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现状及改革

2011-04-11 23:36蔡益华
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学报 2011年3期
关键词:农村信用农业银行农村金融

蔡益华

(1.湖南农业大学经济学院,湖南长沙 410128;

2.湖南财政经济学院会计系,湖南长沙 410205)

浅谈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现状及改革

蔡益华1,2

(1.湖南农业大学经济学院,湖南长沙 410128;

2.湖南财政经济学院会计系,湖南长沙 410205)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发展农村经济,需要得到农村金融的支持。我国农村金融体系包括农村国家金融机构和农村民间金融机构两个部分。当前农村金融体系的现状是农村国家金融机构的结构不合理、农业银行业务面过窄、农业发展银行难挑国家政策性金融重任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力量日渐弱化。应通过重塑农村金融环境、调整农业银行的业务结构、深化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革、建立并完善农村金融法律制度和正确引导民间金融活动等措施提高农村金融体系为“三农”提供金融服务的水平。

农村金融;国家金融机构;民间金融机构

一、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现状

1、农村国家金融机构的现状

(1)我国农村国家金融机构的结构不合理。目前农村的国家金融机构主要有:农村信用合作社、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保险公司等。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等银行随着银行市场化和商业化的发展,逐步从农村地区撤离,金融服务点大量减少,同时各银行把贷款权限上移,使得银行农村地区基层机构的贷款权萎缩,使农村遭遇无款可贷的尴尬境地,农村经济发展走入困境。

(2)农业银行业务面过窄,主导地位下降。尽管目前农业银行还担负着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综合开发及农村扶贫等农村政策性金融业务,但农业银行在高度商业化的经营形势下,为了追求大量的资金来源和高额回报,同时要应对外资银行的冲击,其信贷重点正由农村转向城镇、由农业转向商业。其在农村业务日渐萎缩,贷款趋向于优质客户,逐步远离了农村的中、小型客户,逐渐削弱了农业银行对农村经济的支持作用[1]。

(3)农业发展银行难挑国家政策性金融重任。农业发展银行作为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其功能上的定位使其资金来源受限,盈利每况愈下,业务范围日益狭窄,难以承担我国政策性金融重任。虽然其承担着政策性金融组织的功能,但也仅仅在农产品收购方面有所表现,局限于单一的国有粮棉油流通环节的信贷服务,基本上只负责粮棉油收购资金的统筹发放及管理,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业开发及农业技术进步这些急须政策扶持的项目却往往不在国家政策性金融业务服务范围之内。

(4)农村信用合作社力量日渐弱化,支农工作孤掌难鸣。农村信用合作社作为我国目前主要的、为农民提供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由于其存在产权不清晰、管理结构不完善、信贷运作不规范、风险责任界定不清晰、专业人才缺乏、基础设施不完备等问题,吸收的存款逐渐减少,使得农业贷款的投放数额根本无法满足农民对贷款资金的需求。

(5)大量农村资金通过邮政储蓄银行、保险式储蓄等方式快速流出农村。邮政储蓄银行和保险式储蓄因其行业的优势和特点,与农村各家各户有着紧密的联系,且其营业网点多,覆盖面较广,从而获得了大量的农村资金,但在市场经济逐利思想的影响下,邮政储蓄银行和保险式储蓄从农村地区转移出大量的资金到城镇,使大量农村资金服务非农化趋势日益严重,农村金融市场上资金的供求矛盾进一步激化[2]。

2、农村民间金融机构的现状

民间金融机构主要有农村合作基金、合会、私人钱庄、民间借贷、民间集资、小额信贷和当铺、高利贷等。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农村工业的快速发展,资金缺乏已经成为制约其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由于国家正规的金融职能不到位,金融供给来源明显不足,从而使 “三农”往往得不到有效的资金扶持。民间金融的特点和优势是交易快捷、费用较低、借款成功率高、有广泛的信息源、灵活的经营模式和较强的适应性,这些优势促使民间金融的信贷资金和活动日趋活跃。但由于民间金融长期受到打压且无正规组织,民间金融组织基本归于“游击队”,在隐蔽或半公开状态下活动,制约了其在发展农村市场经济中所起的作用。此外,在行业规范和管理制度上民间金融十分缺乏,运行极不稳定,存在着较多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普遍存贷款利率较高,大大高于中央银行规定的存贷款利率基准和浮动范围,限制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势头;二是存在着较高金融风险,民间金融组织良莠不齐,有些在开业之初就出现非法集资的现象,影响了农村金融市场的稳定。

