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 越,张 岩
(哈尔滨工程大学思想政治理论教研部,哈尔滨150001)
基于生成逻辑的组织观
刘 越,张 岩
(哈尔滨工程大学思想政治理论教研部,哈尔滨150001)
社会关系是人们为了实现自身利益,通过资源的交换行动建立起来的联系。某种特定的社会关系的聚合所形成的结构是组织的基础,特定关系的制度化则是组织的本质所在。因此,组织就是特定社会关系制度化的机制。
组织;社会关系;制度化
组织现象是伴随着人类社会的产生而出现的。当人们通过集体行动的方式,应对来自于自然界的挑战的时候,人就告别了彼此毫无联系、被动的存在方式而获得了社会的属性。这种社会属性,正如马克思所说,“人在本质上是社会关系的总和”。组织现象就是人的社会属性的经验表现。因为社会关系只有在人们为满足自身需要的资源交换的互动过程中才能够产生,而组织正是通过人们的持续互动所形成的结构构成行动的背景。因此,只有以人的交换行动为逻辑起点,才能把握组织的形成过程,进而对“组织是什么”的问题进行合理的界定。而以往的组织理论忽略了、至少是缺乏对于“组织是如何形成的”这一问题的讨论,从而导致对于组织概念的界定缺乏严密的逻辑,不能反映出组织的本质特征。本文试图按照个人行动—社会关系—组织的逻辑,通过阐明组织产生的过程,对组织的本质进行论述。
就大多数社会科学的研究而言,理论建构一般是从基本概念的界定开始的。通过概念的界定形成关于概念之间关系的命题或假设,一组具有逻辑关系的命题就形成了解释经验现象的理论框架。因此,组织概念的界定是研究组织理论体系中的基本问题。
“组织理论之父”马克斯·韦伯在《社会经济组织理论》中把企业组织定义为:“一种通过规则对外来者的加入既封闭又限制的社会关系……就其秩序而言,为特定个体的行动所支配,这个特定个体的功能通常是作为一个领导或‘头领’,有时也可以是一个管理团体。”韦伯的组织观为以后的组织研究奠定了基础,对于认识和分析组织也具有重要的影响,但这是一种封闭式机械的组织观。巴纳德则将整体主义思想引入组织的研究当中,认为组织的实质是“有意识地协调两个以上的人的活动或力量的一个体系。”[1]这一定义包含以下三层意思:一是组织是人的行动构成的系统;二是组织成员包括所有通过自己的行动为组织目标的实现作出贡献的人,这些成员不仅包括内部成员,也包括组织的外部成员;三是组织系统是协作系统的一个组成部分。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巴纳德不是从组织结构的角度,而是从行动的角度对组织下定义的。巴纳德第一次从系统论的角度来研究组织,把组织作为一个开放的系统,从而打破了把组织看做一个封闭的机械结构的传统组织观,深化了对组织本质的认识,但没有意识到行动背后的真正动因。赫伯特·西蒙进一步发展了巴纳德的思想,他明确指出:“组织一词,指的是一个人类群体当中的信息沟通与相互关系的复杂模式。它向每个成员提供其决策所需的大量信息,许多决策前提、目标和态度;它还向每个成员提供一些稳定的、可以理解的预见,使他们能够料到其他成员将会做哪些事,其他人对自己的言行将会做出什么反应。”[2]西蒙是从一个全新的角度——决策给组织下定义的,认为组织就是作为决策者的所组织的系统。组织固然少不了决策,但仅仅从决策的角度来理解组织则有失偏颇。20世纪70年代,美国组织理论家和管理学家劳宾斯给出了一个他认为比较综合性的组织定义:“组织是人们为了一定目标的实现而进行合理的组织协调,并具有一个相对可识别的边界的社会实体。”[3]这一定义指出了组织的基本功能,但是定义中的“组织协调”的“组织”是一个动态性的概念,与其意指的“社会实体”会造成理解上的冲突,带有循环定义的嫌疑。20世纪90年代,美国著名组织理论家理查德·豪尔认为,“组织是一个有着相对可辨识边界的群体,它有一个规范的秩序、一定的职权层级、一个沟通系统和一个成员协调系统,该团体以相对持续的环境为基础而生存,从事着与一系列目标相联系的某些活动,为组织成员、组织本身和社会做出贡献。”[4]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豪尔不仅注意到组织自身的经济功能,还注意到了组织作为社会系统的一分子对社会所肩负的责任。豪尔的定义是当今组织定义的集大成者。然而,他缺乏巴纳德那种“动态平衡”组织所具有的动态感,系统观也没有处于中心位置,该定义仍然没有能真正把握住组织的根本特性。
