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

2011-04-11 00:49
化学工程师 2011年7期
关键词:运输设备炼油税收政策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发出通知,决定调整三代核电机组、千万吨炼油设备及天然气管道运输设备、大型船舶装备、成套棉纺设备及其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进口税收政策。四部门决定,自7月1日起,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内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千万吨炼油设备及天然气管道运输设备、大型船舶装备、成套棉纺设备而确有必要进口的部分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符合条件的设备制造企业应在7月1日至8月15日期间提交申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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