二、解决我国农村金融体系问题的基本对策

1、重塑农村金融环境,给农村经济和市场带来新的活力

最近几年,由于我国大型金融机构的股份制改造和经营模式的变化,使得我国农村的金融环境迅速恶化。目前可以通过大力发展农村民间金融组织,充分利用民间的社会资本,并着力创设新型的农村集约化产业组织,使农村金融环境在较短时期内有较大改善。由于目前不允许民间金融机构吸收存款,仅仅依靠自有资金,其放贷的资金很少。即使日后法规允许它们吸收存款,一般也只能吸收村镇周边的部分资金,对于经济发展比较迅速的村镇,远不能满足发展生产和改善生活对资金的需求。因此,除法规上允许其在当地吸收存款外,政府还可以通过其他方式给予资金支持。目前我国居民存款总额超过 20万亿元,政府可以规定各银行必须提供一定比例或数量的资金用于农业方面和农村经济,支农的方式可以是各上级银行将部份信贷权逐步下放到其基层营业网点,使其更好地为“三农”提供金融服务,也可以转贷给其他的农村金融机构,或统一上存央行,由央行通过农行或农村信用社再转贷给各地的乡村金融机构,这样既可以解决这些民间金融机构资金短缺的困境,又能在很大程度上避免出现乱集资的问题[3]。

2、调整农业银行的业务结构,增强农业发展银行的支农力度

首先,要拓宽农业银行的业务种类;其次,合理布局农业银行的营业网点;三是加大对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投入,只有这样才能使农业银行担负起支农的重任。目前由于较多政策性金融产品的供应任务均由农业银行担担,而如果将政策性金融业务从农业银行中剥离出来,划拨给农业发展银行,由农业发展银行统一集中管理,政策银行的优势将得到集中体现。过去,农业发展银行单一的业务活动,也限制了其政策性金融的职能与范围,若通过对其业务范围进行重新、合理的界定,使原来单一的“粮棉油银行”转变为综合型政策性银行,对国家农业开发、农业结构调整、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均将起到不估量的支持作用。

3、深化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革,提升支农实力

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革的目的是通过产权和管理体制改革,使农信社真正成为联系农村金融和广大农民群众的经济桥梁,在促进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综合发展中组织和调节农村资金,帮助农民发展生产,增加农民收入。农信社改革发展的结果直接关系到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的大局[4]。因此,在立足 “三农”、服务 “三农”的基础上,甩掉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历史遗留包袱,同时对其功能重新进行定位,明确管理体制及监管模式,使其有条件、有步骤的转化为农村商业银行,建立起良好的经营运行机制,建立所有者与经营者相容的激励制度,同时加强内部监督与管理,整体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积极拓宽、创新支农的服务项目、功能和领域,把农业贷款的各项资金真正用于“三农”,提升支农实力,使农村信用合作社真正成为农村金融市场的中流砥柱。为此,首先,加快农村信用合作社的产权制度改革,明晰产权关系。把多年以来产权不明的资本确定为国有,明确计量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出资股权,明晰农村信用合作社的产权归属,确认为国家出资的部分,由省级财政行使其所有者的职能,并作为政府方面的出资人代表。其次,明确其市场定位。农村信用合作社应服务于农业、立足于农村,在农村发展,使其成为向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主平台,成为真正属于农民的银行。再次,进一步深化管理体制改革。农村信用合作社应根据农民的信贷需求和农村经济的变化,完善服务和更新理念,通过增加服务内容及质量,以创新、改革金融产品为手段,随时向农户和农民提供多方位的金融服务。在信贷款项的发放上,不仅要支持农户和农民的消费与投资,还要支持农户和农民的生产、加工与经营,更要在农业的产前、产中及产后提供相应的服务与支持。