根据以上界定,我们可以把组织概念简单地归纳为:组织是为了实现特定目标而对成员进行协调的具有边界的群体。这个定义实际上仅仅停留在对组织行动或功能的描述上,而没有把握住组织的实质。
1.以往的大部分观点都认为,组织的决策和行动是能够以明确的组织目标为参照的,这样组织的目标就成为决策和集体行动的决定性前提。实际上,对于大多数组织而言,由于受环境的不确定性以及人的有限理性等因素的制约,组织的目标是很难确定的,而更多的是适应社会历史条件变化的自然结果。随之而来的问题就是,为什么大多数甚至是所有组织都宣称具有明确的目标?关于这个问题的解释,可以借鉴制度经济学的观点。制度经济学认为,组织同时面临两种环境:技术环境和制度环境。这两种环境对组织的要求是不一样的,技术环境要求组织有效率,即按照最大化的原则组织生产;制度环境要求组织采用那些符合共享观念、共享思维的形式和做法,而不管这些形式和做法对组织内部运作是否有效率,即服从合法性的机制。组织目标只是组织的一种对外宣称,是组织获得合法性的途径,与组织内部的实际运作并无直接关联。更进一步讲,并不存在理性设计的组织目标,组织目标不过是集体行动所达致的组织成就的抽象概括。要想解释这种情况,就需要对组织决策的过程进行微观分析,即在一个组织中究竟是谁在决策,是谁在为组织设定目标?精英理论认为,社会的统治者是社会的少数,但他们对社会的发展有重要影响和作用。其中,极少数政治精英代表一定的利益集团,掌握着重大决策权,他们的态度、言行对社会发展方向和前景产生重要影响,决定着社会的性质。制度经济学也认为,制度的变迁既要有基于潜在获利机会的制度需求,同时也取决于变革者的个人收益分析,只有变革者在个人净效益大于零时,他才会有动力进行制度供给,制度变迁才能够发生。因此,组织目标以及组织内部的运作,实际上体现的是精英人物的个人意志。从这个意义上讲,组织本身并不具备整体的意向性,组织目标不过是组织精英的个人意志获得社会认同的手段。
2.以往关于组织的定义虽然指出了组织最重要的功能是协调,但没有对协调的内容或对象予以明确的规定。这或许是因为“协调”这个概念本身的含义过于宽泛,也可能是出于简化理论建构复杂性的目的。于是,围绕着组织的协调功能,组织学家对于组织权威、组织结构、组织沟通、组织文化、组织激励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研究。可以说,组织学中的各个学派之间尽管在观点上存在分歧,但都把如何协调组织成员之间、组织之间以及组织与环境之间的关系摆在了极为重要的地位。如果把协调的思想继续向深层次拓展的话,会发现只有在各种纷繁复杂的关系相互交叠、影响、制约的过程中,形成一种稳定的制度化机制,才能够塑造出一种秩序,即组织,以降低行动的不确定性,抑制机会主义行为。因此,关系的制度化是驱动组织协调的深层动力,制度化是一个过程而不是一个结果。组织是由人组成的,每个人又通过交往创造并承载着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所以组织可以被看做一个关系的聚合体。而人的交往行动每时每刻都在发生,这样使得在组织中行动的人们不断地将自身处于变动之中的社会关系卷入组织中来,这必然会迫使组织中的其他人要对行动进行适时地调整,以适应这种变化。而组织只能够通过制度化的方式来应对关系变动所带来的冲击与震荡。因此,只要人的交往行动不停止,作为关系聚合体的组织或许永远要处于制度化的漫长历程之中。
