策。四是中央、地方、社会多激励主体相结合,形成全社会的建筑节能激励氛围。中央在于把握方向,进行引导;地方可以根据本地建筑节能工作的具体需求,选择激励重点,给予相关主体以激励;社会各方应当根据本组织的能力,选择重点加以激励。最后是激励性政策和限制性政策相结合。限制性政策和经济上的惩处也是经济激励政策的一部分。即经济激励政策既有鼓励,也有限制;既有奖励,也有惩处;既有减税减费,也有增税增费。

(二)建筑节能经济激励的具体措施

1.建立完善激励与惩罚相结合的财政政策体系。运用预算投入、国债投入、财政贴息、财政补助、政府采购等手段,激励开发商主动实施节能建筑和绿色建筑。同时,运用与能源相关的税收和收费等措施,增加能源使用的成本,如对大型公共建筑制定能耗限额标准,并配套实施超定额使用能源加价的政策。

2.完善与建筑节能相关的税收体系。通过优惠税率、减少税收,促使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在建筑节能领域,应研究适合我国国情的税收体系。如,恢复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对非节能建筑执行非零税率;在开征物业税后,对购买节能建筑的用户,实行减免物业税的政策;对建设低能耗及绿色建筑,规模化、一体化使用可再生能源的单位,适当给予减免所得税等政策。借鉴发达国家经验,设立二氧化碳排放税、建筑垃圾税、建筑能源消费税、资源特别消费等税种,通过这些税种的设立,一方面筹集建筑节能的研发、激励资金,一方面遏制能源、资源浪费的建筑的开发和使用。①罗宾斯:《管理学》,孙健敏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74-76页。

3.完善建筑能效标识体系。一方面要强制性地将最低能效标准作为新建建筑的市场准入最低门槛;另一方面,采用能效标识的方法,鼓励开发商建造更加高效的建筑,引导用户购买节能建筑。这样,不仅可以达到限制低效产品、激励高效产品占领市场的目的,也为节能激励措施的制订提供了定量指标和衡量指标。

4.健全建筑节能服务机制。节能服务机构作为政府与市场的桥梁和纽带,具有非常重要和特殊的作用。政府支持节能的财税政策作用的充分发挥,需要有相应的、健全的服务机构发挥媒介和辅助作用。因此,国家应当制定对培育和建立建筑节能服务市场有利的政策,制定对建筑节能服务机构的激励政策,为节能服务公司提供融资渠道等。

F062.2

A

1003-4145[2011]07-0157-03

2011-04-27

牛 犇(1969—),男,天津大学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山东建筑大学高级工程师。

杨 杰(1971—),男,清华大学土木系在站博士后、山东建筑大学管理工程学院副教授。

本文得到山东省博士基金项目(BS2010NJ011)、山东省教育厅科技计划(J10LE02)的资助。

(责任编辑:栾晓平E-mail:luanxiaoping@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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