4、调整邮政储蓄银行的经营政策,留住外流的农村资金

政府可通过调整邮政储蓄银行的经营政策,使邮政储蓄资金尽可能回流农村,引导邮政储蓄银行的资金以合法的途径支持新农村建设[5]。同时,完善和规范邮政储蓄银行设在县城和县城以外的农村经营网点的金融服务功能,取消单一吸收存款的营业网点,对其在农村的存贷款给出一定的比例限制,尽可能留住外流的农村资金,让邮政储蓄银行成为扶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水电站,源源不断地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动力。

5、完善我国农村金融市场的法律、法规,正确引导民间金融活动,使其健康发展

民间金融的发展,是市场需求的表现,是由下而上的诱发性制度变迁的结果,是对农村金融体系改革方向的正面探索。民间金融在农村蓬勃的发展,不仅可以缓解农村金融资源供求上的矛盾,而且可以缩小城乡之间在金融资源分配上的差距,有效地推动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例如,我国东部地区农村的快速发展,民间金融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在目前国有银行纷纷撤出农村的情况下,通过民间金融既可稳定农村的金融秩序,又可让民间信贷在农村金融服务中发挥拾遗补缺的作用。所以加强对民间金融的引导和规范,促进形成有序的民间金融市场已迫在眉睫[6]。

一是给予民间金融机构合法的地位。农业的发展以及农民生活的改善越来越离不开金融的支持,而现有国有金融机构给农村发放贷款时又力不从心,那么,大力发展农村民间金融机构,在法律、法规上予以认可并支持其发展显得尤为重要。二是出台相关农村金融方面的法律、法规,为为农村经济提供服务的新民间金融活动提供保证。三是以金融法律制度为基础,中央银行加强对农村金融市场的监管,促使其良好运作。关于民间金融活动,必须以政策上的指导及法律上的约束为手段,进行相应的引导和规范,从完善政策、制度及法律着手,从严把好市场准入条件关,通过准备充足的备用金及提高准备金率,并在风险责任自负的原则下,对民间私人银行、合作性银行及小额信贷银行等民间农村金融组织进行鼓励和引导,使其向合理、健康的方向发展,通过金融监管当局的监控和管理,降低金融风险,同时把大量民间信用资金逐步纳入规范和公开化的管理操作系统中,增加农村金融服务的项目和内容,从而满足 “三农”多样化、多层次的融资需求。与此同时,必须加强限制甚至取缔非法的民间金融活动和严厉打击各种使农村金融消极发展的行为,保护来之不易的农村民间金融发展环境。

[1]王 迪 .建立健全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思考 [J].现代农业科技,2008,(13):347-348.

[2]胡晓玲,何耀明 .农村金融体系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J].企业家天地下半月刊(理论版),2008,(6):8.

[3]王林荫 .关于改善我国农村金融环境的思考 [J].人民论坛,2010,(2):82-83.

[4]戴 石,金自康 .论农村金融体系创新与新农村建设 [J].商场现代化,2008,(4):379-380.

[5]徐亚文 .中国农村金融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J].会计之友(下旬刊),2008,(7):103-104.

[6]丰 华 .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现状分析及改革探讨 [J].内蒙古科技与经济,2008,(7):12-16.

Present Situation and Reform of Ch inese Rural F inancial System

Cai Yi-hua1,2
(1.Econom ics School of Hunan Agricultural University,Changsha Hunan 410128;2.Accounting Departm ent of Hunan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 ics,Changsha Hunan 410205)

The supportof rural finance is a guarantee to construct socialist new countryside and develop the rural economy.China’s rural financial system includes state financial institutions and rural financial institutions.At present a series of problems exist in the system:the irrational structure of the rural state financial institutions、the narrow business scope inAgricuturalBanks、the inability to shoulder the policy-oriented financial burden and the increasinglyweakening power in cooperation.In order to improve the service level of the rural financial institutions in“Three-agriculture Service”,such measures should be adopted as bettering the rural financial system、adjusting the business structure of Agricuture Banks、 intensifying the reforms in RuralCreditCoperation、constructing and bettering the rural financial insurance system and giving correct guidances to the rural financial activities.

rural financial system;national financial institutions;private finance

D630.8

A

2095-1361(2011)02-0101-03

2011-03-03

蔡益华(1979- ),男,湖南益阳人,湖南农业大学经济学院硕士研究生,湖南财政经济学院政工师

(编辑:芝山;校对:朱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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