3.按照以往对组织的理解,组织之间边界是确定的并且能够识别的。但问题是,我们依据什么标准来确定组织的边界?普遍的看法是,通过个人与组织之间权利和义务的法定契约关系的有效范围来确定组织的边界。如果个人的行动不受某种契约关系的制约,那么个人也就不属于某个组织。这种确定组织边界的标准是以成员正式的法定身份为前提的。这种界定忽略了这样的事实:就大多数的情况而言,作为行动者的个人不仅仅只归属于一个组织,多数人以一种“多重身份”样态存在。比如大学教师,除了拥有教师的身份,我们也可以把他们看做工会会员、中共党员。因此,组织并不是一个独立的、单一的身份的集合,而是一个容纳多种身份和关系的“混合体”,其边界取决于各种身份和关系之间的相互影响和相互作用,这表明组织的边界是不确定的。以上种种对于组织概念批判性的反思,指出了以往在组织的概念界定方面的缺陷,同时也预示着必须采取一种不同于以往的思路去理解组织。笔者认为,从行动者之间的社会关系入手,或许更能够揭示组织的本质特征。
1.关系主义的方法论。以往的组织研究都摇摆于组织与行动者、结构与行动、集体与个人的二元论的抉择之间。因此,组织与行动者构成了组织理论谱系的两端。极端的“组织主义者”认为,组织作为一种结构模式决定着人的行动,在组织系统中个人可以被随意摆布,个人相对于组织而言,处在无能为力的被动状态之中。这种思想在泰勒的科学管理理论中体现得淋漓尽致,尽管泰勒非常重视工人的作用,也强调管理者和工人之间的亲密合作,但实际上在泰勒的眼里,工人就是供管理者驱使的、毫无情感可言的机器零件。因此,在组织主义论者那里,“个人”(主体)消失了。在强制性的、强大的组织面前,个人成为组织的傀儡,个人没有任何的主体性和能动性。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组织主义方法论消解了个体。而处于理论谱系另一端的个体主义方法论也面临类似的尴尬局面。个体主义方法论认为,组织是由个人组成的,个人是组织的真实本体,组织则是个人的行动的产物或互动的形式。因此组织现象最终可还原为个体以及个体之间的互动,并可通过后者得到解释。在个体主义者那里,个体(主体)获得了极度的自主性和能动性,组织(结构)对他们的制约微乎其微,甚至可以通过行动者的主动性而将它过滤掉。所以,如果说组织主义者消解了个体,那么,个体主义者则消解了组织。
关系取向的方法论则是对于组织主义方法论和个体主义方法论的超越。马克思最为清晰地表达了这一思想:“人们之间是有物质联系的。这种联系……的历史和人的历史一样长久;这种联系不断采取新的形式,因而就呈现出‘历史’。”[5]法国社会学大师布尔迪厄则坚决主张关系的首要地位,并把关系的思想提升到方法论的高度。他认为,实际上,社会现实内容既包括行动也包括结构,以及由两者相互作用而产生的历史,而这些社会现实的材料就存在于关系之中。“‘真实的是关系方面的’:在社会世界中存在的是关系,不是行动者之间的相互作用,不是个体之间的主体间的联系,而是,如马克思所说,‘独立于个人意识和意志之外’存在的客观关系”[6]。布尔迪厄据此既抛弃了方法论上的个体主义,又拒斥了方法论上的整体主义,主张关系主义的方法论。
2.结构化理论。结构化理论是社会学理论大师吉登斯学术研究前期的原创性理论之一。他的结构化理论一直处于社会学理论与实践发展的前沿,也解决了困扰社会学研究中的社会结构和个体行动之间的关系问题。能动和结构这对展示个人与社会系统之间的关系的矛盾一直是不同流派的社会学家关注的问题,“在各种解释社会学里,对于阐明人的行为来说,具有首要地位的是行动与意义,而有关结构的概念则不那么显要,对制约问题也谈得不多。相反在功能主义和结构主义看来,结构(就此概念被赋予的多种不同意涵而言)凌驾于行动之上,它的制约性特征更是受到特别的强调”[7]61。吉登斯则用结构二重性原理来解释行动和结构的关系:“行动和结构二者的构成过程并不是彼此独立的两个既定现象系列,即某种二元论,而是体现着一种二重性。在结构二重性观点看来,社会系统的结构性特征对于它们反复组织起来的实践来说,既是后者的中介,又是它的结果。相对个人而言,结构并不是什么‘外在之物’:从某种特定的意义上来说,结构作为记忆痕迹,具体体现在各种社会实践中,‘内在于’人的活动,而不像涂尔干所说的是‘外在’的。不应将结构等同于制约。相反,结构总是同时具有制约性与使动性。”[7]90所以,吉登斯把结构看做是能动和限制的。吉登斯用结构的二重性指称结构和能动的相互依存关系,用结构化指代这样一个过程。能动和结构的组成是二重性的,社会系统中结构化的特质是实践的媒介,也是实践的结果,所以结构化体现了能动和结构辩证循环的关系。
3.关于人性的假设。关于人性的讨论可以分两个层次:一是建立在真、善、美判断的基础上,以人的本质为目标进行的哲学层面的讨论;二是建立在行为观察基础上的关于现象中的人性讨论。人性假设应当属于第二层次的人性讨论。综合以往管理理论的人性假设,并结合揭示组织本质的理论研究的目的,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设定人性的约束条件也许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1)人是社会关系的聚合体。人类起源的历史表明,自从人超越其生物属性之时,社会便诞生了。具体地说,人是处于“一定历史条件和关系中的个人”,“人的本质是人的真正的社会联系”,“正像社会本身生产作为人的人一样,人也生产社会”。可见,“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而是人自身所承载的社会关系的聚合。由此我们可以确信,无论是社会还是组织,都是“关系的共同体”,其中社会关系的存续、发展和变革决定着社会和组织的发展和变迁。
(2)人是符号的动物。德国哲学家卡西尔指出,除了在一切生物种属中都可以看到的感受器系统和效应器系统以外,在人那里还可以发现存在于这两个系统之间的第三个系统——“符号系统”。有了它,人类就不再生活在一个单纯的物理宇宙之中,而是生活在一个符号宇宙之中。这一符号宇宙即为人类社会的各种文化现象,包括语言、神话、宗教、艺术和科学等。由此,卡西尔修正和扩大了自古希腊以来关于“人是理性动物”的古典定义。他指出:“对于理解人类文化生活形式的丰富性和多样性来说,理性是个很不充分的名称。但是,所有这些文化形式都是符号形式。因此,我们应当把人定义为符号的动物来取代把人定义为理性的动物。”在卡西尔看来,人与动物的区别,“符号”是其形式,“文化”则是其内容。因此,把人定义为“符号的动物”,其理由在于人类文化的形式是符号形式。用卡西尔自己的话来说,符号是“人的本性之提示”,文化则是“人的本性之依据”。
(3)人具有追求自身利益的行动倾向。这个假设并不同于经济学中的理性人假设。大多数经济学家都认为,合乎理性的行动通常具有以下三个特征:一是追求自身利益是人行动最重要的动机;二是具有内在的一致性,即来自不同子集的各种选择应以一种有说服力的成体系的方式相对应;三是具有完备的知识和计算能力,以保证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实现。理性人假设构成了经济理论的基石,但它的某些观点,如利益最大化、选择一致性以及完备理性却备受争议。不过,在种种争议当中,对于“人行动的动机是追求个人利益”这一命题,除了在关于利益的概念以及利他行为等方面存在一些争论外,与其他两点相比,似乎取得了较高程度的共识。
社会组织的生成离不开人们的行动,更具体地说,这种行动是发生在人们之间的具有互惠性质的社会交换行动。交换行动是社会关系的前提,社会关系是人们进行物质、信息、能量交换的通道。当不同的行动者相遇在特定情境之中,一般是通过对他人的行动所展现出来的符号化意义的理解,获得对方资源结构以及性质的信息,并根据自身的资源情况确定与他人进行交换行动的策略。同时,由于行动者对于资源的需求是多元的,其中既有为了满足生存需要所必需的物质资源,也有诸如赞同、支持、信任等基于价值判断或情感的非物质性资源。彼此性质不同的资源能够依据一定的“兑换率”进行交换。这种交换内容的多元化决定了交换方式的多元化,在行动者之间形成了多种多样的社会关系。比如,物质资料的交换,更多的是通过市场的方式进行,因此行动者之间的社会关系更多表现为工具性的交易关系;赞同作为观念性资源,则更多地依赖于行动者之间对某些事物的意义达成共识,因此心理契约关系具有重要的地位。当承载各种不同的社会关系的行动者在某个特定时空结构中相遇时,行动者会根据具体的情境以及其他行动者的状况,而对自身的资源进行类型化的定义,并决定调动何种资源参与交换行动。当然,这并不代表在特定情境中行动者用来参与交换的资源是单一的,而是说在特定情境的交换行动中,总会有某种资源具有支配性的地位,从而意味着某种社会关系在特定领域中的优先性。例如,在政治行动中,权力是最重要、最典型的资源,因此在政治领域中,命令—服从是具有支配性地位并优先于其他类型的社会关系。当某种特定类型的关系在特定的时空结构中聚合时,即形成了某种特定社会关系的专门化的结构,便具备了组织形成的可能性。同时,社会关系的类型化导致了某种资源的稀缺性,从而引发了社会关系的紧张,极有可能引发“霍布斯秩序”问题,阻碍行动者个人利益的实现。为了避免出现这种情况,行动者在利益的博弈过程中,会形成某种稳定的互动模式,以保证自己的利益满足的稳定性。这种稳定的互动模式就成为规范和引导行动者资源交换行动的“游戏规则”,这种规则的确立,也就意味着社会关系的制度化。而组织正是社会关系制度化的必然产物。基于资源交换形成的社会关系是组织的前提,特定社会关系的聚合是组织的基础,特定社会关系的制度化则是组织的本质所在。因此,组织既是一种过程,也是一种结果;组织既是关系性的,也具有实体性;组织的运作既是灵活的,也要受到“游戏规则”的制约。同时,关系论的视角涉及了组织功能、组织结构、组织文化以及组织环境等基本问题,因此从概念的外延上看更具有包容力。当然,也许这个定义过于宽泛了,但就组织现象本身而言,只有将个人行动与宏观的背景性因素结合起来,才能够理解组织现象背后所隐藏的真实意蕴,关系论无疑为我们搭建了这样一座桥梁。
[1]巴纳德.经理人员的职能[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60.
[2][美]西蒙.管理行为[M].北京: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91:9.
[3]STEPHEN P R.Managing Organizational Conflict:A Nontraditional Approach[M].Englewood Cliffs:N J.Prentice Hall,1974:3.
[4]RICHARD H.Organizations:Structures,Processes&Outcomes[M].New Jersey:Prentice Hall,Inc.,1991:32.
[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5:34.
[6]包亚明.文化资本与社会炼金术——布尔迪厄访谈录[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142.
[7][英]安东尼·吉登斯.社会的构成[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
F27
A
1007-4937(2011)04-0067-04
2011-04-12
哈尔滨工程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HEUCF10年1319)
刘越(1973-),男,黑龙江哈尔滨人,副教授,博士研究生,从事政治学理论研究;张岩(1975-),女,黑龙江哈尔滨人,讲师,从事德育研究。
陈淑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